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空安瓿销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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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空安瓿销毁制度

1、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

机构内临床使用。

2、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

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3、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

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4、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

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5、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6、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

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7、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

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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