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森林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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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森林认证实施规则

(试行)

目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依据

3 认证过程

3.1 认证申请

3.2 审查受理

3.3审核

3.4 征求相关利益者意见

3.5 同行专家评审

3.6 认证决定

3.7获证后的监督

3.8再认证

4 认证的保持、暂停、撤销、注销、恢复和变更

4.1认证的保持

4.2认证的暂停

4.3认证的撤销

4.4认证的注销

4.5认证的恢复

4.6认证的变更

4.7认证的暂停、撤销与注销程序

5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认证后的信息通报

7 认证收费

附件1:森林认证标志样式

附件2:森林认证信息统计表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森林认证机构对森林经营单位或从事林产品生产或加工、流通等相关企业或机构进行的森林经营认证和产销监管链认证。

2 认证依据

LY/T1714-2007《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待国标实施后采用国标)

LY/T1715-2007《中国森林认证产销监管链》(待国标实施后采用国标)

3 认证过程

3.1 认证申请

3.1.1 森林经营单位、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经销商等可以作为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森林认证申请。申请认证的业务范围根据申请人的需要和具备的能力,可以申请以下认证类型:

森林经营认证(FM)

产销监管链认证(CoC)

森林经营认证+ 产销监管链认证(FM + CoC)

对于多现场认证,申请人应说明各场所名称和地址,以及申请认证的范围。

3.1.2申请认证时,申请人须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的文件:

森林经营认证(FM)须提供如下材料:

(1)森林经营单位概况;

(2)森林经营单位相关法律文件,如林权证等;

(3)森林经营方案概要;

产销监管链认证(CoC)须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概况;

(2)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法律文件;

(3)管理体系文件。

3. 2审查受理

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与申请人签署认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书1个月内将修改补充资料报认证机构,逾期不报视为放弃认证申请。

试点期间,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国家林业局投诉。

3.3 审核

初次森林认证审核包括预评估和主评估。审核由认证机构委派的具备相应能力的审核组按照双方协商的审核方案实施。审核组必须由经注册或确认的审核员组成,其中组长必须由主任审核员担任。

3.3.1预评估

森林经营认证预评估,根据经营规模和强度,审核组由2名以上(含2名)审核员组成。

产销监管链认证,可以视具体情况,按照审核方案决定是否进行预评估。

认证机构应在1个月内完成预评估报告,并书面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到预评估报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反馈意见,逾期不报视为同意。

申请人应对预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问题进行实质性整改,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3.3.2 主评估

根据经营规模和强度,森林经营认证审核组由3名以上(含3名)审核员组成;产销监管链认证审核组由2名以上(含2名)审核员组成。

认证机构应在3个月内完成主评估报告,并提出是否通过认证的建议。评估报告应经申请人确认。建议评估结论可

分为:

(1)审核结果无不符合项,建议审核通过;

(2)审核结果有轻微不符合项,建议审核有条件通过;

(3)审核结果有严重不符合项,建议审核不通过。

轻微不符合项和严重不符合项判定依据为:

不符合森林认证标准中的指标称为轻微不符合项,如:(1)实际经营活动与经营方案不一致,后果不太严重;

(2)作业人员没有正确遵循作业指南而导致的微小偏差;

(3)其他任何需要整改,但不影响认证的项目。

不符合森林认证标准中的标准称为严重不符合项,如:(1)经营单位没有经营方案,或有经营方案,但没有执行;

(2)超限额采伐或大面积皆伐;

(3)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但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或采取相应措施;

(4)经营活动中使用了严禁使用的化学药剂;

(5)其他严重影响认证的不符合项目。

认证机构应及时把主评估报告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到主评估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反馈意见,逾期不报视为同意。

3.4征求相关利益者意见

森林经营认证必须征求相关利益者意见,相关利益者是指当地政府部门、周边社区与居民代表、相关社团组织等。

3.5同行专家评议

为了确保评估报告的可靠性,评估报告和相关文件还需交由至少2名独立于认证机构的同行专家进行评议。

3.6认证决定

3.6.1认证机构应按规定的程序对所有的审核资料和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批准,做出认证决定,并及时向申请人送

达认证决定和审核报告。认证通过的,认证机构向申请人签发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3.6.2试点期间,申请人对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国家林业局投诉。

3.7 获证后的监督审核

3.7.1年度审核。森林经营认证、产销监管链认证的第一次监督审核时间在获征后的12个月内进行,之后每12个月实施1次。

3.7.2 年度审核的实施同3.3.2。重点审核上次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评审的有效性,查看提交的申述、投诉与争议的记录,并确认当出现不符合或不能满足认证机构要求的情况时,获证组织是否已审核其自身体系与程序并采取了适当的纠正措施。在认证证书5年有效期内,年度审核应覆盖森林认证评估的全部内容。

年度审核结果分为:

(1)符合认证证书保持条件的,认证机构做出保持认证证书的决定;

(2)符合认证证书暂停条件的,认证机构应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3)符合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条件的,认证机构应注销、撤销认证证书。

3.7.3 若获证组织发生了可能影响认证基础的变化或重要事件时,应对获证组织实施特殊监督审核。如:(1)改变经营管理模式或林地利用模式;

(2)发生特大森林灾害(如火灾、大面积病虫害、水灾、风灾、雨雪冰冻灾害等);

(3)非法采伐或违规的大面积皆伐;

(4)经营措施不利导致严重水土流失或其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灾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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