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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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16
【实施日期】201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09号)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5年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
2015年3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行政决策行为,适用本规定。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任免以及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不适用本规定。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政府行政首长依法领导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政府分管负责人依法协助政府行政首长决策。
第五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请示报告党委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决策前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章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第七条下列事项应当列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各类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的编制;
(二)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安排、重要公共资源配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保障、安全生产、公共交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四)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五)其他需要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第三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八条政府行政首长、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秘书长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和工作分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下一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决策的事项,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第九条经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列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政府行政首长或者政府分管负责人确定决策承办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