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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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施行以来,对作为社会主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进一步的维护,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产生了深远的意义。
本文在通过《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了具体的分析,同时提出了一些建议,以便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好地保护。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者权益;意义;有待完善
《劳动合同法》明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由于在劳动双方关系中劳动者处于明显不利地位,所以法律必须更加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因此,《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对劳动者保护力度,细化了对劳动者保护的具体内容,强调建立劳动关系的根本要求是订立书面合同,加大了用人单位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上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从而实现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以下我将就几个具体方面介绍一下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及意义。
(一)确定劳动行为规范,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人们的行为规则或者行为模式,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或者不应该那样行为。
从劳动法的历史来看,劳动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长期斗争是劳动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及时获得足额报酬方面、同工同酬以及要求劳动补偿等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具有积极地作用。
劳动法以宪法中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内容为基础,将宪法的内容进一步的具体化和规范化,制定具体的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遵循的行为准则。
使调整劳动双方关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当然有权利就有义务,当事人享有了一定的权力也就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从社会的角度上来讲,劳动者与用人者相比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因而要在劳动法上对其予以某些偏重性保护。
(二)保证劳动者同工同酬的合法权益
同工同酬是指劳动者在同等或同样的环境中付出相近的劳动应当按照劳动协议无差别的被给予相同报酬的权利。
劳动报酬在维持和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主要义务。
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法无法对于劳动报酬进行全面的规定与限制,但是也不能放任自流。
劳动法主要从两个方面对劳动报酬进行规定。
一是制定关于劳动报酬的基本原则,保障劳动者及时合理的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二是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的最低生活条件。
阻止用人单位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解决劳动争议维护正常劳动秩序
劳动法以宪法中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内容为基础,制定出具体可实施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案。
使劳动争议的解决做到有法可依避免矛盾的扩大,同时基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通常处于不利地位法律给予劳动者更多的法律保护。
一般来说在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以调节手段为主,诉讼手段为辅。
因为劳动关系的双方不仅仅存在着一种相辅相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存在着一种强烈的社会属性一种合作关系。
通过调节手段解决劳动纠纷相比于直接的判决或裁定更有利于维护劳动双方关系的稳定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着眼于劳动双方在纠纷解决之后的进一步合作,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四)保护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迫劳动、强令冒险作业方面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劳动者具有拒绝违章指挥、强迫劳动、强令冒险作业方面的合法权
益,法律专门出台了相关法律政策禁止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迫劳动、强令冒险作业。
劳动法也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迫劳动、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并且用人单位如果有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违章指挥、强迫劳动、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危害到劳动者人身安全行为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依法应被寄予行政处罚。
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法通过具体的法律法规禁止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突显了劳动法对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是立法史上的一大突破。
二、当然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足和有待完善之处
(一)《劳动合同法》没有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做出专门的保护规定
农民工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农民工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虽然农民工群体基数非常巨大但却是一个弱势的群体,而党和政府也时刻关注着农民工问题,近年来,虽然国家对农民工问题越来越重视,但是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农民工仍然处在非常弱势的地位。
有些人认为农民工隶属于劳动者群体,对劳动者的相关规定完全适用于农民工。
如果对农民工将进行特殊规定反而是一种歧视。
但是我认为虽然农民工隶属于劳动群体,但是农民工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农民工受歧视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说劳动者和投资方相比是弱势群体,那么农民工就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农民工作为社会流动中的边缘弱势群体其权益保障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裁员后对员工经济补偿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商榷。
企业裁员后对员工经济补偿的问题是关乎劳动者生活质量的重大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劳动法》中第47条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月工资的标准进行,不到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超过六个月不到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支付。
劳动者平均每月工资高于所在单位所属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每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的标准支付赔偿金额,最多向其支付12年的经济赔偿”此项虽然规定明确了企业裁员后对劳动者经济补偿操作问题,看似比较明确,也易于操作,可是仍存在两个重要的问题。
1、经济补偿的水平偏低。
规定的补偿数额不足以给职工特别是工作年限较长的老职工提供合理的生活保障。
2、关于按照月平均工资补偿的规定并不完善,有些企业工资表上的工资低而各类奖金有时远远高于工资,这样一来就给用人单位在裁员后对员工进行较少的经济补偿提供了可乘之机。
结束语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响应了我国关于科学发展观以及以人为本的要求,同时顺应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潮流。
从宏观上来说符合当今中国社会的发展潮流。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加大了对劳动者各方面权利的维护,虽然尚且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单从加大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一方面来说已经取得了巨大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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