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风量测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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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风量测定制度

1、测风员每月按上、中、下三旬,对全矿井总进风、总回风、主要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所有用风地点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作业头点及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测风牌板上。

2、每次测风不少于3次,误差不超过5%并按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将结果填写井下测风站的牌板上(或瓦检牌上)填写风量、测风人员、测风时间。

3、测风人员不得弄虑作假。

4、对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即时进行风量测定。

5、通风队按要求建立正规的测风站,测风站保持无杂物、无阻碍物。测风工作必须在测风站风进行,测风时前后20米不得有人和矿车通过。

8、凡发现系统风量变化异常时(如配风量不足、系统不畅、设施损坏、风筒漏风、风速超限等)必须向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汇报。9、风量测定结果报送矿总工、副总工、矿长审阅签字,送矿总工、副总工、矿长、生产副矿长、通风科、安监科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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