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浅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债务认定问题
浅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债务认定问题作者:王珍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关键词】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债务认定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物质生活,但是随之刑事案件也增加了不少,尤其是非法拘禁类案件在近年有大幅增长的趋势,特别是索债型的非法拘禁案件,债权人通过正常的渠道无法要回自己的债务,为了要回债务只好挺身走险,通过将债务人非法拘禁的方式索要债务。
在此类非法拘禁案件中,有的属于正当债务引发,有的由非法债务引发,使得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存有分歧,从而有必要加以探讨。
下面笔者结合案例,就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认定谈一点自己的浅见。
一、我国严厉打击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原因在去年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明确提出了检察机关将在今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放贷、暴力讨债、“地下出警”等新型黑恶犯罪活动。
由此可见暴力讨债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重点。
目前在我国暴力讨债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索债型非法拘禁。
此类案件的频发,往往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首先由于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把握和控制能力有限,且客观环境和受害人的意志和行为也难以把握,有些行为人虽然开始并没有致人伤害或死亡的目的,但往往客观上却导致这类严重后果的发生。
其次容易误导社会对司法权威和效率的质疑。
债务的清偿我国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索要债务可以通过诉讼的合法途径索要,但由于诉讼的方式时间长,最终胜诉如果债务人仍不归还还需要强制执行,效率低,很多的债权人都认为通过非法拘禁索债更为有效,这势必会误导社会,导致违法索债行为的增加,国家司法权威也会受到质疑。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特征(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为了索要债务而绑架、非法扣押债务人或与债务人有关系的人,从而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这种犯罪类型的目的就是为了索要债务,因而确定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关系是认定能否构成索债型犯罪的前提。
如下面的案例:赵某曾经向孙某借钱,一直没有归还,孙某经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于2008年12月16日伙同自己的朋友刘某、吴某、金某将赵某用刀逼住将其从家中带走,并对其进行了殴打,强迫赵某向家人要钱。
浅谈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特征、成因和对策
浅谈索债型 非法拘禁犯罪的特征 、成 因和对 策
王 炜
( 3 5 4 3 0 0 福建省武夷 山市公安局景 区派 出所 福建 武夷 山 )
秩 序 的保 护 者 ,司 法 机关 在 严 厉 打击 非 法拘 禁 犯 罪行 为 的 同时 必 须 加强 法 制 宣传 ,增 强公 民依 法经 营、依 法 解 决 经济 纠 纷 和 依 法维 护 自身 合法 权 益的 意识 , 教 育公 民树 立市 场经 济就是 “ 法 治 经 济 ” 的观 念 ,克 服 社会 上 一 些 不 正确 的错 误 观念 。同 时 , 索债型非法拘禁 犯罪 案件 的特征及原 因 通 过典 型案 件 ,以案 说 法 ,让 群众 充 分 认识 到非 法 拘禁 等 违 法 ( 1 )案 件 发 案 量 较 大 。据 不 完全 统计 ,我 局 从 2 0 0 7年底 犯 罪行 为 的危 害 性 , 以震慑 犯 罪 、教 育 群 众 ,增 强人 们 的守 法 至2 0 1 5 年4 月 ,共 破 非法 拘禁 案 件 1 3 6 起 ,其 中索 债型 非 法拘 自觉性 。嘲 禁 案件 1 1 1 起 , 占总破案 件 的 8 1 . 6 %,其 中涉 及借 高利 贷 和因赌 ( 2) 加 大 打击 赌博 活 动 的力度 。赌博 行为 是 产生 巨额 非 法 博输钱后借款的共 7 0起 ,涉及赌债的 2 1 起。发生非法限制他 债 务 的 主要 途 径 ,也 是 非法 拘 禁 行为 的高 发 地带 。重点 加 大 对 人 人 身 自 由案件 6 5起 ,其 中索 债 型 的案 件 有 5 3 起 , 占总 数 的 涉 赌犯 罪 案 件 中开 设 赌 场 、赌 博公 司负 责人 等首 要 分子 的打 击 8 1 . 5 %,其中涉及借高利贷和因赌博输钱后借款的共 3 6起 ,涉 力度 ,坚 决 打击赌 博公 司开 档设 赌 、暴力 收账 的嚣 张气焰 。 及 赌债 的 l 2 起 。加 之 有些 非法 拘 禁 案件 或非 法 限制 他人 人 身 自 ( 3 ) 切实加强外来人员长效管理 。随着高铁时代 的到来 , 由案 件 的 被 害人 未 报 案或 目前 尚 未侦 破 的 ,实 际发 生 的案 件 高 人 员 的 流动 性 大 大加 强 ,需 要 加 大对 外 来 人 员 的管 理 力 度 。公 于 以上 数据 。 安 部 门对 来 到 辖 区 内 的外 来 人员 做 到 “ 及 时 登 记 ,及 时撤 销 ” ( 2 )索取高利贷和赌债案件 占相当比重。从 2 0 0 7年底至 确 实做好 一 张社会 防 控 网。 今 的非 法 拘禁 犯 罪 案 件 看 ,除 2 5件 案 件 由其 他 原 因 引 起 外 , ( 4) 规 范 行业 管 理 ,建立 行业 防控机 制 。对 辖 区 的宾 馆洗 8 1 . 6 % 的非法 拘禁 案件 由索 取债 务引 起 ,有索 要货 款 、索还 借款 浴 场所 做 到 检 查 与教 育 相结 合 ,加强 对 宾 馆 洗浴 场 所 从业 人 员 等, 其 中索取高利贷和赌债引起的非法拘禁案件 占首位 , 共9 1 起, 的教 育 ,不 允 许在 场 所 内发生 “ 黄赌 毒 ” ,发 现 有 可 疑情 况及
浅析索债型非法拘禁的认定_刘春
四、对借索债非法拘禁后,行为人提出要求超出债务范围的如何 认定
(一)行为人索要的超出部分属合理范围的 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被害人后,要求债务人或其家属支付的款 项超出原来债务数额,但行为人明确说明超出部分为合理利息或其他 合理损失的,行为人主观上仍属于追索债务,而非凭空勒索,仍属于非 法拘禁罪。 (二)行为人索要的超出部分无合理依据的 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被害人后,要求债务人或其家属支付的款 项明显超过合理数额,这种情况下,已超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范围, 如果仍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理,明显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在行为人为索债而实施的非法拘禁中,索要债务数额合理的,符 合 238 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构成非法拘禁罪;索要数额超出原来债务 数额且明显不合理的,符合 239 条的规定,属于凭空勒索,应构成绑架 罪。同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根据法学理论,对想 象竞合犯的处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应从一重处罚。我国刑法仅 在第 204 条中规定对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规 定为数罪并罚,这一规定为特别规定,不适用于本文讨论的非法拘禁 罪与绑架罪。因此,对行为人以索债为名实施的非法拘禁中,索要财 物超出合理债务的,同时成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从一重处罚。 综上所述,实践中认定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时,应充分理解法律规 定的价值取向和尊重主客观相统一的认罪原则,灵活理解“为索取债 务非法拘禁、扣押他人”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正确区别索债型非法拘 禁罪与绑架罪,实现刑法目的。
参考文献: [1]高明喧,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年版. [2]高明喧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年版.
浅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浅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摘要]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明文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过程中,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划分存有分歧和模糊,从而导致各地判决的差异性。
[关键词]债务;拘禁;勒索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概述所谓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为了索要自己的债务,而使用拘禁、扣押或其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特征:第一,主观上是为了索取属于自己的债务。
如果不是为了索要自己的财物,则应当被认定为一般的非法拘禁行为,即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一个目的性犯罪。
第二,主体必须是债权人。
如果行为人是债权人雇佣的人,可以以共犯论处。
但是如果是债权人以外的人,比如甲是乙的债权人,丙是甲的债权人,由于乙迟迟不能还清甲的欠款,致使丙的债务的不到清偿,如果丙实施了非法扣押、拘禁等手段逼迫乙还钱,则不能认定并实施的是非法拘禁罪。
第三,客观上采用了拘禁、扣押或者其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的行为。
理论上将救济分为两种,即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
私力救济是行为人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但如果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将难以挽回损失而采取适当的措施,公力救济往往是向国家机关寻求救济是合法的渠道。
但是债权人本来是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索要自己的财物,但是他却采用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益。
当然如果行为人采用的不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例如盗窃、抢劫等手段,则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认定(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对象为了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但是对于“他人”的范围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容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混淆。
但凡基于意识有从事身体活动能力的都可以认为是“他人”,包括幼儿、精神病患者等,均可成为本罪的对象,但是必须是被害人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受到限制,如果没有意识到则不成立本罪,①例如行为人骗债务人甲之子带他去游乐场所,但却威胁甲说控制了甲的儿子,甲由于恐慌及时将欠款还清,随后行为人将甲之子送回家,不能认定甲构成本罪。
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例
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例在我们生活的社会中,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例时有发生,给受害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和影响。
索债型非法拘禁是指债权人为了讨债目的,采取非法手段限制、剥夺债务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也损害了人的基本权益,应该受到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首先,索债型非法拘禁给受害人带来了严重的身心伤害。
在被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受害人可能会遭受到殴打、侮辱、威胁等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导致身体和心理上的受伤。
这种伤害不仅影响了受害人的健康和生活,也给其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另外,被非法拘禁的人在被剥夺自由的情况下,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甚至可能导致家庭的崩溃。
因此,索债型非法拘禁给受害人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损失,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其次,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和社会道德。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拘禁属于刑事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债权人为了讨债目的,采取非法手段限制、剥夺债务人的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权利,也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谴责。
同时,索债型非法拘禁也违反了社会道德,背离了人性的善良和正义,不应该得到社会的容忍和纵容。
最后,针对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例,我们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打击和遏制。
首先,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让人们明白索债型非法拘禁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其次,要加大对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犯罪分子,让他们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社会救助体系,为那些因债务问题受到侵害的人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支持,让他们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
综上所述,索债型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给受害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和影响。
我们应该共同努力,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加大打击力度,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浅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索”"债"
宋歌 , 等: 浅 谈 索 债 型 非 法 拘 禁 罪 中 的“ 索” “ 债”
债 务非 法扣 押 、 拘 禁他 人 的 ,依 照前 两 款 的规定 处 罚。 ” 但 在 司法解 释 中 , 对于“ 他人” 具体指什么 , 我
国并没 有 明文规 定[ 4 ] 。在理 论界 存有 不少 的争 议 ,
1 索 债 型 非 法 拘 禁 罪 的 引 入
1 . 1 索债 型非 法拘 禁罪 的概 念
不 是将他 人 财物 非 法 据 为 己有 的 ,应该 判 定 为非 法 拘禁罪 。假 如行 为人把 索要 债务 作为借 口 , 实 际 上是 想为 其他 不法 目的 , 就不 能简单 地认 定为 非法
索债 型 非 法拘 禁 罪 是行 为人 为 了达 到索 要 债
务 的 目的而 非法 拘禁 、 扣押 债务 人或者 其利 害关 系 人, 逼 迫债 务人去 履行 债务 的非 法行 为 。他 的犯 罪 目的是索要 自己的 债 务 ,所 以构 成 索 债 型 非 法 拘 禁 罪是 以是 否存 在两 者 的债 权债 务关 系为前 提 ] 1 . 2 . 2 索债型 非法拘 禁 罪的 目的是 索要债 务 从 犯罪 构成 上 说 ,索 债 型 非 法 拘禁 罪里 行 为
2 索债 型 非 法 拘 禁 罪 中的 “ 索”
2 . 1 “ 索” 债 拘禁 的对 象
我 国《 刑法》 第2 3 8条第 3款 中规 定 : “ 为 索取
* 收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日期 : 2 0 1 4 - 0 7 — 0 5
作者简介 : 宋歌( 1 9 9 1 一) , 女, 河 南 新 乡人 。 在读硕士 , 主 要 从 事刑 法 研 究 。
第2 2卷 第 6期 2 0 1 4年 l 1 月
非法拘禁罪
新疆大学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浅析索债型非法拘禁的认定指导老师: 杨新红学生姓名:冯明所属院系: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10 级 1 班完成日期:2014年4月23日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了获取新疆大学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者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对本研究成果有贡献的同志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感谢。
学位作者签名:签字日期:摘要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称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我国刑法中并不是独立的罪名,它只是非法拘禁罪的一种特殊情形,其目的是实现自己的债权。
但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许多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此类“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定性均存在分歧,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在给此类行为是否定罪时存在较大差异,以致司法人员在处理个案时,往往面临艰难的选择,行为人则因此可能遭受极为悬殊的处理结果,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对其加以探讨和研究。
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第一部分以案例“颜某、杨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案”的争议焦点引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第二部分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阐述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特征,并对理论界的一些热点争议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在犯罪对象上,笔者认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不能仅狭隘的理解为债务人本人,其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能是债务人的亲属、合伙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成员。
在主观方面,笔者赞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且违法性认识不应成为非法拘禁罪故意的内容,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并不影响行为的定性。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研究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认定。
笔者从实践的角度出发,适当结合案例,主要讨论了两个方面的争议,分别是:(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界限。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分析
要 素应 当作 为 不 法 的 要 素 , 因 为 拘 禁 行 为 本 身 是
非 法行 为 , 因此 这 个 要 素 在 评 价 行 为 人 非 法 拘 禁 行 为 时好 像 形 同 虚设 , 这 是 对 法 律 条 文 的一 种 狭
义 的理 解 , 需要 予 以指 正 ; 第二 , 关于“ 债务 ” , 司法 实 践 中过度 地 将其 区分 成 合 法 、 非 法 的债 务 , 并 以
禁 他人 的案件 也 随之 不 断 增 多 。 关 于此 类 案 件 的 认 定通 常 涉 及 的是 绑 架 罪 与 非 法 拘 禁 罪 , 两 者 行 为模式 相 似 , 但 是 量 刑 相 差 巨 大 。需 要 进 行 精 确 的认定 分 析 , 做 到最 刑 相适应 。 非 法 拘 禁 罪 与 绑 架 罪 的不 同之 处 在 于 : 1 . 主
第1 7卷
第 8期
黑 龙 江 工 业 学 院 学 报
J OURNAL OF HEI L ON GJ I AN G UNI VER S I T Y OF TE CHNOL OG Y
V0 l _ l 7 NO . 8 Au g . 2 01 7
2 0 1 7年 8月
・
98 ・
第 8期
索债型非法拘禁 罪的认定 分析
要 素到 底 是 不 法 的要 素 还 是 合 法 的要 素 有 何 意
义 ?一是 在 评 价 犯 罪 行 为 方 面 , 不 法 的 要 素 可 以
不应 受到 保 护 , 所 以 即使 出现 了 “ 黑吃黑” 的现 象 , 民法 只保 护 权 益 的所 有 人 , 而 不 保 护 占有 人 。 但 是相 反 的是 , 刑 法 所 保 护 的是 具 体 犯 罪 行 为 所 侵
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多发之浅析
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多发之浅析作者:卢雨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1期摘要近年来,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高发,对正常的经济和社会治安秩序产生了极大威胁,需引起重视,为此本文试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原因、犯罪构成做浅析,以期提出富有实践意义的预防对策。
关键词索债非法拘禁犯罪构成预防措施作者简介:卢雨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260-0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因债务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加、越显复杂。
部分债权人在自己利益受到侵害时,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或者因索债难问题,常采取极端的手段,通过非法拘禁他人以达到索取债务的目的。
2013年初至2014年4月底,笔者所处的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非法拘禁案件15件25人,其中涉及债权债务纠纷的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14件24人,14件案件中涉及索要非法债务的有10件20人。
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高发,对正常的经济和社会治安秩序产生了极大威胁,迫切需要引起重视,为此笔者试对此类犯罪的特点、原因,构罪标准做浅要分析,以期提出富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从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概念以及特征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
在实践中,该条款被规定的行为被称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并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附属于非法拘禁罪的一种情形,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索取债务。
笔者通过对本单位所办理的上述14起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出当前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主要有以下几大特征:(一)涉案人数多,团伙索债高发涉案人员大部分为外来无业员,甚至不少还有犯罪前科,他们平时没有固定的工作,为获取高额报酬便会联合起来形成讨债团伙,一旦尝到甜头后便以此为业。
我们发现不少案件中,债权人作为非法拘禁起意者,往往直接雇佣以讨债为业的第三方,由第三方出面追讨债务。
索债型非法拘禁与绑架罪怎么判刑
Don't live in the eyes of others, let alone live in the mouths of other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索债型非法拘禁与绑架罪怎么判刑导读:在讨债过程中涉嫌非法拘禁和绑架的判刑标准需要有详细的案情才能分析,如果债权人绑架受害人目的是为了要债,绑架的同时就对受害人进行了非法拘禁,所以,这种情况肯定不会数罪并罚,一般是按照绑架罪判处5~10年不等有期徒刑。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与绑架罪怎么判刑?索债型非法拘禁与绑架罪的判刑标准要根据犯罪情节分析,而且绑架案件中,非法拘禁和绑架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法院定罪与量刑的原则主要是什么?(一)定罪与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无法确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
犯罪事实有广义与陕义之分,这里讲的犯罪事实是广义的犯罪事实。
广义的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事实情况的总和。
它既包括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因此,作为量刑根据的犯罪事实包括以下四项内容:4、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它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结果的程度。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是区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以及由此而定的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如何适用刑罚的重要根据。
(二)定罪与量刑必须以《刑法》为准绳量刑以《刑法》为准绳,主要是遵守以下规定:1、《刑法总则》中关于刑罚原则、制度、方法及其适用条件的一般规定。
如对预备犯、中止犯、未成年犯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教唆犯、胁从犯的处罚原则;有关自首、立功、累犯、缓刑、数罪并罚等制度;有关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刑罚处罚的规定。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若干问题研究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若干问题研究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指债务人为讨债目的,采用非法手段拘禁债务人或者债务人家属的犯罪行为。
此类行为已经受到了广泛关注和谴责,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罪名构成、刑事责任和案件审判等方面探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若干问题,并且列举三个典型案例以便更加深入地探讨。
一、罪名构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实行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有两个。
一是实行了拘禁行为,二是实行拘禁的目的是为了讨债。
对于此类行为,法律是明确规定了其罪名构成的,属于非法拘禁罪的范畴。
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有些犯罪分子会采用种种手段逃避法律的制裁,给案件的审判带来很大的难度。
二、刑事责任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禁,以讨债为目的,人身、财产等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应当依法判处刑罚。
同时,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侵害程度等也应当给予充分的考虑,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三、案件审判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案件的审判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特别是对于针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和正确处理,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司法公正性。
同时,要加强对此类犯罪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提高审判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案例一:河南一起索债拘禁案2019 年 8 月初,河南省浚县当地公安机关在现场调查中发现一起涉及非法拘禁的索债案,案件涉及被害人13 名。
经查明,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曾某等 10 人,采取进行殴打、吊打、带锁上锁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还债。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已被批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二:湖南岳阳一起佟源法拘禁案2018 年 7 月,湖南岳阳一位房地产商佟源代理某小区开发,为筹资解决造价问题,以欠银行 79.5 万元为由,拖欠包括工人、施工队在内的多方面的费用,互相纷争,最后愤而选择了非法拘禁对方。
案发后,佟源被公安机关公开通缉,最终被抓获,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之辨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之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是刑法中两个紧密相关的罪名。
虽然它们都涉及到对他人的非法限制自由,但在法律和刑事判决上,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指因催债而对债务人实施的非法限制自由行为,也就是说,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为了追讨债务,在未经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拘禁债务人,迫使其归还债务。
与此不同的是,绑架罪则是指在无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强迫任何人与其去某个地方或进行某种行为。
例如,2013年3月,广州某借贷公司老板汪某,因催收欠款,在一个停车场内将欠款人张某装上汽车押走,后来张某揭露此事后,汪某被刑拘。
在此案件中,汪某实施的就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而另一个案例中,2013年4月,福州一年轻男子董某将两名未成年女孩绑架,并多次胁迫对方与其进行嫖娼,最终被警方逮捕,而这种情况就属于绑架罪。
其次,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情节比绑架罪较为轻微,其犯罪动机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合理性。
当债权人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追回债务时,为了捍卫自己的权益,有时会采取一些过激手段。
相比之下,绑架罪则是一种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较大。
再举一个案例,2015年7月,河南某公司老板刘某欠款后被其债权人张某虎等人索债。
张某虎等人将刘某带到了一间民房内,未对其进行任何伤害,只是不让其离开。
后经调解,刘某支付其欠款后得以离开。
在此案中,张某虎等人的行为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而相比之下,2018年8月,江苏宿迁一名男子李某因嫉妒妻子与其同事发展恋情,将其同事骗到出租屋内,强行发生性关系,李某因此被判处绑架罪。
总的来说,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都属于对他人自由的非法限制行为,但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动机、犯罪情节以及对受害人的侵害程度。
当然,不管是哪一种行为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者最后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于这些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也要注意对于索债行为的管理和规范,避免其演变成更加严重的犯罪行为。
浅议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
Humans cannot create opportunities, but they can seize those opportunities that have already appeare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浅议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导读:在刑法中,非法拘禁罪指的是“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其中,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构成该罪,是该罪的一种特殊情况,常被称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含义在刑法中,非法拘禁罪指的是“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其中,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构成该罪,是该罪的一种特殊情况,常被称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而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二者都是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相同点刑法中,对某一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的关键在于分析其是否符合、符合何种法定犯罪构成。
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在行为构成上存在着不少相似之处。
具体而言,一是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构成二罪的主体;二是行为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三是客观方面,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多表现为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则常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即,在行为方式上,二者均通过暴力、欺骗、胁迫等不法途径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无法反抗或不知反抗,一般而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可以采用的方法,绑架罪也能适用;四是主观方面都是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实施这样的行为。
三、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二者虽然在行为方式上都表现为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仍有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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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作者:申中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8期摘要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不同于一般的非法拘禁犯罪,因其犯罪构成的特殊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绑架犯罪、抢劫罪及敲诈勒索罪作明确区分。
本文以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为出发点,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若干问题进行阐述,以期能对司法实践中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的办理有所裨益。
关键词非法拘禁罪债权绑架罪抢劫罪作者简介:申中辉,开封市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6.304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立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与理论探讨中对立法目的的研读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方法。
就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而言,笔者认为立法者之所以将索债型的拘禁行为定性为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其原因在不外乎以下三点:一是在没有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司法成本又相对较高的情形下,债权人更倾向于私立救济而非诉诸法律,对此应当有所理解及包容。
二是债权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债务人的行为,通常不会加害人质,仅侵害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主观上也仅具有索取债务的目的,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主观恶性较少,社会危险性较低。
三是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构成要件(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对于非法拘禁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还是复杂客体这一问题,理论界一直有所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非法拘禁犯罪侵犯的客体仅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但并未阐明权利内容。
而另外一些学者认为非法拘禁犯罪侵犯的客体除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外,还应当包括国家专属司法权。
笔者赞同前一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犯罪侵害的客体仅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为简单客体,但这里所讲的公民人身自由权应当包含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
其中对被害人人身健康权及尊严权的不法侵害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中更为明显。
非法拘禁犯罪的客体虽是特定的,但对“人身自由”的理解却因人而异,这也就造成司法实务中对非法拘禁犯罪认定问题上的分歧。
本罪中人身自由是完全的人身自由还是人身移动上的自由,理论界也未能有统一的观点。
笔者认为若只有限制受害人完全的人身自由才能构成本罪,则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权及身体健康权将得不到保障,而这两项权利本就是人身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暴行罪,如果以完全限制人身自由作为本罪成立的标准,那限制受害人部分身体自由的行为将得不到正确的评价。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对象针对非法拘禁罪犯罪对象的范围,有人主张人身自由权为自然权,该权利的有无不受年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限制,非法束缚精神病人或婴儿的手足,使他们不能动弹的也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也有人反对这一主张,认为自然人的意志能力决定人身行动自由的程度和范围,因而本罪的对象只限于有意思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思活动能力的人在内,但不包括完全没有意思活动能力的人,比如婴儿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对此,笔者更加认同第一种观点,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说:“身体活动自由虽由意识活动自由为前提,但只要具有基于意识从事身体活动的能力即可,不要求刑法上的责任能力和民法上的行为能力,故能够行走的幼儿、精神病患者、能够依靠轮椅或者其他工具移动身体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因犯罪目的及动机的特殊性,其犯罪对象通常为债务人。
但也不排除非法拘禁第三人以实现债权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客观上仅以非法拘束第三人为手段,迫使债务人归还债务,主观亦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而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对于此类情形中所指的第三人,笔者认为不必进行详细区分,只要求拘禁行为能够达到胁迫债务人的程度即可。
若不能达到该程度,则为一般的非法拘禁犯罪。
如犯罪嫌疑人甲在与被害人乙商谈还款事宜时发生剧烈冲突,甲随后欲拘禁乙女丙以迫使乙还债,但在实施过程中误将丁(丙的同学)认成丙,甲拘禁丁后得知真相但仍给乙打电话催其还债,乙未还款而直接报警。
在此案件中,甲拘禁丁的行为并不能使乙陷入不安之中,达不到胁迫乙其还款的程度。
虽最终都定为非法拘禁罪,但并不能归类为索债型非法拘禁。
基于上述理论,笔者认为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中应当进一步扩大其对象范围。
原因在于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是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仅为其实现债权的手段,为实现债权,债权人当然可以同过拘禁和债权人有亲密关系的第三人来胁迫债务人返还债务。
如:将债务人还在襁褓中的幼儿带走,将债务人患有精神疾病的妻子劫持等等。
(三)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索债型的非法拘禁行为与一般的非法拘禁行为相同,在行为手段上大分为直接拘束他人身体的行为及间接拘束他人身体的行为,前者表现为捆绑、拘束被害人身体使其不能反抗,而后者则表现为致使受害人于处于恐惧、畏惧、羞耻的心理状态而放弃人身自由的情形,如将正在沐浴的妇女衣物拿走致使其羞耻心理受困于浴室的情形。
同时,应当说明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短暂的拘禁行为无法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最高检2006年《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非法拘禁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非法拘禁不超过24小时视为情节轻微,不构成本罪。
(四)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中的债务犯罪嫌疑人行为动机是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与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的重要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认定一般不考虑债权的合法性,仅考虑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及相对性。
即不论债权是否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特定的。
若索债人系非债权人或雇用之人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绑架或抢劫犯罪。
犯罪嫌疑人假借债权人的名义采用拘禁的形式恐吓受害人归还本属于债权人的财产,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故意,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定他罪处罚。
同时,应当指出最高院2000年通过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解释》指出行为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留他人的,也应当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为此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类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为实现非法债权而采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若仅评价为非法拘禁犯罪,难以起到打击赌博等犯罪的作用,会产生相应的负面影响。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债务也属于事出有因的债务,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之时,债务人在就应当或者已经考虑到承担非法债务的情形。
因而,非法债务虽不受法律所保护,但定罪量刑时必须考虑到债权人索取债务的主观目的及动机。
对于第二种观点笔者深以为然。
(五)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主体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呈现出高发状态,追债、索债逐渐的业务化、产业化,债权人雇佣他人追索债务的情形屡见不鲜。
通说认为债权人雇佣的追债人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若债权人明知或指使追债人采用非法拘禁的形式追索债务的,则与追债人成立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共犯,反之若追债人自作主张实施了非法拘禁而债权人不知情,则债权人不为共犯。
同时,由于刑法并没有将非法拘禁罪规定为单位犯罪,所以,单位合谋非法拘禁债务人的只能以非法拘禁罪的共犯对决策、参加、实施的单位成员进行处罚。
三、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一)索债型非法拘禁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的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在客观及主观上具有极大的相似性,这就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困难,综合前文所述,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两罪的区分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双方有无债权债务关系。
除了上文所指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及相对性,也应当着重把握债权数额的确定性。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数额对案件定性的影响表现为:索取数额与债权相当时,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索取数额明显超出债权数额或直接索取替代财务价值明显高于债权数额时,应以绑架罪或抢劫罪一罪论处。
2.行为方式的差异。
勒索财物型绑架罪以杀害、伤害、扣留等方式向被害人或其他人发出威胁,索取赎金,其暴力行为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暴力手段相对较轻,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索取债务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
3.主观目的的差异。
勒索财物型绑架罪的特征是绑架被害人,以此为威胁,向其亲友勒索财物,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逼其还债的手段。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的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虽都具有索取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都可以采用拘禁胁迫当事人当场交出财物,但两罪仍有较大区别。
1.两罪侵犯的法益不同。
抢劫罪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同时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
2.客观方面不同。
抢劫犯罪因其主观恶性较高,抢劫地点及行为方式相对隐秘,在实施抢劫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通常不会过多的考虑被害人的人身安危,其行为的暴力程度也难以掌控,被害人随时面临轻伤、重伤乃至死亡的危险。
而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非法拘禁行为相对公开,犯罪嫌疑人会刻意把控其行为,被害人人身危险性较小。
3.主观目的不同。
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仅为实现债权。
(三)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为简单客体后者为复杂客体。
2.侵犯的对象不同。
前者侵犯的非法拘禁的对象可能是第三人,而后者只能是受害人本身。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非法拘禁行为,迫使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归还债务,后者的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可表现为以将采取非法拘禁、暴力伤害,毁坏他人荣誉等方式威胁,威胁内容只要达到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威胁内容实施的否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注释:徐大勇.非法拘禁罪客观构成要素的诠释.中国刑法杂志.2012(12).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789,799.邓定远、邓定永.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若干问题研究.政法学刊.2003,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