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中外法律思想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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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古希腊罗马时代背景及其法律思想特点

一、古希腊时代背景及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一)古希腊的时代背景

1.地理范围:“古希腊”指巴尔干半岛南部、爱琴海诸岛、小亚细亚西岸数以百计的城邦。

2.政治结构:由拥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自治城邦构成,这些城邦有独立的制定法律与政策的权力。

3.文化土壤:反思性的思考和论辩的哲学发达,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美学丰富多彩。

(二)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上述政治文化特点反映到法律领域,呈现出如下整体性特点:

“希腊法律”并不是一个严密的表述,指希腊语言和文化之下的居民定居的众多政治单位制定的诸多法典和规则。不存在实践性的法律学科,也未开展法学教育,也不存在针对法律问题的专门著作和理论。具体体现为:1.城邦主义色彩:“人是城邦的政治动物”—Aristotle

2.自然主义倾向:自然法,倡导与自然相一致的和谐生活。

3.相当程度的自由主义:Eg.雅典的学派、学术思想和政治讨论。

4.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学: 法律思想是在讨论政治、伦理问题时被顺带讨论的,因而有“政治法律哲学”、“政治法律伦理学”的称谓。

二、罗马时代背景及其法律思想特点

(一)古罗马的时代背景1.政治: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帝国时期2.经济: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繁荣

3.文化:基督教义的影响、“君权神授论”

(二)其法律思想特点

1.专制主义倾向强烈“皇帝的旨意具有法律效力”——乌尔比安

2. 万民法的世界主义倾向

3.罗马私法繁荣及对后世的深远影响《(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法学阶梯》、《法学汇编》)、人法与物法

4.实践性:与古希腊时期相比,注重规则制度的构建

5.罗马法学家集团的形成:罗马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伯比尼安、莫德斯蒂努斯

第二节古希腊时期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

一、法律的公开问题

法律被刻上石头或青铜器以颁布,从其最为原始的方式,探索公开的意义。一旦法律被刻在石头或青铜器上公开颁布,所有人都可以知晓和运用之,他们封闭的特权阶级所做的专断规定和解释。因而这里面透漏出了公布的意义表现在:1.法律规则作为指引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东西,必须被人们知悉,才能被践行和遵守,起到指引行为的作用。2.对专断权力的限制

二、制定法的地位:“一个叫做法律的主人”,法治观念的最初萌生。

法律的稳定性和恒长性极受推崇,可以修改法律,但是其条件和程序受到及其严苛的限制。

三、国家和法律的起源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因其本性而成为趋于建立城邦的造物,这种观念成为“社会契约论”的发端。苏格拉底的死最为直接鲜明地诠释了西方的契约精神。

四、正当法律程序若一个人未经审判或定罪而被处死是一种暴行;雅典法官的宣誓包括兼听两造陈述;反对对一项指控进行两次审判。

五、法律与高级标准之间的关系

是否存在先验的“自然”标准?其效力如何?

雅典悲剧《安提戈涅》:自然法思想的萌生

“这些法律不是出自宙斯,享有尘世之神荣光的正义,也没有颁布这些人类的法律,我并不认为你的命令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于你,一个凡人,竟敢俞樾诸神不成文的、且永恒不衰的法,它们的诞生不在今天,也非昨天,它们是不死的;没有人知道其在时间上的起源……”

六、法治:法律的一般性权威是希腊各自由城邦的基本特质,古希腊的思想家信仰城邦的统治者应受制于城邦的法律。

“我们许可的不是人的统治,而是法律的统治。”

“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Aristotle 《政治学》

后世关于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讨论都可以在亚里士多德的表述中找到理论支撑……西方法治观念的价值定向作用。七、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关于法治的争论

(一)柏拉图的观点:柏拉图崇尚“哲学王”治国。他相信哲学家治国的智慧,园丁观念,认为法律是强者之所好;法律是刻板的,在应变方面存在局限。

在治国问题上,柏拉图的全部主张可以概念为“人治论”。柏拉图在其生命的大部分时间对法律治理社会持否定

态度,而竭力主张贤人(哲学家)统治。他说:在一个理想的国家中,最佳的方法并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才智的人以最高权威。他讥讽立法家们是可怜虫,他们“不停地制订和修改法律,总希望找到一个办法来杜绝商业上的以及……其他方面的弊端,他们不明白,他们这样做其实等于在砍九头蛇的脑袋。”并说,用法律条文来束缚治理国家的哲学家国王的手脚是愚蠢的,就好像强迫一个有经验的医生从医学教科书的处方中去抄袭药方一样。他之所以反对法治,乃是因为在他看来,法律绝不可能发布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做出何为善、何为正确的规定。当然,柏拉图晚年意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明确提出了法治国的方案,作为未来理想国的预选方案之一。他说,每一个城邦都应该有法律的支配。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的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

(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应优于一人之治。其理论基础如下:

1. 人性论基础:普遍“恶性”——“感情、欲望、冲动”

2. 认识论基础:众人智慧优越于一人的智慧

柏拉图之后,其学生亚里士多德在认真思考“由最好的一人或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这个问题之后,明确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并对法治的内容及其作用作了较为系统的论述。他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法治之所以优于人治,是因为:第一,法治代表理性的统治,而人治则难免使政治混入兽性的因素,因为即使最好的贤人也不能消除兽欲、热忱和私人情感,这就往往在执政时引起偏见和腐败,而法律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理性的体现。第二,法治是以民主共和为基础的,民主共和政制有助于消除危及城邦幸福与和谐的某些个人的情欲或兽欲,因为群众比任何一人更可能做出较好的裁断,多数群众与少数人比较不易腐败,正如物多不易腐败,大泽水多则不朽一样。第三,法治内含着平等、正义、自由、善德等社会价值,推行法治也就是在促进这些社会价值。正如他说:“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第三节古罗马时期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

一、西塞罗(Cicero)

(一)法律的定义及起源

法既不能由人民来决定,也不能由法官或国王决定,法律起源于自然,是人的本性、理性和神明的灵智相统一。

“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和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

(二)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1.自然法主要特点:普遍性、永恒不变、不能取消、不能废止

2.自然法主要内容:恭敬尊长、尊重神、尽忠报国、孝敬父母、知恩图爱

二、古罗马法学家的法律思想

(一)为特权和专制辩护:1.为罗马奴隶制的辩护:人法中对自由人和奴隶的划分

2.为罗马皇帝的专制辩护:皇帝旨意的法律效力,皇帝在法律约束之外

(二)法的概念:“法是正义、公平、公道的表现”:“法乃是善良和公正的技巧”——杰尔苏

(三)法的分类:1.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

自然法:“不是为体现立法者意志而产生的法”;“自然法永远是公正和善良的东西”——保罗;自然法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根据神明制定的,总是保持稳定和不变。”——盖尤斯

万民法:罗马人与其他所有民族共有的法;市民法:纯粹为罗马人民所特有的法律制度的总和,调整罗马公民个人关系。

2.公法与私法:乌尔比安提出: 保护公共利益,调整政治关系及国家应实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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