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应对方法与手段分析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应对方法与手段分析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应对方法与手段分析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应对方法与手段分析(转载)

(2011-07-04 0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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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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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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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注:我的同事松风水月勤奋好学,近年师从广州地税某位房地产稽查及纳税评估的资深专家,因此在房地产的税收管理方面有许多心得。最近,他写了一篇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的文章,请我帮忙提意见。我看了觉得很有参考价值,征得其同意后并予转载。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应对方法与手段分析

松风水月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是当下基层征收分局的一项

业务难点,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工作思路来看,无论是案头审核还是实地审核,沿用的都是审计式稽查的思路,为了规范管理和防范执法风险,清算工作被国家税务总局以规程的形式程序化和具体化,税务与会计之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甚至不同税种之间的处理方法差异明显,我们从一系列补丁政策(如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的出台,似乎看到政策的制定者希望通过土地增值税清算作为抓手,在不提高税率的前提下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并以此达到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目标。从绝对数来看,土地增值税的入库数确实比以往增加了,但随着该项工作的推进和深入,原本一些存在于征管环节中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显现。

一、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出现的热点问题。

首先是清算工作实际税负率不高,以广州市为例,在已经清算的项目中,实际税负率最高为9%,最低为1%。东莞市的情况大致相同,在已清算项目中,只有3个项目的实

际税负率超过3%,而且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清算的项目占了大多数。

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倒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实际税负率低于5%时,意味着该项目的普通住宅的增值额不超过20%,清算税款主要来自其它类型的房产;当实际税负超过10%时,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例才会超过50%,才适用40%的第二档税率。房地产项目的增值额偏低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享受开发成本20%加计扣除的因素外,企业申报资料不能反映其实际情况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其次是清算后企业所得税退税的案例增多,并且金额屡创新高。随着近几年税务机关对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力度的加大,企业通过清算查补的土地增值税多了,但同时在清算完毕后,企业向税务机关递交注销申请,并申请企业所得税退税的案例也在逐步增多。这是因为清算的实际税负率虽然不高,但却仍比预征率大,对于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是可以税前扣除的,现在清算实际缴纳的税款分摊至各年,就意味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缴多了,因此出现了所得税退税的问题。

第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的案例明显增多。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销就成为一种必然,道理很简单,当清算这一最后的关口被突破后,抢在接受稽查部门稽查前将企业注销掉就成为了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者的共识。发展商并不会甘愿被稽查,与其等着税务部门来稽查,倒不如转守为攻,利用基层征管分局在业务水平、人员配置和检查力度都相对弱于稽查局的情况下,抢在接受稽查之前办理注销,虽说注销也可能要接受全面检查,但这种检查与稽查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企业也比较容易应付,这样只要注销申请一通过,企业的经营者就等于安全着陆,税收的风险基本上转嫁给了税务机关。

上述问题从某种程度上既反映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逐渐形成一套应对的方法和机制,也反映出基层征收分局由于受到各方面条件的制约,相关案例没能查深查透,税务机关无论采用据实或者核定清算的方式开展清算,都会增大自身的执法风险。

二、房地产企业应对土地增值税审核的方法分析。

其实,企业和中介机构要想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查,又达到自己的目的,这就需要他们先将所提供的资料,按照税务机关的审核模式预先推演一遍,然后再分析出各审核环节

存在的漏洞,应用适当的策略进行规避或掩盖,如果能充分利用征收分局先天存在的局限性和后天的问题进行会计和

税收上的舞弊,不但能调节企业的收入与利润,而且也可以增大稽查发现和介入的难度。如今企业和中介机构应对税务机关的策略,已经从最开始的被动应对转变为主动出击,打的大多数是筹划加舞弊的“组合拳”,仅是如何应对稽查部门手段和方法的文章,在互联网上很轻易的搜索到,而反观税务机关却因为种种原因,手段和方法受到了各种条框的束缚,也缺乏创新与总结,大多数情况只能见招拆招,难以深入对案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将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这种做法称之为“反稽查”,它的出现应当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从客观方面来说,“反稽查”现象的出现,可以最为直接的反映出当前税务机关开展的各项工作中所存在的薄弱环节,如果税务机关能够深入分析,亡羊补牢,对提升征管质量是很有帮助的。从目前已经发现的操作模式来看,“反稽查”在手段上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一)资讯不对称类。此类案例的特点是企业和中介机构利用征收分局审核人员只能获取辖区内本单位的有限

涉税信息的特点,针对基层权限不足和信息沟通不畅的特点,表面上很配合,能够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审核资料,企业的办税人员也能对所提供资料进行解释,但实际上提供

的资料基本上是来源于审核人员不便或无法核实的信息,征收分局的审核人员即便发现疑点,却很难取证,最终只能承认企业的申报结果。

1、利用审核人员不熟悉银行业务进行规避。该类方法主要针对的是基层税管员只了解税收政策条款,而不了解会计实务知识,更缺少实务经验。因此可以利用这一部分业务来进行舞弊。比如在审核扣除项目明细时,审核人员为了确保规程中规定的要判断该项真实发生的要求,一般会要求企业提供记账凭证单和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一般为发票、现金支票存根或者银行转帐单,部分检查细致的审核人员还会对大面额发票进行实地审核,查阅企业提供的相关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如果这些资料都齐全,再加之合同和工程结算书等相关资料能够互相印证,一般就能通过审核。然而,这些银行票据是否真实,是否属于该企业所有,背书是否合理,是否已经挂失,是否符合《票据法》相关要求,是否存在资金流空转的问题,却基本上很少有人关注,即便审核人员产生疑点,也会因征收分局没有查阅银行账户资料的权限而放弃。基层权限不足和资讯不对称这一弱点给企业和中介机构留下了许多可操作空间。

案例回放:税务机关审核人员在案头审核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某项目明细账的“开发成本”科目时,同时核查了建安

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企业付款凭证(支票存根)、记账凭证单(会计分录借:开发成本贷:现金)和发票,三者数据一致,通过审查。

漏洞分析:1)由于征收分局与支票出票银行之间没有信息交换制度,加之《清算管理规程》对此规定的较为笼统,审核人员无法就银行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2)审核人员没有对银行票据的真伪进行常识性校验(是否有涂改、是否在有效期以内)。3)没有追踪资金来源,从常理分析,该类业务企业向收款单位签发的应该是现金支票,其资金应来源于企业的基本户,如果企业的凭证显示现金来源于一般户,或者是来源自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就应引起审核人员的关注。

2、利用审核人员不熟悉行业专业知识进行规避。该类方法主要针对的是基层税管员对房地产开发的生产流程

和行业法规不了解,更没有实务经验。因此将一些规避手法用行业专业知识来包装,使其看上去似乎合理,以此来应对审核。比如审核前期工程费时有一个项目叫设计费,设计费多少才是合理呢?似乎没有一个标准,企业只要指使关联公司挂靠相关设计公司,在跟审核人员说是某某国内外著名设计师的作品,设计费便可水涨船高,由于基层审核人员都不是相关专业人士,无法对企业支付的设计费的合理性进行判

断,因此基本上除了审核支付方式外,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再如工程结算书,大家都知道这里水分很大,但是偏偏绝大部分审核人员都看不懂,即便看得懂,由于没有工程定额,材料单价和人工信息等数据,还是没有太大的作用,更何况企业和建筑商还可以通过增加材料损耗和虚增面积、工人等级和人数等多种方法应对,税务机关即便有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由于缺乏科学的方法和客观的依据,不仅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资料进行分析核对,其结果也往往会收到企业的质疑。

案例回放:税务机关审核人员在案头审核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某项目明细账的“开发成本”科目时,企业的办税人员向审核人员提供了施工合同、支付凭证和发票,要求将摘要反映为“抽芯费”、“预应力工程款”、“基坑杆锚费”、“材料实验费”、“沉降观测费”等支出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审核人员在审核了合同、支付凭证和发票三者数据一致后,审核通过。

漏洞分析:其实上述支出均为施工企业承担的成本,作为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这些费用包含在项目的工程总造价当中,由施工单位向相关分包单位和检测单位支付,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情况,原因很可能是下面几种情况: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有同一个经营者控制,企业会计核算时,财务人员故意混淆核算主体;2)建设单位代替施

工单位支付相关费用,财务人员故意将日后可以收回的往来款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3)建设单位故意重复列支成本。审核人员应该对房地产开发和建安工程的生产流程有所了解,提升对相关异常费用支出的敏感性。

3、利用地域和部门之间的信息不通畅进行规避。该类方法主要针对的是不同地方的税务机关之间、地税部门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目前没有一种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征收分局获取到的资讯是单向的,因此当这些信息来源于管辖范围以外时,征收分局无法辨别真伪。举个简单例子,企业虚增成本费用首要问题要解决资金流问题,如何虚增现金流呢?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找关联企业进行虚构业务或者虚构

往来的账务处理,而这家关联企业一定是在被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征收分局辖区以外的,至少机构所在地不同区、不同市甚至不同省,这样由于基层征收分局在日常征管数据方面很少互换信息,也没有这方面的机制和要求,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操纵所披露的信息,而征收分局却很难核实。

案例回放:甲地地税机关2009年在审核辖区内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由甲地国税机关征收)清算项目资料时,发现其“其他应付款”科目在2007年有一笔向乙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借款1600万元,甲公司向当地地税机关出

具了甲乙两家公司的借款合同,甲公司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付款日期向乙公司支付利息,乙公司在当地地税机关开具了通用发票(乙公司企业所得税由当地国税部门征收)。甲地审核人员向乙公司税管员核对了乙公司报送给乙地地税机

关的财务报表,发现乙公司同期“其他应收款”科目并无该笔业务的发生。乙公司由于没有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已于2008年向当地国地税机关提请注销并获得通过。但甲公司依然按照往来进行挂账处理。所借款项1600万元全部用于支付工程款。甲地地税机关遂向当地国税机关通报,但发觉甲公司已在2009年初在国税办理的注销申请,并获得通过,注销阶段没有补缴任何税种。

漏洞分析:经后来甲乙两地税务机关的调查,甲乙两公司互为关联企业,两家公司的税务管理机关竟然有四家,而且彼此之间并没有互通信息的机制,使得两公司的舞弊行为得以隐蔽。该问题之所以会被发现,完全是因为甲乙两地属于同一市,试想如果甲乙两公司如果处于不同市或者不同省,那么甲地的地税机关就很难取证了。

(二)漏洞攻击类。此类案例的特点是企业和中介机构在充分了解征收分局在审核过程中存在的漏洞之后,非但不向税务机关提出改进建议,反而利用这些问题大做文章,通过多种舞弊手段应对审核。

1、利用帐表不符进行规避。目前清算工作主要还是以案头审核为主,审核人员根据规程的要求,对企业填报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结合企业提供的其他纸质资料进行审核,由于受规程要求和权限影响,征收分局不能调取企业的账簿凭证资料,也不像稽查部门一样在查帐前对账册进行查前分析。审核人员如果要查看账簿凭证,只能通过实地审核的方式查阅,由于审核人员对财务软件的操作基本不熟悉,又缺乏实用的工具和软件,因此实地审核还是以翻阅纸质账簿为主要手段,这样不仅大大影响了审核的效率,也会导致出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这样的工作流程会导致审核人员忽视了整个会计帐理分析,只注重“开发成本”和“开发间接费”这两个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因为手工分析对于基层审核人员几乎是不能完成的,而忽视这项工作的结果会导致将一些违反会计制度的账务处理方式得以通过审查。

其次目前案头审核方式增加负责审核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有可能出现原来属于虽然设置账簿凭证,但收入成本费用不按成本对象归集,属于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的情况,但在清算工作中审核人员却按照据实的方式进行了清算,实际税负率比旧核定征收率还要低的清算案例的出现。

再次清算流程不做帐帐、帐表之间的逻辑性审核,容

易给企业和中介机构提供会计舞弊的空间,难以发现纳税申

报表附表及其对应账册与企业日常申报表不一致的会计舞

弊行为。

会计

科目期初余额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

开发

35,395,747.58

成本

开发

35,395,747.58 20,665,546.68 76,701.08成本

开发

55,984,593.18 16,441,363.50 29,284,716.21成本

开发43,141,240.47 12,322,879.87 54,120.00

开发

55,410,000.34 481,403,806.92 497,735,546.12成本

开发

39,078,261.14 517,218,102.82 556,296,363.96成本

开发

76,743,581.96

产品

开发

76,743,581.96 4,420,541.22 58,004,957.46产品

开发

23,159,165.72 5,234,736.12 23,620,048.38产品

经营

5,340,101.53 5,340,101.53成本

经营

269,301,027.78 269,301,027.78成本

经营

94,034,534.05 94,034,534.05成本

经营

134,399,984.29 134,399,984.29成本

经营

22,144,820.17 22,144,820.17成本

经营64,638,591.04 64,638,591.04

经营

28,702,762.44 28,702,762.44成本

案例回放:某项目发展商2010年向税务机关提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并按规程要求提供了相关资料,合同、支付凭证和发票三者能够相互印证,收入总额为8.01亿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5.42亿元,增值额为12%,按照据实清算实际税负率为2%,低于当地3%的清算核定征收率。某征收分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增加了一个审核流程,引入了稽查局使用的查前分析方法,对其重点科目进行了趋势分析,结果发现相关科目历年发生额如下表:

进一步通过实地审核发现,企业的账册中“开发成本”科目虽然设置了“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六个二级科目,但其没有明确的成本对象,所提供账册更是根本未遵循“开发成本-开发产品-主营业主成本”这一基本帐理,而负责出具这一税务鉴证报告的某中介机构,不但回避了这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还为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漏洞分析:从业务的角度而言,该企业的这种做法毫无技术可言,但仅仅是因为审核流程中缺少了一个关键的环

节,就导致了企业和中介机构利用流程上的漏洞进行舞弊,并且根据这种方法,税务机关按照规程进行审核是很难发现的,即便审核人员懂得运用一些基本的审计式稽查的方法,由于基本上是通过手工实现的,效率和准确性也不太高。这么多年来税务机关为了提升征管质量,投入的资源已不算少,但为什么基层人员的审核手段还依然停留在手工计算汇总阶段,这值得引起每一位税务工作者的深思。

2、利用审核人员不重视对方科目进行规避。审核人员在检查会计凭证时,往往只留意有无取得发票,而忽视了“开发成本”和“开发间接费”对应的贷方科目,对相关的往来科目没有进行进一步追查,加之目前门前代开发票业务与清算工作并不衔接,为企业采用“真票虚开”方式虚增成本提供了便利条件。

案例回放:发展商M公司2008年从S公司手中购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块,购入价与相关税费合计150万元,M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取得土地时: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费150万

贷:其他应付款-A公司70万

-B公司80万

2、在做该笔分录同时,M公司进行了串户:

第1项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A公司70万

-B公司80万

贷:银行存款150万

第2项分录:

借:银行存款15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C公司150万

企业在提交审核资料时,只提供第1笔和第2笔的第1项分录,由于银行对账单均有相应记录,S公司向M公司开具了土地转让发票,审核人员没有进行对方科目分析,允许企业将该笔业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但实际上只是4家公司之间的对冲。其后,C公司办理了注销手续,M公司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C公司150万

贷:长期待摊费用150万

漏洞分析:一般来说,审核人员对于企业串户不敏感,因为一级科目的发生额还是正确的,对于“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也不敏感,即使审核人员询问,企业办税员也会以摊销开办费搪塞,由于企业的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确实有发生数,审核人员一般只会关注计入开办费的“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年限是否在3年以上和一次性摊销的装修款是否有合法凭证,而很少关注其来源。特别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由于成本决定了费用的扣除额,由此对于费用的审核很多时候会掉以轻心。

3、利用随意添加和改动会计科目进行规避。在案头审核过程中,审核人员往往只将注意力集中在“预收账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这些重点科目上,而忽视了其他科目,而且对于跨年度财务报表从来不复核,纳税评估与分析往往只会采用每年的第12月作为基期进行评估。没有进行年度科目结转检验分析(对比帐套各科目上一年年末余额和当年年初余额,查看有无本年新增科目年初数不为零,或者上一年余额不为零但当年已无该科目的现象)以及科目余额异常分析(资产类出现在贷方;负债类出现在借方;损益类不为零现象)。作为审核人员应

对上述现象的出现予以足够的关注,因为这说明企业财务人

员出现了会计舞弊,然而目前根据清算规程的要求,审核人员并不需要进行该项工作。

案例回放:某项目发展商2010年向税务机关提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并按规程要求提供了相关资料,合同、支付凭证和发票三者能够相互印证,收入总额为2.72亿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04亿元,增值率为11%,按照据实清算实际税负率为3.02%,略高于当地3%的清算核定征收率。某征收分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引入了稽查局使用的年

度科目结转检验分析方法,对其所有科目进行了趋势分析,结果发现2003-2009年期间,共有12个会计科目的上一年年末数与当年年初数不等和5个当年新增,但期初额不为零的会计科目,经调整后发现企业多计开发成本5462万元,调整后增值率为27%,实际税负率增加至8.1%。

漏洞分析:企业利用当前税务机关征收人员无法将企业的申报数据及时向税管员通报,以及税管员由于受内务和监管手段的牵制,极少进行跨年度报表数据核对,使得企业的舞弊行为得以隐藏。事实上如果没有相应审计软件的帮助,审核人员手工进行一次校验,大概需要耗费近1个月的时间,而该房地产项目规模并不大,由于《规程》将税务机关的审核时限下放给了省一级税务机关,而目前省局并没有出台相关要求,因此目前从理论上讲,税务机关的审核时间

可以自行控制,但是一旦省局发文明确审核时限(拟定的省规程就规定了审核期限最长为180天),在手段没有提升的前提条件下,加之《规程》并没有要求进行此类审核工作,从可操做性来说,基层审核人员一定会放弃这种校验方法,这样便会产生执法风险。

4、利用延宕策略进行规避。延宕原有拖延之意,延宕策略是指企业和中介机构针对征收分局在审核环节技术、方法、手段、权限和经验都存在不足的情况下,利用自身资源的优势,加大审核的难度。比如税务机关审核的往往只是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公司,而这类型公司往往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有一系列关联公司为其进行配合,加之全部使用财务软件甚至ERP软件进行统筹,很容易利用母子公司之间的往来,将其他子公司所负担的成本转移到被审核企业。而征收分局目前的分析方法主要依靠纳税评估,分为综合指标分析、财务报表分析和税负预警分析三种,但由于主要的分析方法仍然依靠手工计算,而且由于由于数据积累量不够,所谓的各项预警值是否科学还有待验证,因此经常会出现审核人员无法按所有指标进行分析和对于经分析指标出现异常

的情况下,征收分局无法进一步取证和没有足够资源进行进一步核查,而又无足够证据向稽查部门移交的尴尬局面。

案例回放:某房地产集团公司是旗下6家项目公司的母公司,2009年其中一个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工作中,调取了其中2006-2008年的相关涉税资料,其中按当时的要求,要求企业提供的是电子帐套,可是由于当时基层的税管员不了解何为帐套,因此企业便故意只提供明细账的导出表,有将近5万条记录,当时单凭简单的Excel 处理是根本无法进行分析评估的,导致后来纳税评估无法进行。后来经过评估员的努力,通过咨询某知名财务软件公司的技术人员,才利用Access软件成功将数据处理,结果发现,该项目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违规大量使用“内部往来”科目,直接将其他项目公司的支出计入开发成本,或者通过“应付账款”科目将大量已由母公司代为支付的其他项目公司或者施

工企业的款项,计入该项目公司的开发成本。

漏洞分析: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普及,采用财务软件记账已经成为了房地产企业的必然趋势,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基层的审核人员几乎都没有接受过相关内容的培训,对电子记账的知识几乎是空白,这就使财务软件成为了企业办税人员使用延宕策略的工具。

(三)公式规避类。此类案例特点是在清算工作中企业通过各种手段来实现少计收入,多计成本,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因为从数理上分析,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取决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模板

×××公司“×××”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情况汇报 一、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1、规划部门规划批复情况 (1)“×××”项目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以北,属停缓建项目。该项目是续建原1993年6月报建,1993年9月动工兴建的“×××”项目,“×××”系原项目“×××”,2001年8月31日海口市城规函[2001]246号和249号批复为停缓建工程。并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停缓建项目减免税政策。 (2)该项目于2005年7月取得的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海口市国用[2005]第002146号”,取得的使用权面积为7,349.66平方米方米,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总金额为5,600,000.00元。地类(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 (3)2004年取得的编号为20043142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系原“×××”的用地规划,该用地内E座规划用地面积为5682.23平方米,规划指标容积率3.47,F座规划用地面积3027.98平方米,容积率5.93,该用地为三家单位共有不可分割,因此统一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办公居住用地。吉欣公司未再取

得单独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2008年7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建两栋地上30层,地下1层的框剪结构商住楼,总建筑面积为:地上41688.84平方米,地下4425.70平方米。 (5)2006年5月31日取得E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06年3月28日取得F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项目开工竣工日期: 项目开工日期2006年4月,竣工日期2007年10月。2008年4月30日取得海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3、容积率 实际综合容积率为:41688.84/7,349.66=5.67。 4、销售期间 2006年1月3日取得“××ד及地下室房产预售许可证,并开始销售,该项目销售期间为:2006年1月至2010年11月。 二、主要指标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例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例 给你一个清算实例 为了进一步指导地方税务机关内部人员掌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工作方法,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有关政策及程序,编写了土地增值税三道案例题,供对照参考。对于三道案例题中提供的数据情况请忽略。 案例一 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东园小区”项目,在2006年7月,向东城地方税务局提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手续。税务部门对该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清算项目资料进行了验收,特别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中内容和格式进行了重点查验后,同意“东园小区”项目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在公司提交的“东园小区”项目《鉴证报告》中披露的具体情况如下: —、整体项目情况简介 1、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东园小区项目,是经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1年2月以(2001)231号文件批准投资开发的项目的,座落于东城区XX号,规划批准总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该单位在2003年3月曾到东城地方税务局为该项目办理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

2、该项目于2002年初开工建设,于2003年5月开始对商品房进行预销售,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提供实测总建筑面积证明为200,000平方米,可售面积证书中批复商品房销售面积170,000平方米;其余不可出售的自用办公、商业、车库等面积30,000平方米。另外还有配套设施面积12,000平方米。 3、截止2006年5月30日,可售面积中已出售面积为160,000平方米,其中出售住宅120,000平方米、出售商业用房15,000平方米、出售办公用房25,000平方米。剩余未销售面积10,000平方米中,已对外出租4000平方米。 4、公共配套设施用途分别为:变电站和热力站8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200平方米、托儿所2000平方米、派出所500平方米、游泳馆4000平方米、自行车棚1000平方米,车库3500平方米。 5、该项目在2006年5月通过全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取得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 6、根据房屋测绘部门对出售商品住宅进行测量后出具的证明为:总商品住宅面积130,000平方米、总商品住宅共7栋为1040套,按单栋计算后,每套平均125平方米,属于2 级土地,根据2006年北京市公布的每平方米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710.4元,规划批复的项目容积率为2.5,因此按

土地增值税清算协议

土地增值税清算协议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约定书甲方(委托方):XXXXX 甲方税务登记号: 乙方(受托方):山东红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乙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号:18285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事项 (一)项目名称:曹县交通家园一、二、三期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 (二)具体内容及要求:按照税法的规定对甲方2010年-2015年6月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三)完成时间:2015年9月30日前。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甲方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甲方的责任。这种责任还应当包括:(1)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相关的内部控制。(2)符合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3.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基于重要性原则、截止性测试的性质和审核过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甲方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复乙方工作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询问。 3.委托人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4.委托人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案例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 市房地产开发项目 土地增值税清算 鉴 证 报 告 告 单位签章:******** 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2014 年*月** 日 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 ** 所税鉴字【2014】** 号 ****** 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转让“ ****** 小区1#、2#、3#、4#、6#、7#楼”项目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了查证。我们查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并参照《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对贵单位所提供的凭证、账册、财务会计报告、有关纳税资料和数据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同时还包括查阅、核对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查看现场。贵

单位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出具客观公正的鉴证报告。 经审核,贵单位“ ******** 区1#、2#、3#、4#、6#、7#楼”项目:

特此报告

附件: 1、《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表》 2、《土地增值税缴款情况汇总表》 3、《普通标准住宅转让收入鉴证表》、《非普通标准住宅和非 住宅房地产转让收入鉴证表》 4、《扣除项目汇总表》 5、《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鉴证表》 6、《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鉴证表》 7、《前期工程费鉴证表》 8、《建筑安装工程费鉴证表》 9、《基础设施费鉴证表》 10、《开发间接费用鉴证表》 11、《四项成本统计表》 12、《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 13、《利息支出鉴证表》 1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鉴证表》中介机构负责人:中国 注册税务师:中介机构名称:中国注册税务师: 办公地址:电话:传真:2014年月日土地增值税纳税鉴证说明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转让“******** 小区1#、2#、3#、4#、 6#、7#楼”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情况说明如下: 一、整体基本情况: 项目简介: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6篇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6篇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6篇篇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江苏省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于2006年4月,注册资本22800万元。企业成立以来,共开发了2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某广场和某花园。 经调查核实,某广场项目大部分房屋已售出,未售部分已转为自用,达到可清算条件。 篇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案例 某写字楼项目总可售面积10000平方米,2007年6月取得预售许可证。2010年8月,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清算时已售面积5000平方米,清算时每平方米均价5000元,清算时已取得发票的单位产品开发成本2800元/平方米,市政配套及人防异地安置建设费每平方米200元。经营税金及附加按销售收入的5.6%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开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扣除,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清算时应缴并已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1320000元。 首次清算后,取得建安发票2000000元。2014年8月,销售4500平方米给甲金融单位,平均售价10000元/平方米,尚未销售房屋为第3层的500平方米。 篇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案例 方欣房地产公司于2009年起开发销售A项目,可售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截至2012年5月底,已售建筑面积为9万平方米,占可售面积的90%,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清算申报资料显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8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2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成本之和的10%扣除,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为54000万元,已纳可扣除的与房地产有关的税金3024万元,剩余尾房1万平方米按已售房产均价计算估价为6000万元。 篇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某房地产企业,成立于2002年9月;经济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材料批发与零售;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经对案件进行认真梳理,该公司在2007年至 2011年期间共开发以下房地产项目: 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房产开发项目有:清河北街景墨家园二期、三期B区、A1区、A2区、C区、东方盛世;贺兰县名居华庭、观澜国际、观澜天下;大新镇兴庆华府。其中景墨家园二期、三期B区项目已于2007年10月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该企业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填写清算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也未组织清算。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开发景墨家园三期A1区、A2区、C区和贺兰县名居华庭房地产项目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该公司已于2012年2月向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填写清算申报表,并自行进行了清算,主管税务机关也组织进行了清算。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开发观澜国际、观澜天下;大新镇兴庆华府等项目未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该公司未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篇五: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某公司投资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转让收入为1150万元,支付的土地使用权价款11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20万元,实际发生的房地产开发费用1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无法分项目分摊,且无金融机构的证明。 国家规定城建税税率为7%,印花税税率为0.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10%。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规范要求 一、鉴证报告正文样本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鉴字[**]**号 ***(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被鉴证单位)**项目土地增值税进行鉴证审核。(被鉴证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和《江苏省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规程》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我们认为:(被鉴证单位)**项目已具备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截至 ****年**月**日该项目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土地增值税税额分别为: 1(收入总额:****元; 2(扣除项目金额:**** 元; 3(增值额:**** 元; 4(增值率(增值额与扣除金额之比):****%; 5(适用税率:****%; 6(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元; 7(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元;

8(应补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批之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全部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1 *********税务师事务所 (盖章)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 报告日期:*****年**月**日附件: 1、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说明; 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鉴证主表及其明细项目审核表。具体包括: (1)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主表; (2)与收入相关的面积审核调整明细表(附表一); (3)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地产销售收入审核调整明细表(附表二); (4)扣除项目及成本结转审核汇总表(附表三); (5)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房地产有关税费审核调整明细表(附表四); (6)土地增值税缴纳情况审核汇总表(附表五); 3、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说明样本及披露要求 (一)企业基本情况 1、成立日期: 2、税务登记证号: 3、地址:

土地增值税清算思路和模式

土地增值税怎么计算 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大逻辑全国都是一样的,但是各地具体计算方法又略有不同。 1计算逻辑与公式 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大逻辑是: 用销售收入减去扣除金额,得到一个增值额,用这个增值额除以扣除金额得到一个增值比例,根据比例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就等于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减去扣除金额与速算扣除系数的乘积。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2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哪些?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下简称A):即土地出让金、补缴地价款、契税; (特别注意:在计算增值税及附加的时候,契税不能抵扣,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则可以抵扣。) (2)房地产开发成本(以下简称B):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3)房地产开发费用(以下简称C):指的是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A、B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A、B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看起来有点复杂,别管利息有没有金融机构证明了,直接按照计算扣除就行了,公式是C=(A+B)*10%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下简称D):“营改增”后指的就是增值税附加 (5)加计20%扣除(以下简称E):E=(A+B)*20% 3“营改增”以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每项都不含增值税 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不含税)=销售收入(含税)-销项税;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不含税)=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0.1 这样就把销项税扣除了。 扣除项目金额:全部都要去掉进项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报告说明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报告说明 一、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企业名称: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2012年01月05日,住所:********,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服务;家具、建材材料(不含危毒品)、钢材、五金交电、陶瓷制品、玻璃制品、装饰材料(不含危毒化学品)、纺织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主要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二)清算期间自2012年01月05日至2020年07月31日。 (三)会计核算方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订并实施。 1.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2.坏账核算方法按备抵法核算; 3.成本结转方法采用按单位成本结转; 4.低值易耗品摊销法为一次摊销法; 5.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6.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四)企业基本的税收政策(各税种适用税率) 增值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五)本次清算适用的主要税收政策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

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税函[2010]1220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三、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二期项目。 2.项目地址:承德******地块。 3.开发项目类型:商业。 4.占地面积:总占地面积为6,538.95平方米。按企企业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所载面积为准。 5.项目建筑结构:砖混、框架、剪力墙。 6.相关证件取得情况及批准文号: 《不动产权证书》批准文号:冀(2017)****不动产权第****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文号:地字第*****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文号:建字第****号。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复习进程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对纳税人出售房地产进行宏观调控和 产业政策调整颗征的一个税种,是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 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自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地方税务部门在加强征管和组 织收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征管工作总体情况良好。但也 应看到,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部门征管工作仍 抓得不够深入、细致,房地产项目竣工后,没有及时予以清 算,还存在征管不严,措施不到位,管理手段落后等一些不 容忽视的问题。如:对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划分不够清楚; 少报收入多报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况依然存在;扣除项目的分 摊不够合理;对增值额未超过20%的普通住宅、因国家建设 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等免税项目划分不清;部分主 管部门在政策执行中缺乏积极主动性,对必须进行清算的项 目和可以进行清算的完工项目,没有及时组织清算,对土地 增值税征管政策系统性掌握不够扎实,对纳税人政策辅导咨 询不够深入,对同类纳税人同一违法事实的处理不尽相同,

有不做处罚不加收滞纳金的、有处罚并加滞纳金的、有移交 管理局处理的,个别部门对查补的土地增值税在处理上,没 有严格按照《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加收滞纳金。据此, 笔者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进行 认真梳理,按照征收、管理、稽查工作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 1 限,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涉税处理有关问题与大家进行探讨交 流,旨在广大执法人员在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能够“一把尺 子量到底”,公正、公平、客观的处理涉税问题,并在认真 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意见。现以某房地产 企业土地增值税涉税案件举例说明,仅供参考。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例.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例 为了进一步指导地方税务机关内部人员掌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工作方法,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有关政策及程序,编写了土地增值税三道案例题,供对照参考。对于三道案例题中提供的数据情况请忽略。 案例一 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东园小区”项目,在2006年7月,向东城地方税务局提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手续。税务部门对该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清算项目资料进行了验收,特别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中内容和格式进行了重点查验后,同意“东园小区”项目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在公司提交的“东园小区”项目《鉴证报告》中披露的具体情况如下: —、整体项目情况简介 1、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东园小区项目,是经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1年2月以(2001)231号文件批准投资开发的项目的,座落于东城区XX号,规划批准总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该单位在2003年3月曾到东城地方税务局为该项目办理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 2、该项目于2002年初开工建设,于2003年5月开始对商品房进行预销售,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提供实测总建筑面积证明为200,000平方米,可售面积证书中批复商品房销售面积170,000平方米;其余不可出售的自用办公、商业、车库等面积30,000平方米。另外还有配套设施面积12,000平方米。 3、截止2006年5月30日,可售面积中已出售面积为160,000平方米,其中出售住宅120,000平方米、出售商业用房15,000平方米、出售办公用房25,000 平方米。剩余未销售面积10,000平方米中,已对外出租4000平方米。 4、公共配套设施用途分别为:变电站和热力站8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200平方米、托儿所2000平方米、派出所500平方米、游泳馆4000平方米、自行车棚1000平方米,车库3500平方米。 5、该项目在2006年5月通过全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取得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 6、根据房屋测绘部门对出售商品住宅进行测量后出具的证明为:总商品住宅面积130,000平方米、总商品住宅共7栋为1040套,按单栋计算后,每套平均125平方米,属于2级土地,根据2006年北京市公布的每平方米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710.4元,规划批复的项目容积率为2.5,因此按照普通标准住宅三个条件的标准,已出售的120,000平方米商品住宅,可以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优惠政策。 7、该项目已销售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60,000/200,000=80﹪。 二.取得收入情况说明 该单位于2003年5月开始预销售东园小区的房屋,截止到2006年5月30日,已出售面积为160,000平方米,共取得销售收人总额1,430,000,000元,总额全部为货币收入(人民币)。其中:出售住宅120,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 900,000,000元;出售商业用房15,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255,000,000元;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税务机关报告

XXXXXXXXXXXXX公司“XXXXXXXX项目” 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XX地方税务局: 我公司对“XXXXXXXX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现将相关清算情况说明如下: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xxxxxxxx房地产开发公司 企业设立: 贵公司成立于xxxx年xx月 注册地:xxxx省xx市 法定代表人:xxxxx 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xx企业 经营范围:xxxxxxxxxx。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概况 我公司于xxxx年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了位于xx省xx县xx镇xxxxxxx,面积为约xxxxxx平方米土地开发权,支付拍卖价款xxxxx元,并于xxx年xx月x日与xxxx国土资源局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位于xxxxxxx,土地面积xxxx平方米,并入xxxx地统一规划,支付出让金xxxxxx万元。规划开发项目名称为xxxxxx项目,一次性开发,规划开发

的房产项目有住宅、车位及车库。 “xxxxxxxx项目”规划施工分xxx栋于xxx年xxx月先后开工建设,并先后取得预售许可证开盘销售,分别为xxxxx房预售证第xxxx号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为:xxxxxx平方米,经xxxxxxx交易咨询有限公司测量,实际完成建筑面积为:xxxxx平方米,其中不可售建筑面积为:xxxx平方米,可售建筑面积为:xxxxxx平方米(普通住宅xxxxx平方米;非普通住宅xxxxx平方米,车位xxxxxx平方米)。该项目截止xxx年x月x 日止已销售建筑面积xxxxxx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xxxx 平方米;非普通住宅xxxxx平方米;其他房产(车位及车库)xxxxx平方米,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xxx%,总计实现销售收入xxxxx元,其中普通住宅xxxx元;非普通住宅xxxxx 元;其他房产(车库及车位)xxxxx元。已经具备《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规定清算条件。普通住宅的确定根据(川地税函〔2005〕399号)文件认定。 三、清算情况说明 (一)“xxxx项目”房地产项目销售收入 本次清算采用销控表核对账簿金额加调整项目计算总收入,即截止清算日xxxxx年x月xx日,账面确认销售收入应为xxxxx元未分明细核算。按销控表分明细划分普通住宅销售收入xxxxxxx元,非普通住宅销售收入xxxxxxx 元,车库销售收入xxxxxxx元,共计xxxxxxx元,与账面差异xxxxxx 元,因为以前结转的收入中有按预测绘面计收入来结转的,所以认定为账面结转差异,应以销控表上的每户实际收入为准。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土地增值税清算规范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清算鉴证业务准备 第一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承接清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鉴证人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胜任能力评估应考虑对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类似业务的鉴证经验,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该业务所必需的时间,能够按期完成业务。 评价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等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总量,是否能满足所承担鉴证业务的需求;评价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与鉴证业务的质量标准相适应。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为执业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对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时,应考虑提出放弃的建议。 (三)被鉴证人无法提供鉴证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鉴证人取得所需的鉴证材料,应考虑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造成鉴证风险。 应关注调查的独立性保持情况是否受到不应有的干扰,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的资格,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对鉴证事项的证明力。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终止鉴证业务。应根据不同期间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判断是否承接。 第二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承接清算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二)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在鉴证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不允许执意恶性承揽;委托方不能为应付税务机关的申报管理要求,恶性压价不顾纳税风险作为委托条件,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 (一)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 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东园小区”项目,在2006年7月,向东城地方税务局提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手续。税务部门对该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清算项目资料进行了验收,特别就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中内容与格式进行了重点查验后,同意“东园小区”项目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在公司提交的“东园小区”项目《鉴证报告》中披露的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整体项目情况简介 1、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东园小区项目,就是经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1年2月以(2001)231号文件批准投资开发的项目的,座落于东城区XX号,规划批准总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该单位在2003年3月曾到东城地方税务局为该项目办理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 2、该项目于2002年初开工建设,于2003年5月开始对商品房进行预销售,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提供实测总建筑面积证明为200,000平方米,可售面积证书中批复商品房销售面积170,000平方米;其余不可出售的自用办公、商业、车库等面积30,000平方米。另外还有配套设施面积12,000平方米。 3、截止2006年5月30日,可售面积中已出售面积为160,000平方米,其中出售住宅120,000平方米、出售商业用房15,000平方米、出售办公用房25,000平方米。剩余未销售面积10,000平方米中,已对外出租4000平方米。 4、公共配套设施用途分别为:变电站与热力站8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200平方米、托儿所2000平方米、派出所500平方米、游泳馆4000平方米、自行车棚1000平方米,车库3500平方米。 5、该项目在2006年5月通过全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取得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 6、根据房屋测绘部门对出售商品住宅进行测量后出具的证明为:总商品住宅面积130,000平方米、总商品住宅共7栋为1040套,按单栋计算后,每套平均125平方米,属于2级土地,根据2006年北京市公布的每平方米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710、4元,规划批复的项目容积率为2、5,因此按照普通标准住宅三个条件的标准,已出售的120,000平方米商品住宅,可以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优惠政策。 7、该项目已销售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60,000/200,000=80﹪。 第二,取得收入情况说明 该单位于2003年5月开始预销售东园小区的房屋,截止到2006年5月30日,已出售面积为160,000平方米,共取得销售收入总额1,430,000,000元,总额全部为货币收入(人民币)。其中:出售住宅120,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900,000,000元;出售商业用房15,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255,000,000元;出售办公用房25,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总额275,000,000元。另外,取得租金收入200,000元。 对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就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不包含在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中。 第三,扣除项目情况说明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总金额为453,200,000元。 单位提供的“x号土地出让合同”及京房地[地]字X号地价缴款证明,“东园小区”项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旧房重置成本计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旧房重置成本 一、一宗带旧房的土地转让实例 日前,中山城区某国有企业与A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将自有的一处空置旧粮仓作价4500万元(含税价)转让给A 房地产公司。该国有企业于2004年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取得时无取得发票;后于2008年办理转功能,由工业用地转为商住用地,支付土地补出让金1000万元。转让过程中,双方聘请了评估公司对该旧房产进行评估,房产评估价格为4500万元,其中土地评估价格为4200万元,建筑物评估价格为300万元(旧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法评估,重置成本为500万元,成新度为60%),评估费10万元由该国有企业承担。 该国有企业财务认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土地出让金、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评估费用、房产评估价格*成新度,因此计算转让房产共需缴纳增值税214.29万元,其他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合计27.97万元,进而计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1000+27.97+10+4500×60%=3737.97万元,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64.32万元。 笔者经审核后认为,该国有企业对土地增值税扣除政策适用错误,应重新计算。 二、现行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

带旧房转让的土地交易业务主要涉及两个税收要点,一是对房产性质的税务界定,二是如何准确界定土地增值税适用政策规定。笔者归纳如下: (一)有关房产性质的税务认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七条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该国有企业转让的房产已使用多年,明显属于旧房,应按照旧房转让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处理。 (二)有关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政策规定 目前,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主要涉及五份税收文件: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在转让已使用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

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与清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与清算方法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程序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程序大体分为六步:1.清算前的准备工作; 2.清算项目收入总额的计算及《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销售收入汇总表》的编制; 3.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及《扣除项目成本费用计算表》的编制; 4.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编制; 5.土地增值税的审计鉴证; 6.土地增值税的申请清算。 二、清算前的准备工作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包含的时间范围比较长,清算涵盖的内容比较宽,而且,对清算涉及的原始凭证要求严格,没有凭证不得扣除。这就要求纳税人从清算的依据,到将来提供的清算资料都需要做充分的准备。大体包括: (一)清算范围的界定: 1.明确清算项目及其范围。 2.正确划分清算项目与非清算项目的收入和支出。 3.正确划分清算面积和非清算面积(待售面积)。 4.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普通标准住宅”标准,正确划分清算项目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收入和支出。 5.正确划分不同时期的开发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或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为依据)。 6.正确划分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防止混淆两者的界限。 7.明确清算项目的起止日期。 (二)应当搜集、整理如下资料: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2.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发包合同、工程决算书及其价款结算单、发票等。 3.银行借款合同及借款计息清单。 4.转让房地产项目成本费用账簿、分期开发分摊依据,与成本和费用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5.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交接凭证。 6.与转让房地产收入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为编制《房产销售收入统计表》做准备。 7.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为编制分税种的《缴纳税款统计表》准备资料。 8.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账簿。 9.土地增值税纳税(预缴)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10.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三、清算项目销售收入的计算 (一)商品房销售合同与销售发票核对,特别要注意合同面积和实测面积。 (二)销售发票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总账的核对。 (三)正确划分预售收入与销售收入,并与《预售收入备查簿》核对,防止影响清算数据的准确性。 (四)将开发的房地产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做视同销售房地产处理,编制《开发产品视同销售明细表》。 (五)复核销售退回、折扣销售与销售折让业务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折扣与折让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六)复查“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有无应结未结收入的业务。 (七)分房产类别编制《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销售收入汇总表》。 四、扣除项目的计算 (一)扣除项目计算的程序 1.计算扣除项目之前,应复核“开发成本”成本项目的划分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如果有差异,应按照税法要求加以调整。 2.检查扣除项目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会计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如果没有合法凭证应提请公司补齐有关凭证。 3. 对“开发成本”、“开发产品”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方案

X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XXX 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方案 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投资巨大,风险较高,开发周期长,不可预见因素多,就税收方面来讲涉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等,涉及税种齐全,纳税环节多,税收政策复杂,税收负担高,对投资收益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其中尤以土地增值税为重,清算鉴证工作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强的工作。 本公司作为一家综合性涉税服务单位,在长期的财税咨询及经营业务服务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尤以房地产开发涉税服务精熟,业务主要辐射北京市石景山区、门头沟区、丰台区、大兴区、与业务主管部门建立了充分、畅通的沟通关系,为企业提供了无数的增值服务,对企业财税及经营业务工作提出了多方面、多层次的合理化建议,对规企业纳税行为,规避财税及经营业务风险起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本公司经营业绩斐然。现就我公司提供的鉴证服务方案汇报如下,请审查: XX 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 一、服务目标:协助委托人履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义务,证实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真实、准确、合法、完整,经税务机关受理,取得清算结论。 二、组织保证 我公司如成功签约,参与本次XX 房地产开发公司xx 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工作,我们将结合服务项目详细情况和相关资料,并在充分了解被服务项目容的基础上,我公司将组建强有力的清算鉴证服务小组和税务专家项目支持组。在项目审核期间将集中力量,抽调思想作风正派、业务素质高、审核工作经验丰富的强有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投入本项目服务工作。初步确定具体负责项目清算鉴证工作的

人员5 人,项目支持税务专家4 人(市级1 人,区级3 人)。保证做好清算鉴证服务工作的前期准备、中期清算鉴证工作和后期有关文件、报告的出具及申报审核的协调沟通。 三、服务容 (一)清算鉴证前期准备 (1)梳理委托单位房地产开发项目,确定开发项目是否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清算,结合开发项目特点、会计核算的成本对象,按照相关规定分析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2 )分析判断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符合清算条件,进行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测算,提出清算方案和筹划意见,与委托单位进行沟通。 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 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竣工,且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含视同销售房地产)占项目全部可转让建筑面积在85% 以上的,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 ,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1 年以上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 0 日,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3)确定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截止日期:纳税人应以满足应清算条件之日起90 日或者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 0 日的任意一天,确认为清算收入和归集扣除项目金额的截止时间(以下简称清算截止日),并将清算截止日与委托单位协商确认后明确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实施项目清算。 (二)中期清算鉴证工作 1、收入的鉴证服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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