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星解读旅游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王天星解读《旅游法》:综合立法加强对旅游者保护
时间: 2013-04-26责任编辑: 杨林旅游_中国网
【点睛】中国网4月26日讯昨日(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这部动议近30年、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法律其立法框架和原则是什么?在起草过程中,这部法律是如何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并在对旅游者权益保障、一线旅游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做出了哪些积极的探索?它又如何回应了当前中国游客关注的“零负团费”、强迫购物,景区门票肆意上涨、中国公民海外安全以及旅游投诉处理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参与起草人王天星副教授作为中国网旅游频道首席观察员,为您详细解读中国首部《旅游法》。4月26日推出第一期:王天星解读《旅游法》综合立法加强对旅游者保护。
中国网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
旅游业需要大发展,通过这样的发展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游愿望和提高生活质量的迫切需求,推动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继而解决景区人满为患的囧状,让旅游为全民提高生活质量,并为所有的人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
权益平衡基础上,加强对旅游者的保护,是《旅游法》“以人为本”精神的重大体现。无论是旅游业的发展还是旅游经营者盈利保障,实际上归根到底是旅游者是否出游,旅游者归来是否满意。如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全面保障,旅游业就难以获得可持续发展,旅游经营者也不能实现长久盈利。
《旅游法》采取综合立法模式,三法合一
今天出台的《旅游法》,其立法框架实际上是三法合一。《旅游法》既是一部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又是一部规范旅游经营者经营行为的法,同时又是一部保护旅游者权益的法。它是促进法、规范法和保护法的三法合一。
旅游业需要大发展,通过发展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游愿望和提高生活质量的迫切需求。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来提供更多旅游产品,继而解决人满为患的囧状。
同时,不容回避的是,旅游者对旅游业中包括旅行社、景区、饭店,甚至一些从业人员的行为还存在的不规范情况也颇有微词,特别期望能扭转这种局面。所以这部法在立法过程中针对这些问题也下了不少功夫。
权益平衡基础上,加强对旅游者的保护,是《旅游法》“以人为本”精神的重大体现。无论是旅游业的发展还是旅游经营者盈利保障,实际上归根到底是旅游者是否出游,旅游者回来后是不是满意。如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全面保障,旅游业就难以获得可持续发展,旅游经营者也不能实现长久盈利。
所以这部法在很多方面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一般消费权益,结合旅游业的特点,进行了细化。此外,这部法律不仅仅是宣示旅游者有哪些权益,它更多的是通过规范旅游经营者行为,明确旅游经营者义务以及目的地政府义务来对旅游者的权益给予更充分的保障。
向保障旅游者权益倾斜是“以人为本”立法精神的重大体现
在平衡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政府,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上,此次《旅游法》更多的向旅游者予以倾斜。这部法的基调是以人为本,具体到旅游领域就是以旅游者为本。
在维护权益总体平衡的基础上,更加突出以旅游者为本,在政府公共服务、旅游经营规则、民事行为规范、各方旅游安全保障义务、旅游纠纷解决等方面,有多项加强旅游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如《旅游法》专设“旅游者”一章。此次《旅游法》对严重有损旅游者旅游品质的“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强迫参加自费项目等问题都有了明确的界定。
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严格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此外,《旅游法》关注中国公民海外安全,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总结30年旅游发展经验,遵循市场规律规范旅游市场
进一步完善旅游市场规则。以往的《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包括《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它受限于立法规格、立法层级,因此无法的为旅游经营者设定详细的规范。这次《旅游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是具有国家效力的法律。所以我们在起草这部法律的过程中,根据这次立法权限和旅游资源,着眼旅游产业发展,对政府公共服务和监管、行业组织自律、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及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形成“四位一体”市场规制的全方位格局。
在“旅游服务合同”专章中,针对旅游活动的特殊性设定若干规范,使民事规范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各方权益方面的作用更贴合实际。并坚持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以建立健全经营主体间的一系列规则,为逐步形成良好、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
《旅游法》的出台,是对中国旅游30年发展经验的总结。此次立法过程中,考虑公民出行旅游环节众多,旅游行为涉及多个部门,旅游业的发展不可能靠旅游局一家来支撑的起,它需要各个部门有效的协调,所以在立法过程中坚持统一市场原则,强调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部门、行业和地区分割问题,确立了综合协调发展的旅游管理模式,并确立国务院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旅游业发展和管理的职能。
此外,为方便旅游者异地投诉,提高办事效率,《旅游法》还确立了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这些举措都将有利于规范旅游市场,进而提升旅游者的旅行品质。
借鉴吸收国际立法经验,为旅游者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立足我国旅游业发展经验和现实需求,对部分国家的旅游法律规范进行了对照和借鉴。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借鉴了国际旅游先进精神,主要发达国家旅游立法先进做法,比如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UNWTO)《旅游权利法案和旅游者守则》当中关于旅游者权利的理念。《旅游法》特别强调要为旅游者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并要求目的地政府提供配套的公共服务。如旅游目的地政府要为游客提供免费的公共旅游服务信息,包括天气、景区容量信息等;对自助游型旅游者,《旅游法》也切实考虑了自助游中存在、可能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