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大代表的专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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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代表法》第五条探讨人大代表专职化

从《代表法》第五条探讨人大代表专职化

新修改 的代表法 第五条 规定 :代表 不 脱离 各 自的生产 的政企不分 、 私不分 , “ 公 这会 带来诸 多 的 利益 冲突并 利 用职 和工 作 。代表 出席 本 级人 民代 表 大会 会 议 , 加 闭 会 期 间 权 为 自己谋 利 。实行 了人大代 表专 职 化 同时也 有 助于 去私 参 统 一 组 织 的履 职 活 动 , 当安 排 好 本 人 的 生 产 和 工 作 , 先 化 , 应 优 人大 代表专职 化可 以确保 其 成 为真正 的选 民代表 , 免 避 执 行 代 表 职 务 。 显 然 是 要 在 法 律 上 把 人 大 代 表 兼 职 化 固 定 权 钱 结 合 可 能 带 来 的 种 种 弊 端 , 以 消 除 权 钱 结 合 的 制 度 ” 可
全力 协 助 和推 动 政 专职代 表是职业 政治家 , 不得 兼任 议 员 以外 的其他 公 职 , 不 定本 区域经济社 会 发展 中 的重 大 问题 , 府 行政 工作 , 有效化解 政府行 政工作 发展 中的矛盾 。 得兼任 社会兼 职尤其 是 营利 性职 务 , 以议 员 或 代 表身 份 从
专职化 , 能真正实 现分权 制衡 , 本解 决 官员 代表 大 会 的 情 。我 们 党 通 过 发 布 党 内 文 件 , 求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之 间 贯 就 根 要
问 题 , 实 发 挥 人 大 代 表 的 重 要 作 用 。 其 次 人 大 代 表 作 为 彻 党 的 会 议 决 议 、 定 和 指 示 , 人 大 的 实 际 地 位 与 理 论 地 切 决 而 人 公 意 代 表 不 能 与 私 营 企 业 家 的 身 份 混 同 。 目前 私 营 企 业 家 位 , 大 实 际 行 使 的 权 力 与 宪 法 赋 予 的 权 力 之 间 存 在 较 大 人 而 有人多人 担任人 大 代 表 , 场 经济 下 企业 家 参 政 会 产 生新 的 差 距 。根 据 我 国 党 政 体 制 , 大 工 作 受 同级 党 委 领 导 , 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的切入点——代表专职化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的切入点——代表专职化
去密切 联 系群众 。

( ) 一 目前 我 国实行 人 大代 表专 职制 的 限制性
因素
实 行人 大代 表专 职化 牵 涉到 人 大制 度 内部 和 其 他外 部制 度 的改革 。注 定 了人 大代 表 专 职化 是 个 渐进 、 杂且 长 期 的实 践 过 程 , 复 目前 看 来 , 实 1 财政 问题 。在 兼 职 代 表 制 下 , 表 有 自己 . 代 现这种 制度 主要 面 临 以下 制约 因素 :
里的先进工作 者 , 比如体 育 明星 、 乐 明星 、 娱 科技标
作者简介 : 张丹丹 , , 女 安徽 濉溪人 , 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 院 2 1 0 0级政治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Leabharlann 9・ 兵甚至农 民等等 。他们虽 有 自己的特 长 , 难保 但很
证他们都懂 政 治 、 律 , 至 有些 人 大代 表 连 人 大 法 甚 制度都不 了解 , 只是作 为 “ 表 ” 开开 会 、 代 来 听听报
能 的充 分发 挥

征 , 负着 为选 民尽 责 尽 职 的 光 荣使 命 的他 们 拥 肩
有一 定 的权 利 。虽然 我 国法律 规定 了选 民可 以在
人 民代表 违反 法 律 或 者 不 能 正 确履 行 职 权 时 , 有 权撤 销 自己选 出 的代 表 , 法 律 并 没 有对 此进 行 但
告, 因而无法 真正地行使好作 为人 民代表 的职责 。 ( 兼 职人 大代表 很容 易逃 避选 民 的监 督 四)
他们 通常视 人大代 表 为一 种荣 誉 或身 份 的象
( ) 行人 大代 表专 职化 有利 于提 高代 表 的 三 实 综 合 素质并 且 优 化 人 大 的组 织 结 构 , 进 人 大功 促

人大代表能否专职化

人大代表能否专职化

人大代表能否专职化职业化使人大代表可以专心致志,将议政作为自己的职业,听取民意,反映民情,审议法案,而不是忙于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将参加人大会议作为一种学习甚至是休息。

人大代表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组成成员,是代表全体公民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制定国家法律。

而完成这一工作,仅靠各地代表匆匆从天南地北地赶来,听听专家委员会的汇报是远远不够的,且各地代表知识背景差异极大,决策难免流于形式。

从人大代表职业化这一命题还必然可以导出人大代表的非官僚化。

这里的非官僚化是指人大代表不得由一府两院的官员充任。

这是人大代表职业化的一个当然推论。

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不能同时充任两项公职,负责两项相互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职责。

现在,全国人大代表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各级政府官员或“两院”工作人员。

代表作为监督者,政府官员作为被监督者,两者是相互矛盾的,甚至是互不相容的。

将双重身份集于一体,怎么能够很好地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如果提出种种不满意,那不是等于说自己作为政府官员没有把工作做好?再者,下级官员又怎么能够审议上级的工作报告?大量一府两院官员充任人民代表,导致人大会议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干部会议,借用董必武的一句话就是“人代会与干部会混着开”。

建国之初,董必武就曾批评道:“不错,干部会开得好可以解决许多问题,干部会也是我们推动工作的主要方式之一。

但干部会不能代替人民代表会议。

譬如县干部会决不能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而选举县人民政府委员会。

我们干部会更不能像人民代表会议一样代表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

我们说我们是人民代表会议制的国家,但我们决不能说我们是‘干部会议的国家’。

把人民代表会议和干部会议混着开,变成‘一揽子会’,这也是不对的。

人民代表会议是政权机关,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机关,干部会仅是推动工作的方式。

不能把这两个会合在一起开。

人民代表会议开会可以邀请干部列席,但人民代表在会议上有表决权,列席的干部却无表决权……”人大代表专职化,现实所需,势在必行。

浅谈人大代表的专职化

浅谈人大代表的专职化

浅谈人大代表的专职化论文关键词:人大代表兼职缺陷代表素质保障制度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政治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大代表专职化是我国人大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本文尝试性的对人大代表兼职化的缺陷进行描述,并对人大专职代表所应具有的素质以及对专制代表的工作保障制度进行简单的探索。

一:人大代表兼职的缺陷1:开会时间短,工作时间匮乏相对于西方国家的专制议员来说,我国的人大代表几乎全是兼职的,也就是说,人大代表只是代表们兼任的身份,他们本身还在各自的部门和单位从事着各种工作。

只有在每年举行人民代表会期间,代表们才会聚集在一起,进行对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和各项法案议案的提出和表决。

也正是考虑到代表们在本身单位的工作情况,每年的人民代表大会会期被压缩得很短。

而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人大代表们要对繁多的法律、议案、报告进行审议、表决,在缺乏深思熟虑及充分信息的情况下对、大政方针等国家的法律做出决定,明显是不妥当的。

2:代表中领导过多,代表职能不能有效履行在我国,相当大比率的人大代表都是各部门的领导,地方人大中这种现象尤为突出。

众所周知,各个阶层的人总是为自身阶层的利益服务的。

如果决定国家大政方针的代表中某个阶层的人过多,对其他阶层形成了相对优势,那么国家的大政方针就会朝有利于该阶层的方向偏移。

从而激化阶层对立和冲突。

当前我国人大代表中领导过多,普通工人和农民的代表数量就相对较少,本来就属于相对弱势群体的工人和农民的利益就更容易被忽视,在利益分配时所得到的就会远远小于他们所期望的。

而合理的诉求途径又被官员控制的话,那么就会使更多的工人和农民中精英游离在我们政治体制之外,造成官民对立和冲突的加剧。

我国的人大同时也是我国的政府监督机关,如果代表中官员过多,就会形成自己监督自己工作的局面,只是人大的监督权被弱化甚至虚化。

3:兼职代表的工作积极性不高,自主性不强由于人大代表还在自己单位从事各种工作,一般来说是领导工作,本身的时间较紧,工作压力较大。

浅析人大代表的专职化

浅析人大代表的专职化

浅析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

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对人大代表兼职制度提出了新要求。

人大代表专职化并不是我国人大体制改革的唯一路径选择,文章以当前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存在的困境为出发点,汲取人大代表专职制的一些合理思想内核,对实行专职化的途径以及相关的制度建设做深入的探讨,探索兼具科学性及可行性的路径。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人大代表;专职化一、兼职代表制设计的初衷人民代表大会是组织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适当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

根据宪法和法律,人民当家作主是通过人大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来实现的。

在我国,除了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部分专职组成人员外,大多数代表都是兼职的,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的一个显著不同。

我国实行兼职代表制,既受到了外国的影响又有自身的考虑。

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议行合一”,在很长一段时间被奉为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机关的经典组织原则。

“议行合一”最早是法国著名资产阶级思想家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阐述了“议行合一”的政权思想:“从立法者比任何人都清楚法律应该如何执行和怎样解释看,人们所能有的最好政体莫过于把行政权和立法权结合为一体的政体,这种政体就是民主制政体及全体人民都是行政官或司法官那样的政府,但是这种民主制只适应小国。

”在实践中,列宁力求准确按照马克思的“议行合一”原则建设苏维埃,苏维埃既是制定法律的机关,同时又是实施法律的机关。

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主要是效仿原苏联的“苏维埃”代表制度,但也结合自身,我国实行兼职代表制的深层原因,是使人民代表始终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不脱离实际、不脱离群众。

二、人大代表非专职化存在的不足(一)代表没有充足的时间履职我国人大代表绝大多数都是兼职的,这就决定了代表机关不能开太长的会,就拿我国全国人大为例,第一届到第十届全国人大,会期最长的为26天,最短的仅5天,全国人大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每次15天左右;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6次,每次4天左右,两者加在一起全年也不到40天。

我国人大代表专职化可行性分析及实现途径

我国人大代表专职化可行性分析及实现途径
的 时 间 很 少 , 去 听 取 报 告 , 议 、 论 的 时 间所 剩 无 几 , 除 审 讨 对
同 时 , 大 代 表 是 一种 职 务 , 与 代 表 原 来 的丁 作 可能 有 联 人 是
系又可能有 区别的一种 职务 , 就是说 , 这种 角度看 , 也 从 人 大 代 表 是 双 重 身 份 。 在 不 同 的 场 合 , 大 代 表 应 以相 应 的 人 身 份 m 现 , 不 能 两 者 不 分 或 两 者 共 存 。但 现 实 却 并 非 如 而 此 , 些 身 为 领 导干 部 的 代 表 在 履 行 代 表 职 责 时 常 常 以 领 有 导的 身份 、 口吻 发 言 . 表 指 示 , 成 身 份 的错 值 。有 的 代 发 造 表 则 在 履 行 责任 过 程 中 从 事 与 T 作 有 关 的 活 动 , 代 表 的 用 身 份 为 工作 或个 人 谋 取便 利 与 利 益 。人 大 代 表 们 常 常 在 本 职 工 作 与人 大 代 表 ] 作 之 间徘 徊 , 往 往 还 是 以 本 职 工 作 二 但 为 中心 , 而 不 能 良好 地 协 凋 自身 的两 大 角 色 , 能 真 正 地 从 不 履 行 其 人 民代 表 的职 责 。
兼 职 代 表 制 度 下 , 下 三个 方 面 的监 督 有 待 加 强 。 以 1 选 民对 人 大 代 表 的监 督 。选 民与 代 表 是“ ” 流 ” . 源 与“ 的 关 系 , 系 选 民 是 代 表 的 法 定 义 务 和 职 责 。在 兼 职 代 表 联 制 度 下 , 表 与 选 民 的联 系 不 强 , 成 客 观上 选 举 人无 法 有 代 造 效 地 联 系 人 大 代 表 , 时 映 相 关 意 见 , 就 不 能 及 时 有 效 及 也

论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及其专职化

论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及其专职化

论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及其专职化作者:左群李宁来源:《老区建设》2008年第18期[提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已不太适应我国的人大制度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因此,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推行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是促进我国人大制度改革的一条尝试途径。推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有利于我国同先进国家的议会制度相接轨,有利于充分发挥人大的功能,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可以通过立法、培训、专任、监督等途径来实现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兼职制;人大代表专职化[作者简介]左群(1970—),男,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赣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李宁,赣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学生。(江西赣州 341000)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是由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五十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途径。但是,我们在看到人大制度发挥了重大作用的同时,必须充分认识到我国人大制度还不够健全,在一些具体制度方面还存在着缺陷,比如人大代表兼职制的问题。在当前社会利益关系调整,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群众对人大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提出了越来越强烈的呼唤。一、我国现行人大代表兼职制度的现实分析我国实行的是人大代表兼职制度,代表的构成有相当一部分代表是各级政府的官员,也有相当一部分代表是在各行各业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还有相当一部分代表是因为考虑到广泛性而被推荐的人员。这种管理制度,有其合理性,但在某些方面也存在局限性。(一)不利于强化代表意识代表意识如何,对于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把国家权力机关建设成人民的权力机关,是至关重要的。我国的人大代表都是兼职,除了代表职务外,各自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这就造成了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社会职务的矛盾。多数代表将本职工作视为决定前途的“主业”,而将代表活动视为“副业”。他们大多数是各行各业的骨干,并且要承当繁重的党务、政务及企业生产等工作。客观上,这些代表必定把本职工作摆在首要位置,而代表工作只能放在次要的位置。特别是当代表活动与本职工作发生矛盾时,他们的角色定位上不可避免的倾向于工作岗位,而不是代表职务。由于他们更多的是服从于本职工作,因而难以形成代表活动的向心力,时常出现活动参加率不高,提出建议质量不高的现象。即便是在人代会期间,许多人大代表也摆脱不了工作角色的影响,在他们的潜意识里,本职工作可能比人大会议更为重要,于是审议发言常常成了工作汇报,开会期间还要完成大量的工作,开会间隙同样抓紧时间做些本职工作,有的甚至不安心参政议政,借人大会议的机会跑资金、跑项目、跑领导,搞公关活动。人大会议成了部分代表交流本职工作经验的好场所,或直接就是原工作场地的延伸。可以说,他们的敬业精神无可厚非,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代表角色特征弱化和代表意识薄弱的突出问题。(二)不利于代表素质的提高在当今中国,公民受教育程度依然表现出极大的不平衡,导致公民之间的素质差异甚为明显。人大代表并非给予称号就谁都能当,而是需要有相应的素质来匹配的,即履行代表职责所必须具有的内在品质和能力。人大代表需要有较高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思想觉悟,需要充分和正确的掌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法规、国体政体、权力机关的工作程序、监督的方式方法、议案建议的提起等许多方面的知识和行使监督、评价、决策的能力。代表素质的高低,不但影响着代表作用的发挥,而且影响着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水平。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来,我国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水平是高的,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大代表文化水平低,参政议政能力差,责任观念和法律观念不强,认为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称号”,只是开开会,举举手,投投票,没有什么硬性任务,也用不着学习各种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政治理论。经常在思想政治上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缺少主动行使权利的激情,在履行代表职务上力不能及,不懂监督,不会审议,议案建议质量不高。这种状况的结果,是代表行使权力的质量下降,不能充分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和要求。这些代表对代表的职责和作用的认识没有真正提高到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对代表职务也是很难胜任和尽职的。(三)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监督机制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从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代表人民的意志对行政,司法,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的职权,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的。人大代表本来就需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政府运作,如果人大代表有一定比例的政府官员存在,势必形成自我监督的状况,这样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功能便无法显现。从我国目前人大代表的分布情况来看,人大代表来自于各行各业,其中就包括了来自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代表。无论是来自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代表还是来自非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代表,都可以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参与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然而,如果让来自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代表参与监督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就会导致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况发生。正是由于以上的原因,“迄今为止,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宪法监督还一次都没有实施过,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这是很不妥当的,它不利于人大监督机制的建设,不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四)不利于人大代表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为广大人民群众以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选举出来的能够代表人民利益的特定群体,必须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能够多方面地体察民情,洞察民意。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是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和时间来面对这份工作的。由此看来,把它作为一种职务并不过分,而且需要有一种专门的体系去规范和保障它,以保证人大代表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但是,我国人大代表制度实行的是兼职制度,代表在本职岗位上已经承担了大量的本职工作,很难再有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去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即使想做的话,也只能业余去做。由于是兼职,代表所能运用的资源非常有限,精力投入少,时间投入少,与选民的接触少,了解的民情也很有限。相当一部分代表由于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去调查研究,代表们对人大所要通过的法律法规,对所要审议的工作报告往往是在不太了解的情况下草草参与表决,在需要他们发表真知灼见的时候难以提出有建设性和创造性的意见,既没有认真把好审查关,没有表达自己真实的意见。这就让人大代表的职能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由此可见,我国长期实行的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已不适应我国的现实状况,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民主法制的进程。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而推行人大代表专职化则为完成这一任务提供了一个有效途径。二、推行人大代表专职化,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指出,“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重要内容。而人大制度的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国情和实践经验,人大代表专职化可以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种选择和尝试。我国的改革开放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我国进入了一个高度复杂的分工精细的社会。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新内容、新要求为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为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提供了条件。2003年作为落实十六大报告“要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意见的具体措施,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首次设立了二十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委员。这可以看作是我国推行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初步尝试,也可以看作是我国人大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标志。(一)推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有利于充分发挥人大的功能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可以减少代表人数,使人民代表大会更高效灵活的运行以提高人大的工作效率;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可以增加代表的精力和时间,使代表具备应该具备的各项条件以提高人大的素质水平;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可以明确代表职责,使人民代表大会避免出现自己监督自己或下级监督上级的状况以提高人大的监督力度,把我国垂直领导制下的“垂直监督”转变为“平行监督”。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可以将一批职业的管理家、政治活动家吸引到人大代表中来实现人大代表由“先进劳模型”向“政治科学型”的转变以增强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从而使整个人大的功能得到全面和充分发挥。(二)推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一个现代化中政治体系的安定,取决于其政党的力量。一个强大的政党能使群众的支持制度化。政党的力量反映了大众支持的范围和制度化的水平。凡达到目前和预料的高水平政治安定的发展中国家,莫不是拥有一个强大的政党。”我国五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可以使代表充分行使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可以使代表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广泛地反映民意,密切的联系政府和人民,为党和政府的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民意基础,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可以加强对党和党员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监督,这不仅有利于减少政治腐败,保持党的先进性,更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作用,从而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要在短时期内全面实现人大代表专职化是不可能的,因为它受到我国现行政治制度,法律法规,国家财力,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制约。专职化的实施是一个长期而又系统化的过程。三、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路径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体制的缺失与漏洞在所难免,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在为我国民主化进程带来机遇的同时,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我们既要勇于探索和实践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工作,也要通过对人大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来保证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一)明确专职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和职权人大代表的专职化不是一般的社会问题,而是涉及到国家政治制度的重大问题。因此,对专职代表的设定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我国的《代表法》是把代表兼职作为立法基础的,这在当时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要求的,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的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仅靠兼职代表的觉悟来完成职责,是很难满足社会发展对人大代表这一职务的要求的。要实现人民代表的专职化就必须对我国现行的《代表法》,《选举法》,乃至于《宪法》做出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为人大代表专职化提供法律保障。要从法律角度把专职化人大代表作为一种政治职务来进行规范,要明确专职代表的产生办法,确定专职代表在社会生活中的性质和地位。人大代表专职化,就是要把人大代表作为一种专门的职务,并且需要有一种相应的制度化的体系去规范和保障这种职务。对产生出来的专职代表,要规定其必须辞去一切其他工作和职务,专心专职从事人大的工作。由国家财政参照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标准给每个人大代表发放工资,并提供专项调研经费,为代表提供经济保障;设立专门的办公室,配备专业的调研助理,为代表提供办公保障。这样一来,无论是在开会期间还是闭会期间,专职代表都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可以去联系选民,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全面真实地了解民意,反应民意;可以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增强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可以更好的去完成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工作。有了法律的保证和制度的规范,才能真正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二)对专职代表进行专业的培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大代表这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关系。但归根到底,还是人员决定制度,广大人大代表的素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巩固和完善的主体力量,是这一制度的效能得以充分发挥的关键所在。人大代表是人大的基本组成部分,提高人大代表素质是树立人大权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必然对代表的素质提出可更高的要求。要提高代表的素质可以通过组织培训的方式来解决。我国人大以及政府机关的设置和运行程序,人民代表大会的开会程序,为了了解民意而必备的调查研究方法,甚至议案和建议的写作方法等等,这些都是人大代表需要掌握的“职业技能”。所有的专职代表都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学习履行人大代表职责所必需的相关业务知识,了解工作的相关程序,培养工作能力,使代表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都得到提高,从而尽快的进入角色,适应工作的需要。(三)建立人大代表监督机制对专职人大代表的行为和工作要进行监督。开展监督工作,制度是保障。关于监督机制近几届全国人大的历次会议上,都有不少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议案。二OO二年八月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监督法草案,但我国监督法还未正式出台。根据我国国情,我国可以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议会议员专职化的经验,在建立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工作上,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建立代表的责任追究和惩罚机制。我国的《代表法》有必要将具体的惩罚和责任追究法定化。比如,法国就要求议员要勤勉工作,否则将会受到惩罚处分。议员要遵守议会正常工作秩序,否则要受到纪律制裁等。其次,建立届中辞职制度。对一些无法胜任代表职务的代表,一些“无为”和“不为”的代表,允许其在届中辞职。再次,对终止代表资格的情形做出更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两次未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终止其代表资格”。但事实上,代表因故不出席会议都会被批准。有的代表在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从未发过言,也没有提出过议案,其履职行为仅限于参加选举和表决,成为“哑巴代表”、“举手代表”。再有,有代表因患重病几次不能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己又不主动辞职。这些都属于终止代表资格要考虑的范围。建立健全代表监督机制,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使专职代表受到广大群众的监督,提高人大代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代表提高代表意识,密切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使代表对人民负责,从而更好的代表人民参政议政。[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2]李忠.宪法监督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党的十六大报告[N].中国证券报,2002-11-18.[4]陈文军.大陆政改切入点:人大代表专职化[J].凤凰周刊,2005,( 26).[5]李嘉晓,秦宏.专职代表及其优势[J].凤凰周刊,2006,(8).[6]亨延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89.[责任编辑:徐永祥]。

浅谈人大代表专职化

浅谈人大代表专职化

浅谈人大代表专职化作者 : 丁怀强张宝龙发布日期:2009-04-2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随着江泽民同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基本方略的提出,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下的代表履行职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人民群众关于强化代表素质,增强代表履职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代表职责作用的呼声越来越高,笔者认为,人大代表能否实现专职化值得商榷。

《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这已经明确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权体系和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其职责和作用已经构成了各级人大的主体和工作基础。

但在实践中,代表表现如何,我们有目共睹,且不说“会议代表”、“挂名代表”、“领导代表”、“哑巴代表”等称谓是否准确,而代表在履行职责中实绩突出的并不多见却是不争的事实,分析代表在政治生活中作用发挥不够的主要原因,笔者以为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和地域、职业的制约,影响了代表职能作用的发挥。

代表法把代表兼职作为立法基础,在当时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要求的,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的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加强,仅靠兼职责者的觉悟来兼而行之,就很难满足社会发展对人大代表这一职务的要求,主观上代表工作的制约机制还不健全,如闭会期间代表如何行使权利代表法不明确,仅靠各级人大在工作实践中的不断探索,随意性很强。

客观上广大代表分布地域和从事职业广泛,决定了代表履行职责的局限性,使得各级人大很难组织代表开展各种活动,广大代表更难于拿出更多的精力执行代表职务。

二是兼职代表履职环境不够理想,影响了职能作用的发挥。

一些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兼职代表,在反映本选区选民意愿时承担着双重身份,既是受益者,又是监督者,由于受到部门利益、自身利益的诱导和周围环境的制约,其自身很难做到二者协调统一,履行职责时往往会避重就轻,更不会把本单位本部门的问题披露曝光,给自己惹上麻烦,从而使选民的利益得不到维护,甚至错位。

论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

论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

《人大研究》2012年第12期(总第252期)□罗述勇论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人大制度研究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大代表、委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体。

尽管法律上没有“专职”和“兼职”之分,但在现实工作中,人大代表均实行“兼职化”,人大常委会委员也存在专职、兼职之分。

关于人大代表和委员应该实行专职化还是兼职化的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看法和意见。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兼职化有利于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这已为实践所证实,应该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而将部分委员兼职化,把常委会也搞成一个在结构上与代表大会雷同的“小代表大会”,则是不妥的,值得商榷的。

一、委员专职化是人大常委会的应有之义何谓专职委员?从各地的情况来看,大家的理解是不完全相同的。

一些地方的做法是,专职委员就是除委员外不兼任其他任何职务,即“寡委员”。

笔者认为,所谓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简而言之,就是要求其在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期间不再在人大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社会组织担任任何职务或从事具体工作,并且运用政府财政建立专职委员的经费账户,使他们既有时间和精力、也有条件专门从事人大工作,一心一意、不偏不倚地履行好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

委员专职化,是人大常委会的应有之义。

首先,从设立常委会的目的来看。

众所周知,1954年建立人民代表大会时,全国人大设立常委会,地方人大是没有常委会的。

其理由,就是刘少奇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讲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繁忙,当然不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能够相比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这方面的职权。

而且越是下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因为地区越小,就越易于召集会议。

所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需要在人民委员会之外再设立常务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同时也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机关的职权。

实现人民代表专职化的路径分析

实现人民代表专职化的路径分析

2010年第3期(总第78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32010(Sum N o.78)实现人民代表专职化的路径分析张镝(东北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150010)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兼职代表制的局限性和弊端日益凸显,难以满足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人民代表专职化已是大势所趋,但在我国,实现人民代表专职化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一过程有赖于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选举制度、代表素质、保障机制、监督机制以及法律架构方面入手,可找到我国实现从兼职代表制向专职代表制转变的路径。

关键词:专职化;兼职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图分类号:D F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3-0007一04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特征就是人大代表兼职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兼职代表制的局限性和弊端日益凸显,难以满足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人民代表专职化已是大势所趋。

然而,理想只能引导现实,但却代替不了现实。

在我国现有的条件下,全面推行专职代表制还显得操之过急,它的实现需要具备各种条件,这样才能保证它的作用得到有效的发挥。

一、我国人民代表制的现状和弊端1.我国人民代表制的现状(1)选举方式没有实现直接选举。

由于特殊的历史国情,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以间接选举为主的选举方式。

我国《选举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这种多层间接选举,容易模糊代表和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使人民难以有效地监督自己的代表,也就更难罢免代表了。

当今中国,人大代表应该VS不应专职化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人大代表应该VS不应专职化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人大代表应该VS不应专职化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反方辩词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代表反方第一辩,认为人大代表不应该专职化。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问题,人大代表的职责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而不是成为政府的一份子。

如果所有人大代表都专职化,那么他们就会失去代表人民的本质,成为政府的一部分,这将严重损害人民的利益。

其次,专职化会导致人大代表的职业化,从而形成一种政治利益集团,这将妨碍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从而损害人民的利益。

最后,专职化也会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因为专职化需要提供高额的薪水和福利,这将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降低政府的效率。

反方辩词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代表反方第二辩,认为人大代表不应该专职化。

首先,专职化会导致人大代表失去与人民的联系,从而导致人大代表无法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

人大代表应该是普通人民的代表,他们应该了解人民的需求和利益,而专职化会让他们远离人民,失去对人民的了解。

其次,专职化也会导致人大代表的素质下降。

如果所有人大代表都专职化,那么他们就会失去与社会的联系,从而无法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素质,这将导致人大代表素质的下降,从而无法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

最后,专职化也会导致人大代表的权力滥用。

如果所有人大代表都专职化,那么他们就会成为政府的一部分,从而容易滥用自己的权力,损害人民的利益。

反方辩词三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代表反方第三辩,认为人大代表不应该专职化。

首先,专职化容易导致人大代表的利益脱离人民的利益。

人大代表应该代表人民的利益,而不是自己的利益。

如果所有人大代表都专职化,那么他们就会成为政府的一部分,从而容易脱离人民的利益,损害人民的利益。

其次,专职化也会导致人大代表的职业化。

如果所有人大代表都专职化,那么他们就会成为一种政治利益集团,从而妨碍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从而损害人民的利益。

最后,专职化也会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

关于人大代表专职化问题的理论思考张宏伟

关于人大代表专职化问题的理论思考张宏伟

2012年4月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Apr.,2012第30卷第2期JOURNAL OF SOCI AL SCIENCE OF JIA MUSI UNIVERSI TYVol.30 No.2关于人大代表专职化问题的理论思考张宏伟(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黑龙江佳木斯154007)[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和国际国内环境的不断变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暴露出了一定的弊端。

近年来理论界也从不同的视角对人大体制改革、改变人大兼职代表制度现状、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制度等问题进行了系列探讨。

笔者认为当前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条件、时机尚不成熟,人大代表专职化并不是我国人大体制改革的唯一路径选择,但可以从当前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出发,汲取人大代表专职制的一些合理思想内核,为人大制度改革提供一些理论借鉴。

[关键词]人大代表;专职化;体制改革[中图分类号]D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882(2012)02-0022-0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制度形式。

这一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政原则,具有真正的广泛的代表性,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和国际国内环境的不断变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暴露出了一定的弊端。

近年来理论界也从不同的视角对人大体制改革、改变人大兼职代表制度现状、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制度等问题进行了系列探讨,笔者认为当前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条件、时机尚不成熟,人大代表专职化并不是我国人大体制改革的唯一路径选择,但是可以从当前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出发,汲取人大代表专职制的一些合理思想内核,为人大制度改革提供一些理论借鉴。

一、当前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1.人大代表工作易流于表面由于兼职人大代表均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其工作重心在原工作岗位,每年各级人大的会期一般很难超过两周,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还要审议诸多的工作报告,审议重要的法律、法规,再加上本职工作之外个人精力毕竟有限,很难有较多的时间对于相关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这就很容易造成人大代表对相应的报告和法律法规缺乏深入认识,很难形成对这些重大问题的理性认知,往往是从表面上、从自身工作的角度进行审议和表决,缺乏全局视野,缺乏通盘考虑,缺乏对所审议的重大决策可能对社会、对人民群众利益所带来的各种影响的科学分析,往往造成在人大工作期间履职的形式化,使人大代表工作流于表面,很难细致深入。

当今中国,人大代表应该还是不应专职化?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人大代表应该还是不应专职化?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人大代表应该还是不应专职化?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反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主持人、评委们、各位观众:我们反方辩手认为,在当今中国,人大代表应该不应专职化。

首先,我们认为人大代表不应该专职化的原因是其代表性质决定了其应具备多元化的背景和经验。

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利益的重要角色,他们应该具备广泛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站在不同的角度思考和代表不同群体的利益。

如果所有的人大代表都专职化,就会造成代表身份的单一性,缺乏多元的代表性,无法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

其次,专职化可能带来代表与人民的疏离。

如果人大代表专职化,大部分时间都花在了处理政务上,就会与人民接触越来越少。

人大代表应该时刻倾听人民的声音、关注人民的需求,这样才能真正代表人民。

专职化可能使得代表们渐行渐远,无法真正了解社会的真实情况,无法适时回应人民的期待。

最后,专职化可能引发“官僚化”问题。

专职化的人大代表对政务处理更加专业化,但也容易造成代表们与政府的利益捆绑,丧失独立性和公正性。

代表们可能成为政府的“宣传员”,而不是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

专职化还可能导致人大代表成为一个职业,让权力的运行更加倾向于个人的私利而非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反方认为,在当今中国,人大代表应该保持非专职化。

这样才能确保代表的多元性、代表与人民的紧密联系以及代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谢谢!反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主持人、评委们、各位观众:我是反方辩队的二辩,我将进一步阐述为什么当今中国,人大代表应该不应专职化。

首先,我们应该看到,专职化的人大代表可能会导致更大的财政压力。

专职化需要为代表们提供一份合适的薪水以及其他福利,这将需要国家耗费大量的财力。

特别是在当前中国面临的经济压力下,我们应该把有限的资金用于更有迫切需求的领域,比如教育、医疗等。

因此,不专职化反而更加经济合理。

其次,专职化可能会增加腐败的风险。

专职化的人大代表将身处政治中心,掌握一定的权力和资源。

略论我国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模板

略论我国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模板

略论我国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既有制度上的建构,又有观念上的转变。

因此专职化的实施措施也就是综合体系。

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湖南省代表团提出的首份议案就是要求设立专职人大代表。

该议案认为,目前的兼职代表有自己的工作单位和任务,人大会议结束后,各级代表都回到了自己的单位,没有更多时间、精力、财力去体察民情、民意,了解本地区各方面的情况。

即使在开会前收集了解一些情况,也仅限于本行业、本单位,没有全局性。

代表想全面了解各方面的情况,也无足够的时间、财力和物力保障。

因此,设立专职代表,可以使代表集中精力深入基层,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分布在不同区域的人大代表通过互通信息,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情况。

对于人大代表的专职化问题,理论界已经提出不同的意见。

然而,作为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有关这一方面的议案则是第一次。

这也说明人大代表的专职化问题已不仅仅停留在学术界的讨论,更重要的是身临其境的人大代表已经认识到兼职化所带来的各种弊端。

那么,人大代表的兼职化会带来哪些弊端?而要实行专职化又应当如何操作?本文试图在这些方面作些探讨。

在进行具体的论述前,先了解国外有关议员专职化的情况。

国外有关议员专职化的特点就世界各国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来看,有的属于专职的议员,有的属于兼职的议员。

但从现代国会制度发展的要求上看,实行议员的专职化是一种普遍趋势。

在已经实行专职化的国家中,以美、英、法、德等国最为典型。

总括这些国家的做法,其议员专职化制度体现出这样几个特点:第一,用宪法将议员的专职化固定下来,使之成为一项基本制度,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违反。

如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当选任期内,不得被任命担任在此期间设置或增薪的合众国管辖下的任何文官职务。

凡在合众国属下任职者,在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一院议员。

”瑞士联邦宪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联邦委员会委员以及由联邦委员会任命的官员,不得同时兼任国民院议员。

人大代表应该专职化 一辩稿

人大代表应该专职化 一辩稿

人大代表应该专职化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我方的观点是,人大代表应该专职化。

人大代表经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人大代表专职化是指以代表职务为职业、以人大工作为主业,不再担任其他实质性的行政或社会工作职务。

人大代表有学习党政方针、听取及反映民意、审议议案等诸多职责,而专职化可以极大地增强人大代表的政治责任感,使他们专心致志地履行好代表职责,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首先,人大代表专职化可以充分发挥其代表的重要作用。

资料显示,全国人大代表每年用在代表职务上的活动时间仅有20天,其中开会15天,与选民沟通的时间不足5天,省级及以下用于工作的时间更是少之又少,若要充分听取民意则需要大量占用代表们的休息时间,本职工作的压力使绝大多数的代表难以做到。

而专职人大代表有了明显增长的审议发言时间,从而可以对社情民意的了解和掌握更充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密切。

专职化还可以使人大代表能够有足够的精力学习必要的知识,从而大大降低了人大代表在尚未看懂政府财政预算报告之时就匆匆表决通过的可能。

其次,人大代表专职化可以让代表与官员划清界限。

党政干部在各级人大中都占有相当的比例,而人大代表的各项职责中包括一条监督政府的工作,这就产生了自我监督的矛盾。

要想让他们为限制甚至取消自己既得利益的法规投赞成票,形同让他们拿自己的指头捣自己的鼻子,实在有点难为他们了。

而专职人大代表脱离官员身份的束缚,可以站在更独立的立场上更自由地发言、去观察和概括公众的利益诉求,从而更吻合公众的实际需要。

人大代表专职化还可以避免人大代表中滥竽充数的现象。

众所周知,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其中不乏公司老总、娱乐明星等需要全身心投入本职工作的人群。

兼职人大代表的工作确实为他们提供了为人民发言的机会,但更多的是给他们带来相当的负担,从而大大降低的代表们的履职热情。

刘翔在其五年任期中只参加过一次人代会,其余四次均以训练、比赛等为由缺席。

试论人大代表专职化

试论人大代表专职化

Fb 20 e .. 0 6 V 1 O. 01 o. 2 N.
第 2 卷第 1 O 期
试 论 人 大 代 表 专 职 化
程 志 伟
( 集美大学 , 福建 厦门 3 12 ) 6 0 1

要 :人 民代 表 大会 制 度 是 理 论 界 持 续 关 注 的 问题 。 实 现 人 大 代 表 专 职 化 , 价 值 角度 分 析 , 从 促进 人 大议 事 “ 率 ” 高 , 效 提
met a en c si dfaii t. l h v e es ya e sbl y t n i Ke r s h ytm fteNain ep e SCo ge s d p t eNa o a e pe SCo ge ; e est ywo d :tes s e o t a P o l ’ n rs; e uyt t t n P o l ’ n rs n c si h ol oh i l y
经 济 . 要 社 会 资 源 的 配 置 不 再 单 独 依 靠 政 府 的 行 政 主
情 况 的 确 如 此 。 我 国 人 大 规 模 庞 大 , 世 界 所 如 为
0 0名 命 令 . 多 时 候 要 仰 赖 市 场 这 只 “ 形 的 手 ” 作 用 。 罕 见 。宪 法 规 定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由 不 超 过 3 0 更 无 起
维普资讯
2 0 年 2月 06
陕西省行政学 院 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 a fS an i d iirt nS ho n h ax cn m cMaae e t c o o r l h ax m ns ai col dS an i o o i ng m n hd n o A t o a E S

公民权利与人大代表专职化

公民权利与人大代表专职化

文 的跟 帖竟 然 多达 十几 万 条 ,几 乎全 是 痛 骂 、
非常激烈 。与此同时, 代表法修订草案也在关心 民主政 治 的人 士 中激起 了很 强 的反对 声 浪 。
这 两个 修 法草 案合 起 来 给人 一个 什 么 印象 ? 我 想 可 以用 两 句 话 来 概 括 : 死 人 大 代 表 , 生 管 放
与 此 同时 , 我们 还 特 别
无 法 真正 落实 普选 制 。但 我
们 可 以设 计 一 种 既 能 保 障
需 要 通 过 关 键 性 的制 度 创
党 的领 导执政 地位 又能 真
正 实 现 普遍 竞选 的新 制 度 ,
即设 计 和 实行 一 种 “ 人 不 选
新, 着力克服苏式政体中党
部主张政治体制改革 , 但他
能够不能够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 (邓小平年谱》 ”《 第 89 这就意 味着 , 0 页) 在政治领域 , 如果只讲党 的 领导 , 不讲人 民当家做 主, 只强调集 中, 不强调 民
主, 只坚持 党 的领 导 , 落实 人 民 当家做 主 , 至 不 甚
是 阻 挠 民主化 进 程 , 就是 党 的领 导 已经犯 错 误 那
题 则是 由此 派生 的。
人 大是 实现 人 民当家 做 主 的主要 途 径 , 法 是根 本 但 特 征就 在 于党 的领 导 与人 民当家 做 主很 难兼 容 。
实现党 的领导与人民当家做主之统一 , 首先 就要从统治者统治人 民的陈腐思想和心态 中解 放 出来 , 正树 立 起 向往 人 民 当家做 主 的现 代社 真
了 , 是 它 已软 弱 涣 散 了 , 这种 错 误 的党 的领 就 而 导, 当然是 应 当予 以抵 制 、 批评 和 纠正 的 。 我们 现

从《代表法》的修正看人大代表的专职化

从《代表法》的修正看人大代表的专职化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73-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7 期摘 要: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我国《代表法》开始至今,我国《代表法》一共经历了3次修正,分别为根据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进行的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进行的第二次修正和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进行的第三次修正。

而这三次修正也逐步将当下人大代表制度存在的问题显现在众人面前,引起了我们深刻的思考以及人大代表全职化与否的热切探讨。

关键词:人大代表;全职化;代表法;监督一、《代表法》的三次修正(一)《代表法》第一次及第二次修正《代表法》的第一次修正是在2009年对于内容却并未有任何实质性的修正。

且该次修正并不是针对于《代表法》的一次专门的修正,故在此不作多说明。

而2010进行的第二次修正,却是在《代表法》实行之后的18年来针对实际操作上发生的一系列问题首次作出的实质上的针对代表法的修正。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人大代表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逐渐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以及新问题。

其中较为显著的问题为一些地方出现代表工作室,譬如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调元镇、御营镇先后成立了专职人大代表工作室,刘圣会、李国喜分别担任两个镇的专职人大代表,接待选区来访群众,集中听取、收集民意,南京市江宁区设立人大代表工作室等等。

以及利用人大代表身份以权谋私的“梁广镇现象”。

对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李适时介绍说:“一些地方提出,有的代表利用代表职务干涉司法机关对个案的处理,有的代表还利用代表职务干涉招标投标等活动,这与代表职务不符,负面影响也较多,建议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人大代表专职化问题的探讨

我国人大代表专职化问题的探讨

卢梭 曾认 为 , 立法 工作 不 是普 通 人胜任 得 了 的 , 要 为人类 制定 法 律 , 直是 需 要神 明 o 简 E H兼职 代 表制 下 , 大代表将 主 要精力 投 入本 职工 作 中去 , 些代 人 一 表对 国家政 策、 宪法 、 法律 、 法规 、 人大 的议事规 则 、 议 事程 序知 之不 多 , 出的议 案质 量 不高 , 提 从而 影 响到 立法质 量 。推 行专 职代 表 制 , 利 于将 一批 思 想好 、 有
内客观公正地 行使监督 权 , 他们对 “ 一府 两 院” 的监督
力 度也必将 随之增强 。
4 有利于推动社会 主 义民主政治建设 .
本 职工作 。专 职代表制下 , 大代表将 代表职务 作 为 人 其 正式 的职业 , 们有 充 足 的时间 和精 力深 入 基层 , 他
及 时听取 和反映 民意 , 了解本选 区各 方面 的情况 。专 职代表充 分充 当人 民群众 与政府 间的桥梁 , 能够真正 实现“ 民选 我 当代表 , 人 我当代 表为人 民” 目的。 的
家机关 中处 于核心地位 , 大与“ 人 一府 两 院” 间是监 之
1有 利 于加 强人 大代表 的代表 性 .
督 与被监督 的关 系 。在兼 职代表 制下 , 当一部 分人 相
人 大代表作 为人 民的公仆 , 代表人 民 的意 志和 利 益 , 使 国家权 力 、 行 管理 国家 事务 。 目前 , 多数兼 职人
表 的 素 质 , 当延 长 人 大 会 议 会 期 , 立健 全 代 表 履 行 职 责 的保 障 制 度 , 善 人 大代 表 监 督 机 制 , 步 实 现 人 适 建 完 逐
大 代 表 的专 职 化 。
关 键 词 : 民代 表 大 会 制 度 ; 大代 表 ; 职 代 表 ; 职代 表 人 人 兼 专

人大代表专职化是基层政治发展的方向

人大代表专职化是基层政治发展的方向

的影响,有助于人大真正行使最高权 力,也有助于社会
稳 定 。 口
。 ,
一 _
城 乡统一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等,都将有利于稳定提 高
农 民工 的收 入 水 平 ,使 他 们 能 够在 城 市 生 活 ;三是调 整 区域 经 济发展 政 策 ,增 强县 域 经济 和 边远 地 区经济 的 活 力 ,在 县 以下 小城 市创 造 更 多的就 业机 会 ,以减 少农 民 工的候 鸟 式流动 。 口
展 、政府机 关履职 以及社情 民意等情况。这应是近些 年来有 关我 国基层政 治体制改革和发展 最为重要的探
开将 为统筹城 乡发展 ,实现城 乡经济社会一体化 ,开辟

索,值得 肯定与期待。县级人 大代表职业化改革是基
层 政 治发展 的 方向 。
个全新 局 面。
今后 几年 里 ,除 了 中央 已经 决定要 出台 的政 策 以外 ,
就没 了。外资会纷纷撤 出中国,把工厂迁移到劳动力成
本 更低 的 国 家去 ,中国发展 的 势头就 会停 下 来。我 认 为 , 这 种观 点 是 短视 的 ,中 国将 丧 失 劳动 力低 廉 的优 势 ,的
确是一个事 实。但应对的办法不是勉强保持低工资政策 , 而是产业升级 ,减少劳动力的使用,靠技 术和创新提升
企业 的 附加值 比例 。
首先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使企业诚信经营有据可
依。制 订配套 法规规章 ,并加 强食品安全标准体 系建
设, 以尽快解决 目 前标准缺失、 重复和 矛盾 问题。其次,
加 大整 顿 治理 力度 ,为 企 业诚 信 守 法提 供 良好 的 市 场
这 是 中 国走 向发 达 国 家的 必 由之 路 ,结构调 整 的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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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

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对人大代表兼职制度提出了新要求。

人大代表专职化并不是我国人大体制改革的唯一路径选择,文章以当前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存在的困境为出发点,汲取人大代表专职制的一些合理思想内核,对实行专职化的途径以及相关的制度建设做深入的探讨,探索兼具科学性及可行性的路径。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人大代表;专职化一、兼职代表制设计的初衷人民代表大会是组织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适当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

根据宪法和法律,人民当家作主是通过人大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来实现的。

在我国,除了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部分专职组成人员外,大多数代表都是兼职的,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的一个显著不同。

我国实行兼职代表制,既受到了外国的影响又有自身的考虑。

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议行合一”,在很长一段时间被奉为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机关的经典组织原则。

“议行合一”最早是法国著名资产阶级思想家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阐述了“议行合一”的政权思想:“从立法者比任何人都清楚法律应该如何执行和怎样解释看,人们所能有的最好政体莫过于把行政权和立法权结合为一体的政体,这种政体就是民主制政体及全体人民都是行政官或司法官那样的政府,但是这种民主制只适应小国。

”在实践中,列宁力求准确按照马克思的“议行合一”原则建设苏维埃,苏维埃既是制定法律的机关,同时又是实施法律的机关。

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主要是效仿原苏联的“苏维埃”代表制度,但也结合自身,我国实行兼职代表制的深层原因,是使人民代表始终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不脱离实际、不脱离群众。

二、人大代表非专职化存在的不足(一)代表没有充足的时间履职我国人大代表绝大多数都是兼职的,这就决定了代表机关不能开太长的会,就拿我国全国人大为例,第一届到第十届全国人大,会期最长的为26天,最短的仅5天,全国人大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每次15天左右;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6次,每次4天左右,两者加在一起全年也不到40天。

每年人大会议短暂的会期与繁多的工作内容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既要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又要对各类提案进行评议,还要制定和修改各类重要的法律,换届时还要选举出各个重要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如此繁重的任务都要在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完成。

加上代表又大多来自生产、工作一线,相当一部分代表没有足够精力去调查研究。

(二)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不足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联系应当是紧密的,但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只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是采用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都是采用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的。

所以,导致选民与代表的关系之间实际上是处在一种松散的、临时性的状况中。

甚至很多选民对他们所选出来的代表并不了解。

有人曾提出,在选举人民代表时,应适当开展一些竞选活动,“通过竞选,人民代表候选人在选民和选举单位面前公开自己的政治观点、参政能力,以及当选后的工作计划等等。

”这样既可以使选民更好地了解和选择候选人,又可以增强候选人的责任感。

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联系不足还体现在,代表如何去听取民意,代表从哪些渠道去听取民意。

选民与代表是“源”与“流”的关系,联系选民是代表的法定义务与职责,由于我国人大代表的非专职化,客观上造成选民无法及时地联系人大代表,及时反映意见。

(三)代表角色特征不明显兼职化的人大代表在大量的日常活动中,是以其原有的社会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的,作为人大代表的角色特征反倒因此隐而不显。

尤其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基本上是以领导角色进行社会活动的,人民群众有事找他们,主要因为他们是领导干部,而并非因为他们是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兼有代表和干部双重身份。

代表结构官员化倾向,给代表工作带来很大的弊端,主要体现在这类代表平时工作太忙。

(四)对代表无规范的制度进行管理和监督《代表法》规定了代表应该受到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但是选民对于代表如何监督,却是没有一种可具体操作的程序,也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对“无为”、“不为”代表缺乏刚性监督措施,也没有建立代表届中辞职制度,代表“出口”不畅。

正如上述,我国的代表具有领导干部和代表双重身份,那么就使得人大的监督工作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各级人大负有监督同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责,现行选举制度允许行政官员、法官、检察官当选人大代表,这种体制至少在客观上造成了自己监督自己的状况。

(五)代表职务的荣誉化倾向人民代表是人民意志的表达者,是人民权力的受托者,而不是一项可以用来抬高个人身份地位的荣誉称号。

可是长期以来,将特定的先进性、荣誉性硬性附加于人民代表的职务之上,使广大民众和代表本人形成了人大代表的资格或身份必须具备特定的政治先进性或荣誉性之错觉。

在兼职化的情况下,也可能会产生这样的错觉,可以成为人大代表是因为其代表本人的本职工作做好的情况下,给予的一种代表的奖励,只有对上级负责的意识,没有代表人民、对人民负责的观念。

也有个别素质较差的代表,钻了选民与代表的联系非正式化以及人大常委会与代表联系虚散,因而监督制约力度不够的空子,把“人民代表”当成荣誉的头衔到处炫耀,以提高身价,甚至以此作为谋私的本钱和犯罪的掩护。

三、现阶段推行人大代表专职化的途径探索(一)专职代表制度的宪法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必须有宪法作为其坚定后盾,宪法等一系列法律对推进人大代表专职化有着保障作用,如果全体代表实行专职化,必然涉及与人民代表大会相关的相关法律包括宪法的修改。

通过修改宪法,将人大代表的专职化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保障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不可动摇的地位和长期稳定性,这在实现人大代表专职化的过程中,是极其重要的一个步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二)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人大代表实行专职制必须改变现有的选举办法,完善选举制度,要加大代表选举的公开化、民主化和透明化程度,改进代表选举的程序和方式,制定严格的代表选举标准,让具有较高政治素养的社会精英进入人大队伍,逐步缩小农村人口与城镇、城市人口选举权的差别,逐渐消除城乡差别。

地方的各级人大代表,要考虑到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应当以渐进累积型模式为主要模式,直接选举的层次提高也应循序渐进,先从设区的市、自治州推开,待经验成熟后再逐步推进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层面,使代表与选民之间建立起直接、牢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监督关系,这将是推行专职代表制的最好润滑剂。

(三)部分代表的专职化减少代表名额全面推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制度上的构建又要观念上的转变,由于我国现阶段绝大多数代表都是兼职代表,因此专职代表制的实行不可能一蹴而就。

推行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可采取先易后难、逐步推进、逐步完善的策略。

依此,部分人大代表的专职化不失为一个良好的方法。

我国著名学者杜钢建提出,在全国人大代表中,至少要有五分之一的人大代表要实现专职化,实现部分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可以将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设为专职的,并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高素质的专职委员,这样可以提高立法的质量,更好地代表全局利益,体现代表选民之间的是委托关系,而不必设为专职的,这有点类似于西方的两院制,却又可以与我们目前的制度和现状相适应。

正如上述所说,我国人大代表的数量可谓是世界之最,如果全都之专职化,那么我国的财政将不堪重负,那么从根源上解决这个就是压缩人大代表的数量,我们所追求的是质而不是量。

(四)代表工作物质保障的建立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以后,必须对代表的履职提供足够的物质保障,以立法形式规定代表的生活保障权,在美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参众议员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且该报酬是由合众国国库支付。

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人大代表的生活保障权,那么在无形上,也会对提高人大代表自觉履职起到一定的促进的作用。

我国的公务员法是公务员生活保障权得以实现的法律依据,那么我国的代表法应当是人大代表生活保障权得以实现的法律依据。

但是,我国现行的代表法是以人大代表为兼职化为前提而做出的法律规定。

显然不符合人大代表专职化的要求。

所以要通过新的立法形式来改变这一状态。

(五)代表监督体制的构建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的人大代表确实能为人民服务,能够履行作为代表的职责,可是却在任期后期或连选连任后因为某些因素的影响,使得某些代表出现变质现象,反而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置民意于不顾,这种现象在我国专制王朝时期就已周而复始地出现,被称为王朝兴衰的周期律。

在新时代的中国,在人大代表的素质无法达到理想标准时,需要靠外界施加压力,这就需要建立监督体制。

这里所说的监督,是指来自社会各方各界,包括个人、集体和社会团体等的监督,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有利于培养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时的责任心,刻意地从外界给人大代表的工作造成一定压力,具体办法可以通过建立代表定期向选民汇报工作、把人大代表的全部活动真正置于选民的监督之下,通过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保障,从外界保障了专职化的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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