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鼓励立体绿化实施办法

南宁市鼓励立体绿化实施办法
南宁市鼓励立体绿化实施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鼓励立体绿化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5日

南宁市鼓励立体绿化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我市立体绿化建设,根据《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内立体绿化的设计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立体绿化是指充分利用不同立地条件,选择攀援植物或其它植物栽植并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空间结构的绿化方式。

第三条鼓励实施立体绿化的范围:

(一)建筑物、构筑物墙体、挡土墙、道路护栏、桥梁、水域沿线驳岸护坡;

(二)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的围墙、围栏、阳台;

(三)新建、改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层数少于18层、高度低于50米、屋顶坡度小于15度且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建筑;

(四)已建成竣工时间不超过20年、产权明晰、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空间结构。

第四条成立南宁市立体绿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立体绿化建设工作。市立体绿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

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进立体绿化工作。

市林业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体绿化技术指导,对竣工的立体绿化补贴项目进行审核等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审批各类新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对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和立体绿化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对包含立体绿化的项目提出面积、形式、覆土厚度等具体要求,在设计条件予以明确。

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公安、城管、住房、交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立体绿化的有关工作。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立体绿化建设及推广工作,组织实施主要街道、重要节点的立体绿化;负责本辖区立体绿化补贴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对积极组织开展立体绿化示范建设,推广成效突出的城区、开发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六条在建筑规划、建设时应积极推广立体绿化建设,坚持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原则。

第七条立体绿化由建筑物、构筑物的业主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和管理。

已建成建筑物、构筑物由多个业主共同拥有产权的,需征得所有产权人的同意方可实施立体绿化。

第八条立体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立体绿化的设计、施工及养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构筑物、建筑附属设施及屋顶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所实施的立体绿化的基础部分需具有防止渗水功能;

(二)满足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不影响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避难;

(三)选用耐旱、耐瘠、抗风性强的植物以及浅根系的植物;

(四)设置绿化给排水设施,注重雨水收集使用;使用节水、节能、轻质、保水等新型材料和新技术;

(五)采取无毒害、无污染或低残留的防治措施进行病虫害防治。

第十条新、改、扩建项目的屋顶绿化面积按照《南宁市城市绿化工程绿地面积计算若干规定》进行折算,折算后的绿地面积可计入项目绿地率。

第十一条市级、城区(开发区)级财政投资的新、改、扩建项目,立体绿化建设经费纳入项目投资建设预算,养护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

市级、城区(开发区)的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的已建成办公楼、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空间结构,其立体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市级、城区(开发区)级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社会投资的新、改、扩建项目,立体绿化建设纳入项目总投资。

在社会投资的已建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空间结构实施立体绿化,其建设经费由市财政按标准给予补贴,养护经费由建筑物、构筑物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市财政每年安排500—800万元立体绿化补贴资金,对实施立体绿化的社会投资已建项目进行补贴。

各级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立体绿化项目不纳入立体绿化补贴范围。屋顶绿化面积已折算计入绿地率的项目不纳入立体绿化补贴范围。

第十四条立体绿化补贴标准按下列标准执行,但单个项目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花园式屋顶绿化按绿化面积每平方米补贴200元;

(二)组合式屋顶绿化按绿化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00元;

(三)地被式屋顶绿化按绿化面积每平方米补贴50元;

(四)复合型墙面垂直绿化按绿化面积每平方米补贴200元;

(五)简单式墙面垂直绿化按种植长度每米补贴20元。

第十五条实施立体绿化的业主单位、管理单位以及拥有产权的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申请立体绿化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申请立体绿化补贴资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补贴项目应为本办法颁布以后实施并竣工的立体绿化项目;

(二)绿化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且屋顶绿化面积没有折算计入项目绿地率的;

(三)建设符合立体绿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立体绿化补贴由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城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各城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送市林业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各城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的立体绿化项目实施方案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立体绿化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申请人应及时申报变更。

第十九条拟申请立体绿化补贴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在项目完工后向项目所属城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申请竣工验收,并根据已实施的立体绿化具体内容填写补贴资金申请表。

各城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接到申请后组织实地验收,核对工程量及所属补贴类型,并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报市林业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市林业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汇总并统一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无异议的,由市财政统一拨付立体绿化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请人作为绿地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规范对立体绿化进行管理和养护。

第二十二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的,一经查实,将收回补贴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林业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林业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6.12.13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12.13 【实施日期】1996.12.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修改 【失效依据】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

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徐州市园林风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规划、城管、城建、土地、环保、工商、公安以及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绿化以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为目标,区分功能,选择适宜树种,广植草坪和花卉,搞好立体绿化和平面绿化,发展多层次覆盖种植,在主干道、商业繁华地段以种植常绿植物为主,提倡和鼓励城市居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

道路绿化树木养护的方案

道路绿化树木养护的方案 (一)冬季养护管理 冬季,在宜昌地区,特别是在道路两边一般的地形开阔,空气对流,加上高速行驶的车辆带动风速,引起树木的剧烈摇摆,容易导致树木根系受到损伤,并加快了树木水分的损耗,降低树木御寒防冻、防寒的能力。在冬季可以采用以下的防冻保温措施:第一、缠树干的措施:行道树对法桐落叶乔木冬季防寒处理用所料布缠裹树干,把树干包严,再用草绳缠上,即保湿又防寒,再用地膜把树根部保温防寒,使次年的法桐成活率达到99%。 第二、搭风障的措施:例如雪松等树种在越冬困难,特别是春季风大使雪松适应能力降低,可以采用搭风障减弱风速,保证树木的安全越冬。 第四、建保温棚:对于当年栽植的大叶黄杨,小叶黄杨和铺地龙柏等苗木,面积较大时,采用一般的防寒措施不太理想,可以根据面积大小,用木条和无纺布搭建保温棚的方法,即可使苗木安全过冬。对于疏植的大叶黄杨、红枫等苗木可用无纺布包裹的方法进行防寒。 第五、对根颈培土,盖地膜:在绿带内的河南桧、玉兰等苗木,灌完冻水后在树木整个树坑内覆盖地膜,然后根颈培土20—30cm的土堆。利用细土将四周培实。这样既能防止冻伤植株根系,同时又能减少水分蒸发。 第六、覆土封垄:对当年新栽植月季,在灌完冻水后覆盖

30—40cm的土堆,一般不做修剪,过早的修剪会导致“烧条”现象,一般待来年开春后再进行修剪,。 第七、树干涂白防冻:这是行道树冬季防寒、防病的一项重要工作,特别是新植落叶乔木,涂白时间一般在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涂白的配比度为:水:生石灰:硫磺粉:盐=40:10:1:0.5。高度一般1.2m。同一路段区域高度一致,可以达到整齐美观的效果。 (二)春季养护管理 第一、在春季苗木管理,防寒材料不可突然式过早拆除,要采用逐渐过渡的办法,防止苗木的不适应。保温棚拆除根据天气,一般北京的防风障拆除时间在4月初、清明过后。为了以免使树体遭受风害,提前在保温棚东南侧打孔放风,待树木适应后在全部拆除。 第二、浇水、施肥:春季管理以增加地温,适时浇足春水和增施有机肥为主。通过树木的浇水、施肥,能使树木增加抵抗病害的能力,还利于生根。实际中,行道树施肥可采用棒肥,是在树池四周用钉子打孔,埋入棒肥,可起到追肥的作用。 (三)夏季养护管理 第一、夏季的养护管理,注意水肥管理,同时道路中心隔离带和绿化带中色块的造型修剪,一般结合一年两次的养护大检查及五一、十一来进行修剪整理。 第二、夏季的养护主要以病虫害的防治为主,由于行道树受

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

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 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 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二届第34号) 《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5月21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1月1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2月17日 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 (2010年5月21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管理,确保城市桥梁完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检测评估和日常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桥梁,是指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包括跨越江河湖泊的桥梁以及立交桥、高架道路、人行天桥等。 第三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桥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城市桥梁的管理工作。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桥梁维护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城市桥梁的 养护、维修、检测评估和日常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水利、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桥 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城市桥梁,由城市桥梁维护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 者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养护、 维修和日常管理;其他城市桥梁由产权人负责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桥梁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设置照明、排水防水系统等附属设 施和限载、限高等必要交通(通航)标志和标线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确需在城市桥梁上通行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时起,二十四个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涉嫌超重、超高、超长的载货车辆通过城市桥梁的,城市桥梁维护管理机构应 当对其进行检测。经检测超过桥梁安全通行标准的,承运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应 当自行卸货;货物为不可解体的,应当选择其他道路通行。 第七条依附于城市桥梁的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信息通信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桥梁同步规划建设。 申请在原有城市桥梁上敷设或者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信息通信线等设 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桥梁原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安全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市 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桥梁原设计单位无法出具意见的,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申请人可以 委托资质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 第八条经批准在城市桥梁上敷设或者架设市政管线、电力线、信息通信线等设施的,敷设或者架设单位应当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管 理责任。因桥梁改建、扩建、维修需要拆除、迁移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及时 拆除、迁移。 第九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设置区域保护标志。 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主体、引桥及其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 区域(含陆域和水域):

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申报办理流程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一、一级企业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施工的法人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45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200亩以上,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8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建筑、结构、水、电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3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10人以上,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 8、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2000万元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二)经营范围 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 包括:综合性公园、植物园、动物园、主题公园、郊野公园等各类公园,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绿地; 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桥梁、码头等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项目; 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养护管理工程;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风景林地树木花草的种檀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对全市城市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贵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建成区绿地率,逐步增加人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城市绿化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地实行登记制度。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认城市绿地权属,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普及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再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市面积,合理设置城市绿化用地。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留出相应的绿化用地。城市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必须安排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5%,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 (二城市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三城市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南宁公园管理规定

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 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印 2015年5月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15 年2 月17 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 二、删去第十七条。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园门票、公园游园项目以及参观点内交通客运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条文顺序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 (2006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动,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和公共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等专类公园。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公园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公

桂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发布

桂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快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步伐,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各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市容、国土、水利、林业、交通、公安、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通过科学规划、积极建设、严格管理,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并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完成分配的城市园林绿化任务,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绿化目标。

每个市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保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和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及时劝阻、制止、举报损害园林绿化行为的个人,予以奖励。 鼓励创建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提倡屋顶绿化、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等方式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必须严格执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地性质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按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分别为: (一)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为:新建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新建医院、学校、疗养院等单位不低于35%; (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改建旧居住区不低于25%;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系统布局; (四)绿地指标和定额;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树种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三章建设

2020年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现行版本根据年月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绿化树种规划教学内容

一、规划原则与目标 1、规划原则: (1)以暖温带落叶阔叶林地带为主,适当引进外来树种,满足浐灞河地区各类 绿地的要求。 (2)以生态功能与景观效果并重,兼顾经济效益。 (3)充分考虑本区的气候条件,突出遮荫的乔木,形成本区的生态效益。 (4)适地适树,优先选择抗逆性强(抗旱、耐水湿、抗病虫害等)的树种。 (5)城市绿化的种植配置要以乔木为主,乔灌藤草相结合。 2、规划目标: 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对本区城市园林绿化主要应用植物物种类做出科学规划和特色设计,重塑“西北生态城市”的形象,营造古城文化的现代城市绿地景观,促进城市环境可持续发展。 (1)培育本区的植物景观特色,满足城市居民文化娱乐、休闲、接近自然的要求。 (2)优化城市树种结构,提高绿化植物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机能。 (3)组织城市绿化苗木生产从无序竞争进入有序发展。 (4)构筑城市绿色空间的艺术风貌,充分展现城市各类绿地的风貌。 二、基调树种规划 城市绿化基调树种,是能充分表现当地植被特色、反映城市风格、能作为城市景观重要标志的应用树种.根据本区的历史与现状,规划选用约(10)种乔木作为基调树种加以推广应用。 如银杏、国槐、旱柳、垂柳、悬铃木、毛白杨、新疆杨、华山松、白皮松等。 三、骨干树种规划 城市绿化的召骨干树种,是具有优异的特点,在各类绿地中现频率较高、使用数量大、有发展潜力的树种。如型的城市绿地,一般应具有不同的骨干树种。 1、道路绿化树种

A、行道树种 行道树是发挥城市绿地美化街景,纳凉遮荫、减噪滞尘等功能作用的重要因素,还有维护交通安全,保护环境卫生等多力面的公益效用.由于道路的立地条件相对较差,路面热辐射使近地气温增高,空气湿度相对低,土壤成分复杂,透水透气性差,汽车尾气中的污染物浓度高,所以行道树的选择要求相对苛刻。主要有: (1)树干挺拔、树形端正,体形优美、枝叶繁茂、蔽荫度好。 (2)对环境适应性强,易栽植,耐修剪,易萌生. (3)抗逆性强.特别是要求抗NOn、SOn、Pn粉尘等能力强,耐风、耐寒,耐旱,耐涝、耐辐射,病虫害少。 (4)以地带树种为主,适当使用已经受一个生长周期以上表现良好的外来树种。 (5)长寿树种与速生树种相结合,以常绿树种为主,适当搭配落叶树种。 (6)深根性、花果无污染,且高大浓荫与美化,香化相结合。 如悬铃木、银杏、国槐、旱柳、垂柳、华山松、白皮松等。 B、停车场绿化树种 树种选择要求: (1)抗氮氧化物能力强。 (2)以常绿树种为主,落叶期较集中。 (3)易管理,低维护。 C、公路、铁路、高速干道绿化树种 公路,铁路和高速干道的树种选择,要同时考虑交通安全机能、环境保护机能和美化机能。 从交通安全方面考虑的原则: (1)诱导视线为了使驾驶人员预知前方道路的线形,宜选择与周围的植被不同.或树冠线能清楚的指示方向的树种。 (2)遮光:中央分割带需遮挡迎面而来的刺眼灯光,宜选择常绿灌木。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 贯彻落实《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加强我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规划质量,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系统的生态环境效益、社会经济效益和景观文化功能,特制定本《纲要》。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用地布局等规定,科学制定各类城市绿地的发展指标,合理安排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建设和市域大环境绿化的空间布局,达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则和规划基础资料四个部分。其中,依法批准的规划文本与规划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纲要》由建设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全国各地城市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评审工作中,均应遵循本《纲要》。在实践中,各地城市可本着“与时俱投”的原则积极探索,发现新问题及时上报,以便进一步充实完善本《纲要》的内容。 规划文本 一、总则 包括规划范围、规划依据、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期限与规模等 二、规划目标与指标 三、市域绿地系统规划 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构、布局与分区 五、城市绿地分类规划 简述各类绿地的规划原则、规划要点和规划指标 六、树种规划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4修订版)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建设 第四章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由区人民政府初审,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自治县)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6修正)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6号 【批准部门】8;820;82001; 【批准日期】2016.03.31 【发布部门】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3.31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1年5月20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 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

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管、住房、林业、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绿化,并有权劝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 鼓励开展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创建活动,推动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

常见绿化树种分类及应用

常见绿化树种分类及应用 (一)常绿针叶树 1. 乔木类:雪松、红松、黑松、龙柏、马尾松、桧柏、苏铁、南洋杉、柳杉、香榧 2. 灌木类:(罗汉松)、千头柏、翠柏、匍地柏、日本柳杉、五针松(二)落叶针叶树(无灌木): 乔木类:水杉、金钱松、池杉、落羽杉 (三)常绿阔叶树: 1. 乔木类:香樟、广玉兰、女贞、棕榈 2. 灌木类:珊瑚树、大叶黄杨、瓜子黄杨、雀舌黄杨、枸骨、桔树、石楠、 海桐、桂花、夹竹桃、黄馨、迎春、撒金珊瑚、南天竹、六月雪、小叶 女贞、八角金盘、栀子、蚊母、山茶、金丝桃、杜鹃、丝兰(波罗花、箭麻)、苏铁(铁树)、十大功劳 (四)落叶阔叶树: 1. 乔木类:垂柳、直柳、枫杨、龙爪柳、乌桕、槐树、青桐(中国梧桐)、 悬铃木(法国梧桐)、槐树(国槐)、盘槐、合欢、银杏、楝树 (苦楝)、梓树 2. 灌木类:樱花、白玉兰、桃花、腊梅、紫薇、紫荆、戚树、青枫、红叶李、 贴梗海棠、钟吊海棠、八仙花、麻叶绣球、金钟花(黄金条)、 木芙蓉、木槿(槿树)、山麻杆(桂园树)、石榴 (五)竹类: 慈孝竹、刚竹、毛竹、紫竹、观音竹、凤尾竹、佛肚竹、黄金镶碧玉竹(六)藤本: 紫藤、络实、地锦(爬山虎、爬墙虎)、常春藤、葡萄藤,扶芳藤(七)花卉: 太阳花、长生菊、一串红、美人蕉、五色苋、甘蓝(球菜花)、菊花、 兰花 (八)草坪: 天鹅绒草、结缕草、麦冬草、四季青草、高羊茅、马尼拉草,三叶草,马蹄金 行道树

【名称及定义】 【中文名称】行道树 路旁的行道树 【英文名称】street trees 【定义】种在道路两旁,给车辆和行人遮荫并构成街景的树种。[1] 【种类特点】 道路绿化作为城市绿地系统的网络和骨架,成为系统连续性的主要构成因素,直观反映城市风貌的作用十分突出。在行道树的选择应用上,城区道路多以绿荫如盖、形态优美的落叶阔叶乔木为主。而郊区及一般等级公路,则多注重速生长、抗污染、耐瘠薄、易管理等养护成本因素。甬道及墓道等纪念场地,则多以常绿针叶类及棕榈类树种为主,如圆柏、龙柏、雪松、马尾松等。近年来,随着城市环境建设标准的提高,常绿阔叶树种和彩叶、香花树种的选择应用有较大的发展并呈上升趋势。目前使用较多的行道树种有悬铃木、椴树、白榆、七叶树、枫树、喜树、银杏、杂交马褂木、樟树、广玉兰、乐昌含笑、女贞、青桐、杨树、柳树、槐树、池杉、水杉等。 【作用价值】 一、补充氧气、净化空气 行道树可以进行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 银杏行道树

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样本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 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 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 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 现决定对《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 ”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 二、删去第十七条。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公园门票、公园 游园项目以及参观 点内交通客运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不得在公 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另外, 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条文顺序作出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 重新公布。

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 ( 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5 号公布, 根据年 2 月17 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 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市、县( 区) 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 开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动, 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和公共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等专类公园。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公园管理工作。县( 区) 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工作。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公园有关管理

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措施

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措施 1引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许多国家己把园林绿化作为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认识到园林绿化在城市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通过运用 2 编制、调整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优化城市园林绿化布局。 2.2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问题 园林绿化管理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由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不健全,职能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使得侵占城市园林绿地、随意伐木毁绿等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导致城市整体绿化环境遭到破坏。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监督机制薄弱,很多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都未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没有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的政绩考核中进行监督和考核,甚至未列入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之中,造成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后劲不足。 2.3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制问题 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尤其是许多地方性的园林绿化法律 3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各地城市具备了一定的财力、物力来进行美化建设,并且不同程度上急于展示自己的实力和形象,但是有限的实力和理论认识上的差距使各地城市难以深层次进行优化和改造,造成了城市建设以表面美化为主。 3.2体制原因 城市的管理者和决策者急于通过城市形象的改变来树立城市的新形象。在城市

建设方面,如果真正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态效益,难免耗资巨大且见效缓慢。于是城市建设决策者在短期内迅速改变城市面貌,显示实力的目标驱使下,大量建造城市广场和景观大道,虽然美化了城市,但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资源的浪费。 3.3人为因素 城市的决策者和专业人员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往往没有深入了解西方现代 4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措施 4.1遵循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基本程序 在调查与预测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园林绿化指标,初步设计,形成本城市的园林绿化系统。因此需要针对每个城市的不同情况调查人均公共绿地、绿化覆盖率、绿地的结构组成、相应的防护林带、生产绿地及专用绿地。根据城市的特点,制定城

丽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66号) 丽政令第 (0066)号 2010-01-12 丽水市人民政府令 第66 号 《丽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卢子跃 二○一○年一月五日 丽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丽水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 第四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技术辅导,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研究,培育选用优良乡土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并推

广应用。 第五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等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市特点,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绿地面积。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改建和扩建及旧城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指标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老城区改造区块绿地率不低于25%; (二)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城市道路绿化树种选择

城市道路绿化树种选择 ?简介:道路绿化是道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城市道路生态环境的重要市政基础设施,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息息相关.道路绿地又是联系城市其他类型绿地的纽带,是城市中点,线,面结合构成园林绿地系统时不可缺少的线要素.城市道路绿化的关键是植物配置优劣. ?关键字:植物配植,道路绿化,绿带 第一节、城市道路树种的选择原则 1 适地适树、因地质宜 尽量选用当地适生树种,易于成活、生长良好、抗病 虫害等优点,可充分发挥其绿化、美化道路的功能。在进 行街道树选择时,要考虑树种生物学特性及其与环境因子 的相互关系。 2 乡土树种与外来树种相结合 乡土树种经过自然演变已适应当地气候条件,易于成 活,繁殖快,见效快,是道路绿化最好的选择,但仅采用 当地树种,难免有些单调,所以要适当选用经过驯化的外 来树种,以促进植物的多样性,丰富道路景观,使道路景 观富于变化,便于识别。 3 常绿树与落叶树相结合 落叶树形态、色彩丰富,最能体现园林树木的季相变 化,使城市景色一年四季各不相同。而常绿树可以给人以 四季如春的意境,特别是在花草树木都枯萎的冬季,仍让 人感到春意盎然、生机勃勃。因此在道路绿化设计时要适

当考虑常绿树与落叶树相结合,以达到四季皆有景,景有不同的效果。 4 近期与远期相结合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交通 的需求也日益增加,道路新建和改扩建工程相继展开,道路绿化任务也随之增加。新建道路需要栽植行道树进行绿化,旧道路拓宽后也需要重新进行种植设计。新建道路往往希望早日绿树成荫,所以采用一些速生树种,如毛白杨、泡桐等,但这些树长到一定时期后,易于凋残,影响绿化效果,更替树种又需要一定时间,所以会形成一段时期的绿化空白。因此,道路绿化种植设计宜采用近期与远期相结合,速生树种与慢生树种相结合。 5 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克服单一的绿化树种,可用乡土树种与外来树 种结合的方式,使城市道路绿化更加丰富多彩。这 里,外来树种是指经过引种驯化,已经适应当地自 然环境且长势良好的树种。使树种的多样性和树种 的形态美、色泽美与艺术造型美能够得到综合体 现,同时,注重乔、灌、草、花的合理搭配,追求 与道路、建筑物相互协调,使道路绿化有层次感节 奏感。而且,从生态学方面看,营养结构越复杂, 生态系统就越稳定,作为城市生态系统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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