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幸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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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幸福论
摘要: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从理性和感性的角度论述了对幸福的观点。
从理性的角度认为,在善的体系中,那个最好的、终极的、自足的、最完满的、以自身为目的、最高的善就是幸福。
追求幸福的生活体现了人区别于动物的特殊性,这就是人能够通过主动选择理性生活来过一种道德生活。
他认为思辨的人生是最幸福的人生。
从感性的角度认为,幸福的生活必然是快乐,这样他把人的心理体验、情感体现拉入到幸福中来,力图克服把幸福空洞化,体现了其理论的调和主义色彩。
关键词:善;幸福;德性;理性
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是对幸福问题探讨最多、最系统的人。
他和前人一样认为幸福是人生最高的目标,并且他将幸福规定为最高的善,将幸福和至善作为人类生活的根本目的和伦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他一方面强调幸福是一种完全合乎德性的灵魂的现实活动,另一方面强调幸福就是快乐的生活。
故他的伦理学通常被称为幸福论。
亚里士多德通过“什么是幸福?”“怎样达到幸福?”等一系列问题的探讨和论证,最终构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理论化的幸福论体系。
一、幸福是最高的善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著作的开头,亚里士多德写道:“一切技术、一切规划以及一切实践和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
”[1]1这样,他认为宇宙中一切事物的运动都以向善为自己的目标。
对于人来说,因为活动的多样性,所以善的界定也因此多种多样。
例如,各种技术所追求的目的或善就有以下不同的含义:医术的目的是健康,造船术的目的是船舶,战术的目的是取胜,理财术的目的是发财。
在这里,他把人的各种活动目的都统辖在善的概念之下,在多样的目的(善)中,有的目的或者善是用来实现另一目的或者善的工具或手段,这种善叫外在善;以这种目的或者善为手段要实现的另一个目的或者善叫做内在善。
这样追究下去,就构成了一个相互为目的的善的概念等级体系,在这个善的概念的等级体系中,作为最终目的的善也就是内在善,处于主要的、首要的位置,统辖着其他的众多善,其他一切善都以它为目的。
这样在具体的、多样的、层次不一的善的体系中,“有某种为其自身而期求的目的,而一切其他事物都要为着它,并非全部抉择都是因它而作出,那么,不言而喻,这一为自身的目的也就是善自身,是最高的善。
”[1]2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这一最高的善即“至善”是政治科学研究的对象,它是最主宰的科学、最有权威的科学。
所以,城邦的善为“至善”,实现城邦的善更为重要,更为完满,同时这种善对于个体和城邦来说是统一的。
个体善的实现与城邦善是统一的,体现了整体主义价值观念。
这种最高的善就是幸福。
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是“行为所能达到的一切善的顶点。
”[1]4在什么是幸福的具体规定上,他分析了当时人们的幸福观念。
如有人认为,幸福是“生活优裕,行为良好”;快乐就是幸福;财富、荣誉的满足是幸福等等。
亚里士多德认为这些观点表明,不同的人对幸福的界定是不一样的,所以,幸福的具体意义因为人的生活体验不同而因人而异,即使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情景中对幸福的感受和理解也不一样。
在生病的时候,把健康当做幸福;在贫穷的时候,把财富当做幸福;感到自己无知时,又觉得掌握了理论知识是幸福。
那么,是否就没有一个统一的幸福概念呢?把幸福和快乐等同,以生活享受为满足,是最平庸的人;追求荣誉的人,是以荣誉本身为目的,而是追求别人的赏识,所以是肤浅的;追求财富的人以他物为目的,也不是以追求最终的内在善为目的。
那么人应该追求哪种目的或者善,
也就是说值得我们为之奋斗的是哪种目的或善?或者什么样的生活才是幸福的?在这里他对善作了更进一步的说明,在此基础上对幸福作了阐述。
他认为,人的生活有三种形式:享乐生活;政治生活;思辨的、静观的生活。
幸福就是使过一种欲望受理性指导的生活,也就是实现自己的创造性潜能。
他认为善的概念有不同的层次,它可以用来述说是什么,也可以用来述说性质,还可以用来述说关系。
但是,就自身而言的善在本性上却先于关系,关系似乎是事物的附属品,所以对它并不存在共同的理念,如各种德性、神和理智、良机等。
善的概念如此多样,所以,没有共同的、普遍的、单一的善的概念。
这是对其老师柏拉图的理念善的观点的反驳。
同时,善与善之间是有差别的,如就其自身而被追求的目的善即内在善、为了实现另外一种目的或者善而作为手段的善。
所以,“善并不是由单一理念而形成的共同名称”[1]8。
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想要讨论的并不是理念善,因为它是虚幻的、虚空的,是没办法在现实生活中被实现和执行的。
他关注的是通过追求可以获得的善,可以被践行的善。
诸种目的构成了诸多的善,在这善体系中,那个最好的、终极的、自足的、最完满的、以自身为目的、最高的善是幸福。
随后亚里士多德对这种界定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所谓自足就是生活愉快,不匮乏。
幸福作为人的最高选择,不能和“善事物”相混同,它是人的功能的充分实现,这种功能是指人的自我完善能力。
所以,幸福就是人的理性功能的自我实现。
所以,他说,静观的、思辨的生活是最高的善,也是最大的幸福。
“幸福是终极的和自足的,它是行为的目的。
”[1]11
二、幸福是一种完全合乎德性的灵魂的现实活动
在进一步解释幸福是什么时,亚里士多德像其他伦理学家一样首先从人性研究开始回答这个问题。
他认为使人区别于其他生物的功能或者特殊本性是:追求一种有德性的生活,这是人的理性本质决定的。
在诸多的德性中,那合乎最美好、最完满、终其一生的德性的生活才是至富或幸福。
在幸福的具体规定上他认为,那些关于幸福就是生活优裕的观点,幸福就是德性的观点,把好的运气和快乐加进幸福的观点都有一定的正确之处,因为幸福的实现需要一定的客观外在条件,一个贫穷潦倒、长相丑陋的人是没有幸福可言的。
但是,幸福不是神或者一定的良好的家庭背景所赐予的,幸福要在现实活动中、在创造性的活动中实现,这体现了他对人的主体性创造能力的关注。
立足于人间幸福,立足于个人可以实现的真实感受,使得亚里士多德的幸福思想远远超过了前时代的任何人,他真正把幸福从天上带到人间。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区别于动物的特殊性就是人能够通过主动选择理性生活来过一种道德生活,所以,有没有道德生活成为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
人在“理性的实践活动中,通过理性对激情和欲望进行调解的过程中,人就发挥出他的真正功能,并且达到了他的为之而存在的目的。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他强调幸福就是‘有为的实践’,幸福就在于‘善行’,在于‘合理的活动’。
缺乏理性和美德的活动,就不会有幸福。
”[2]192“幸福并不尽是‘至善’,是‘神性的生活’,同时也是平凡的、与人类的生活相适应的;它既是理想的目标,又是现实的生活。
”
[2]188幸福不是神赐予,或者通过继承已有的家产而获得的,也决不能停留在对德性的知性认识上,而是通过自己创造性的活动来实现的,这种创造性的活动必然是按照德性来行为的。
所以,幸福是在活动中获得的,幸福就是一生中按照德性来活动。
我们做公正的事情才能成为公正的人;进行节制,才能成为节制的人;有勇敢的表现,才能成为勇敢的人。
但是有些人什么合乎德性的事都不做,而是躲避到有关德性的道德言谈之中,认为这就是哲学思考,并由此成为善良之人。
这正像病人,很认真地听医生所说的话,却不做医生所吩咐的事。
因为“幸福即合于德性
的现实活动”,我们不能仅仅根据德性品质去把握最高的善,必须在表现德性品质的现实活动中才能把握最高的善,达到幸福。
正如在奥林匹克大赛上,桂冠并不授予貌美的人、健壮的人,而是授予参加竞技的人(胜利者就在他们之中)一样,只有那些行为高尚的人才能赢得生活中的桂冠和好的东西。
德性是现实活动,它来自习惯,并由之达到完满。
这体现了亚里士多德幸福论的现实主义特点。
总之在幸福的问题上,亚里士多德既反对神秘主义、禁欲主义,又反对纵欲主义,他认为最高的善就是幸福,而幸福的实现是要靠德行的现实活动和外在客观条件来完成的。
所以,要想实现幸福,就要经常性地、习惯性地做使人成为人的事,即做合乎德性的行为,过一种有德性的生活,这是他现实主义伦理学的基本思想。
三、幸福的生活必然是快乐的
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论表现出对人的感性欲望和理性认识之间的调和性,这尤其表现在对幸福和快乐的关系的论述中。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幸福虽不等同快乐,但幸福也并不排斥快乐,幸福就在快乐的生活之中,快乐是幸福的应有之义,是它的重要的构成要素。
生活优裕、行为良好就是快乐的生活,应该把快乐编制到幸福中去。
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和快乐是完全相融的,有德性的生活使人快乐。
“合乎德性的行为,使爱德性的人快乐。
”[1]14如果要实现真正的快乐,就要做合乎德性的行为。
这种快乐不是附加物,而是这种生活本身的特性。
所以,做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幸福生活必然是快乐的,“最美好、最善良、最快乐也就是幸福”[1]15。
这种观点建立在对当时的各种快乐观念的批评基础上。
他认为有些人把快乐等同于幸福,这是不对的。
因为快乐虽然属于幸福,但是,幸福不等于快乐。
快乐包含在善行中,但不能和“至善”等同。
因为快乐层次不齐,有高下、正当与否的区别。
亚里士多德强调德性与快乐融合,但他指的是高尚的快乐,对于卑下的快乐他是拒斥的。
他认为每一种活动都有固有的快乐,属于善良活动的快乐是高尚的,属于邪恶活动的快乐是卑下的。
而欲望也是这样,高尚的受到赞扬,卑下的受到斥责。
许多快乐是互相冲突的,那是因为它们不是在本性上快乐。
只有那些对爱美好事物的人来说的快乐,才是本性上的快乐,这就是永远合乎德性的行为。
不是一切快乐都值得追求,表面上给人带来快乐的东西不一定使人幸福。
这是因为,快乐只求满足感性欲望,而幸福则要有理性做统帅。
追求幸福的生活必定是好的、有智慧的、快乐的生活,这就是要依据德性来生活。
这样的生活自身就是快乐的。
“合乎德性的行为,使爱德性的人快乐”,这种快乐是一种本性上的快乐,是一种精神上的愉悦。
所以,有德行的行为自身是快乐的。
这种快乐不是附加物,而是德性自身的快乐,所以,“最美好、最善良、最快乐也就是幸福”。
这就是说实现最高善的活动就是幸福,它本身是快乐。
幸福是人们行为的始点和本质,“正是为了它所有的人才做其他的事情。
”
[1]21事物因为其对他物的有用性,所以有了善的价值,而人的善良和德性之价值却是因为人的行为和结果。
依据德性而行为的目的是幸福而不是快乐,但是,在这种活动中,活动本身的结果必然带来快乐,所以,快乐是有德性行为的必然结果而不是其追求的目标。
因为快乐大多包含的是人的感性方面的需要,是与人的感性欲望更多地相关涉的,体现了人的低级需求。
而幸福更多的包含的是人的理性需求,所以,幸福体现的往往是人的高级需求。
在幸福和快乐的关系中,幸福是人行为的目的,快乐是人行为的结果。
幸福和快乐有时候是一致的,有时候是不一致的。
快乐可以是人行为的目的之一,但是它不是那个最终的目的,行为最终的目的是幸福。
总之,亚里士多德幸福论体现了人本主义与现实主义精神,是古希腊伦理价值观念的总结。
其幸福论中许多合理的观点值得我们借鉴。
例如,他认为“幸福是使自己天赋的各种功能与潜力发挥到最大限度,其中最主要的是发挥人的理性机能。
”[3]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论主张快乐与德性相结合、个体幸福与公共幸福相结合,强调用理性约束快乐欲望。
但是,亚里士多德在调和“快乐即幸福”和“德即幸福”的两种观点时,把“智德”即“思辨”看成是真正的、最高的幸福,体现了希腊伦理理性主义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回到了其老师柏拉图把理念等同于善、“道德即知识”的观点。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苗力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罗国杰,宋希仁•西方伦理学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
[3]周辅成•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