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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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解答低视力患者的问题

一、学习目标

通过本单元学习能够了解低视力患者经常咨询的问题,并掌握回答这些问题的技巧。

二、低视力常见问题

1.什么叫做低视力?

低视力是指患者双眼的视觉功能减退达到一定程度,视觉功能减退泛指中心远视力和近视力低下,周边视野缩小或中心视野暗点,对比敏感度下降以及色觉、光觉、眼球运动或双眼单视异常等,且不能用手术、药物或常规的屈光矫正方法提高视力,生活和工作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者。

2.视觉功能减退到何种程度就算是低视力?

1973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低视力的诊断标准为双眼中较好眼的视力在≤0.3~≥0.05范围之内者。

3.低视力怎样分级?

低视力可以分为两个级别,如表1-1-1。

表1-1-1 低视力分级

级别最佳中心远视力

低视力一级≤0.1~≥0.05

二级≤0.3~>

4.低视力与弱视的区别?

低视力与弱视同样指患眼的最佳中心远视力发生减退且不能用手术、药物或常规的屈光矫正方法提高视力。但二者在程度上不同,区别见表1-1-2。

表1-1-2 低视力与弱视的标准

学龄前的弱视儿童,视其病因不同可以通过矫治恢复正常视力,而低视力患者则更多的是考虑更好地利用和发挥患者的残余的视觉功能。

5.低视力与盲眼的区别?

低视力与盲眼同样是指患眼的最佳视力减退,且不能用手术、药物或常规的屈光矫正方法加以矫正,二者仅在程度上不同,区别如表1-1-3。

表1-1-3 低视力与盲眼的诊断标准

类别级别最佳中心视力

盲眼一级盲≤0.02~光感,或视野≤5°

二级盲<0.05~>0.02或视野≤10°~>5°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1~≥0.05

二级低视力≤0.3~>0.1

低视力与盲眼的区别在于可望通过更好地利用和发挥患者的残余视力的功能,使患者获得一定的生活自理和阅读能力。

6.低视力患眼目前的严重程度如何?

对于低视力已经有明确的诊断标准,矫正视力介于≤0.1~≥0.05之间者为一级低视力,介于≤0.3~>0.1之间为二级低视力,只要具备一级低视力就有获得一定程度矫正的希望,当然不同病因矫正结果的差异很大,矫正后也不可能达到患病前的视力水平。

7.低视力眼病是否会加重?

根据低视力的病因分忻,多种先天性或获得性低视力眼病都有发展的倾向,然而不能因为其将来有可能发展,甚至可能发展为盲眼,因而放弃对低视力眼的矫正。大多数低视力眼病的发展趋势是缓慢的,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利用残余视力改善生活质量是十分必要的。

8.患者的低视力眼病是否有可能康复?

目前,我国的低视力人群中属于发展中国家致盲原因的比例较大,其中组成比较高的白内障、角膜病和沙眼大部分都并非终身低视力患者,可以通过手术的方法使其重见光明。但必须认识到部分视网膜病变的低视力患者是没有康复的希望的,不能使患者产生幻想和奢望,从而导致对低视力矫正的期望过高的心态。

9.低视力患者可能得到什么帮助?

首先要了解低视力患者的生活习惯、工作性质和期望的结果,才能分析给予其何种帮助。若需要户外活动者常给予远用助视器;若需要阅读者,可给予近用助视器;若从事阅读琴谱;养花养鱼或修理汽车等项活动则给予近用(中距离)助视器,在确定助视器的种类后,训练患者尽快熟悉和充分利用助视器是更为重要的工作,因为多数低视力患者因不能定向,表现出迟钝和缺乏信心,若能在最初使之看到意料之外的清晰目标,并不断鼓励和夸奖患者,则比提供助视器本身的实际意义更为重要。

10.如何正确地认识和引导低视力患者的心理?

先天性或慢性眼病的低视力患者通常情绪较为平静,乐于配合矫正,长期生活于黑暗世界中的经历,使之具有安于现状的心态,故助视器矫正带来的有限的光明使患者产生由衷的喜悦。

急性眼病的低视力患者的心理因素对于矫正的成败有着极其重大的影响,经典文献曾把这种低视力患者的情绪阶段与行将辞世的人进行类比。患者的情绪期大致可分为否认、愤怒、企望、沮丧和接受等,不同的情绪期对低视力的矫正会带来不同的影响。在否认和愤怒期间,患者的情绪抑郁、暴躁,容易伤人或自伤,在这一期间患者不由自主地将助视器视力与其失去不久的正常视力进行对照,很容易使矫正归于失败。因此,在急性低视力的初期可暂不进行助视器矫正,而在企望期和沮丧期,患者愿意配合眼部的检查和验光检查,但因信心不足,常不能采用主观验光获得最佳视力。接受期则是验光和助视器训练的最佳情绪时期。

在引导急性低视力患者的心理状态时,应该充分使患者了解到社会、单位和家属对其关心、同情和帮助,使之感到自己并非是弧立无援,从而在矫正视力之前先行矫正患者因眼病而变得脆弱和扭曲的心灵。此外,适当地描绘使用助视器后可使患者获得一定的矫正视力,对其生活和熟悉的工作会有一定的帮助。

11.低视力遗传吗?

确诊为先天性遗传病的低视力眼病仅是低视力的组成比的少数,而大部分青光眼、角膜病、视网膜病变、屈光不正和弱视等低视力眼病均有遗传倾向。

对于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因其具有先天性、终生性和家族性,目前仍不能改变致病基因,因而尚无有效的治疗方法,只能以预防为主,主要方法如下

(1)防止近亲婚配;

(2)对复发风险大而无法作产前诊断者,应劝告绝育;

(3)孕期避免接触有害化学物质、放射性同位素,避免环境污染等;

(4)对35岁以上的孕妇应劝告到有条件的医院进行产前诊断。

三、注意事项

1.严格掌握低视力的诊断标准,忌将弱视眼或盲眼归入低视力,给矫正带来混淆和困难。在最佳矫正视力未检出之前不轻易下诊断。

2.充分的语言交流和沟通是低视力矫正成败的重要因素,恰如其分地评估患者病情的严重性,发展前景和矫正的可能性。向患者讲清低视力矫正对患者的意义,大量举例说明大多数人矫正后良好生活和工作质量,使患者对低视力眼病有客观的认识,并保持信心。

3.在回答患者的问题时始终保持客观实际的态度,不要夸大助视器的作用,美化患者的矫正前景,避免给患者带来心理上的过高期望。

4.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好患者单位和家属的工作,促使更多的因素来鼓励和影响患者,使矫正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相关知识

(一)低视力的诊断标准

1.视力评价标准:诊断低视力的标准指对最佳矫正视力的测定。

2.好眼最佳视力与双眼最佳视力:诊断低视力的标准为对同一患者双眼中较好的眼的视力的测定。也有主张为对同一患者双眼最佳视力的测定。

3.法定盲:许多国家将双眼中心远视力≤0.2称为法定盲。作为享受社会救济的标准,其范围包括盲眼和部分低视力患者。

4.其他视功能损害:顾名思义,低视力原主要指视力低下,后经研究和规纳,将多种视功能损害均视为低视力的范畴。有患者中心视力良好,视野缩小,多数国家将水平视野≤15°定为低视力,但未形成统一标准。有患者视力和视野良好,对比敏感度、光觉、色觉、眼球运动或双眼单视异常亦称为低视力。然至今尚无明确划一的诊断标准。

5.对诊断标准的掌握:从低视力门诊的实践中知道,低视力的诊断标准可以略高一些,部分视力达到0.4~0.5的患者如果因生活和工作上的不便寻求保健,应该给于必要的矫正。另一方面视力低于0.05,甚至低到0.02的患者,在助视器使用得当的情况下,依然可使患者获得可贵的生活视力,因此低视力的诊断标准应灵活掌握,总之能利用助视器获得有临床价值的矫正视力的患者都属于可矫正的低视力的范畴。

(二)低视力与遗传

1.遗传因素对致盲的影响:如前所述确诊为先天性遗传病的低视力眼病仅是低视力患病人群的少数,但对大样本盲眼进行调查的结果表明,在致盲因素中有高达69%与遗传相关,故了解遗传知识对低视矫正有很大的帮助。

2.遗传病的分类

(1)单基因遗传病:由于染色体上一个或一对基因发生突变而引起疾病,突变的基因可以在常染色体上,也可以在性染色体上(指X染色体),故基因可以是显性的,也可是隐性的。

1)常染色体显性遗传:①通常两代以上发病;②父母一人发病,子女 50%发病;③患者父母有一人发病;④男女发病率均等。

2)常染色体隐性遗传:①不连续两代患病;②近亲通婚发病率高;③双方为杂合子,子女中患病人、杂合子与健康人的比例为1/4、1/4和1/2;④男女发病率均等。

3)X连锁显性遗传:①女性患病高于男性;②无男传男的现象;③女患者子女有50%患病;④患者的双亲之一患病。

4)X连锁隐性遗传:①男患者X染色体由母亲传来,并传给女儿,称为交叉遗传;②父亲为患者,女儿全部为杂合子;③母亲为杂合子,儿子1/2患病,女儿1/2杂合子;④男性显著多于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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