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权利体系(谢怀栻)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民事权利体系

谢怀栻

民事权利是民法里带根本性的重要问题。不论主张在民法中应以权利为本位、或以义务为本位,或应对权利义务并重,都必须重视对民事权利的研究。这种研究,有了民法就已存在。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事权利的种类,各种权利的性质和内容都在发展,这种研究工作也应随着发展,不应该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今天我们须要审查一下,在原来关于民事权利的理论中,哪些过时了、陈旧了,今天应该抛弃或改正,哪些地方需要补充,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

在这种研究工作中,民事权利体系问题尤为重要。民事权利(传统的“私权”)的种类很多,各种权利的性质千差万别,我们必须把各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加以整理分类,使之成为一个比较系统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里,不同的权利各得其所,各种权利的特点都能显示出来。这是建立民事权利体系的实益所在。其次,初学民法的人,对民法中的各种权利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就比较容易了解民法的全貌。从这一点说,对初学民法的人,最好先让他了解整个民事权利体系,而不宜于把各种权利作分散的讲授。

近年来,我国对民事权利的研究有很大的发展,对人格权的研究最为突出,对股权(股东权)和著作权的研究也受到重视。但是对各种民事权利只作分离的孤立的研究是不够的,必须把各种权利放在一个整体(民事权利体系)中来研究,才更好些。对个别权利的研究与对整体的研究结合起来,研究才能深入。

要把各种民事权利组成一个体系,首先有个分类的问题。分类就要有一定的标准。一般民法书都讲到的普通的分类是:依权利的内容分财产权与非财产权;依其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依其效力所及的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等等。在这中间,最重要的是第一种,可以说这是一种基本的分类。因为作为分类的标准,“内容”是最重要的了。依第一种分类构建的权利体系,对我们认识民事权利的整体情况和各种权利的特性,最为便利。所以通常讲的民事权利体系,首先指的是这样建立起来的体系。

这种分类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所谓权利的内容是指因享有权利而受到保护的利益。随着社会发展,这种受保护的利益也在发展。某些“利益”不受保护了,这种权利也失去地位,如夫权;某些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提高了,这种权利的地位也应提高,如人格权;此外,有的权利的性质应该重新确定,如知识产权;有的权利应该给予应有的地位,如社员权。这样,今天有必要对传统的民事权利体系加以审查,依照今天的情况,重建民事权利的体系。

民事权利的内容,即其保护的利益,极为复杂,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增多,因而依这一标准对民事权利所作的分类,很难把一切民事权利网罗无遗。但不能因此而放弃这种分类,因为实在找不出一个更好的办法。现在只好仍用这种分类而把各种民事权利最大限度地网罗进去。[1]

依民事权利的内容对民事权利分类而建立民事权利体系,当然不是说不采用或放弃他种分类,也不是说依他种分类不能建立民事权利的体系。只是因为这种办法比较方便,特别对于初学民法的人员易理解与掌握,所以在论述民事权利体系时,大多先讲述这种体系,而后及于他种体系。本文则只讲述这种体系而不及于他种体系,特先说明。

二、民事权利体系的演变情况

在民法的历史中,民事权利体系经过了一个演变过程。对这一过程加以回顾,是有益的。但限于篇幅,不能作很详细的叙述,也不能对过去的各种体系逐一引述并进行分析或批评。

最初对民事权利只区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或人身非财产权)。在人格权还未受到重视,特别是一般人格权还未确立时,非财产权也只限于亲权、夫权、继承权等。后来才将人格权列入非财产权或人身权。后来又出现了新的权利,如无体财产权,将之纳入财产权的范围。民事权利体系由财产权与非财产权构成,这个办法实行了很长的时期,甚至直到现在。在这个体系下,即使出现了新的权利,也把它纳入这二者之中。例如股权(股东权),将之归入财产权(股份所有权),有人将著作权作为身份权而归入非财产权。后来,随着现实的发展,股东权中的非经济因素(如表决权),著作权中的经济因素日益重要,简单地将这些权利归入财产权或非财产权都不妥当,于是就在财产权与非财产权之外,建立一类混合性的权利。但整个说来,这种体系仍是建立在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的两分法之上的。这样的民事权利体系在民法著作中是最常见的,直到今天仍为不少学者所采用。

在采用这种体系时,有一个很重要的困难问题,这就是如何划分财产权和非财产权(或人身权)。起初,以有无金钱价值为标准来区分。后来,没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可成为债权的内容(德国民法第241条以“给付”为债的内容,对“给付”的解释,已不以有金钱价值为必要。日本民法第399条则明定“虽不能以金钱估算者,也可以作为债权的标的”),只好放弃这个划分标准。以后转而采取能否为权利人所处分为标准,但这个标准也不是绝对的。于是有的学者先给非财产权(人身权)下定义,然后把财产权界定为“其他一切权利为财产权”。例如日本《民事法学辞典》中说:“凡是与权利人的人格和身分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的权利为人格权和身分权,总称为非财产权;其他一切权利为财产权”(岩井万龟;《财产权》条)。

又有的学者索性不用“财产权”、“非财产权”这两个词,直接把私权划分为物权、债权与其他权利。例如日本学者穗积重远以作为私权内容的利益为标准将私权分为人格权、物权、能权(得有权)、债权、亲族权、继承权、无体财产权、社员权(《法律学辞典》第1084页)。但是在日本,民法中有许多条文里都明定了“财产权”一词(如第163、167、205、264、362、424、555、7l0等条),要回避财产权一词是不可能的。于是有的日本学者在划分私权时不用“非财产权”一词,但不能不用“财产权”一词。

德国民法学者拉仑兹在“私权的各种类型”下面列举了人格权、具人身性的亲属权、对物支配权(物权)、无形财产权、债权、共同实施权(社员权)、形成权、无主物取得权、期待权、权利上的权利、反对权。这显然与单以“内容”(利益)为标准而作的分类有所不同(见其著作《德国民法总论》),所以说这是私权的“各种类型”。

把民事权利确切地加以分类而建立一个体系,其困难不仅在于不可能网罗无遗,也在于对各种权利不易定性。同一种权利,有人认为具有某种性质、应归入某一类,有人则认为应归入另一类。现在还有人认为股东权应该是财产权的一种,即其一例。这样,有人就不得不认为,有某些权利属于所谓混合型或边缘型的权利,以回避这个问题。

当然,确定一种权利的性质(属性)而将其归类,与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有密切关系。例如英美法从前不承认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有的国家明白规定著作权是财产权,学者就只好将著作权归入财产权了。

不论多么困难、多么复杂,将纷繁的民事权利尽可能地分类,建立一个适当的体系,终究是必要的,不可回避的。这个道理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本文仍试图建立一个民事权利的体系。

三、一个民事权利体系的概观

本文试图在我国民法里,建立一个这样的民事权利的体系。我国现在还没有民法典,但这并不妨碍建立一个民事权利体系。这个体系首先以民事权利的内容(被保护的利益)为标准,必要时也以其他方面为参考,把民事权利体系划分为以下五个大类:(1)人格权,(2)亲属权,(3)财产权,(4)知识产权,(5)社员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