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首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题
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首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首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研究课题。
第三条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委托首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心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第四条课题投标者在投标阶段按照本办法编制经费预算,并列入投标评审书。
第五条中标结果公布后,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及时拨付课题经费。
第六条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类分次拨付(战略、重点课题经费在开题、中期检查合格和结题后分别以50%、30%和20%的比例拨付,一般、支持课题一次性拨付)、超支不补。
第七条课题中标人所在学校应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支持课题组顺利完成研究工作。
第八条课题经费由所在学校统一管理,使用范围限于:图书资料费、印刷或复印费、会议费、调研费、专家咨询费、成果
出版费、交通费等。
课题负责人应按照上述范围和开支计划支配、使用。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将撤消项目、要求课题负责人退回课题经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中期检查情况表明,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的研究成果等。
第十条首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心将不定期抽查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课题负责人所在学校财务部门、科研部门要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课题结题时,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学校财务部门清理该课题收支账目,如实编制课题经费决算表,一并报送首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心审核。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课题申报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2008年4月试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归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