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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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
务领域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商政办发[2014]44号
【发布部门】商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04
【实施日期】2014.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
(商政办发〔2014〕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我市养老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若干意见》(陕政办发〔2013〕8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范围
(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居家无障碍设施改造、紧急呼叫、安全援助和老年餐桌等多方面服务。
(二)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承包、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兴建老年公寓、老年养护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发展老年营养保健、医疗康复、饮食服装、休闲旅游、文化传媒等养老产业,积极开发老年保健、老年照护、老年康复辅具、老年宜居社区等产品。
二、制定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优惠政策
(四)制定民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支持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探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通过建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