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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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县委的要求,为了督促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负责,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方式,必要时可以两种方式同时采用。组织处理包括: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使用;党纪政纪处分按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领导干部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调离工作岗位或责令辞职。

(1)对上级和县委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定、部署不贯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认真研究,不分解工作任务,不具体组织实施的;

(2)本院发生明令禁止的问题,自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不制止、不处理,致使违法违纪和不正之风问题严重的;

(3)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卫生党委、纪委批转的信件超过两个月不作处理,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3、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责令辞职、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致使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严重腐败问题而且影响较大的;本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2)对重大问题违反决策程序或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受到批评一个月后仍不做出纠正和处理的;

(3)领导班子或领导成员经群众民主评议不满意票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

4、领导干部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可免职、降职使用,或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作党籍处分。

(1)对责任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本单位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故意包庇纵容的;

(3)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打击报复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的。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1)拒不纠正错误,推卸或转嫁责任的;

(2)干扰、妨碍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

(3)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6、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

7、领导干部发生违反《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可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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