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犯脱逃心理形成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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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犯脱逃心理形成及防范
内容提要:多年以来,罪犯脱逃是影响监狱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防逃工作是监狱工
作的一项首要任务。本文对罪犯脱逃心理形成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积极防范的一些对策。
脱逃是罪犯在服刑过程中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非法获得自由的一种犯罪行为。罪犯脱逃不仅破坏了法律的实施,危害监狱安全影响罪犯的改造情绪,也给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压力。尤其是少数罪犯脱逃后继续在社会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治安造成了一定的威胁,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监管安全是监狱工作的基石。本文从分析罪犯脱逃心理形成入手,加强防范措施。
一罪犯脱逃心理形成的主观因素
罪犯脱逃心理形成主要及由于其主观因素。具体分析,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1放荡不羁的生活习惯与严格的管理发生冲突。罪犯之所以犯罪,一般地说是因为他们的不良影响和受资产阶级思想以及腐柘没落的思想毒害而走向犯罪的。他们的犯罪性质普遍具有贪婪性,残忍性和疯狂性。他们在社会上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恶不作,过惯了放荡生活,入狱后,其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人身自由被剥夺,与社会,家庭隔离,在严格的管制下,强迫改造。艰苦的生活环境与入监前的花酒地的
生活有天壤之别。留恋旧生活,厌恶性膨胀监狱生活。当这种心理欲望大于监禁的忍耐时就会产生脱逃的念头。
2惧怕劳动,企图逃避惩罚。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劳动是每个罪犯的义务,也是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将持续存在于罪犯服刑的整个过程。在一些劳动强度相对较大的单位,一些罪犯或本能不佳,或技能欠缺,跟不上集体进度,耽误了劳动生产,影响了其他罪犯的改造成绩,内心产生了极大的矛盾和冲突,这时就很容易萌生脱逃意念,以此来改换环境,求得解脱。3不服判决。少数罪犯不安心改造,源于其认为法院对自己是轻罪重判。特别是和其他同类罪犯相比时,更容易强化这种心理。在多次申诉未果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脱逃行为。脱逃的目的,是“为自己讨个说法”,或“为了打官司”。一些被判处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本来就不服判决,看到别人脱逃,心想逃跑抓回来也加不了什么刑,因此淡化了对惩罚的畏惧,实施脱逃行为。
4犯罪意识的驱使
在罪犯中有一类以犯罪为职业的罪犯。他们有较长的犯罪史,许多人是惯类犯。在长期的犯罪生涯中,他们多次尝到了犯罪的甜头,强化了享乐意识和犯罪思想,逐渐以犯罪为常业,能从犯罪行为中得到极大的刺激和满足。虽然多次受到司法机关的打击和惩罚,但没有产生
应有的效果,其而授性逐渐增强,并且形成了一整套反侦查,反改造的伎俩。投入改造后,采用两面派的投机改造策略,善于迎合干警,笼络其他罪犯,受到干警的信任和重用,混到较好的岗位,然后利岗位的便利条件脱逃。这种脱逃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不易侦破。
5消极的意志品质。罪犯在被关押后一般会有脱逃的闪光念,但绝大部分罪犯反有此想法而不敢实施行动,是因为他们在分析评价主观条件,狱内安全警戒力量对比和脱逃的被抓获的后果比较之后并不敢脱逃。而少数罪犯则将想法进一步发展为脱逃动机,难以抑制,继而千方百计寻找脱逃机会,此类服刑罪犯往往具有动摇和顽固的消极意志品质。在管教人员的教育帮助下,在监狱这种特殊的环境下,他们一时在脑子中也许会确定“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的目标。但是由于他们头脑中过去沾染的恶习太深,阻碍他们产生正确的人生态度,因而对稳固正确改造目标缺少韧劲,坚持性差,反复性大。这样或具有动摇意志品质,或具有顽固意志的罪犯在产生脱逃动后,一意孤行地进行脱逃准备,直到孤注掷。6丧失生活信心,有些罪犯因为刑期长,感到生活无望,人生的黄金时期都将在监狱中度过,出狱后也是无用之人;有的罪犯有顽重疾病,担心会列在监狱;有的罪犯家庭发生来人死亡等变故,自己又没有一技之长,无法
立足社会,因而对生活绝望。在绝望之中,罪犯很难看到生活的美好一面,而采取自暴自弃的行为来逃避现实,脱逃就是其中最极端的一种表现。
二罪犯脱逃心理形成客观因素
主观方面的因素及罪犯脱逃心理形成的主要因素,而客观方面的因素则是润滑剂,促使其将想法转化为具体行动。客观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监狱生存条件落差较大,由一些罪犯独特的人生经历决定,监狱罪犯的生活条件与自己以前在社会上的生存条件相比,有相当大的落差,由此产生较大的不适感,甚至超出其忍受程度因此产生逃跑的动机。据统计,地处城市,从事工业,生活条件较好的监狱,罪犯的的脱逃率远远少于那些地处边远地区,从事农业劳动,生活条件相对较差的监狱。有体力劳动习惯的罪犯,其脱逃率大大低于游手好闲,没有体力劳动经历的罪犯。
2家庭变故,由中华民族的传统习惯决定,家庭和亲友是罪犯改造生活的精神依托。家庭情况的好坏,对罪犯态度的变化,直接影响着罪犯的改造情绪。家庭突然的变故,会对罪犯的精神造成重大打击。至爱亲人的之故,病重,遭遇天灾为祸,父母无人赡养,子女无人照顾,家庭经济困难,配偶提出离婚等,都可能使罪犯心急如焚,焦躁不安,思家心切。如果这种心理状态得不到及时的劝导和化解,很可能演化为
罪犯的脱逃行为。
3监管漏洞,从客观上讲,服刑是人生的痛苦经历,每个罪犯都不得有脱逃的意志和可能。只是由于监狱设置了重重防线,罪犯最后望而却步。但是,“智者行虑,必有一失”,再严密的监管总有制度上,实施上的漏洞。这些漏洞很快为罪犯所知晓,一些胆大妄为者就会铤而走险。从实际工作中看,监管条件好,常年在大墙内从事集中劳动的罪犯的脱逃机会微乎其微;而从事野外分散农业劳动的罪犯,脱逃率就远远高于从事工业劳动的罪犯。
4环境拒斥,如果监管不力,就会出现服刑罪犯之间的“特强凌弱”现象,一些罪犯依仗身强力壮,长期欺辱,打骂体弱的罪犯。一些牢头狱霸利用干警的信任,实际上控帛了犯群。他们在派工、记分,待遇等方面处处占先,处事不公,任意克扣、刁难没有背景的罪犯,横行监里,为非作歹,任意体罚,勒索其他罪犯。如果监管干警对此种行为失察或故意偏祖牢头狱霸,罪犯的苦衷得不到干警的理解,问题得不到公正的解决,有冤无个伸,罪犯就会因不堪忍受而脱逃。
5环境因素刺激,在某些特殊的、重大的环境刺激因素的作用下,一些本来不想脱逃的罪犯,突然采取脱逃行为。常见的情况有:无法忍受牢头狱霸的欺压、打击,人身安全受到现实威胁;极个别工作人员处事不公,对某一罪犯一味打击,处处刁难,罪犯丧失了生活信心;罪犯因欠赌债无法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