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201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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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2014标准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及功能分类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功能分类表

二、“三定”方案核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

注: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

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以此类推。

2、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4、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各单位“三定”方案核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按本单位编制文件规定的人数及职级按上表计算累加后得出。

例:地州市某单位编制10人,市级正职2人,市级副职4人,正处级1人,副处级2人,处级以下1人。

办公室使用面积=42×2+30×4+24×1+18×2+9×1=273平方米。

县级办公室使用面积参照县级机关标准,计算方法同上。

三、“三定”方案核定的服务用房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

注:表中x为编制定员。

“三定”方案核定的地州市机关服务用房使用面积,用编制人数乘以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200人及以下人均使用面积指标为8,400人及以上为6,200人-400人之间为(1000-x)/100。

例:地州市某单位编制253人,服务用房面积计算如下:253×(1000-253)/100=1889.91平方米。

县级服务用房使用面积参照县级机关标准,计算方法同上。

四、“三定”方案核定的设备用房使用面积计算方法

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测算。

五、现有的面积

各单位将办公用房(含已腾退面积)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分别实测汇总得出。

六、超标准的面积与应清理腾退的面积

现有的面积与“三定”方案核定的面积之差,即为超标准面积和应清理腾退面积。

七、总面积与已统筹调剂使用的面积

总面积为本单位已腾退的全部使用面积。

已统筹调剂使用的面积为本单位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的面积,此部分包含在总面积数字内。

八、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食堂: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 平方米。

2、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可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 平方米/辆。

3、警卫用房:宜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

4、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

列建筑面积,本着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在平时可以兼作地下车库、物品仓库等。

各单位“三定”方案核定的面积“附属用房”一栏中按实际状况填写。

九、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1、基本办公用房填报使用面积,附属用房填报建筑面积。

2、附属用房含在办公楼以内及以外独立的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

3、设置在地下室内设备用房使用面积,不计算“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内。

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整改情况统计表:

新标准文件规定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一、“使用面积”一栏中填写现在的使用面积

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如符合新标准文件规定的面积,清理整改情况填写“符合规定”,如超过新标准文件规定的面积,清理整改情况填写“未整改”。如有两处办公用房的,已腾退的,清理整改情况填写“已整改”,备注栏填写“已腾退”。

三、关于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卫生间规定。地、州、市、县级正职可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但要计入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其他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卫生间也要计入办公用房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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