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报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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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报废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车辆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辖营运车辆。

3.内容

3.1 根据机动车辆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状况,公司对机动车辆达到国家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客运车辆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车辆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公司鼓励其报废。

3.2 机动车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1)达到使用年限的;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3)经修理和调整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4)在1个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

3.3 公司客运车辆达到营运使用年限规定或行驶里程,强制下线。(1)8座及以下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5年,或者行驶50万千米;(2)大、中型客运车辆、公交车辆营运使用年限5-8年,或者行驶60万- 80万千米;

3.4 其它车辆使用年限、行驶里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要求为:

(1)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或者行驶50万千米;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或者行驶60万千米;

(2)全挂车使用10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的。

(3)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专项作业车行驶50万千米;

3.5 达到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辆,须将营运车辆手续交回手续,由公司车管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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