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案例阐述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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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据报道,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至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实现交通畅通有序是社会的需要,也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但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很显然,某市这种行政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是典型的好心办错事。
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行政合法性原则,亦即依法行政,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内在品质和必然要求,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
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任何行为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具体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职责法定原则:行政主体的权责法定,一切权力需有法律明文授权,否则不能称为合法。第二,法律保留原则:在涉及到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时,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主体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第三,法律优位:即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律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则不得违反或者超越法律的规定,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概念,即专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第四,依据法律原则:指行政机关本身的执行性和行政立法相应的执行性,行政立法要执行法律的规定,要依据法律进行立法,而不是去创设权利义务。第五,职权与职责同一原则:权责一致,行政主体要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合理性原则,亦即合理行政,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换言之,行政行为除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容、程序以外,还要符合合理性的要求,即符合行政法的原则、精神以及法之一般理性的要求,禁止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和国家社会利益。具体说,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适当性原则:行政主体在执行一项法律的时候,只能够使用那些适合于实现该法目的的方法,而且必须根据客观标准而不是根据行政主体的主观标准来判断决定某项措施是否适当。第二,必要性原则:行政主体在若干个适合用于实现法律目的的方法中,只能选择使用那些对个人和社会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亦即这种损害是实现法律所必须的。第三,比例原则:行政主体应适当地平衡一种行政措施对个人造成的损害与对社会获得的利益之间的关系,禁止那些对个人损害已经超越社会就此所获得利益的措施。
二、案件分析
从法律优位的角度来看,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很明显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如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所以,该市治理交通秩序的新举措违反了现行法律。从法律保留的角度看,交通管理部门的行为并没有法律的依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交通管理
部门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交通管理条例进行管理,而不能另辟蹊径!
另外,该市行为也违反了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要求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和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造成了各方面的矛盾,谈不上科学合理,且该举措导致了社会公德的沦丧!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符合并体现法律对裁量权限的授权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的实质要求。该市治理交通措施看似实现了管好交通的目的,但实际上违背了法律对于管理交通的最终秩序―维持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总之,一项好的行政法规必须做到既合法又合理,同时又要照顾到控权等各个方面。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类似某市交通管理新举措所面临的尴尬局面,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才能执政为民,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