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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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近年来,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大环境下,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
互联网企业之间竞争激烈,在各种利益的驱使下,为了在惨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
制高点,经营者违背公平、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网络上的高科技手段进行
网络不正当竞争活动,这些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网络经济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当下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表现形式;法律规制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特点
(一)行为隐蔽,界限模糊
众所周知,网络环境和网络技术都是建立在虚拟的基础上,网民身份也是不公开的,隔
着一层屏幕,可谓“对面不识君”。正是基于这样的网络特点,导致网络用户对于违法犯罪的
畏惧心理严重削弱。因为网络在无形中为他们提供了一层防护罩,即使发生了网络不正当竞
争行为也很难被察觉,锁定具体责任主体更是难上加难。再加上现在的互联网经营模式复杂,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使得互联网行为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对于这
种行为的揭发往往只能依靠网络用户的自觉举报。
(二)侵权行为技术性强,取证困难
互联网经济的运行模式技术含量高,不是一般人可以了解掌握的。所以通常情况下网络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过程中都是依靠高端的科学技术。比如干扰他人浏览器、软件等技术
对抗和技术侵权行为在互联网上屡禁不止。而这种网络运行的高科技性不仅使得一般人在事
先无法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更造成了侵权发生后的证据获取的困难性。特别在云计算技术
的不断成熟下,互联网服务商对客户端发送指令的时间和点均不受限制,更加大了取证的阻
碍程度。
(三)侵权成本低,收益高
对利益的追逐是网络商家事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根本原因。而在互联网环境下,网络不
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具有低成本高收益的特点,这进一步刺激了网络商家重复实施同类型的
或者设计出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只要实施了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商家就能在
低代价的情况下,实现高昂的利益目标。
(四)赔偿额认定困难且较低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中规定了赔偿额的认定方法,该规定应用于传统的不正
当竞争案件无疑,但是转移到网络环境中存在问题。网络侵权纠纷中加害方和受害方可能并
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也就是说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不能简单以加害方的所得利益来衡量,这
一点上,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有很大区别。这样就会造成车侵权赔偿数额难以认定,也使得
受害方出现以高昂的维权成本换取低额赔偿的情况,不利于社会公正。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
(一)流量劫持行为
顾名思义,流量劫持即通过擅自更改用户计算机或浏览器参数配置,在用户访问其他网
页时自动跳转到自己的网页上。这种强加给用户访问特定网站的操作目的是增加该特定网站
的点击率,刺激网站上的商品销售。但是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也容易造成
网络用户个人信息泄露,进而侵犯用户隐私权。
(二)互联网混淆行为
超链接技术的发展为网络不法经营者提供了新型的技术支撑,他们利用深层链接直接链
接到竞争者网站不具有标识的页面,不合理利用竞争者的服务信息,使用户对提供的页面产
生误区,以达到混淆视听的目的。无论网络不法经营者是使用视框链接技术还是图像链接技
术所造成的互联网混淆行为,都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存在
于传统经济当中,网络经济中也屡见不鲜,而且一旦涉及案件纠纷处理起来更加棘手。网络
经济中经常利用这种手段实行不正当竞争的往往是电商网站,他们为了提高网站的点击率和
曝光率,喜欢在显眼的位置或者自动弹出有奖销售的标题,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以正当方式
合法竞争的网络商家的利益,不利于良好市场环境的建设。更加可怕的是,这种有奖销售行
为一旦发生纠纷,因为涉及到电子证据,基于电子证据的易损害性,往往取证困难,不利于
侵权纠纷的解决。
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路径
(一)培养网络法制观念
网络不正当竞争除了与法律规制直接相关,法制观念的意识淡薄也是其决定性因素。法
制观念也是建立健全网络法制的关键。法律是一个临界,这与道德息息相关,如果到达了道
德的底线,便违反了法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个社会道德水准的体现。参与网络不正
当竞争的人都没有做到诚实守信。在网络中,道德下降的速度比现实世界更加迅速。因此,
在加强健全法律规制的同时,还应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可以从加强宣传着手,提高相关人
员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从根本上改善网络风气。
(二)运用专业的技术审判制度
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托于高端、专业的科技手段寄生在互联网之中,因此想要合
理解决网络不正当纠纷,就必须具备同水平的相关技术水准。但是我国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
通常是文科背景出身,虽然法律专业基础扎实,但是对于理工科相关技术掌握程度不高,这
给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这种高科技含量的案件纠纷处理带来了难题。为了解决这一类型案件的
审判缺陷,可以考虑设置技术审判制度,以正确判定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技术难题,从
而更好地追究加害者侵权责任和保障受害者权益的实现。
(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在运用高科技技术的网络环境中,侵权损害结果的原因往往是掌控在加害人的手里的,
而且这种原因也只有具备专业技术的人才能够甄别出来。换一句话说,也就是证明侵权行为
发生的决定性证据是由加害方控制的,受害人只有付出一定的技术代价的情况下才可能获取。因此,在认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由加害方承担不存在不
正当竞争行为的举证责任。如若无法举证,则推定不正当竞行为存在,这样有利于平衡加害
方和受害方的利益关系。
参考文献
[1]呼毕太,栾声越.论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法律规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7,16(05),37-38.
[2]田辰,吴白丁.“案例群”归纳法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J].竞争政策研究,2016(7).
[3]李雨峰.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
[4]卢天中.论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7,(12),163-162..
作者简介:汪翠(1997.11-),女,安徽合肥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