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赘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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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赘婚

赘婚既是中国历史上一种古老的婚姻形式,也是传统婚姻中的变异形态。学界对于赘婚,亦有研究,且多以历史学作为观察的视角。

其实,也完全可以纳入法律史学的研究范围。这种研究同时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目前,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多,人口老龄化趋势加重,赘婚在当今社会以变通的方式悄然兴起。研究历史上的赘婚,有助于我们了解传统婚姻,也能对现代婚姻的变化做出回应。

宋朝以前,赘婿饱受歧视,但并不普遍。秦汉时期,赘婿延续了以往的卑贱地位,并被列于谪戍行列中。

魏晋南北朝时期,赘婿谪戍的律令已不多见,但其社会地位卑贱如故。唐律没有对赘婿婚做出规定,同一时期的文学作品有关入赘、招赘的记载却屡见不鲜。

随着两宋经济发展,社会风气的变化,婚嫁论财颇为盛行,导致贫民无法承担婚姻费用,招赘婚姻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更为普遍。宋代赘婚可分为两大类:在室女招赘和寡妇招接脚夫。

宋代招赘婚姻的缔结条件与传统婚姻并无两样,只是多了一条禁止父母在而出赘的规定。宋代男子入赘多因贫困,也有窥觊女方家庭财产而成为赘婿的,此外还有男性因为其他原因而入赘。

宋代赘婿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不高,但作为家庭经济生活的支柱,对于家庭财产具有一定的管理使用权。并且,随着两宋社会经济的发展,赘婿也由原本没有财产继承权渐渐演变为法定继承人之一。

但是,没有尽到赘婚义务的赘婿不能继承妻家财产。女性在招赘婚姻中掌握

了比传统婚姻中更为主动的权利,例如对于家庭财产的管理权、离婚等权利。

与传统婚姻相反,招赘婚姻中的离婚主动权掌握在女方手上。赘婿不同于正统婚姻,它限制了丈夫的肆意妄为,丈夫有可能被女方休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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