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代表法》第五条探讨人大代表专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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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代表法》第五条探讨人大代表专职化
新《代表法》的第五条规定在法律上把人大代表兼职化固定,同时排除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可能性。
人大代表专职化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内在要求,有其建立的必要性。
但我国的国情,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以及人大代表自身的原因都阻碍了我国的专职化的建立。
为了逐步建立人大代表专职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即大力发展经济和教育,保持好人大与党的领导和谐统一,修改宪法和法律,适当减少人大代表的名额,提高代表素质,构建任职和离职保障机制。
标签:人大代表;专职化;阻碍因素;建立途径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3004102
新修改的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显然是要在法律上把人大代表兼职化固定下来,同时完全排除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可能性,这是《代表法》的缺憾。
现在通过立法方式禁止这种探索创新是毫无道理。
我认为人大代表专职化是必要的,也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做好准备。
1建立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必要性
按照标准的宪法学理论,专职代表制是与兼职代表制相对而言的,它是指议员或代表当选之后就要放弃原有职业而专门作为代议机关的人员履行职务的制度。
它意味着专职代表是职业政治家,不得兼任议员以外的其他公职,不得兼任社会兼职尤其是营利性职务,以议员或代表身份从事议会内外的政治活动。
早在2002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率先选出了两名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剑昌设立了自己的人大代表接访室;2010年6月,四川省罗江县试行县级专职人大代表制度。
三位新当选的专职人大代表,还在乡镇设立了自己的人大代表工作室。
这项改革旋即被誉为“民主宪政探索的一种有益尝试”。
1.1有利于更好的代表其选民的利益
专职代表更有时间和精力去行使宪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履行职责,提高了其代表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加强了人大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是代表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之一,可以及时将各项方针、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带到群众中,同时将群众的心声反映给党委、政府,能充分发挥依法参与各项决策的优势和作用,集中群众智慧,反映群众意愿,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人大代表专职化可以确保其成为真正的选民代表,人大代表专职化可以在制度制定上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可以打破强势主体利益的垄断,可以稳定社会并增强其所表征的民主意义。
1.2 有利于代表去官化和去私化,进一步实现分权制衡
首先代表专职化使干部代表减少了,代表的身份更为广泛。
这能够有更多的公民来参与管理。
实行了人大代表专职化,就能真正实现分权制衡,根本解决官员代表大会的问题,切实发挥人大代表的重要作用。
其次人大代表作为公意代表不能与私营企业家的身份混同。
目前私营企业家有人多人担任人大代表,市场经济下企业家参政会产生新的政企不分、公私不分,这会带来诸多的利益冲突并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利。
实行了人大代表专职化同时也有助于去私化,人大代表专职化可以确保其成为真正的选民代表,避免权钱结合可能带来的种种弊端,可以消
除权钱结合的制度安排、维护公平正义。
1.3有利于更好的履行监督职责
人大代表既是参与者,又是监督者。
要充分发挥代表自身作用,开展扎实有效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专门从事代表工作,能够使专职代表越发娴熟、恰当地运用手中权力,由专职代表组成的人大进而审议政府的财政预算,启动弹劾与罢免程序等做法有效监督和制约,有力地捍卫人大自身的权威。
使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决定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全力协助和推动政府行政工作,有效化解政府行政工作发展中的矛盾。
2建立人大代表专职化的阻碍因素
2.1我国的国情的阻碍
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首先目前我国发达城市、发达地区的教育水平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
但农村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教育水平教育条件与前者相比,差距还很大。
人大代表专职化要求要有很高的专业知识和水平,而教育水平偏低影响了人大代表的素质和其专业化水平的提高。
我国目前的教育满足不了人大代表专职化建立的需要。
其次我国目前的社会收入结构状况呈现的是“金字塔型”。
这种缺陷是容易形成贫富分化造成社会不稳定和不和谐。
建立人大代表专职化需要大量的财力,然而我国目前地方收入分配不均匀,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影响各个地方的代表专职化的设立。
有些地方比较富有,则有建立专职化的基础,而贫困地区则没有建立专职化的基础。
那么专职化建立的就很不均匀。
2.2党的领导与人大的关系的阻碍
在我国,是现有政党即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政权以后,由党领导人民建设国家,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中国革命的特点决定和确立了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实行领导,这是历史形成的。
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服从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的国情。
我们党通过发布党内文件,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之间贯彻党的会议决议、决定和指示,而人大的实际地位与理论地位,人大实际行使的权力与宪法赋予的权力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
根据我国党政体制,人大工作受同级党委领导,而且人大在组成上,党员代表占稳定的多数,人大要纠正党委的违法违宪行为,有较大的困难。
把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有机统一起来,人大与党的领导保持和谐统一是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的最重要的前提。
2.3人大代表本身因素的阻碍
(1)人大代表过多且素质过低,财政不堪重负。
全国人大代表最多时达3000多名,省级人大代表名额中,超过1000名的有6个省,800至999名的有13个省。
过分考虑广泛代表性,致使人大代表人数越来越多。
完全将其专职化是不可能的,国家财力也承受不起。
有的人大代表对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参政意识淡薄,缺乏积极主动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热情,光荣感强,责任感差,缺乏执行代表职务的主观愿望和内在动力,不能完全履行代表职责。
且人大代表中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专门人才所占的比例过低,难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2)人大代表离职后的保障机制缺乏。
人大代表经选举产生,不能实行终身制。
对于因年龄或落选而不能继续担任人大代表的,如何解决其日后的工作和生计,在实行专职化后不免让在职代表担心今后的出路问题而不能专注于岗位工作,必须建立相应的离职保障机制,以解决其顾之忧。
但建立离职保障机制在中国目前来说难度很大,除了财力还需要人力,牵动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各个领域。
2.4法律保障不够健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并没有与专职化相适应的法律保障制度。
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必然涉及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的,包括《宪法》、《组织法》、《代表法》等众多法律的修改与完善。
这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修订程序,非常耗时耗力。
因此实行代表专职化不是一个小变化,而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变革,涉及到国家权力的根本问题,这不是一蹴而就的。
3我国人大代表专职化建立的途径
3.1大力发展国民经济,为专职化的建立提供物质条件
人大代表专职化的有效实现必须有物质基础,需要巨大的财力作保障。
大力发展国民经济,提高国民的人均收入,逐步解决收入分配不均的现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导致地区收入差距的现象。
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增加了,建立代表专职化时财政就不会不堪重负了。
富裕的生活也是建立专职化的一种有效的途径。
3.2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为专职化的建立提供人才保证
教育是改革社会,推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解决这个矛盾的根本出路是加快科技进步,变沉重的人口负担为人力资源的优势。
在这一过程中,教育起着关键的作用:培养专业人才和提供知识贡献,促进科技进步;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再就业能力,适应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培养受教育者的创业精神和创业。
人大代表专职化需要代表具备高素质,需要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为代表的专职化的有效建立提供人才保证。
3.3保持好人大与党的领导和谐统一
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另外,《中国共产党党章》也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因此,党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由人大对党进行监督是符合宪政精神的。
因此党从政治上实行对人大的领导,人大从法律上对党组织进行监督。
这两者不是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
但目前人大对党监督职责的实际实施却尚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人大对党的监督应主要限于党的工作中涉及社会管理方面的内容。
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
为了把党的领导与执政法治化,并使我国人大对党的监督有法可依,我国政党立法也应及早谋划。
可以是完整的政党法,也可以仅就执政党与人大或与政府的关系,制定单行条例。
保持好党的领导与人大的和谐统一,才有效建立人大代表专职化。
3.4宪法和法律应当对人大代表专职化作出规定
我国宪法只规定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作出规定,这个规定没有涉及兼任其他社会职务是否禁止的问题,对于一般代表是否允许兼职,宪法未作规定。
修改宪法,将人大代表专职化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基本内容。
3.5构建人大代表任职和离职的保障制度
代表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制度。
但从适应代表制度发展完善的需要和远景来看,任职保障仍有不足,具体包括:一是薪金保障,专职的人大代表需要薪金作为保障;二是办公条件的保障,在实行专职议员的国家中,议员都有专门的办公场所;是经费保障,各级财政应安排人大代表活动的
专项经费,充分保障人大代表职责的履行。
离职保障是为解决专职人大代表后顾之忧的一项重要举措。
国家如果只规定人大代表的专职制度而不建立离职保障制度,则必然会使人大代表心有旁骛,不专心致志于代表职务,甚至因担心自己的将来的出路而不愿意竞选人大代表。
为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对于因落选同时又未达到退休年龄而离职的人大代表的安置,拟采取回原单位,由原单位予以安排新的工作的办法加以解决。
另外,对于在当选前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大代表在离职后,可以由国家拨付一定的资金并确定适当的标准予以安置。
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是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途径,尽管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还存在着许多难题,但它却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
我们应积极借鉴各国的经验,逐步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充分发挥人大制度的优越性以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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