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抚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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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抚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杨莉莉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持续上升,且夫妻离婚后的抚养问题也呈现出来。我国《婚姻法》的设置,是在彰显我国法制社会的同时,也能维护婚姻中弱势群体的权利,使其今后的生活有所保障。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夫妻离婚后弱势一方的利益仍难以得到保障。在此,本文针对我国离婚抚养制度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

【关键词】离婚;抚养制度;存在问题;完善途径

【作者单位】杨莉莉,山东水利职业学院

婚姻是维持一个家庭和睦、亲人友善、夫妻恩爱的纽带。婚姻牵涉的不仅仅是当事人两个方面,同时还涉及到双方今后的生活、子女抚养等各方面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的设置,除了保护婚姻中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外,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翻遍各国的婚姻法律,几乎都规定了夫妻在解除婚姻关系后,有经济能力的一方要为没有经济能力的一方提供帮助,使其能够在婚后拥有正常的生活。而构建完善我国离婚抚养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使其在离婚后能够拥有正常的生活。在此,本文从离婚后抚养制度的实现价值、我国离婚抚养制度中的不足以及完善我国离婚抚养制度的途径等三个方面出发,针对我国离婚抚养制度做一些具体分析。

一、离婚后抚养制度的实现价值

家庭作为我国社会的基本构成因素,家庭分工、和睦不仅影响着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还关系着我国社会的进步、民族的发展。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夫妻间的分工是维持整个家庭正常运作的根本因素。一般状况下,夫妻在结婚后,本着“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女方都会选择在家庭里“相夫教子”,并由此放弃了自己的事业。然而一旦自己的婚姻结束,自己将会很难在社会中重新立足,同时也会很难发挥自己的社会价值。面对这样的局面,离婚抚养制度的制定,不仅能有效的平衡弱势地位一方的利益,同时还能维持社会稳定与和谐。因而在我国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众所周知,在我国《婚姻法》中,提倡的是婚姻自由,在包括结婚自由的同时,也包括了离婚自由。而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结婚的随意性越高,离婚的随意性也会越来越大。因而婚姻中的弱势一方在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不公平待遇可想而知。一些离婚当事人碍于自己的生活能力以及婚后生活顾虑,宁愿维持着名存实亡的婚姻也不愿离婚,在影响自己正常生活的同时,也违背了离婚自由的婚姻制度。由此可见,构建完善的离婚抚养制度,不仅是保障婚姻弱势群体的需要,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我国离婚抚养制度中的不足

我国《婚姻法》虽然对离婚后的抚养制度做出了规定,但是在实际实施中,效率往往不尽人意。其主要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使请求权的限制过于严格。在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在离婚后条件好的一方要对条件弱的一方进行“生活困难”帮助。而“生活困难”并非指婚姻关系结束时的困难,而是在今后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例如:在离婚后,当事人为了照顾子女牺牲了自己的工作时间;有的是身体不好,失去劳动力;还有的是离婚后没有经济来源等等。由此可见,若只是帮助其离婚时面临的困难,其今后生活中的困难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则还是“治标不治本”的“帮助”。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往往只重视当事人离婚时的困难,对于其离婚后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却没有予以保护。由此导致了当事人无法凭借该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使自己在离婚后处于被动。

(二)帮助的形式和标准不明确。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虽然规定了一方要给予另一方“适当的帮助”,但却没有对“帮助”的范围与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以至于一些人利用制度上的缺陷钻法律漏洞。例如:夫妻在结束婚姻关系后,一方对另一方的帮助表现在哪些形式,帮助到什么程度等等。

(三)法律规定缺乏周延性和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帮助本身的客观标准不明确,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因为无据可依,对是否应给予帮助及给予何种帮助,往往凭借法官的个人感受及内心确认,在原则指导下自由裁量,主观随意性较大,不可避免地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不仅损害了法律权威,也有可能造成司法权滥用,引发因判决缺乏说服力使当事人不服,而拒不履行,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我国离婚抚养制度的途径

我国《婚姻法》虽然对离婚后的抚养制度做出了规定,然后受制度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真正的抚养制度难以实施,以致多数离婚后弱者的利益得不到维护。由此可见,完善我国离婚抚养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在其完善的过程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途径:

(一)明确请求权行使时间、条件。在我国多数离婚案件中,离婚后子女多由女方抚养。女方在结婚后长期的“相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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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协议毁约的相关问题探析

□王彦杰

【摘要】分配制就业形式的解体将高校毕业生推向了市场,在现有的社会诚信危机环境下,面对极大就业与生活压力的学生群体里出现高毁约率是有其动因的,但毁约造成的不良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文章就如何有效降低毕业生的毁约率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协议;合同毁约

【作者单位】王彦杰,陕西科技大学

随着大学生的就业制度从传统的“统一包办”分配制度逐步转为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制度,大学生就业协议毁约的问题日益凸显。2004年上海某知名高校的一项调查显示:近八成毕业生认为,择业过程中的毁约行为属于“正常”。近年来,持此类观点的高校毕业生占总人数的比例有增无减。

一、大学生就业协议毁约的原因分析

(一)就业协议毁约是高校毕业生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时化解就业风险的常用手段。在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潮流中,我国的经济体制已从计划经济渐渐地向市场经济的有序转型。大学生的就业制度从传统的“统一包办”分配制度逐步转为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制度。协议就业制为毁约提供了可能。目前我国现有经济结构还不足以吸纳如此庞大的高成本知识型人才,加之高校的逐年扩招使得高校毕业生面临的就业压力空前沉重,毕业生就业时不得不抱着“骑驴找马”的心态求职,当有更好的工作职位时,毁约的现象也便顺理成章了。

(二)就业协议毁约是毕业生缺乏明确的职业与人生规划的体现。虽然我国一直倡导素质教育,但我国基础与中等教育唯分数论的现象仍然没有得以有效的遏制,高等教育也

教子”,已经牺牲了事业,离婚后不仅要承担起生活的重担,还要承担起子女的抚养、教育等多个重担。而这些都是在双方离婚后表现出来的困难。针对这一状况,就需要在婚姻结束时,将一方对另一方的帮助界定在某一合理期限内。若在这一期限内,弱势一方的困难得到了有效的解决,则按照原来设定的“帮助方案”执行;若在这一时间内,弱势一方的困难非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增加了新的困难,那么就需要重新制定“帮助方案”。而这一方式的实施,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实施,例如:婚后一方没有经济来源;身体残疾丧失劳动力等等。

(二)明确离婚后扶养的范围和标准。明确离婚后抚养的范围和标准,不仅顺应了离婚自由的规定,同时还是我国离婚后抚养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明确离婚后抚养范围,主要是指将婚姻法中的“适当帮助”以明文条例表述出来,将其中的各个环节细化。例如:住房,物质,财产等。以方便离婚后抚养制度的顺利实施。而在抚养标准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以参考当事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经济收入以及精神状况。二是当事人抚养的子女是否年满18周岁。三是当事人享受福利金、补贴、经济帮助或养老金的情况。四是婚姻持续时间及其对受扶养方谋生能力的影响等等。在确定“帮助范围”的过程中,司法人员可以通过这些标准,制定每个月的抚养范围。

(三)增加补偿性的扶养。补偿性扶养主要是为了解决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教育、培训或收入能力作出贡献之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中的一方在接受教育时,则另一方除了要照顾家庭外,还要承担对方的受教育费用。一旦面临离婚,则没有接受教育的一方不仅牺牲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还有可能因为照顾家庭而失去了更多的就职机会。而补偿性的抚养制度,正是针对这一状况制定的。由此就需要在完善《婚姻法》的过程中,能够将补偿性的抚养制度添加进去,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离婚抚养制度的制定,不仅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依据,同时还能保护离婚后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基于制度中的缺陷,相信在有关部门的努力下,一定能得到完善。

【参考文献】

1.张翠娟.完善我国夫妻离婚后的扶养制度[J].安徽大学学报,2006

2.汪迪波.关于离婚后原配偶间扶养费给付问题研究[J].甘肃社会科学,2004

3.刘昕涛.论构建我国的离婚扶养制度———从比较民法的角度出发[J].法制与社会,2010

4.苏丽娜.试论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0

5.李俊.离婚后扶养制度的性质探析与检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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