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债务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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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债务认定问题【关键词】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债务认定
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物质生活,但是随之刑事案件也增加了不少,尤其是非法拘禁类案件在近年有大幅增长的趋势,特别是索债型的非法拘禁案件,债权人通过正常的渠道无法要回自己的债务,为了要回债务只好挺身走险,通过将债务人非法拘禁的方式索要债务。在此类非法拘禁案件中,有的属于正当债务引发,有的由非法债务引发,使得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存有分歧,从而有必要加以探讨。下面笔者结合案例,就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认定谈一点自己的浅见。一、我国严厉打击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原因
在去年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明确提出了检察机关将在今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放贷、暴力讨债、“地下出警”等新型黑恶犯罪活动。由此可见暴力讨债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重点。目前在我国暴力讨债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索债型非法拘禁。此类案件的频发,往往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首先由于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把握和控制能力有限,且客观环境和受害人的意志和行为也难以把握,有些行为人虽然开始并没有致人伤害或死亡的目的,但往往客观上却导致这类严重后果的发生。其次容易误导社会对司法权威和效率的质疑。债务的清偿我国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索要债务可以通过诉讼的合法途径索要,但由于诉讼的方式时间长,最终胜诉如果债务人仍不归还还需要强制执行,效率低,很多的债权人都
认为通过非法拘禁索债更为有效,这势必会误导社会,导致违法索债行为的增加,国家司法权威也会受到质疑。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特征(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为了索要债务而绑架、非法扣押债务人或与债务人有关系的人,从而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这种犯罪类型的目的就是为了索要债务,因而确定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关系是认定能否构成索债型犯罪的前提。如下面的案例:赵某曾经向孙某借钱,一直没有归还,孙某经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于2008年12月16日伙同自己的朋友刘某、吴某、金某将赵某用刀逼住将其从家中带走,并对其进行了殴打,强迫赵某向家人要钱。(二)主观上确系追索债务为目的
从犯罪的构成来看,索债型非法拘禁中的行为人是出于索要债务的目的而非法剥夺了他人的自由,主观上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别人的财务。因此,在确定是不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时候,不仅需要判定行为人和被害人是不是存在债务关系,而且要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什么。(三)客观上必须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三、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债务”的性质对定罪的影响现实生活是复杂的,债务形成的原因也是多样的,既有合作的债务,也有非法的债务,既有明确可查的债务,也有难以说清关系的债务,更有超过合法债务数额的“债务”和根本不存在的债务。不同的债务关系决定了定罪的类型。(一)索要合法债务这种债务关系是由日常的民事经济问题而引起的。当事人之前
被证实确实存在合法的债权关系,债权人是力图通过私下的关系救济和解决问题,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被害人实施了非法拘禁,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如杨某某与侯某曾一起做生意,后因赔钱而解散,但在生意期间侯某欠杨某某20余万元。2011年12月31日21时左右,杨某某伙同苏某等人将欠债的侯某从五原县隆镇强行带到达旗,由杨某某、白某某等五人人控制在达旗远鑫宾馆、新东方宾馆内,要求其还钱,控制侯某人身自由长达五天。直到2012年1月5日9时,侯某被公安人员解救,杨某某等五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是一起典型的以索债为目的而实施的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从杨某某某的目的来看,其是为索要债务,且该债务是合法的,而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所以此案并非是勒索他人财物。该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即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二)索要非法债务
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因为赌博和高利贷而产生的债权关系,只要债权关系是客观存在的,那么行为人实施的绑架、拘禁等行为,也是可以定为非法拘禁罪。(三)索要超过真实债权数额的债务
如果行为人对被害人索要的债务超过了合法债权的数额,就需要具体分析索要债务和真实债务之间的数额差距,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定刑。第一,如果行为人索要的债务只是略高于真实的债务数额,这就说明其主观的目的是索要自己的债
务,而不是非法占有别人的财务。所以,仍应按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这也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如果行为人索取债务数额虽然明显超出其债权总额,但行为人在索取钱财时,考虑了其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受到的经济损失及其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因素时,说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仍是为了索取财物,而不是勒索他人财物,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于该行为仍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论处。第二,若行为人借索取债务之际向债务人或其亲属索要明显超过其债权总额及其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费用等经济其他损失的,说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已不再局限于索取债务,而是同时具备了勒索财物的目的。(四)索要根本不存在的债务
首先,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关系,但是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债权关系,行为人出于索要自己的合法债务的目的而对他们实施了非法的扣押和绑架。这种情况就需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认定非法拘禁罪。
其次,有时候,行为人认错了对象,误以为他和被害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债权关系,实际上他们之间没有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行为人的主观上仍然认为对方拖欠了自己的债务,才实施了犯罪行为。此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仍是“索债”,尽管并不存在债务,只是行为人一厢情愿的结果,仍应该以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如果行为人以索取“债务”为名,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而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债务,行为人自己也很清楚这一点,那么对行为人的行为则应以绑架罪定性。(五)索要难以查清
的债务
民间的债权关系很多时候由于缺乏充分的证据而难以查清具体的关系和数额。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别人的财务,而只是认为债权关系存在而对被害人实施了绑架、拘禁,也应该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