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05修正)
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2005年修正)
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2005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5.23•【字号】•【施行日期】1997.0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1997年2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工作,规范住宅小区建设行为,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开发建设的占地5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
第三条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小区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小区规划设计要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合理确定有关技术指标,完善功能,注意做好与外部环境协调工作。
第五条小区开发企业应当在工程报建前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住宅小区建设协议书》,确定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项目(包括小区道路、照明设施、给排水、园林绿化、环卫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及其它事项),并作为小区配套建设竣工验收的依据。
有拆迁安置义务的项目,小区开发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置补偿方案及义务履行情况材料。
第六条小区建设时,配套设施项目应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小区项目分期建设时,要将影响整个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安排在首期建设。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落实在建小区的商品住宅与配套项目同步建设的情况。
第七条小区项目一律实行施工招投标,优选施工队伍,不断提高施工质量水平。
小区项目工程质量验收一次合格率须达到100%,优良品率达到30%以上。
第八条小区项目实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小区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及备案制度。
第九条单项工程竣工后,小区开发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南宁市城市绿化工程绿地面积计算若干规定
南宁市城市绿化工程绿地面积计算若干规定一、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规范城市绿化工程绿地面积计算办法,根据《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在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均应按照本规定计算绿地面积。
三、绿地中建有园林设施(含宽度小于1.8m的游步道、景观亭廊、花架、假山石、雕塑、铺装场地)的,园林设施占地面积占该块绿地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5%的,园林设施占地面积全部计算为绿地面积;大于25%的,园林设施占地面积全部不计入绿地面积。
四、建设用地内的园林景观水面和敞开的功能水面全部计入绿地面积,旱喷泉、运动场地不计入绿地面积。
五、道路绿地面积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计算:(一)行道树绿化带(乔木间距不大于8米且胸径不小于7厘米)宽度按1.5米计算,长度为每段绿化带起止端树干的连线距离;(二)对连续种植乔木的分车带及乔木下带状配置的绿化带,宽度大于1.5米的按其实际宽度和长度计算绿地面积;不大于1.5米的按其实际长度、宽度按1.5米计算绿地面积。
六、硬地上种植的单排阔叶乔木(乔木数量不少于3株),参照行道树绿化带绿化面积计算办法计算绿地面积。
七、零散栽植乔木的休闲活动场地,按单株乔木的种植池面积计算绿地面积,种植池面积不大于1.5米×1.5米的,按1.5米×1.5米计算,种植池面积大于1.5米×1.5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成片(两行两列以上)栽植乔木(胸径不小于7厘米)的休闲活动场地,株行距不大于7 米的,乔木树干围合区域计入绿地面积。
株行距大于7 米的,按零散栽植的乔木绿地面积计算办法计算绿地面积。
八、成片(两行两列以上)栽植阔叶乔木(胸径不小于7厘米,棕榈科除外)的地面停车场,在满足植物覆土要求的前提下,株行距不大于7 米的,种植乔木的地块可全部计算为绿地面积;株行距大于7米的,按零散栽植乔木的绿地面积计算办法计算绿地面积;单纯以嵌草砖、植草格进行绿化的地面停车场,按嵌草砖、植草格铺装面积的1/4计入绿地面积。
园林管理与法规-城市绿化条例解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 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这2条是关于城市中的单位和公民对绿化的权利和义 务,表彰和奖励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 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 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1、A市中心游园系该市居民和外来游客休闲观光的胜 地。园内绿草茵茵,林木成行,楼台亭榭错落有致, 风景宜人。游园外围设置了多处商业服务网点,设施 齐全。该游园西侧的春风茶馆业主胡某,常年向园内 邻近其茶馆一侧的一棵梧桐树倾倒污水和有害物质, 造成树木部分根系腐烂,枝叶部分干枯。有关管理部 门也疏于管理一直未曾发现。2001年夏末,该市雨水 充沛,经雨水浸泡的梧桐树根基土壤松软,固着力减 弱。某日晚12时许,从工厂下班回家的女工谢某路以 此处时,该梧桐树突然倒下,将谢砸成重伤,致使其 下肢瘫痪卧床不起。 试分析:(1)春风茶馆业主胡某的上述行为是否违 法?如果违法,应给予怎样的处罚? (2)女工谢某的伤残责任由谁承担?
城市绿化
城市绿化的基本特点是以绿色植物向城市输入自 然因素,并形成一定的规模和系统,以平衡城市范围 内的人工化和程式化的发展。绿化可以净化空气、涵 养水源、防治污染,调节城市小气候,抵御自然灾害 的发生或减少其所带来的损失。 城市绿化事业作为城市公用事业、环境建设和国 土绿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 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城市绿化要求城市各类用地都 必须在不同程度上用绿色植物来装点。城市绿化的水 平和质量,能够反映出城市的环境质量、风貌特点、 发达程度和文明水平。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条例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条例(精选5篇)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快绿色城市的建设,应制定规范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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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条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维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提高公民园林绿化和环境意识。
城区义务植树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部署,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第五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双线”控制,即规划部门划定规划红线,园林部门划定绿化“绿线”。
第七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以下指标执行:㈠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平方米;㈡城市绿地率37%;㈢城市绿化覆盖率39%;㈣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㈤城市公园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并按公园的定位和内部的功能分区搞好公园建设。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面积的比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㈠中小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㈡高等院校、宾馆不低于40%;㈢企业单位不低于30%;㈣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不低于20%;㈤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集中绿地不低于10%;㈥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低于30%。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23年)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07•【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7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7号)《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7日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5月20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2022年12月30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23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城市绿化范围应当包括中心城区、副城新城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具体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优化配置、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注重生态保护、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协调。
园林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逐年加大城市园林绿化投资比例。
第四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任,有权对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园林绿化监察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地实地绿线管理制度,对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和对城市生态、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界定控制管理线。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化面积不得少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城市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的建设、改造,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建设的规定,根据城市规划规定的性质、功能、服务对象,规划设计具有不同特色的游览活动区,配备必要的设施。
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的决定为了依法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发明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
通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十条修改为:“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
”二、删去第十七条。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园门票、公园游园项目以及参观点内交通客运价格的拟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未经公园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条文顺序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2023 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5 号公布,根据2023 年2 月17 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发明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拟定的供公众游览、欣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动,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和公共场合。
涉及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等专类公园。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公园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拟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拟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公园管理工作。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6.03•【字号】•【施行日期】1997.06.0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森林资源正文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6年11月27日南宁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把南宁市建设成为具有民族和南方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的宣传教育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提高全体市民的园林绿化意识、法制观念和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经费。
第四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它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有权劝止和举报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南宁市人民政府设立首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绿化工作。
城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南宁市公园条例(一)2024
南宁市公园条例(一)引言概述:南宁市公园条例旨在规范南宁市公园的管理和利用,保护环境,促进市民休闲娱乐,提高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本条例包括公园的设立和规划、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公共设施和服务、公园活动与活动管理、违规行为处罚等内容,为南宁市公园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公园的设立和规划1. 设立公园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市政府批准2. 公园规划应满足市民需求,充分考虑绿地面积、景观设计、文化活动等因素3. 公园规划应注重生态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植被和水体等自然环境二、公园的保护和管理1. 公园内禁止破坏植被和损坏公共设施,违者将受到相应处罚2. 加强公园内的安全保障措施,定期巡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3. 建立公园保洁队伍,保持公园环境整洁,提供清洁卫生设施供市民使用4. 加强公园内的公共秩序管理,维护市民的正常秩序三、公共设施和服务1. 公园内应设有休息席、厕所、饮水设施等必要的公共设施2. 提供方便的交通和停车设施,以满足市民出行需求3. 加强公园内的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4. 提供儿童游乐设施和户外健身器材等,满足不同年龄段市民的需求四、公园活动与活动管理1. 公园可举办各类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提供丰富多样的文化娱乐交流场所2. 活动举办需提前向相关部门报备,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3. 加强对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安全监管和管理,确保活动的安全性和秩序五、违规行为处罚1. 对于擅自占用公园场地、私自损坏公共设施和破坏植被等行为将处以相应罚款2. 对于违反公园秩序、破坏公共环境或干扰公共活动等行为将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罚总结:南宁市公园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提升南宁市公园的管理水平和市民服务质量。
通过规范公园的设立和规划、加强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规范公园活动的举办和管理、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将促进南宁市公园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市民提供更好的休闲娱乐环境,为城市发展增添吸引力。
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03•【字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9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本市建成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城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市、城区、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计划;(二)组织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三)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四)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的标准与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要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南宁市城市绿化工程绿地面积计算若干规定
南宁市城市绿化工程绿地面积计算若干规定首先,南宁市对绿地面积计算采用的是建筑物绿地覆盖率的标准。
根据南宁市建筑土地面积规定,建筑物绿地覆盖率是指建筑物所在地上绿地面积与该地上总面积之比。
具体计算公式为绿地面积÷总面积×100%。
这个指标主要用来衡量建筑物所占土地上的绿化程度。
其次,南宁市根据绿地性质的不同划分了几类绿地,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绿地、绿化带、绿色用地等。
每类绿地的面积计算方式有所不同。
例如,公园绿地的面积计算规定为:绿地面积=公园绿地总面积-运动设施、游乐设施等占地面积。
广场绿地的面积计算规定为:绿地面积=广场绿地总面积-游乐设施、座椅等占地面积。
绿化带的面积计算规定为:绿地面积=绿化带总面积-道路、人行道等占地面积。
绿色用地的面积计算规定为:绿地面积=绿色用地总面积。
通过这些具体的计算方式,可以更准确地计算出各类绿地的面积。
另外,南宁市还对绿地面积计算中的几个关键环节进行了规定。
首先是绿地面积的调查和测量,在测量绿地面积时应根据绿化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清晰的测量,并记录下来。
其次是绿地面积的验收,对于绿地工程项目的面积计算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确保绿地面积计算的准确性。
最后是绿地面积的维护,南宁市规定绿地面积计算后,相关部门需对绿地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绿地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南宁市对城市绿化工程绿地面积计算进行了若干规定,主要是以建筑物绿地覆盖率为标准,并针对不同类型的绿地制定了具体的面积计算方式。
这些规定的落实将有助于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南宁市公园条例(二)2024
南宁市公园条例(二)引言概述:南宁市公园条例(二)是南宁市政府为了加强公园建设和管理而颁布的一项法规。
本条例旨在保障公众的娱乐和休闲需求,提供良好的公共空间,推动城市绿化和环境保护。
本文将以五个大点来详细阐述南宁市公园条例(二)的内容。
1. 公园的建设规划- 制定综合公园规划,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 充分利用市政工程项目,合理规划和布局公园设施。
- 加强公园绿化建设,提高植被覆盖率,美化城市环境。
2. 公园的管理制度- 设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 完善公园入口检查机制,确保游客进入公园的安全和秩序。
- 制定公园开放时间,并定期对公园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
3. 公园的设施建设- 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如公共厕所、饮水设备等,方便游客的使用。
- 建设儿童游乐区、健身设施和休闲广场,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 安装垃圾桶和垃圾分类设施,保持公园的清洁卫生。
4. 公园的活动管理- 鼓励举办各种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增加公园的吸引力。
- 对商业活动进行管理,避免影响公园的整体环境和秩序。
- 加强公园安全保障工作,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5. 公园的环境保护- 加强公园植被保护,定期对树木进行检查和养护。
- 引入生态景观构建和保护理念,提高公园的生态价值。
- 限制破坏公园环境和植被的行为,并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总结:南宁市公园条例(二)对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和提升公园的品质和环境,满足市民的休闲和娱乐需求。
通过合理规划、良好管理和有效保护,南宁市的公园将成为市民放松身心、享受自然的理想场所。
园林景观专业现行规范标准
园林专业现行标准、相关文件及标准图集目录
注:地方标准只适用当地项目。
正在修编或准备执行的:
1、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研究——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住建部
2、《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
3、《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图集》
4、<城市绿地规划标准>(征求意见稿)-2018年5月住建部
5、桂建标〔2019〕15号文,广西地方标准DBJ/T45-086-2019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标准》,该标准于2019年6月20日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6、桂建标〔201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主编的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绿色建筑雨水收集利用设计指南》批准发布,2019年1月18日。
7、广西勘察设计协会主编的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实施导则》已通过我厅组织的专家评审,现予以批准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2018年11月26日。
8、。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一)2024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一)引言概述: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一)是南宁市政府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促进城市绿化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市民居住环境,推动可持续城市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该条例进行详细阐述,包括绿化区划、绿化用地保护、绿化设施建设、绿化植物选择和绿化管理。
正文:一、绿化区划1. 细分不同的绿化区域,如市区绿化带、社区绿地、公园绿地等,明确各种绿化区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
2. 根据绿化区划划定不同的绿化标准和指标,确保各区域的绿化程度和绿地面积的合理分配。
3. 制定绿化区划管理机构和责任部门,明确各方责任,加强绿化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二、绿化用地保护1. 制定具体的规划和用地管理政策,保护城市绿地用地不被滥用和侵占。
2. 限制城市建设对绿地的占用,鼓励绿地保护,并设立绿化用地保护基金,用于绿地资源的保护和维护。
3. 加强对绿地批准、审批和使用的监管,严格控制绿地违建和非法占用行为。
三、绿化设施建设1. 规划和建设城市绿化设施,包括公园、广场、休闲步道等,提供市民休闲和活动的场所。
2. 加强绿化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3.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绿化设施建设,通过公私合作,共同推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四、绿化植物选择1. 定期评估和优化绿化植物种类,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品种,提高绿地植物生存率和景观效果。
2. 加大研究力度,推广使用生态适应性强、生长快、抗逆性好的绿化植物,提高城市绿化的生态效益。
3. 引入本地特色植物,提升城市绿化的特色和文化魅力。
五、绿化管理1. 建立完善的绿化管理制度和监测体系,加强对绿地养护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 培训绿化管理人员,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绿地的良好维护和管理。
3. 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互动,提高市民参与绿化管理的积极性,形成共建共治的局面。
总结: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一)的制定和实施,为南宁市的城市绿化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7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一次修正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但市、县人民政府设有独立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林业、水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绿化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花草树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九条城市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新建城市道路,必须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化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新区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二)新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南府办[2014]85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0.15【实施日期】2014.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4〕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10月15日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4〕12号),设立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2.取消处理非正常来源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3.取消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4. 根据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下放县(区)林业部门。
2.根据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将原市林业局、原市园林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林业和园林局。
(四)增加的职责。
承接自治区林业厅下放或委托下放的以下职责:1.加工胶合板的批准。
2.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和出售、收购审批。
3.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部分委托审批。
4.外国人进入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部分委托审批。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与园林绿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石漠化、沙化土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2005年新修订)
(国家标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2005年新修订)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一、组织领导(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的要求;(二)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出丰富经验,对全国有示范、推动作用;(四)按照国务院职能分工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六)管理法规和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环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七)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显著。
二、管理制度(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五)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物种数量不低于150种(西北、东北地区8 0种)。
三、景观保护(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二)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四)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买,措施有力;(五)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
四、绿化建设(一)指标管理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2、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基本指标要求(见附页);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4、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5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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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05修正)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27号]
【批准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5.05.27
【发布部门】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05.27
【实施日期】1997.06.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6年11月27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把南宁市建设成为具有民族和南方特
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的宣传教育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提高全体市民的园林绿化意识、法制观念和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经费。
第四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有权劝止和举报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南宁市人民政府设立首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城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实施。
第八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必须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为:
(一)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应按居住人口人均1至2平方米的标准集中建设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为: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机关、中小学校、部队、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35%;高等院校、宾馆、疗养院等不低于40%。
(三)新区建设不低于35%,旧区改建不低于25%。
(四)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五)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及出口公路、铁路旁的绿化带的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六)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九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地率低于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易地统一进行园林绿化建设。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设计应当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与人文条件,体现民族和南方特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及建设工程的绿地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突出亚热带风光特色,其绿化面积不低于规划绿地面积的75%。
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其建设费应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总预算。
对未能按原绿化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其限期完成。
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市园林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
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