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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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

技术指南

(试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四年十月

前言

为了探索、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定期评估与适时修改制度,提高规划的现势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基于县级规划中期评估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国土资源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1025-2010)、浙江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特制订本规划调整完善指南。

本指南包括总则、规划调整完善前期工作、规划主要调整完善内容和成果要求等内容。

本指南的附录A至附录K是指南的组成部分。

本指南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一、适用范围 (1)

二、术语和定义 (1)

三、调整完善依据 (1)

四、指导思想 (1)

五、规划调整完善主体 (1)

六、规划范围与期限 (2)

第二章前期工作 (3)

一、基数转换 (3)

二、调查研究 (3)

第三章规划调整完善主要内容 (4)

一、规划目标 (4)

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5)

三、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5)

四、生态用地保护规划 (5)

五、建设用地规划 (6)

六、其他用地规划 (7)

七、主要专项规划 (7)

八、土地利用空间优化 (8)

九、规划数据库更新 (8)

第四章成果要求 (9)

一、规划文本 (9)

二、文本调整完善说明 (9)

三、规划图件 (10)

四、规划数据库 (10)

五、规划附件 (10)

附录A术语及定义 (11)

附录B-1土地规划分类代码及含义 (13)

附录B-2土地规划分类与原规划分类变化对比表 (16)

附录C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分类表 (17)

附录D基本农田划定要求 (19)

附录E“三线”划定要求与技术路线 (20)

附录F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划定要求与技术路线(暂定) (23)

附录G-1土地用途区类型表 (24)

附录G-2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类型表 (25)

附录G-3“三线”、土地用途区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对应表 (26)

附表H-1土地用途区最小分区面积要求 (27)

附表H-2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最小分区面积要求 (27)

附录I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划定要求与技术路线 (28)

附录J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附表 (29)

附录K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附表 (44)

第一章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浙江省乡级行政区域(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完善工作。

二、术语和定义

附录A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三、调整完善依据

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乡级规划调整完善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指导性文件。包括国土资源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有关乡级规划调整完善的通知、要求等指导性文件。

技术标准。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土地利用数据库和乡级规划调整完善等方面的技术标准。

相关规划。上级规划、城乡规划等涉及乡级土地利用的规划。

四、指导思想

为了探索、建立规划定期评估与适时修改制度,提高规划的现势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规划的统筹管控能力,在突出特色、统筹兼顾、注重实施、多规融合、公众参与等原则的指导下调整完善乡级规划,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优化空间布局,明确土地规划用途,制定管制规则。五、规划调整完善主体

乡(镇)规划调整完善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

乡级规划由规划调整完善主体组织,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相关协调工作。

承担乡级规划调整完善的技术单位和人员,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划机构资质认证的规定。

六、规划范围与期限

(一)规划范围

乡级规划范围应与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范围一致。

(二)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与原规划一致。必须明确规划调整基期年,对规划调整基期年到规划期末的土地利用安排与调整完善进行重点阐述。

第二章前期工作

一、基数转换

以规划调整基期年基于二调的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附录B 确定的土地规划分类代码为标准,进行规划基数转换工作。基数转换的具体流程与方法详见《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及审定办法(修订版)》,经审定的基数作为乡级规划调整完善的基础数据。

二、调查研究

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加强规划公众参与。针对基本农田调整、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其他土地开发等土地整治项目安排、农村居民点布局、基础设施项目安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等内容,充分征求当地居民意见,确保程序到位,以行政村为单位取得居民代表同意的书面意见。

第三章规划调整完善主要内容

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是对规划调整基期年到规划期末年进行土地利用安排,包括规划目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土地利用空间优化、主要用地规划和主要专项规划等,其中需要重点调整的内容包括规划基数调整、规划目标调整、土地利用空间优化、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以下简称“三线”)与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划定;需补充完善的内容包括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安排。基于规划调整完善的成果,更新规划数据库。

一、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根据乡(镇、街道)新的发展形势,在新政策的指导下,落实县级规划对乡(镇、街道)的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原规划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二)控制指标。

1.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各项指标,包括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预期性指标包括: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标准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系数、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人均农居点用地、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和存量土地供应占比,其中规划实施期内的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和存量土地利用占比不得低于规划制定的下限目标。

2.对比分析原规划指标与本次调整完善后的规划指标,包括指标种类和数值的变化。

3.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与基本农田保护区中预留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预留指标使用条文表述需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规定。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划调整期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5%,基本农田保护区中预留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需与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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