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业务背景及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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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投融资领域开展融资租赁

集团投资发展部

一、融资租赁业务背景及现状

1952年融资租赁业务产生于美国,六、七十年代在全世界迅速发展,现已成为发达国家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融资租赁业被誉为“朝阳产业”。

1、国外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情况

现代租赁是当今国际上发展最迅猛的新兴服务产业之一,由于它具有融资、融物、推动投资的重要功能,被称为“新经济的促进者”和“经济增长的助推器”,成为发展商品流通的主渠道。据《世界租赁年报》统计:2000年全球租赁总额为4989.5亿美元,前四名分别是美国、日本、德国和英国。其中美国租赁总额高达2600亿美元,占全球租赁总额的45%,市场渗透率(租赁额与GDP之比)高达31.7%,其企业设备投资80%是通过租赁融资实现的。

2、国内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情况

中国经济已连续多年保持高速增长,中国租赁业发展现状与我国的宏观经济总量极不相称。融资租赁自1952年在美国出现后,逐步渗透到各行各业,对其GDP的贡献率已超过30%,成为仅次于商业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率仅为万分之三,租赁市场渗透率只有1%左右,远低于17%的世界平均水平。根据行业发展规律,随着中国经济国际化进程的加速,融

资租赁也将迎来高速成长。

二、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趋势

1、现代租赁业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去年,我国GDP总量达到18.23万亿元。按照“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GDP总量将达到36万亿元以上,租赁业务量预计可达3600亿元。根据国际租赁业发展规律,租赁渗透率将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如果我国租赁渗透率上升到5%,届时就有1.8万亿元的市场空间。

江苏作为经济发达地区的省份,租赁业发展长期滞后。2006年江苏省GDP达到21548.36亿元,南京市GDP总量为2774亿元。而江苏和南京的租赁业远远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近两年国家商务部批准试点20余家融资租赁公司中,江苏和南京1家也没有,即便将原有省属在宁的两家租赁公司业务额计算在内,南京租赁渗透率还不足1‰,况且南京市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属租赁公司。如果租赁渗透率达到1%的全国平均水平,仅南京就有27.7亿元以上的业务量,江苏省至少有215.4亿元。若渗透率达到5%,则南京和江苏将分别有138.5亿元和1077亿元的市场空间。按照“十一五”规划,预计2010年江苏GDP总量将达到2.9万亿元,南京将达到4800亿元,按5%渗透率计,届时租赁业务量分别为1450亿元和240亿元;并且租赁公司还可以在全国开展业务,未来发展前景非常广阔。

2、相关法律法规日趋完善

成熟的租赁市场通常具备完善的租赁基本法律、优惠的税收政

策、灵活的会计处理办法和积极的监管法规,这四大支柱构成融资租赁发展的坚实基础。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十四章专门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规范,2000年6月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8月原外经贸部制定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国家税务总局也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政策文件。我国融资租赁法律从无到有,四大支柱框架已初具雏形,但实务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急待解决。为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近十年来我国在法律层面做了不少工作,尤其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融资租赁法》列入立法规划,目前起草论证工作进展顺利,已拿出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有望于2007年正式出台,这对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有利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政策即将出台

国家商务部作为审批主管机关,正在推进内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并在融资租赁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很大影响的关于税收、加速折旧、关税减免等相关政策给予一定的扶持和鼓励。南京市的试点工作正在市发改委牵头下积极推进,召开了由市主要企业集团参加的碰头会,征求各方投资意向。按照南京市发改委工作计划将在2007年筹备组建南京首家融资租赁公司。

三、融资租赁的定义和特征

按照国外成熟市场实践: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是指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义务后,租赁物件所有权按约定通常转归承租人所有(有时须支付象征性价款)。概况起来,融资租赁的最主要特征是“先期融资、分次偿付”。

四、融资租赁基本业务模式及其特点

(一)按交易方式分类

按交易方式划分,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有以下三种形式:

1、直接租赁

直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即租赁公司通过筹措资金,直接购回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包括直接购买租赁和承租人选择租赁。在出租期内,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但出租人不参与项目的经营管理。采用直接租赁,由于融资额以租金方式在租赁期内逐年分摊,因而具有投资的乘数效应,即投资主体在投资初始阶段只要支付少量的租金就可以开始运营租赁资产。如果投资额巨大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采用直接租赁,建设单位可以先不付或少付一部分资金就能得到运营专用车辆、机械等设备,并投入建设和经营中,再以经营收入分期偿还租金。

2、转租赁

转租赁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层次融资租赁交易。其中,

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层次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第一层次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称“第一出租人”,最终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称“最终承租人”。转租赁之所以受到出租人的欢迎,是由于有了转租人这样一个信用状况更好的中介,因而利于减少资金不能回收的风险。

第三人之所以愿意以转租人的身份介入,会有多种原因。例如,最终承租人是它的关联企业,控股子公司之类。它需要让后者能利用融资租赁的有利条件,来达到特定的经营目的,因此自己愿意承担资金回收方面的风险。而且有租赁经营权的租赁公司相互合作,能发挥各自优势,分散风险,或利用不同地域和行业的税收政策。

3、回租租赁

回租租赁又称回购租赁,是将现有资产变现的一种租赁方式,是企业自我滚动发展的一种筹资方式。具体而言,是指设备使用方通过将自己的设备或厂房等物化资产在法律上的所有权转让给租赁公司而取得现金流入,然后再以直接融资租赁的形式租回上述资产,并在租期内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租金。利用出售回租的方式,可以在不减损对自己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的前提下,帮助企业增加现金流,加大资产的流动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回租的主要目的是改变资产形态,将物化的长期资产变为流动性最强的现金资产。比如,企业急缺一些流动资金购买原材料,企业可以把它的现有的优质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的同时再租回使用,租赁公司付款后马上进了原材料,手续很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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