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元杂剧看对包公形象的神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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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元杂剧看对包公形象的神化
摘要:元杂剧中描写包公故事的作品占有重大比重,随着作品的增多,包公的形象也逐渐发生着变化,将其与历史上真实的包拯形象比较,可以看出包公形象不仅仅是历史人物的艺术再现,而是包含了剧作者的艺术创造,通过对包公形象的神化,寄托了百姓对清官的企盼与幻想。

关键词:元杂剧包公戏形象神化
胡适在《三侠五义序》中说:“历史上有许多有福之人,一个是黄帝,一个是周公,一个是包龙图。

”[1]孙楷第也指出:“如果世人真要一位文圣与武圣相配起来,那末包公是惟一之选,平民对于他的印象要比孔圣人深多了。

”[2]孙楷第所说的“武圣”是关公,“文圣”则是指包公,他认为包公在世人心目中的地位远比孔子要高,原因正是符合平民审美水平的俗文学作品对其的大量描写。

纵观宋元明清俗文学作品,包公故事占了很大比重。

而随着作品的增多,包公的形象也在逐渐变化和完善,将其与历史上真实的包拯相比较,可以看出,包公形象不仅仅只是历史人物的艺术再现,而是包含着人民群众的艺术创造,通过对包公形象的神化,寄托了百姓对清官的企盼与幻想。

本文以元杂剧为例力求窥探剧作者们对包公形象的神化。

据《元曲选》和《元曲选补编》,现存元杂剧中的包公戏多达11种,分别是:关汉卿《包待制三勘蝴蝶梦》、《包待制智斩鲁斋郎》,武汉臣《包待制智赚生金阁》,郑廷玉《包待制智勘后庭花》,李行
道《包待制智勘灰阑记》,曾瑞卿《王月英元夜留鞋记》,无名氏《包龙图智赚合同文字》,无名氏《包待制陈州粜米》,无名氏《玎玎铛铛盆儿鬼》,无名氏《鲠直张千替杀妻》,无名氏《神奴儿大闹开封府》。

最先将包公形象进行神化的作品出现于元代,此后便蔚然成风。

而孙楷第将包公与关公比肩,分别尊为文圣和武圣,也正是受其影响。

一个人物形象之所以被神化,原因就在于他的品行中有被民众承认并推崇的一面,比如关公的“义”和包公的“正”。

包公形象在被神化之前,先被理想化了,包公已经不仅仅只是清官的代表,而是被赋予了更多的权力去满足百姓的各种要求。

如曾瑞卿的《留鞋记》,与其他剧目的不同之处在于,这是元杂剧中唯一一部包公审理风情案的剧目。

《留鞋记》讲述的是秀才郭华与卖粉姑娘王月英曲折离奇的爱情故事。

剧中的案件并非冤案,甚至连作奸犯科的坏人都没有,但作家却偏要包公来审理此案,实有小题大做之嫌。

徐渭在《南词叙录·宋元旧篇》中说:“并用不到包待制的强项或智慧,才能够获得解决。

任何一个贤府尹并来一节断语,便可收束终场。

”这里包公的形象被理想化,他是护佑百姓的神明,是百姓们唯一可以信赖的偶像,代表着民众的一种崇拜和愿望。

但人们对包公的神化并不仅限于此,而是赋予了他沟通阴阳两界的能力。

《后庭花》、《生金阁》、《神奴儿》、《盆儿鬼》等戏,都描绘了包公和鬼魂交流得以破案的故事。

很多剧目中包公的出场诗
都是:“咚咚衙鼓响,公吏两边站。

阎王生死殿,东狱吓魂台。

”这种将包公与阎王相比的夸张描写正是百姓对包公权力的寄托。

同时他又未卜先知,每遇到案件都会预测出“这件事情必有暗昧”,并有超越常人的眼力能看到鬼魂的存在。

《盆儿鬼》中包公说:“那厅阶下一个屈死的鬼魂,别人不见,惟老夫便见。

”《生金阁》中魂子见包公时,包公也说:“别人不见,老夫便见,烛灯直下跪着一个鬼魂,好是可怜人也!”而在审案过程中,鬼神也经常会受到包公的审判和号令,这时的包公已经超越了凡人,成为真正的神。

这种超自然的情节在包公戏中大量出现,其实是有着深厚社会文化背景的,即鬼神文化。

古人对自然知之甚少,特别是对生老病死等自然规律毫无所知,并由此产生了恐惧,幻想出鬼,他们认为人死后可能产生两种物质,一种是上扬的神,一种是归下的鬼,二者合称“鬼神”。

相信鬼神、因果、阴谴,都是古人在精神世界中所表现的普遍现象,所以鬼神文化自然会影响到社会生活和民族文化心理,同样也会影响到剧作家,他们在作品中大量描写超自然现象,这其实是当时人们思想情感方式的一种反映,正如莱辛所说:“整个古代都相信鬼神,因而古代的剧作家有权去利用这种信仰。


[3]于是,剧作家们赋予了包公日断阳夜断阴的超自然能力。

对于包公被美化和神化,郭英德认为这是元代历史的必然。

他在《世俗的祭礼——中国戏曲的宗教精神》中说:“包公的戏曲形象由于长期寄托了人们对公正法庭、廉明清官的希冀,而被涂上了神奇的权威色彩,被神化了,成为‘日断阳,夜断阴’的超人间权
威。

从而人情就得以虚幻化、抽象化、崇高化为‘天理’,借助包公这一戏曲形象,战胜人间不合情、不合理的‘王法’。

人情的维护即依靠不了王法,只好寄托于‘天理’的主宰,而虚幻的‘天理’毕竟难以目睹,于是又一创作了‘天理’的化身包公。

”从纯文学的角度来看,写包公能和鬼神交流,更能衬托出他断案的神通广大、无所不能,这反映了人们对包公近似于神的崇拜心理,但同时,日断阳夜断阴也是一种非人间的力量,包公以非人间的力量来审理人间的冤案,其实也表明了在黑暗腐朽的元代社会,彰显正义是何等艰难,即便是不惧强权、守法持政的包公,也只能通过非人间的形式来主持正义、平反冤屈。

顾炎武在《日知录》中说:“国乱无政,民有情而不得申,有冤而不得理,于是不得不诉于神,而诅盟之事起矣。

……于是赏罚之柄,乃移之冥漠之中。

”通过非人间的力量来匡正人间颠倒是非之事,是剧作者的无奈,他们只能曲折地表达出对社会现实的强烈批判态度,同时又寄托了对人间正义强烈而执着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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