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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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品牌强省战略,加强区域品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鲁政发〔2012〕3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6〕24号)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地方资源、文化和产业优势,积极开展优质产品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组织)创建、认定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稳定可靠、管理体系健全、技术水平先进、龙头骨干企业(组织)带动作用突出、配套服务体系完善、产业规模居全省乃至全国前列,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区域性、集约化生产(服务)基地。

第三条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组织),是指在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范围内,具有规模优势、技术先进、知名度高、带动作用突出、集聚效应强,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组织)。

第四条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的认定范围以县(市、区)或

者产业园区为基本申报地域。

第五条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的认定原则:政府推动、引导和监督;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无偿;好中选优,质量优先。

第六条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组织)认定工作分为批准创建和现场验收两个阶段,每年组织一次,龙头骨干企业(组织)在基地通过认定的基础上进行认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要求组织实施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的培育和认定工作。

第八条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量强省办公室”)承担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制定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培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修)定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三)建立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认定专家库;

(四)受理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申报和验收材料;

(五)选择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过相关评审工作的组织作为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评审工作;

(六)成立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评审监督小组(以下简称“评审监督小组”);

(七)对第三方机构提出的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组织)材料评审报告和现场验收报告进行审定,公布创建和认定名单;

(八)受理举报材料和申诉意见,并组织调查处理。

第九条第三方机构承担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组织)认定的评审工作,工作内容包括:

(一)按照《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二)组织专家对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组织)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验收;

(三)组织形成材料评审报告、现场验收报告,并提出材料评审和现场验收意见,报省质量强省办公室审定。

第十条评审监督小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新闻记者、执业律师等有关人员组成。

评审监督小组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年轮换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评审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评审和认定工作;

(二)向省质量强省办公室报告监督情况;

(三)对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认定监督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章申报与验收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和“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组织)”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报“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政府、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

2.申报区域产业集聚度较高,产业优势明显,主导企业(组织)与同类企业(组织)的参与度高,有力地带动产业发展;

3.建立健全质量检测、教育培训、人才引进、营销物流等共享机制;

4.符合环保、安全和能源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无突出质量问题、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重不合格记录;

5.基地内企业(组织)建立并实施了有效的管理体系;

6.能够全面落实质量主体责任,积极进行诚信建设,履行社会责任。

(二)申报“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组织)”应满足下列条件:

1.申报企业(组织)应在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企业(组织)名单内;

2.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技术装备水平先进,拥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具有引领同行业发展的先进技术;销售量(额)、出口额、纳税总额至少一项位于基地前列;

3.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应建立质量追溯体系,措施先进,

制度完善;

4.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无突出质量问题、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

5.有较高的品牌影响力;社会诚信度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参与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提请验收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已经省质量强省办公室批准创建的基地和企业(组织);

(二)创建期内申报主体未发生变化,基地内企业(组织)持续符合产业政策;

(三)创建期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及无严重违法行为;

(四)完成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创建工作方案中的任务目标。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申报主体自愿向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报送省质量强省办公室。申报材料包括:

1.《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申报表》、《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龙头企业(组织)申报表》;

2.申报主体有效证明文件;

3.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工作自述报告;

4.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创建工作方案;

5.参与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的企业(组织)名单;

6.企业(组织)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

7.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报省质量强省办公室。省质量强省办公室对第三方机构的评审意见进行审定,公布批准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五条经批准创建的基地和企业(组织)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基地实际情况,分解落实工作方案中的任务目标,组织开展创建工作。创建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申报主体于创建期届满6个月前自愿提交验收申请,经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审核后,报省质量强省办公室。并提供以下材料:

1.《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验收申请表》及《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龙头企业(组织)验收申请表》;

2.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创建工作方案实施完成情况;

3.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创建工作总结,突出基地的特色和亮点;

4.创建期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及无严重违法行为的自我声明。

第十七条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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