简析美国法律教育模式特点
美国法治教育(law—related education)模式
美国法治教育(law—related education)模式作者:李扬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6期摘要:美国较早的实行了法治教育,本文从教学方法、课程内容、教师配备、校外教育互补等几个方面对美国法治教育的模式进行详尽的介绍,同时也为我国法治教育提供借鉴。
关键词:美国;法治教育;模式中图分类号:G639.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133-01作者简介:李扬(1990-),男,汉族,河北邯郸人,河北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刑事诉讼学。
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法治教育法案》(Law-Related Education Act of1978),赋予法治教育独立身份。
该法案将法治教育(law-related education)定义为“使非法律专业者获得与法律、法律程序、法律系统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并领会其赖以建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的教育。
美国法制教育模式如下:一、教学方法(强调参与)美国法治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为学生们在课堂上学习的技能、法学概念、社会观提供各种机会和展示的平台。
在课堂上组织模拟法庭,让学生扮演辩护人、审判长、公诉人、鉴定人诸如此类的角色,以加深其对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的认识;组织学生到法院全过程观看案件是怎样审理的,让学生们能够对审判程序的运行有更深层次的理解;引导学生把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运用到社区的日常事务中。
在美国教师一般情况下会在课堂教学中展示真实案例,以激起学生们浓厚兴趣进而促进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潜在欲望。
教师的目的就是通过分析和讲解案例。
法治教育者的意见是应该避免法律规则、法言法语的频率过高、与学生年龄情况不符等现象,背离美国法治教育的初衷。
美国教育大纲规定,法治教育内容要贴近学生的生活,让法治教育回归学生的生活世界。
教育行政机构帮助美国中小学学生学习法律实施的这一环节,完成从学校到社区的跨度,充分提高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
美国法理论与实践
美国法理论与实践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法治国家之一,其法律体系深受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影响,同时也吸收了其他国家的法律观念与实践经验。
本文将探讨美国法理论的特点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美国法理论的特点1.1. 归纳法与判例法的并存美国法律体系既包括归纳法(法典法),也包括判例法。
在归纳法中,法官通过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解读,对特定案件作出判断。
而判例法则强调先例的权威性,法官的决策基于类似案件的判例。
这种并存的法律制度使得美国法律体系更加灵活和适应性强。
1.2. 适度活动主义的法官判决相较于其他国家的法官,美国的法官在裁判中更倾向于行使自己的判断和决策权,这种现象被称为适度活动主义。
法官们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通常会考虑公共利益、社会背景和个人权利,而不仅仅依靠字面解释。
1.3. 强调个人权利与自由美国法律体系强调个人的权利与自由。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在各个司法机构得到强力保护,并通过各级法院的判决进行适度解释与扩展。
二、美国法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2.1. 即时性与动态性美国法律体系注重即时性和动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法律理论与实践不断演变。
例如,在环境保护领域,法庭对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问题的判决取决于科学和技术的最新进展。
2.2. 法律的保护和约束美国法律不仅用于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也用于约束个人行为,并维护社会秩序。
例如,合同法、刑法和商业法等法律框架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确保了市场的正当运作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3. 公平和正义公平和正义是美国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观。
法庭和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会在权衡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公平和正义。
这种强调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也是美国法律受到普遍尊重和认可的原因之一。
三、美国法理论与实践的局限性美国法律体系虽然有着诸多优点,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局限性。
3.1. 没有统一的民法典相对于欧洲大陆国家的民法典,美国法律体系缺乏统一的民法典。
解析美国法律的特点及司法制度
解析美国法律的特点及司法制度一、美国具有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两套法律体系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
按美国宪法规定,联邦与各州实行分权原则,联邦与州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立法机构和司法体系,这样,美国就有了两套法律体系。
不仅如此,每个州又有各自的法律体系,不但立法和司法机构的设置不尽相同,而且法律内容也有不少差异。
例如: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联邦普通法,只有州普通法,可以说50个州就有50种普通法。
另如,有的州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有的州则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有的州离婚条件很严,有的州则较宽。
由此可见,美国法律制度比较复杂,也比较多样化。
当然,美国法律基本上是统一的,这种基本统一由联邦宪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所保证。
二、契约法促就了美国社会的信用根基和公民诚信守约的普遍意识在美国,信用、守约是公民普遍的信条,这得益于美国良好的教育机制和环境造就了公民较高的素质,也得益于美国的契约法律制度。
契约法主要是判例法,19世纪末才开始制定某些统一的成文法,主要在商业方面。
20世纪50年代,有关契约的制定法陆续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统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费信贷保护法》(1968)等。
美国重视必须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与不必一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的区分。
前者包括超500美元的买卖契约、不动产契约、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契约、承诺在儿女结婚时转移财产的契约,以及遗产管理人承诺以自己财产支付死者债务的契约等;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必须有契约成因,即以交易为内容,因而无偿赠与虽可在事实上履行,却不能作为契约成因,不产生请求权。
三、在立法和法院判决上保护弱者是美国法律的重要特点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或人民和平集会或申请政府伸冤的权利。
”宪法的这一规定使政府阻止任何发言或出版的行为不合法,并限制政府因某人曾发言(撰)文而随意受到追究。
立法者的立法旨意非常明显:讨论公务不受任何限制。
法院判决也显不同:某报对电影演员的批评失实,损害其名誉权,判赔100万美元;而批评议员州长失实则判罚1美元。
解析美国法律的特点及司法制度_0
解析美国法律的特点及司法制度一、美国具有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两套法律体系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
按美国宪法规定,联邦与各州实行分权原则,联邦与州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立法机构和司法体系,这样,美国就有了两套法律体系。
不仅如此,每个州又有各自的法律体系,不但立法和司法机构的设置不尽相同,而且法律内容也有不少差异。
例如: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联邦普通法,只有州普通法,可以说50个州就有50种普通法。
另如,有的州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有的州则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有的州离婚条件很严,有的州则较宽。
由此可见,美国法律制度比较复杂,也比较多样化。
当然,美国法律基本上是统一的,这种基本统一由联邦宪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所保证。
二、契约法促就了美国社会的信用根基和公民诚信守约的普遍意识在美国,信用、守约是公民普遍的信条,这得益于美国良好的教育机制和环境造就了公民较高的素质,也得益于美国的契约法律制度。
契约法主要是判例法,19世纪末才开始制定某些统一的成文法,主要在商业方面。
20世纪50年代,有关契约的制定法陆续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统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费信贷保护法》(1968)等。
美国重视必须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与不必一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的区分。
前者包括超500美元的买卖契约、不动产契约、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契约、承诺在儿女结婚时转移财产的契约,以及遗产管理人承诺以自己财产支付死者债务的契约等;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必须有契约成因,即以交易为内容,因而无偿赠与虽可在事实上履行,却不能作为契约成因,不产生请求权。
三、在立法和法院判决上保护弱者是美国法律的重要特点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或人民和平集会或申请政府伸冤的权利。
”宪法的这一规定使政府阻止任何发言或出版的行为不合法,并限制政府因某人曾发言(撰)文而随意受到追究。
立法者的立法旨意非常明显:讨论公务不受任何限制。
法院判决也显不同:某报对电影演员的批评失实,损害其名誉权,判赔100万美元;而批评议员州长失实则判罚1美元。
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及对我国的启示1. 引言1.1 介绍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是全球法律教育领域的典范之一。
在美国,法学院培养律师的方式具有独特的特点和优势。
美国法学院注重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批判性思维,强调学习法律的本质和原则,而不仅仅是死记硬背法条和案例。
美国法学院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包括模拟法庭辩论、法律实习和法律实践课程等。
通过这些实践活动,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实际运作和应用。
美国法学院还注重培养学生的领导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培养他们成为未来的法律专家和社会领袖。
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是多方面、全面的,旨在培养学生成为具备扎实法律知识、独立思考能力和实践能力的优秀律师。
这种教育理念和方式为我国的律师养成教育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值得借鉴和借鉴。
在我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中,可以更多地注重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增加实践性课程和社会实习机会,帮助学生更好地适应法律实践的需求和挑战。
通过对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的研究和借鉴,我们有望提升我国律师教育的水平和质量,培养更多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律人才。
1.2 概述我国对律师养成教育的现状我国对律师养成教育的现状存在诸多问题。
我国律师养成教育的培养模式相对单一,主要以传统课堂教学为主,缺乏实践与案例分析的结合,学生缺乏实际操作的机会。
我国律师养成教育的师资力量不足,律师行业的发展需要高素质的律师来支撑,但目前我国律师教育的教师队伍普遍缺乏实践经验和专业素养。
我国律师养成教育的课程设置不够科学合理,缺乏针对性和前瞻性,无法适应律师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
我国对律师养成教育的现状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有必要借鉴国外法学院的成功经验,提升我国律师养成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2. 正文2.1 美国法学院律师教育的特点1. 注重实践教育:美国法学院律师教育强调实践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就会接触到实际案例和法律实践,通过实习、模拟法庭等活动培养实际操作能力。
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历史演进 特点及启示
基本内容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不断发展,法治教育逐渐成为全球范围内的热门话题。特 别是在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更是备受。本次演示将详细介绍美国中小学法治教 育的历史演进、特点及启示。
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历史演进
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那时,美国正处于经济大 萧条时期,社会矛盾逐渐凸显,因此,政府开始重视中小学法治教育的普及。在 此之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也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发展和 变迁。
感谢观看
3、加强师资力量的建设:我国应加强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力量的建设。一 方面要严格教师的选拔和培训制度;另一方面要为教师提供专业进修和学习的机 会,以提高其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4、增加实践教学环节:我国应增加实践教学环节,让学生有机会亲身参与 法律实践。例如,可以组织学生进行法庭旁听、法律援助活动等,以加深学生对 法律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3、发展阶段
进入21世纪以后,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进入了发展阶段。这一时期,美国政 府不断加大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力度,加强了对各州法治教育的监督和评估。同时, 各级法院和政府机构也加大了对中小学法治教育的投入,推动了法治教育的进一 步发展。
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特点
1、课程设置
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在课程设置方面具有显著的特点。一方面,法治教育被 纳入必修课程,与数学、英语等学科地位相同;另一方面,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学 生,设有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例如,对于小学生,主要培养基本的法律 意识和规则意识;对于中学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素养。
结合我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现状,我们建议:
1、制定全面的中小学法治教育规划:我国应制定全面的中小学法治教育规 划,明确不同年龄段的教学重点和目标,并确保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浅析美国的法学教育
浅析美国的法学教育浅析美国的法学教育摘要:法学教育关系一国法学发展。
美国法学教育以其实践性强,培养目标明确等特色在世界范围内均有深远影响。
笔者由历史脉络入手,把握住实践性强的特点,对美国法学教育的具体状况进行分析。
关键词:法学教育案例法诊所教育实践性一、美国法学教育概况美国法学教育发展经历三阶段:1.殖民地时期;2.初创时期;3.南北战争时期。
①一、二阶段的美国法学教育几乎完全模仿英国法学教育模式并未形成今日之特色,故此不在赘述。
1861~1865年,美国进行了著名的南北战争,战争除了带来统一,也翻开了美国法学教育的新篇章。
内战后美国进入新的整合阶段,对法律人才需求激增,在这一刺激下,美国法学教育进入创造性发展时期。
到20世纪初,美国现代法学教育模式基本形成,并且成为一种能够影响世界法学教育发展的先进模式。
二、美国法学教育特点(一)案例教学法在案例教学法出现以前,美国的高校法学教育一直以布莱克斯通的“学术性专题理论”为主导,倡导学生进行大量理论学习。
所以,由此产生的理论与实践脱轨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19世纪末,兰德尔(Christopher Langdell)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他提倡法学教育采用案例教学法,从此,案例教学法慢慢变成美国法学教育的主要形式之一。
案例教学法(case-based teaching),又称苏格拉底教学法②,指以问答的形式学习法律知识。
其具体形式,在夏利民、李慈恩合著的《法学教育论》一书中,有颇为详尽的描述:“……在给定学生预习判例材料的前提下,组织班级,讨论布置的判例,指导学生将判例分解为事实、争论点、判决理由和推理,发现先例中的某些事实状况的假设向学生提问,学生在做出回答的同时,多角度地、由表及里地理解先例规则的应用条件,由浅入深地讨论因改变事实条件而引起的新的法律问题……”③发展后的案例教学法,呈如下特点:1.以教师为主导以教师为主导并不是印象中的填鸭式教学,而是教师作为课堂的组织者,组织学生分组讨论,引导学生深入思维,举一反三。
美国法律教育简析
美国法律教育简析现在是科技进步的社会,越来越多的学生把目标转向了电子计算机、新材料、生物科技等高新产业领域。
不过还是有很大一部分从小立志长大后要当一名律师的学生坚守在法学学习的道路上。
而在法治越来越健全的今天,律师这个职业依然是很多学子的理想职业选择。
美国的社会一直是追求法治与人权的,这得益于她健全的法治体系,也归功于它强大的法学教育本身。
目前咱们国内越来越多的学生也是考虑去美国进修。
下面就从以下几点跟大家聊一聊美国的法学教育。
学位介绍在美国,法学是没有本科学位的。
美国的法学开设如下三种学位:法学博士JD,这个相当于咱们国内的法学学士教育,读完可以考bar,也就是美国的司法考试。
这是一个三年制的学位,申请上对于学生没有专业限制,需提交语言成绩和LSAT 考试的成绩。
法学硕士LLM,这个是一年制学位,专门为国际学生提供掌握美国法律的一种途径,从而帮助其在美国参加考bar。
有些学校后期接受LLM转JD学位法学哲学博士JSD,这个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学博士,需要通过LLM学习后才能进行申请。
考bar在美国学习法律的学生无一例外都是想参加并通过美国的bar考试的,但是美国的法律特点是每个州的bar考不一样。
完成JD学位的学生可以参加任何一个州的律师资格考试,这也是很多国内学生就算难也想申请这个学位的原因。
去除了一些限制,增加了考bar通过的概率,也增加了在美国就业的机会。
完成LLM学位的国际学生只能被允许参加加州和纽约州的bar考试。
而根据统计,纽约州的考试通过率比加州要高出好多,在考试的内容上也会有更小的压力。
加州考bar为期三天,纽约州的考试为期两天。
每年有两次的bar考试,很多学生就会借着学习的一年时间以及毕业后的一年OPT在美国参加两次考试,以期增加通过的概率。
通过考试后,学生除了可以在本州就业外,还可以在首府华盛顿就业。
但是想要在其他地方就业的话就得考那个州的考试。
留学费用美国的法学硕士一年的学费普遍在6W+美金,是美国众多专业中比较贵的一个专业。
美国法律教育
美国法律教育美国的法律教育体制具有一个不同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特点,即没有一般意义上的法学本科生。
美国法学院的学生都是已经本科毕业的学生。
换言之,申请入法学院学习者必须已在其他专业领域内获得了学士学位。
这反映了美国人注重权利和法律的传统。
他们认为,法律事务涉及人的各种权利和复杂的社会生活,因此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应该象医生一样,具有比从事其他职业的人更为丰富的学识和经历。
从理论上讲,在任何专业领域内获得学士学位的人都可以考法学院;但是在实践中,法学院学生多在政治学(Political Science)、经济学(Economics)、刑事司法(Criminal Justice)、社会学(Sociology)、新闻学(Journalism)等学科获有学士学位。
虽然美国律师协会(ABA)对其认可的法学院有统一的评估标准,但是各法学院在学位设置和课程设置上仍有很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一般来说,美国法学院设置的学位主要有法律博士(JD, 即Juris Doctor)、法学硕士(LLM,即Master of Laws)和法学博士(SJD,即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法律博士学位课程是法学院的基本教育课程,犹如中国及其他国家的法学专业本科课程。
法律博士学位的学制一般为三年,其第一年以必修课(Required Course)为主,包括合同法(Contract Law)、侵权法(Tort Law)、财产法(Property Law)、刑法(Criminal Law)、民事诉讼(Civil Procedure)和法律文书写作(Legal Writing)等;第二年和第三年则以选修课(Elective Course)为主,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意愿从几十门法律课程中选修若干门,但要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标准。
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的培养属于法学院的研究生教育。
攻读法学硕士学位的人必须已经获得了法律博士学位或者在其他国家获得了法学学士学位;其学制一般为一至二年;其学习方式以修课为主,而且法学院一般允许学生以增修一定学分的方式代替毕业论文。
美国教育模式及其对中国教育的借鉴意义
美国教育模式及其对中国教育的借鉴意义近年来,美国教育一直备受关注。
这一教育模式的引领者,堪称全球教育领域的标杆。
美国教育模式不仅为美国学生提供了高质量的教育,而且为整个世界的教育事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本文从多个方面,探究了美国教育模式的特点,并对其对中国教育的借鉴意义进行深入探讨。
一. 美国教育模式的特点1、注重学生的兴趣和特长美国教育模式在课程设计和教学过程中,一直把学生的兴趣和特长作为首要考虑。
在美国,学生在小学时就开始接触各种兴趣班,课程内容也非常灵活,有助于学生结合自身的兴趣和特长,在学习过程中发现自己的天赋并加以发挥。
这种“因材施教”的方法非常适合学生个性化需求的诸多优势,其中之一就是能够在较为轻松的环境中,让学生感受到学习的快乐,从而更容易把握学习重点。
2、强调实践与探究能力的培养在美国的教育模式中,学生需要紧跟时代的步伐,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具备一定的探究能力。
因此美国的教育系统非常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探究能力,并且在课程设计时,注重提供大量的实践和探究机会,以便学生深入地了解相关知识和理论。
这种教育方式不仅有利于学生积极主动地掌握知识和技能,而且有助于学生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更具竞争力。
3、鼓励辩论和批判性思维在美国,教育系统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的辩论和批判性思维能力,这种教育模式有利于学生培养自己的思考能力,能够更全面地看待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这种教育方式有利于学生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能够快速适应各种工作环境,拥有良好的人际沟通和合作能力。
4、注重培养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在学习过程中,美国的教育模式还注重培养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使学生能够了解外部世界,开拓眼界。
美国教育体系的国际化,让学生接触到来自不同文化和国家的同龄人,并结识到来自不同背景的导师和教授。
这种跨文化交流有助于学生在未来的职场中更好地融入多元文化环境。
二. 美国教育模式对中国教育的借鉴意义1、逐步实现个性化教育在中国,教育模式仍比较集中、统一,存在很多弊端。
美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特点及其启示
制度,把法制教育同介绍美国社会特点、分析美国社
“美国总统制”课程。该课程通过对政府行政部门的背
会制度、介绍议会、内阁、法院的构成结合起来,以
景、起源及历史沿革,以及总统和国会、政党、法院、
进一步强化学生对美国社会政治制度的认同感。
利益集团等关系、领导人的施政方式等内容的介绍,
2.教育方法多样化。注重行为的养成
万方数据
』型蹙严
着法制教育的功能,传递着美国社会的法律价值观。 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法治化校园管理本身就是对 学生潜移默化地进行着法制教育。因为美国学校的学 生工作是依据国家法律和学习的规章制度进行的,它 不仅规范化而且透明度高,有严格的程序,并且在具 体的管理过程中十分注重对学生权利的尊重,对公正、 平等、自由等法治理念的弘扬和践行。显然,这些对 于学生法治观念的形成、守法习惯的养成都起到了很 大的作用。三是家庭和社会同样在法制教育中承担着 教育功能,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学校同宗教组织、 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家庭、社区中心及政府官方机 构都广泛建立了制度化的联系。学生可以通过不定期 的宗教活动、社会公益活动进一步巩固在学校里接受 的法律品格和行为习惯。
2.价值塑造。青少年法制教育是对青少年进行思想 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思想政治教育的性质,着 重应解决的是怎样育人的问题,进一步讲是用什么样的 价值观去塑造人。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法制教育重视的 是知识教育,这可以极快地改善青少年的知法状况,但 是却容易陷入“法条主义”的泥潭之中,把法制教育简 单地看作是一种法律条文的传播和强记,从而忽视了对 青少年法律精神的塑造和守法行为习惯的培养。很显 然,众多法学知识的讲解其实只是对具体法条的阐释, 回答的是“是什么”的问题,’若对法条背后法律的价值 意蕴没有着力去引导,也即未回答“为什么”的问题, 那么在实践中广大青少年也难最终在“知”的基础上真 正转化为“信”和“行”,实现法制教育的目的。
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与借鉴
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与借鉴第一篇: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与借鉴[摘要]:诊所式法律教育在美国兴起后,对许多国家的法学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种教育方式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诊所实习获得专业知识技能的作法,让法学专业学生独立从事司法实务,真切体会法律实践的艰难,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诊所式法律教育突破了传统法学教育实践环节的弊端,值得我国借鉴。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诊所;借鉴法律诊所在中国还是新鲜名词,但作为一种法学实践教学方法已被不少国家采用,在中国法学教育界引起关注是近一两年的事。
在美国福特基金的资助下,中国自2000年秋季开始,有七所政法院校开始推行法律诊所教育。
让人始料未及的是,这种教学方式受到了我国法学专业学生的极为热烈的欢迎,事实证明法律诊所是一种符合法学实践教学规律的教学形式,我国法学教育应借鉴这一教学形式。
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及其教学特点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
医学院医科学生除理论学习之外,还必须花费大量时间从事临床实习,实习的地点在医院诊所,在诊所为不同的病人诊断和治疗,完成一名执业医生全部执业素质的训练。
美国法律界、法学教育界正是看到医科学生在诊所实习能较全面的接受真实医务增强实践能力的特征,将这种医科实习方法移植到法学教育中,故名诊所式法律教育。
在美国,目前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律院校均开设此类课程。
追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历史,萌芽阶段应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
当时传统的学徒式法律教学模式已走向没落,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ChristopherColumbuslangdell创立的案例教学法占居主导地位。
尔后,20世纪早期美国法律援助运动方兴未艾,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JeromeFrank领导组织名为“法律诊所或诊疗所”(Legalclinicsodispensaries),提供给法学院学生实践机会,同时为穷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以此弥补案例教学法的不足。
与此同时,杜克大学的JohnBrardewell首先在杜克大学和南卡罗莱纳大学创设“法律援助诊所”(Legalaidclinic),随后美国许多大学纷纷仿效。
当前国外典型法学教育模式初探
当前国外典型法学教育模式初探一、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美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大多承袭了英国的法学教育传统,是在学徒式教育模式基础上进展起来的。
1829年斯托里改革,将美国法学教育中的人文教育与职业教育完全分开,从而为美国现代法学教育模式奠定了基础。
高校法学院主要对同学进行法律职业教育,主要培育同学的法律思维,了解与熟识法律案例,通过把握必要的法律程序上的技能来培训其解决法律实务的力量。
法学作为教学学科不应是一般教学学科,而应赐予特别的待遇。
1827年《耶鲁报告》就曾提出“学院式的本科教育与职业性较明显的专业训练在教育目的上存在较大差异,应分别实施,专业教育应在特地的医学、神学及法学院中进行。
”这表现出对法学院专业教育职责的深刻熟悉。
法学教育的基本功能是造就法律职业者。
法律职业者负有维护社会“民主、正义、秩序”的神圣使命,确保和维护社会肌体健康的“社会医生”的社会使命,因此法律职业者必需首先成为高水平的训练有素的人。
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目标的一元性质在法学院学制上的体现,构成了美国法学教育突出的一个特征,即接受了非法学专业高校本科教育之后方可接受初级法学学历教育。
从美国法学院的入学条件上看,同学在进入法学院之前就己受到了良好的人文教育,获得必要的人文科学学问,且通常都己获得文学士学位或理学士学位,并要通过竞争激烈的法学院入学考试。
美国哈佛法学院开头的这种职业教育模式,经过一百多年的进展,形成了一套完整而又富有特色的高校法律教育制度。
这就是美国闻名的J.D教育(法律博士)。
美国的J.D教育学制通常是三年。
J.D层次的法学教育相当于初级法学学士学历教育,是高起点的职业性法学本科教育。
这种J.D教育以培育律师为目标,同学毕业后能马上参与律师考试,能从事以开业律师为主的实际工作。
基于这样的培育目标,在法学教程上,也就消失了一些重实务型课程而轻理论型课程的状况,如对法理学、法史学或宪法学等之类的课程重视不够,但对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课程以及职业道德课程较为重视,并作为必修课程,内容丰富实际。
比较不同国家法制教育的特点与效果
比较不同国家法制教育的特点与效果法制教育是指通过教育手段向社会成员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一种教育活动。
不同国家的法制教育存在着不同的特点和效果。
本文将以比较的方式,探讨中国、美国和德国三个国家的法制教育的特点与效果。
首先,中国的法制教育注重宣传普法知识。
根据中国法制教育规划,法制教育应从基础教育开始,贯穿于教育的各个阶段。
中国的法制教育主要通过课堂教学、普法宣传、法治文化建设等方式进行。
在课堂教学方面,学校普遍设置法律类课程,如法律基础、法律概论等,以提高学生法律素养。
此外,普法宣传也是中国法制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向社会大众传递法律知识,提高法治意识。
这种法制教育的特点是传递法律知识广泛、宣传力度较大,有利于推广普法意识和法律素养,但存在信息繁杂、法律概念抽象等问题。
其次,美国的法制教育注重培养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
在美国,法制教育主要通过三个渠道进行,即学校教育、社区教育和司法教育。
在学校教育方面,美国的法律类课程设置灵活多样,如政治科学、宪法课程等,以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
社区教育是美国法制教育的独特之处,各州和地方政府对法制教育提供不同形式的支持和资源,如举办法制教育研讨会、开设普法课程等,以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此外,司法教育也是美国法制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院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培养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
这种法制教育的特点是培养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有针对性和灵活性,有利于学生全面、深入地了解法律,但存在教育资源分布不平衡、针对性不足等问题。
最后,德国的法制教育注重培养法律意识和判断力。
德国的法制教育主要通过课堂教学和实践教育两个方面进行。
在课堂教学方面,德国的法学院设置有系统的法律课程,重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判断力,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
在实践教育方面,德国注重学生的实际操作和法律实践,通过模拟法庭、实践案例研究等方式,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
美国现代教学方法的特点
美国现代教学方法的特点1.强调学生的个别差异和因材施教,突出了教学的适应性。
一些专门的个别化教学法如程序教学法、个别规定教学法、非指导性教学法等都强调了这一点。
采用程序教学法,学生在学习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情况,即按照自己的学习速度和能力自定步调。
实施个别规定教学法时,首先要对学生的能力和弱点通过测验予以诊断,然后根据设计的活动目标和学生个人需要、兴趣和能力规定教学任务。
非指导性教学法要求学生个别地或与他人共同地制定学习方案。
掌握学习教学法是一种将班级教学和个别教学结合起来的教学方法。
奥苏贝尔的意义接受学习教学法要求教师在讲解新知识时,必须严格遵循学生认知发展的阶段性,照顾学生的个别差异。
2.教学方法与教学组织形式的改革相融合,突出了教学的整体性。
在教学组织形式方面,很多学校采用大班上课、小组辅导和个人独立学习三结合的形式,也采用班级集体教学、小组教学和个别教学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小组协同教学法的作法是,50—100名学生合成大班上课,由一位老师主讲,其他教师协助工作。
然后,学生分组学习和讨论,教师分工辅导,最后,学生们到特定教学中心,利用图书、仪器设备独立学习。
哈伯特学习法基本采用学生自学方式,教师巡回个别指导,间以教师讲解和学生小组讨论。
布卢姆的掌握学习教学法也主张除群体教学外,还要采用小组研究和个别指导的方式。
3.以发展学生的智能为出发点,突出了教学的发展性。
塔巴的归纳思维教学法是以训练学生的归纳思维能力为出发点的。
这一教学法有三大策略:概念的形成、资料的解释、原理的应用。
批判性思维教学法强调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平等地交换意见,鼓励学生提出问题,激发学生深入思考,发展学生的思维力。
兰本达的探究——研讨教学法主张让学生通过亲自动手、动脑、动口的实践,使观察、操作、思维、表达等能力得到提高。
4.强调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培养,突出教学的情意性。
布卢姆的掌握学习能使学生更有效地减少精神方面的压力与焦虑,使心理得到健康发展。
【美国法学院的实践教学模式及其对我国法学教学的启示】 虚弱的法学和堕落的法学院
【美国法学院的实践教学模式及其对我国法学教学的启示】虚弱的法学和堕落的法学院摘要:文章首先介绍了美国法学院的基本教学模式,指出了其教学过程中注重实用的特点,强调了法学教育实践环节课程化是美国法律教育最大的亮点。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善我国法学教学的建议。
关键词:法学教育;实践教学;职业训练一、美国法学教育概况美国的法学教育(legal education)无论在规模上,还在质量上都为世界各国所瞩目,成为许多国家法学教育革所借鉴的对象。
美国属普通法系国家,美国的法学教育在与美国法律职业协同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许多自身的特点,使之既不同于民法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也区别于普通法系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
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的研究,作为学术性的法学教育和研究主要不是在法学院中进行,而是在其他系、科或法学附属的研究所、中心进行的。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由美国法学院的性质所决定的。
美国的法学教育性质上属于职业教育,注重法学实践教学、案例分析,从最初以讲授法律规则为主,发展到包括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的技能在内。
通过学生查阅资料、参与讨论,教师引导学生分析和讨论案例,发现和理解案例中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规范,发挥学生主动探索和发现的精神,使学生形成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律训练和教育在美国属于职业训练,最早是由律师事务所进行,后来才正式进入大学。
进入大学后也一直是作为一种职业训练,其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律师,使学生一毕业就可以进行法律实务的操作。
出于这一目的,法学院集中力量进行种种律师技能训练,即使有学术性探讨也是为培养合格和优秀的律师而附设的,在法学院中并不占主导地位。
法学院对学生的主要要求是了解法律(包括判例),了解运用法律的必要程序和技巧,增强对案件的分析能力和对法律的理解能力。
因此,在法学院,从教授到学生所关心的都是“什么是法”,而不关心“什么应当是法”,即使讨论“法应当是什么”,也往往限于对判例或成文法的不同理解。
美国法律体系的特点
美国法律体系的特点1.美国成文法基本上是州一级的法律。
2.除了民事诉讼课程是联邦法,美国法学院第一年的课程几乎都是州法律。
3.陪审团制度是美国法律的一个特征,它是美国法不仅区别于大陆法系甚至区别于英国普通法。
4.两套平行的系统:州法院适用州法律,联邦法院适用联邦法律。
州法院有权力适用州法律,包括州宪法。
所有联邦法院都适用州法律。
5.只有当案件上升到联邦问题的程度,或考虑到某案涉及公民的异籍身份问题,联邦法院才介入。
6.美国法官走的是全方位路线,大陆法系法官走的是专业化路线。
7.美国的司法审判中,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不需要对争议事实进行认证和裁决。
8.美国法律系统的权力是分散的,它的运行依靠的是各个平等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协调。
9.上诉案件原则上都是法律审,很少涉及事实审10.美国法学院的教育以培养律师为目的11.案件记录是美国法学院的授课内容之一12.实用主义哲学影响深远,现实精神和经验分析是美国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确立司法审查制度最高法院首次行使司法审查权并使国会一项法律无效马歇尔确立了由永久性的成文宪法支配临时性的国会的基本原则司法审查已经成为我们宪法机器中绝对必要的部件,抽掉这一个特制的螺栓,这部机器就化为碎片。
罗伊诉韦德Opinion 法官判决意见: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decided that states could regulate abortions only in certain circumstances but otherwise women did have a right to privacy and reproductive autonomy.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妇女拥有自主隐私和决定生育的权利,州政府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可以立法规范妇女堕胎问题。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把妇女的孕期分为三个阶段,确定了孕妇和州政府各自拥有的权利。
美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及其特色
美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及其特色一、立法史美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史就是一部发展史,因此,阐述立法必然与发展史相结合。
美国职业教育源于传统的学徒制,人们世世代代通过继承关系由父母将职业技艺传授给予女,或通过合同制,工匠指导的学徒系统,由师傅将职业技能传授给徒弟。
19世纪上半叶,美国西部开发,大工业生产出现,北方经济发展出现高涨的势头,然而职业教育却很不发达。
为此,一些社会有识之士呼吁科学技术及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并先后建立一些农业学校、机工学校和专科学校,发起了“机工学校运动”。
但直到1862年,全国开设工、农、商职业技术课程的学校才仅6所,这与经济发展很不相称。
1.《莫利尔法》:联邦政府干预的开端19世纪后期,产业革命大大促进了工业的发展。
1861年开始的南北战争,大大解放了劳动力,从而对职业教育的发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但因许多州财力不足,无法推进,•非联邦政府干预不可。
顺应这种形势,1862年,《莫利尔法》(MorriI Act)出台。
该法案规定联邦政府通过土地奖励的办法,为各州提供资金,开办“赠地学院”,发展农艺和机械工艺技术教育。
《莫利尔法》及其后的一系列补充法案的通过,导致了68所“赠地学院”的建立,开始了联邦政府资助职业教育的历史。
•到1916年,“赠地学院”。
在校生数发展到13.5万人,10年后又增到40万人。
联邦政府的干预使美国摆脱了纯古典的教育模式。
赠地学院的成功推动了教育的应用观点的传播,形成了一种气候,使职业技能教学在公立中等教育学校中被接受,为职业教育系统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2.《史密斯----休斯法》:职业教育系统的形成20世纪初,美国由农业社会向世界领导地位的工业国进化,与此同时,大量来自贫穷国家和未受教育人口的移民增加。
公众日益强烈要求改变公立教育系统中的农艺教育与手工训练,以便将这些移民吸收进入劳动市场。
到1910年,29个州已经在其公立教育系统中增加了若干形式的职业训练,但尚无正规的系统资助和实施职业教育。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国人都是实用主义者,除了真正对法律学术研究有兴趣的本国人读硕士、博士学位外,一般在法学院“本科”毕业后都马上开始工作挣钱了。再说法律教育在美国人看来是职业教育,学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拿高学位,而是为了转行从事法律工作。还有在美国,要想做律师,只读法学院的“本科”即足够,而且律师资格考试只对有法律“本科(JD)学位的人开放。如果没有“法律本科”,就是拿到法律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也不可参加“律考”,拿这些高学位对从事律师工作并没有多大意义,用人单位更看重的是法律“本科”教育。可以看出,法律教育在美国是在大学本科通识教育后进行的一种非常专业化的职业教育,“本科”教育是其核心和生命。“本科生”在数量上也比研究生多得多。
国内对这种学位并没有合适的对应翻译,因为我国以前并没有这玩艺儿,大多译为“法律博士”。当然现在我国设立了法律专业硕士学位,中国日报把它译为Juris Master(J.M.),这类似美国的J.D.,在我国博士不可随便叫的。以我看译为法律第二学位或法律专业学位最为准确,这样避免把它误解为我国传统的学术性的研究生教育。当然这样一来可能学生不干,因为在我国学位高低直接与工资待遇挂钩,直接决定毕业后能否调动工作或迁徙到大城市,实现家人团聚,故关系重大。这种用人制度导致片面追求高学历的不良风气和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实在应该改革。
法学研究生教育。美国法学院真正的研究生教育并非大家关注的兴奋点,“本科教育”即J.D.教育才是重中之重,而且本国学生绝少再读研究生。法学院的高学历教育一般有一年制的硕士学位课程(Master of Laws, 简称LLM)和三至五年的博士学位(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 简称SJD),通常只有外国学生攻读这些高学位。硕士学(LL.M.)是一年制的课程,不用写论文。所以我们听说某一个学生一年在美国就拿了硕士学位,千万不要惊讶,因为本来就是一年。真正的法学博士学位(简称S.J.D或J.S.D.)要三到五年时 间,关把得极其严格,近乎残酷,很少三年可以完成。一般法学院都把自己的博士学位搞得非常非常难。
简析10-11 14:14 点击:40次 2011天道名校录取榜美国的金融风暴来势汹涌,不过幸好还没有波及到我。很多留学生都在抱怨如
大家在申请美国法学院的时候,往往回去参考一些美国法律专业排名之类的择校信息,其实对于计划申请美国研究生的人来说,要想选择好的美国法学院必须先来了解一下美国法律教育模式的一些特点,下面就来介绍下美国法律教育模式的特点。
美国法律教育模式之特点
“本科”教育。当今世界主要有三类法律教育模式,一种是英国式的本科教育模式,把法律教育作为普通的本科层次上的专业教育。当然在这种模式下,法律本科毕业后,还有不少于一年的法律职业训练,然后才可以做律师。其二是澳大利亚双学位模式,学生同时在法学院和另一个院学习,经过五到六年取得法律和另一专业的双本科学位。其三是美国式的本科后法律教育模式,要求学生在进法学院前必须有一个非法律的第一学位,大部分学生已有一个其他专业的本科学位,也有一些已拿到其他专业的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或几个本科学位。把法律教育放在大学本科毕业后进行,这实际上是第二学位专业教育。学生进法学院的目的并非为了拿高学位,所以并不在乎三年法学院学业完成后自己要拿的学位叫什么。在六十年代以前法学院的这种学位也叫学士,即Bachelor of Laws(LL.B.),后来可能觉得不好听,对学生也不公平(因为人家已经有一个或几个本科学位甚至硕士、博士学位),因此就一下子该称博士学位,即Juris Doctor,简称J.D.。加拿大虽然教育模式同美国一样,但仍然称这种学位为法律本科LL.B.,如果一个美国的、一个加拿大的法学院毕业生到我国找工作,那个加拿大的学生肯定吃亏。国人盲目看重高学历、偏信名称使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