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选举委员会的选民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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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委员会的选民登记程序:

一、公布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期

选民登记开始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发布公告。公告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期。

二、确定和培训选民登记员

首先,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从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中,挑选一些懂得法律知识、有文化、工作认真、熟悉本村情况的年轻人担任登记员。登记员的人数可根据本村人口和居住条件确定,人口较多,居住分散的村人数可多一些,一般一个村民小组2至3人。

其次,培训选民登记员。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有关选民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选举的文件、决定。选民登记员特别要掌握好选民资格的条件,明确登记的方法、任务、时间、要求和注意事项等,然后才能正式上岗登记。

三、明确登记对象

第一次进行选民登记的农村要做到“四登”、“四不登”;换届选举时要进行补登,做到“四增”、“四减”。

“四登”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村民,方可被登记为选民:

1.有本村户口或符合法定本村村民条件(我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九条中有专门规定);

2.年满18周岁;

3.享有政治权利;

4.具有表达自己意志、行使选举权利的行为能力。

“四不登”是指具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予登记:

1.精神疾病患者,经其合法监护人和医院证明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人;

2.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

3.村办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临时雇用的非本村人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经登记确认选民资格长期有效(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下次村民选举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只要在上次登记的选民名册上补充登记即可,即采取“四增”、“四减”的办法,进行补充登记和除名。

“四增”是指补充登记以下四种人员:

1.新增年满18周岁的村民;

2.新迁入本村的村民;

3.因婚姻、家庭关系进住本村的村民;

4.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

“四减”是指从上次登记的选民名册中减去以下四种人员:

1.户口迁出且举家搬迁的选民;

2.因婚姻、家庭等原因不居住在本村,户口尚未迁出但已在外村登记的选民;

3.死亡的选民;

4.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

四、造册登记

村民选举委员会必须印制选民登记名册,对具有选民资格的选民造册登记。这样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在投票选举时,凭选民证核对选民名册,准确无误后才能发给选票,保证选举不出差错;二是便于存档和备查。

注意选民登记花名册的选区、序号与选民登记证的选区、登记号应一致,以便迅速准确核对,发放选民证;登记花名册要以选区为顺序,进行登记。选民登记办法一般采用入户登记办法,选民登记员上门挨家挨户登记,整个登记过程必须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

五、审核和确认选民名单

村民委员会必须对造册登记的选民名单进行认真地审核和确认,做到准确、无误。如果有选举权的村民被漏登,他(她)就会失去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被重登,就会造成部分选民在一次选举中获得比其他选民多的投票机会,破坏“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则;如果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被错登为选民,并参加了投票选举,就会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进行补登的“四增”、“四减”人员,应逐个核对,认真进行资格确认。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六、公布选民名单

造册登记的选民名单和外出选民名单(外出两年以上,失去

联系的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前20天,按选区顺序用毛笔写在大红纸上,在本村的显要位置予以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还要通过各种途径,将张贴选民名单的地方告知村民,鼓励村民去查验、监督、举报。

七、受理村民申诉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3日内(距选举日不足3日的,应在选举日前),进行调查核实,做出纠正或解释。如果村民仍不服的,可向乡级以上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在选举日前,做出裁决。选民名单和选民数以调整后的名单为准。

八、颁发选民证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名单填写选民证(选民证的选区、登记号与登记名册的选区、序号应一致),以选区为单位发放。村民选举委员会人员或村民小组长负责将选民证亲自发放到选民手中。投票选举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领票者应在登记花名册上签字或盖章,同时选举工作人员要在领票者的选民登记证上做领票标记。

选民登记是一项严肃的法律确认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该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登记、审核、公布、颁发选民证,坚决做到不让任何有选举权利的人因登记工作失误而被剥夺了选举权利,也不让任何不应该享有选举权利的人获取庄严的选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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