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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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鉴管理规定
公司印鉴管理规定
司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公司印鉴管理,防范经营风险,避免滥用职权、授权不当和管理不善而造成不良后果。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特制定以下印鉴管理规定:
一、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和公司直管项目部公章的使用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⒈鉴取各类文书印鉴(或携带印鉴外出办事),必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同意;如果法定代表人不在,须经其指定的负责人书面签字同意。
⒉公司所属单位持有的公司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或携带印鉴外出办事)需要鉴取印鉴时,须经单位经理书面签字同意。
⒊携带印鉴外出办事时,由部门出具印鉴使用期限、地点、用途的书面批示申请到办公室签字领取印鉴,携带印鉴者须是部门负责人以上工作人员。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由部门指派专人负责。
⒋公司直管项目部公章只能在对业主工程结算、对业主传递文书和对公司传递文书时鉴章。
⒌办公室必须建立印鉴使用台账,并将台账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二、各分公司公章、经理名章、合同专用章和所属各项目部公章的使用规定:
⒈鉴取各类文书印鉴,必须经经理书面签字同意;如果经理不在,须经其指定的负责人书面签字同意。
⒉携带印鉴外出办事时,由部门出具印鉴使用期限、地点、用途的书面批示申请到办公室签字领取印鉴,携带印鉴者须是部门负责人以上工作人员。特殊情况,经分公司领导批准,由部门指派专人负责。
⒊项目部公章只能在对业主工程结算、对业主传递文书、对公司内部上级单位传递文书、对本项目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对外出具证明时鉴章。
三、公司、公司直管项目部、各分公司及所属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和银行票据鉴发名章的管理规定:
⒈财务专用章只能在对业主收款或经济往来转账、银行业务、税务业务、收取其他单位及员工往来款时鉴章。
⒉银行票据鉴发名章只能在鉴发银行票据时鉴章。
⒊财务专用章和银行票据鉴发名章必须分专人分别保管。
四、联营分公司及所属项目部、自营分公司所属联营项目部、公司直管联营项目部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管理规定:
⒈各分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需要设立联营项目部的,必须报公司批准后设立。
⒉联营分公司及所属项目部、自营分公司所属联营项目部、公司直管联营项目部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只能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刻制,并留印模备案。
⒊印章必须由公司指定(或委派)专人保管,并建立印鉴使用台
账。印章的用途必须严格按自营分公司和所属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规定执行。
⒋联营分公司及所属项目部、自营分公司所属联营项目部、公司直管联营项目部必须与公司签订印章管理责任书后,公司办公室才能刻制,行文备案后发放印章。
⒌公司委托自营分公司签订所属联营项目部印章管理责任书,并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⒍产值预计在1000万元以下的联营项目不准开设银行存款账户。
五、违规使用印章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1.印章保管人遗失公司行政公章、分公司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的,视为《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的行为,公司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以及公司制度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将追偿损失。
2.公司工作人员无视本规定或违反本规定操作相关业务或有负有监管责任的人员营私舞弊或疏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视为《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的行为,公司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制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将追偿损失。
3.公司工作人员私自翻刻、伪造、模仿、涂改本规定所列明的印章或臆造公司印章的,视为《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的行为,公司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将追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可将责任人员移送侦查机关侦处。
六、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经营开发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