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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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三)提高行政效能。各单位要提高网上办公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扩大网上办公平台应用范围,逐步实现全员使用网上办公平台的良好局面。

(四)加强调查研究。要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整体水平。要认真分析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推动试点工作深入开展。

篇四:乡镇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条例》于20XX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例》的实施,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都有重要意义。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南通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成立以镇长为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党政办、经济发展办、计生办、农业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村镇建设规划服务中心等部门为重点公开责任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政办。

二、内容。政府信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谁制作,谁负责梳理”原则,合理确定已经形成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属性。镇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类别: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度和办事指南;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

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主动公开的方式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应当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充分体现便民的要求,要通过多种方式保障不同地域、不同文化程度、不同收入水平的公民都能够及时获取政府信息;二是,要提高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效益,在保

证公民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同时尽量减少公开的成本,提高公开的效率,降低财政的负担;三是,在进一步畅通现有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的同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拓展新的公开方式,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性;四是,既要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渠道作出规定,明确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也要鼓励行政机关因地制宜的拓展信息公开的渠道。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公开时限

(一)主动公开的时限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答复申请的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作出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保密审查

(一)含义: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二)保密审查的范围:即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包括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工作秘密。

(三)审查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要是负责组织保密审查工作,具体审查工作应以业务部门(办、服务中心)为主,即具体制作和掌握政府信息的业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保密审查工作,要首先提出公开或不公开的意见,这主要是考虑到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量大面广,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相关业务部门最为熟悉这些信息。

(四)保密审查工作流程:

1、主动公开时:此项工作应按照办文流程操作,从信息拟制人员开始实施,即首先拟稿人在拟稿时应先对信息是否公开提出初步意见(如不公开、应相应提出不公开的理由),部门核稿、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层层把关,对该意见进行确认。信息形成后,将此信息交由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小组汇总审查(定期进行)确定是否予以公开。

2、依申请公开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公开申请和审查,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答复。

3、公开工作机构在审查中,遇有下列情形的分类处理(如业务部门或者有关领导在拟稿、审稿等信息产生过程遇有这些情形的,亦转由公开工作机构组织处理)。

(1)对于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政府信息,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

(2)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3)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五)监督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各项规定措施的落实,为了防止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词,或者以

第三方不同意为由,而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条例专门设了第四章“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违反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政;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

六、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此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七、监督与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以促进行政机关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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