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园管理规定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公园是城市中供人们休闲、娱乐和健身的重要场所,为了确保公园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园管理条例至关重要。
一、公园的开放与关闭时间公园应当根据当地居民的生活习惯和需求,合理确定开放与关闭时间。
一般来说,公园的开放时间应当在清晨,以便于晨练的居民使用;关闭时间则应在夜间,以确保游客的安全和公园设施的维护。
在特殊节假日或活动期间,可以适当延长开放时间,但需要提前向公众公布。
同时,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园入口处显著位置公示开放与关闭时间,并设置提醒标识。
对于违反开放与关闭时间规定的游客,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和引导。
二、公园的设施管理公园内的设施包括道路、桥梁、亭台楼阁、座椅、垃圾桶、健身器材等,这些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对于游客的体验至关重要。
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园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对于容易磨损的设施,如健身器材,要增加检查的频率,确保其使用的安全性。
游客在使用公园设施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故意损坏或破坏。
对于因游客不当使用导致设施损坏的,应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公园的环境卫生保持公园的环境卫生是公园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公园内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并定期进行清理和清运,确保垃圾不堆积、不散发异味。
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公园的清扫工作,包括道路、草坪、花坛等区域,保持公园的整洁干净。
同时,鼓励游客文明游园,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共同维护公园的环境卫生。
公园内的公共厕所也应当保持清洁,提供必要的卫生用品,并定期进行消毒和除臭处理。
四、公园的绿化管理公园的绿化是其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科学的绿化养护计划,定期对树木、花草进行修剪、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确保绿化植物的健康生长。
游客不得擅自采摘花朵、践踏草坪、破坏树木,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和教育。
五、公园的安全管理公园的安全是游客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公园作为城市中供人们休闲、娱乐、健身的重要公共空间,对于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身心健康、增强社会凝聚力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确保公园能够持续、有效地为公众服务,维护公园的良好秩序和环境,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公园管理条例至关重要。
一、公园的开放与关闭时间公园应当根据当地居民的需求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开放与关闭时间。
一般来说,在正常工作日,公园可以在早上六点至晚上八点开放;在周末和节假日,可以适当延长开放时间,比如从早上五点半至晚上九点。
这样的安排既能满足上班族在工作之余享受公园的需求,也能让更多居民在休息日有充足的时间在公园内活动。
同时,为了保障公园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以及避免对周边居民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公园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特殊时期(如恶劣天气、设施维修等)临时调整开放时间,并提前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公众。
二、入园规定1、为了维护公园的安全和秩序,所有入园人员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
2、禁止携带宠物入园,除非是专门为残疾人士服务的导盲犬等工作犬,并需提供相关证明。
3、不得在公园内从事非法活动,如赌博、卖淫嫖娼、贩卖毒品等。
对于违反入园规定的人员,公园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
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三、公园设施管理1、公园内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性和可用性。
例如,游乐设施、健身器材、休息长椅、路灯等都要保持良好的状态。
2、对于损坏的设施,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设立警示标识,并尽快安排维修或更换。
3、鼓励游客爱护公园设施,发现损坏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四、环境卫生管理1、公园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并定期清理,保持垃圾桶的清洁和无异味。
2、游客应当自觉将垃圾投入垃圾桶内,不得随地丢弃。
3、公园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清扫公园内的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保持环境整洁。
4、禁止在公园内随地吐痰、便溺等不文明行为。
公园管理规定
公园管理规定
第一章:公园使用范围
1.1 公园是供市民休闲娱乐、健身活动、文化交流的场所。
1.2 公园可以组织各类文体活动、展览、演出等,但需提前经公园管理部门批准。
1.3 公园可以设立游乐设施、健身区域、花坛以及公共休息区等,以提供便利和舒适的环境给市民。
第二章:公园游园须知
2.1 游客在进入公园时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由工作人员进行登记。
2.2 游客需保持公园内秩序,不得随地乱扔垃圾,不得涂写、刻画或毁坏公园设施。
2.3 游客需尊重公园花草树木,不得采摘或破坏花草树木。
2.4 游客需注意个人和他人的安全,不得在公园内从事危险行为,如高空抛物、攀爬禁止区域等。
第三章:公园管理部门职责
3.1 公园管理部门负责公园的安全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维护和绿化造景等工作。
3.2 公园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公园内各类活动,并指导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3.3 公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公园规划、建设和改造工作,并向市民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违规处理
4.1 对于违反公园管理规定的游客,公园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劝告、警告、罚款等。
4.2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如损坏公园设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
安全等,公园管理部门有权报警并配合执法机关处理。
4.3 公园管理部门将定期巡查公园内情况,及时处理违规行为,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公园管理意识。
结束语
本文所述规定旨在维护公园的秩序、保护公园环境、提供良好
的游园体验,希望市民积极配合并共同建设美丽的公园。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52号——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52号——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0.10•【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52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52号《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5月20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0月10日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2016年5月20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西津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以下简称保护范围)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管理以及生产生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包括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西津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范围(以下简称湿地公园)和外围保护地带。
湿地公园位于横县西津水库的米埠坑库区,范围为:东起横县莲塘镇杨彭村汶井塘,西到横县平马镇苏光村木麻屯,南抵米埠口,北达平马镇五权村利垌屯。
外围保护地带范围为:湿地公园以外北起横县甘乐电灌站,往东南方向沿S101省道经莲塘社区环村北路至郁江米埠口码头,接米埠口一带与湿地公园水域相连的山体可视一面坡的山脊线;再往西北方向沿岑江村经流坡村、十五岭至五权小学路口村道,接往东北方向至甘乐电灌站道路的围合区域。
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范围见附件。
第四条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的决定为了依法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发明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
通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十条修改为:“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
”二、删去第十七条。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园门票、公园游园项目以及参观点内交通客运价格的拟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未经公园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条文顺序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2023 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5 号公布,根据2023 年2 月17 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发明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拟定的供公众游览、欣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动,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和公共场合。
涉及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等专类公园。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公园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拟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拟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公园管理工作。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6.03•【字号】•【施行日期】1997.06.0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森林资源正文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6年11月27日南宁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把南宁市建设成为具有民族和南方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的宣传教育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提高全体市民的园林绿化意识、法制观念和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经费。
第四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它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有权劝止和举报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南宁市人民政府设立首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绿化工作。
城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公园是城市中的绿洲,为人们提供休闲娱乐的场所。
为了保护公园环境,维护公园秩序,提高公园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公园管理条例。
所有进入公园的人员,无论是游览、散步、锻炼还是休息,都需要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一章公园开放与关闭1.1 公园的开放时间为每日早上6点至晚上10点。
1.2 太阳公园将于每周一闭园,进行清洁和维护工作。
1.3 如遇特殊情况,如恶劣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管理部门有权关闭公园或限制公园的使用范围。
第二章公园秩序2.1 进入公园的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行为举止和环境意识,不得违反公园规定。
2.2 禁止在公园内吸烟、乱扔垃圾、随意破坏公园设施和绿地,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3 公园内禁止擅自采摘或破坏花草树木和其他自然景观,保护公园生态环境。
2.4 喂养公园内的野生动物是禁止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环境污染。
第三章公园设施的使用3.1 游客在使用公园设施时,应按照规定进行预约和使用。
3.2 在公园设施使用期间,使用者应爱护设施,禁止损坏和乱涂乱画。
3.3 公园设有儿童游乐区,使用儿童游乐设施的人员应提供有效监护人陪同,并确保儿童的安全。
第四章公园活动4.1 举办公园活动前,必须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4.2 举办公园活动期间,应保持活动场地的清洁和秩序,禁止违规使用喇叭、扩音器等设备扰乱公园的宁静。
4.3 举办公园活动的组织者应负责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确保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公园安全5.1 公园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园的安全巡逻,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确保公园内的安全。
5.2 公园内设置了监控设备,用于监测和记录公园内的安全状况,确保公园内的秩序。
5.3 游客在公园内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园管理人员求助或报警。
第六章违规和处罚6.1 对于违反公园管理条例的行为,公园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罚款等。
6.2 对于严重违反公园管理条例的行为,公园管理部门有权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进入公园的范围和时间。
南宁市公园条例(一)2024
南宁市公园条例(一)引言概述:南宁市公园条例旨在规范南宁市公园的管理和利用,保护环境,促进市民休闲娱乐,提高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本条例包括公园的设立和规划、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公共设施和服务、公园活动与活动管理、违规行为处罚等内容,为南宁市公园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公园的设立和规划1. 设立公园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市政府批准2. 公园规划应满足市民需求,充分考虑绿地面积、景观设计、文化活动等因素3. 公园规划应注重生态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植被和水体等自然环境二、公园的保护和管理1. 公园内禁止破坏植被和损坏公共设施,违者将受到相应处罚2. 加强公园内的安全保障措施,定期巡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3. 建立公园保洁队伍,保持公园环境整洁,提供清洁卫生设施供市民使用4. 加强公园内的公共秩序管理,维护市民的正常秩序三、公共设施和服务1. 公园内应设有休息席、厕所、饮水设施等必要的公共设施2. 提供方便的交通和停车设施,以满足市民出行需求3. 加强公园内的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4. 提供儿童游乐设施和户外健身器材等,满足不同年龄段市民的需求四、公园活动与活动管理1. 公园可举办各类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提供丰富多样的文化娱乐交流场所2. 活动举办需提前向相关部门报备,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3. 加强对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安全监管和管理,确保活动的安全性和秩序五、违规行为处罚1. 对于擅自占用公园场地、私自损坏公共设施和破坏植被等行为将处以相应罚款2. 对于违反公园秩序、破坏公共环境或干扰公共活动等行为将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罚总结:南宁市公园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提升南宁市公园的管理水平和市民服务质量。
通过规范公园的设立和规划、加强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规范公园活动的举办和管理、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将促进南宁市公园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市民提供更好的休闲娱乐环境,为城市发展增添吸引力。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园管理,保障公众的安全与利益,提升公园环境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园管理应当遵循“绿色、环保、文明、和谐”的原则,促进公园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公园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公园的设立应当遵循城市规划,适当地布置于市区或者城乡结合部。
第五条公园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并设立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岗位培训。
第六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承担公园的管理职责,确保公园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公园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公众的利益。
第三章公园的开放与服务第八条公园应当定期开放,并制定开放时间,确保公众有充足的时间进行休闲活动。
第九条公园应当提供基础服务设施,如公厕、休息区、饮水机等,满足公众的基本需求。
第十条公园应当制定管理规定,禁止擅自破坏花草树木、乱涂乱写、乱扔垃圾等行为。
第十一条公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设置警示标识,并配备专职保安人员,确保公众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公园的维护与保护第十二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植被的保护,合理规划种植,防止滥伐滥砍。
第十三条公园应当加强对公园水体的保护,禁止乱倒污水、乱丢垃圾等行为,保持水体干净清澈。
第十四条公园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的保护,及时维修损坏设施,确保公众的使用权益。
第五章公园的文化与活动第十五条公园可以组织丰富多样的文化活动,如音乐会、舞蹈表演等,丰富公众的文化生活。
第十六条公园应当开展环保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第六章公园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十七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科学有效的评估指标,定期对公园管理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公园管理部门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本公园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公园管理,保障公众的安全与利益,提升公园环境质量。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公园是城市中供人们休闲娱乐、锻炼身体和享受大自然的宝贵空间。
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园,保障市民的权益和提供良好的环境,制定公园管理条例势在必行。
本条例旨在规范公园的管理与使用,促进公园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园的服务质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发挥公园的功能,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品质,本条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策部署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内的各类公园,包括市区公园、社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园等。
第三条公园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原则,推动公园的可持续发展和建设。
第四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管理与服务能力。
第五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与环境保护、城市规划、交通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公园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和互动,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
第二章公园建设与管理第七条公园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和设计。
公园的功能定位应当明确,建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园的定位和使用需求。
第八条公园应当建设和维护良好的绿地环境,保持植被的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应当合理规划公园的植被种类和布局,注重植物的生态适应性和景观效果。
第九条公园的景观设施和游乐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市民的安全。
第十条公园的交通设施和停车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建设,确保市民的出行便利和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公园内的污水、垃圾、噪音等污染物应当及时处理,保持公园的环境整洁和宜人。
第三章公园的使用与活动第十二条公园应当按照合理的时间段对市民开放,提供免费或者收费合理的服务。
对于特定的活动或者场所,应当进行适当的管理和限制。
第十三条公园内禁止野餐、烧烤、宰杀动物等违规行为。
市民在公园内应当文明用餐,保持公共卫生。
第十四条公园内禁止乱扔垃圾、乱涂乱画、乱停乱放等破坏行为。
市民应当爱护公园设施和环境,自觉遵守公园管理规定。
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03•【字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9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本市建成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城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市、城区、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计划;(二)组织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三)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四)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的标准与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要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南宁市公园条例(二)2024
南宁市公园条例(二)引言概述:南宁市公园条例(二)是南宁市政府为了加强公园建设和管理而颁布的一项法规。
本条例旨在保障公众的娱乐和休闲需求,提供良好的公共空间,推动城市绿化和环境保护。
本文将以五个大点来详细阐述南宁市公园条例(二)的内容。
1. 公园的建设规划- 制定综合公园规划,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 充分利用市政工程项目,合理规划和布局公园设施。
- 加强公园绿化建设,提高植被覆盖率,美化城市环境。
2. 公园的管理制度- 设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 完善公园入口检查机制,确保游客进入公园的安全和秩序。
- 制定公园开放时间,并定期对公园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
3. 公园的设施建设- 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如公共厕所、饮水设备等,方便游客的使用。
- 建设儿童游乐区、健身设施和休闲广场,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 安装垃圾桶和垃圾分类设施,保持公园的清洁卫生。
4. 公园的活动管理- 鼓励举办各种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增加公园的吸引力。
- 对商业活动进行管理,避免影响公园的整体环境和秩序。
- 加强公园安全保障工作,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5. 公园的环境保护- 加强公园植被保护,定期对树木进行检查和养护。
- 引入生态景观构建和保护理念,提高公园的生态价值。
- 限制破坏公园环境和植被的行为,并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总结:南宁市公园条例(二)对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和提升公园的品质和环境,满足市民的休闲和娱乐需求。
通过合理规划、良好管理和有效保护,南宁市的公园将成为市民放松身心、享受自然的理想场所。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一)2024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一)引言概述: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一)是南宁市政府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促进城市绿化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市民居住环境,推动可持续城市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该条例进行详细阐述,包括绿化区划、绿化用地保护、绿化设施建设、绿化植物选择和绿化管理。
正文:一、绿化区划1. 细分不同的绿化区域,如市区绿化带、社区绿地、公园绿地等,明确各种绿化区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
2. 根据绿化区划划定不同的绿化标准和指标,确保各区域的绿化程度和绿地面积的合理分配。
3. 制定绿化区划管理机构和责任部门,明确各方责任,加强绿化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二、绿化用地保护1. 制定具体的规划和用地管理政策,保护城市绿地用地不被滥用和侵占。
2. 限制城市建设对绿地的占用,鼓励绿地保护,并设立绿化用地保护基金,用于绿地资源的保护和维护。
3. 加强对绿地批准、审批和使用的监管,严格控制绿地违建和非法占用行为。
三、绿化设施建设1. 规划和建设城市绿化设施,包括公园、广场、休闲步道等,提供市民休闲和活动的场所。
2. 加强绿化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3.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绿化设施建设,通过公私合作,共同推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四、绿化植物选择1. 定期评估和优化绿化植物种类,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品种,提高绿地植物生存率和景观效果。
2. 加大研究力度,推广使用生态适应性强、生长快、抗逆性好的绿化植物,提高城市绿化的生态效益。
3. 引入本地特色植物,提升城市绿化的特色和文化魅力。
五、绿化管理1. 建立完善的绿化管理制度和监测体系,加强对绿地养护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 培训绿化管理人员,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绿地的良好维护和管理。
3. 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互动,提高市民参与绿化管理的积极性,形成共建共治的局面。
总结: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一)的制定和实施,为南宁市的城市绿化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园管理的监督和规范,提高公园管理水平,保障广大市民的休闲和娱乐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园管理应坚持公益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提供优质的公园服务,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条公园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章公园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公园规划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功能合理、亲民友善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市发展需要和市民休闲需求。
第六条公园建设应当注重自然生态保护,保护植被、水体、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合理设置道路、广场、卫生设施等公共设施。
第七条公园建设应当注重文化传承,保护历史文化遗迹和传统建筑,充实公园内的文化设施和活动。
第三章公园安全管理第八条公园管理者应当制定公园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监测、预警机制,确保公园内的安全。
第九条公园管理者应当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加强巡逻和监控措施,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条公园内禁止携带和使用危险物品,禁止偷盗、故意损坏公园设施和破坏环境。
第四章公园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一条公园管理者应当保持公园内环境的整洁和卫生,定期清理垃圾,及时清扫道路、广场和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公园内的垃圾桶应当设置合理,方便市民倾倒垃圾,并加强对垃圾桶的清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公园内应当设立充足的公共厕所,保证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五章公园设施管理第十四条公园管理者应当保障公园内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及时修复和更换老化、损坏的设施。
第十五条公园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市民需求,满足不同年龄、不同群体的需求。
第十六条公园管理者应当定期开展设施检查,在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整改和修复。
第六章公园活动管理第十七条公园管理者应当积极组织各类文体活动,丰富市民休闲娱乐生活,提升公园的文化内涵。
第十八条公园内的活动应当符合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不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得传播违法信息。
公园管理规定文档(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园管理,维护公园秩序,保障游客安全,提高公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公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园范围内的所有区域,包括公园主入口、游览区、休闲区、服务设施区等。
第三条公园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共安全优先原则;2. 生态保护原则;3. 服务至上原则;4. 规范有序原则。
第二章公园开放与关闭第四条公园开放时间:1. 春季(3月1日至5月31日):6:00至21:00;2. 夏季(6月1日至8月31日):5:30至22:00;3. 秋季(9月1日至11月30日):6:00至21:00;4. 冬季(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6:30至20:00。
第五条公园关闭时间:1. 公园每日22:00后关闭,次日凌晨6:30重新开放;2.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园活动期间,开放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六条公园开放与关闭的公告应提前一周在公园门口、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公布。
第三章游客行为规范第七条游客进入公园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主动接受公园管理人员查验门票、证件;2. 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不得在公园内乱扔垃圾、乱涂乱画;3. 爱护公园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损坏;4. 不得在公园内吸烟、酗酒、赌博;5. 不得在公园内从事非法活动。
第八条游客在公园内的行为规范:1. 不得携带宠物进入公园,特殊情况需报请公园管理部门批准;2. 不得在公园内采摘花草、果实;3. 不得在公园内进行体育活动,如篮球、足球等;4. 不得在公园内使用音响设备;5. 不得在公园内露营、野炊。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游客,公园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并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公园设施管理第十条公园设施包括:1. 游览步道;2. 公共座椅;3. 公共洗手间;4. 游览船只;5. 公共自行车;6. 公共广播系统;7. 其他公共设施。
公园管理规定
公园管理规定公园是城市中供人们休闲、娱乐和健身的重要场所,为了给广大市民提供一个安全、舒适、优美的环境,特制定以下公园管理规定:一、开放时间1、公园的开放时间为每天早上_____至晚上_____,具体时间会根据季节和天气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提前在公园入口处和官方网站上公布。
2、在公园关闭期间,除特殊许可外,禁止任何人进入公园。
二、入园规定1、游客应文明入园,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以及宠物进入公园。
2、请爱护公园设施,不得攀爬、损坏公园内的建筑物、雕塑、景观等。
3、未成年人需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入园,监护人应负责未成年人的安全和行为规范。
三、环境卫生1、游客应保持公园内的环境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2、禁止在公园内张贴、涂写、刻画等破坏公共设施和环境美观的行为。
3、公园内设有垃圾桶,请将垃圾放入相应的垃圾桶内,以便及时清理。
四、绿化保护1、爱护公园内的花草树木,不得采摘花朵、践踏草坪、砍伐树木。
2、禁止在树上拉绳晾晒衣物、悬挂物品等损害树木生长的行为。
五、游乐设施1、游玩游乐设施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按照指示操作。
2、身高、年龄不符合要求的游客,禁止使用相应的游乐设施。
3、如遇游乐设施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管理人员。
六、活动管理1、在公园内组织各类活动,需提前向公园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2、活动期间,应保持场地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
3、不得在公园内进行商业性宣传、推销等活动。
七、水域管理1、公园内的湖泊、池塘等水域禁止游泳、垂钓。
2、不得向水域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污染物。
八、安全管理1、游客应注意自身安全,不得在公园内奔跑、追逐、打闹。
2、公园内的道路应靠右行走,注意避让行人和车辆。
3、如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有序疏散。
九、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游客,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
2、对于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将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南宁市南湖管理暂行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南宁市南湖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南宁市南湖管理暂行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1995年2月25日)第一条为做好南湖规划管理区内的水体整治工作,改善、美化和保护南湖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南湖规划管理区包括南湖常规水位线外延三十米以内的水陆范围。
第三条凡在南湖规划管理区内进行施工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南宁市园林管理局是南湖规划管理区的行政主管部门。
南宁市南湖公园负责南湖规划管理区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南湖规划管理区范围内已建成或在建的任何妨碍园林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搭盖物和其他设施,由南湖规划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搬迁和拆除。
未经南湖规划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南湖规划管理区内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和增扩面积。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南湖水体清洁的义务,不得在南湖规划管理区内向南湖建设、扩大排污口。
第七条严禁在南湖规划管理区范围内乱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丢弃其它废弃物。
第八条保持南湖现有水面,未经南湖规划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挖掘、填占湖面。
第九条保护南湖规划管理区范围内的各种绿化树木、园林设施及沿岸护坡、挡土墙、沿湖截污、排污设施的完整,严禁擅自砍伐和破坏。
第十条在南湖规划管理区范围内从事放牧、开垦、垂钓、捕捞或其他种养活动须经南湖规划管理区管理机构批准。
并严格按照指定的地点进行以上活动。
第十一条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临时搭盖物的业主在限期内拒不搬迁、拆除的,由南湖规划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按拖延天数每天加罚l%。
南宁五象岭森林公园绿化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南宁市五象岭森林公园绿化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标单位必须对绿化养护作业一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作业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中标单位需制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计划,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
中标人必须重视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杜绝一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如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一、施工现场安全防护1、注意山体崩塌。
园区内大多属泥结石土山体,土质较松软,易出现滑坡、坍塌等事故(特别是雨天)。
作业人员一定要时刻注意周边环境变化,有险情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防、躲避。
2、防雷。
遇到雷雨天气时,应到空旷地带或建筑物底层内躲避,不要大跨步跑动,不要高举容易导电的金属或沾水的物品,最好使用塑料雨具或雨衣,不要在孤植大树下躲雨。
3、防滑防落石。
园区内山体地形陡峭,地面湿滑,砾石较多,作业人员应穿戴防滑的水鞋或解放鞋,头戴安全帽,走动速度要放缓。
4、防火。
林区内禁止一切明火,禁止吸烟,不允许在林区内燃烧任何物品,作业用机械用油务必安全存放,加油时不要在附近打电话、吸烟或使用打火机,以避免引发火灾。
5、防有害生物。
园区内毒蚁、毒虫、毒蛇、毒蜂以及容易引起皮肤过敏的植物种类较多,作业人员要穿好防护服,注意周边环境,主动避开一切有害生物。
6、防暑。
作业人员要保证饮用水供应充足,随身携带藿香正气水等药物备用,以免发生中暑等事故。
二、工作人员作业规范1、养护人员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穿着长衣、长裤和平底防滑鞋。
2、使用打草机、油锯等机械时,首先必须通过安全操作培训,然后检查好器械的性能,使用前需清理石块、铁线等杂物,戴好防护眼镜、安全帽等防护用具,并做好警示标志。
3、使用农药时,必须戴好胶手套、口罩、眼镜等防护品。
4、高大乔木整形、修剪工作时,必须戴好安全帽,必需上树时,要系好安全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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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印2015年5月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2015 年2 月17 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十条修改为:“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
”二、删去第十七条。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园门票、公园游园项目以及参观点内交通客运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条文顺序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2006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动,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和公共场所。
包括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等专类公园。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公园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公园管理工作。
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园或者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公园建设第七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公园发展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本市公园发展规划。
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不少于陆地面积65%。
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该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依法确定为公园的土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不符合公园规划要求的驻园单位应当迁出。
不能搬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不得擅自在公园内进行任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十条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
第十一条公园的建设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公园的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控制规模,按照公园设计方案设置。
其中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按照环保要求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
具体的控制范围和要求由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需在已投入使用的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市政公用工程、供电供水管线施工等涉及公园用地的,应当采取避让措施。
确需穿越公园或者占用公园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公园管理机构意见,并按规定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等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
第十六条公园内水、电、燃气等市政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隐蔽埋设,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影响树木的生长,不得危及游人人身及财产安全。
不符合前述规定设置的,应当予以改建。
第三章园容和游园管理第十七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公园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进行公园的各项建设;(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三)负责公园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四)负责公园园容管理和保护;(五)负责游园管理;(六)加强安全管理;(七)本规定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公园应当每日按时开放,开放时间应当公示。
因故不能开放的,应当提前公示。
第十九条游人进入收费公园应当按规定购买门票,不得逃票和使用假票。
第二十条公园的收费标准及优惠办法应当公示。
老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儿童、学生进入收费公园,凭身份证明可免购门票或享受购买门票的优惠。
具体优惠办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一条公园门票、公园游园项目以及参观点内交通客运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公园园容应当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绿化植被长势良好;(二)建(构)筑物及园内各类设施、标牌外观完好、符合规范;(三)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四)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保护完好;(五)无外露垃圾,无污物,无痰迹及烟头等杂物。
第二十三条公园的各类标牌的文字图形应当规范,标牌内容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中外文对照标识。
公园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殿堂、展室入口处应当设置简介;主要路口应当设置指示标牌;危险地带应当设置警示标牌;非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第二十四条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第二十五条在公园内开展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各类活动的,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按规定需报其他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的,活动组织者或经营者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各类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在指定的地点开展;需要搭建临时设施的,不得影响公园景观;活动期间,举办单位应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将公园景观、绿地及各类设施恢复原状。
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
公园管理机构不得批准在公园规划确定的区域或设施外从事商业性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各类活动。
经批准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性文化、体育、娱乐、服务及其他经营的,经营者应接受公园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遵守公园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不得占用绿地、道路从事经营。
在公园内游人自发组织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六条在公园内各类活动产生的声音的音量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噪声标准。
第二十七条公园内不得设置影响公园景观的商业广告。
第二十八条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内供游客游览、休憩的亭、廊、榭、阁等园林设施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进入公园的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物、爱护环境,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休憩。
第三十条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建(构)筑物、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但公园管理机构划定专门用于上述用途的除外;(二)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三)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以外的区域拉网打球、踢球,开展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四)翻越围墙、栏杆、绿篱;(五)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六)携带犬类等宠物;(七)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八)在非游泳区游泳;(九)强行向游客兜售物品,影响公园秩序;(十)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树木;(十一)焚烧垃圾及其他杂物;(十二)捕捞、捕捉动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十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十四)随意倾倒杂物、垃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等废弃物;(十五)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公园开放时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将公园可接纳的游人容量予以公示。
当游人超过设计容量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限制游人入园等有效措施。
第三十四条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的,活动组织者应当按规定报经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查。
活动组织者应当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活动设备、设施、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公园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检验,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第三十六条公园内的游乐项目应当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能运营。
各类游乐项目必须在入口处向游人公示安全须知。
游乐项目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运行检查及检测、维修保养。
水上游乐项目应当配备完备的救生设施。
第三十七条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每次运行游乐设施前,操作人员应当对乘坐人的安全防护措施加以检查确认,设施运行时应当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
游客在使用公园游乐设施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护规范,服从管理人员的疏导。
第三十八条公园内的道路应当符合通行标准,并按有关规范设置交通标志,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经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按限定的速度在指定的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园内的作业车辆运行应尽可能避开游客多的时间和路径,无法避让时,应注意疏导游人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雷、防火等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