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票据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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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票的出票
1、出票人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 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2、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 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 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本 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3、本票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三)支票的记载事项
1、支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 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2、支票可以授权补记的记载事项
(1)金额。支票上的金额可由出票人授权 补记,未补给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2)收款人名称。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 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出票人可 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二、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 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 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 发的一种汇票;商业汇票是由商品购销活动而产生的, 是企事业单位签发的一种汇票。
(二)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 人的票据行为。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 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 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 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 金。一经出票,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成立。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 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 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票 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案例题1】 2008年12月19日,甲公司将76万元投资款以转账支 票形式交给乙公司。当日,乙公司将支票交存其开户 银行。同年12月20日,乙公司认为76万元投资款已经 划拨入账,为支付购货款而签发了面额为38万元和15 万元的转账支票两张。但当时乙公司账户存款余额仅 有13万元,不足以支付所签发的转账支票,其上述两 张转账支票均被其开户银行退票,并被银行罚款3万元。 12月21日,甲公司签发的转账支票被其开户行以“支 票空头、存款不足”为由退票,此时乙公司始知76万 元投资款没有划拨入账。为此,乙公司向人民法院起 诉,要求甲公司支付76万元票款及利息,并赔偿其被 银行罚款造成的损失。
2、背书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
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 衔接。
3、禁止背书:禁止背书是指出票人或者背书人在票据
上记载“不得转让”等字样 。
4、背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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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 票据行为。
1、汇票的提示承兑 2、承兑记载的事项和方法 3、承兑的效力
(三)汇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的绝对必要记载 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票据金额以中 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 票据无效。
(四) 支票的付款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 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 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在当日足 额付款。
五、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一)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票据的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 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 物的;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 据,骗取财物的;冒用他人票据,是指无权利人没有法 律依据或者没有得到授权而利用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 过期票据是指票据权利因已经超过时效期限而消灭的票 据。作废票据是指付款请求权已经实现、自始无效或者 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票据。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 列行为之一的。
(四)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 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 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必须作成 记名背书。背书应当连续,即在票据转让中, 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 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1、背书记载的事项
背书应记载的事项:背书人的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和背 书的日期。其中,前两项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未 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 部分背书。
第六章 票据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
一、票据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 二、汇票 三、本票 四、支票 五、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一、票据和票据法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广义的票据,泛指代表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如汇票、本票、提单、仓单、保单、记账凭证等;有时 甚至把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一些书面凭证,如乘车、乘船 的票证等,也成为票据。狭义的票据,仅指出票人依法 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者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 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票据 法》的规定,票据包括三类,汇票、本票和支票。
(四)本票的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 个月。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 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 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 前手的追索权。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 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票据法》有关本票 的规定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
四、支票


【案例题3】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10万元的货物并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收到汇票 后,将汇票作为向个体户丙购买原材料的预付款先行支付。丙收到该汇票后,将 其赠与丁。丁于2005年5月1日持票向银行请求付款时,银行拒绝付款。丁考虑 到乙公司效益较好,遂向乙公司形式追索权。 请综合分析并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1)丁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 )。 A、可以不按照银行、丙、乙公司和甲公司的先后顺序行使追索权 B、必须按照银行、丙、乙公司和甲公司的先后顺序行使追索权 C、在对乙公司进行追索的同时,对丙、银行和甲公司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D、 在对乙公司进行追索后,对丙、银行和甲公司就不能行使追索权 (2)下列关于丁的票据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丁无偿取得票据,不享受背书转让权 B、丁因赠与而继受取得票据权利,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与前手相同 C、丁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D、丁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可以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丁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法定金额和费用包括( )。 A、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B、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汇票金额的利息 C、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D、因行使追索权产生的误工费 (4)丁对前手的追索权应当在( )前行使。 A、2005年8月1日 B、2005年11月1日 C、2006年6月1日 D、2007年5月1日
3、支票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 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 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 票地。
(三) 禁止签发的支票
1、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 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 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与预留本名的签章不符的支票。支票的 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 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 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 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
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 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 上的效力。
(二)支票的种类
按支票支付的金融工具种类不同,可分为现 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其中现金支票主要为指 己支票,即出票人本人为了取得现金而开出 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支票。 现金支票专门用于支取现金。支票在票面上 预先印制“现金”字样。 转账支票专门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支 票在票面上印制“转账”字样。
(八)追索权
1、追索权的当事人 2、追索权的行使 3、追索金额 4、追索权的效力和限制
三、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 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 票据。《票据法》中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 票。
(二)本票的特征
1、自付票据 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而不是像汇票 和支票那样委托银行付款,所以,也可将本票成为 自付证券。 2、基本当事人少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与汇 票和支票相比,在很多情况下少了付了款人这个基 本当事人,其债权债务关系也相应简单些。 3、无须承兑 由于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付款,并没有委托银行付 款,所以,本票不用承兑即能保证付款。
【案例题2】 2004年1月20日,甲公司根据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按照约定签发了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甲银 行,到期日为2004年11月1日。汇票在甲公司交给乙公司前被 甲公司遗失。甲公司于2004年8月1日登报声明作废,又于同年 9月1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于当天通知甲银行停止支付。 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时,甲公司未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甲公司 后来交付给乙公司的是遗失的汇票复印件和甲银行于2004年8 月20日出具的说明函。在汇票复印件上的持票人签章栏内,加 盖了甲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但是没有甲公司的签章。甲银行说 明函的内容是:由于汇票被出票人遗失,出票人已登报声明作 废,因此同意在复印件上加盖本行汇票专用章,作为收款人向 本行收款的有效依据;汇票到期后,收款人必须派员凭此复印 件结算票款项。乙公司按照复印件记载的日期,在到期后持上 述复印件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甲银行拒付。 请问(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的权力如何得到保护?
(六)保证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 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保证的记载事项和记载方法 2、保证人的责任和权利 (1)保证人的责任 (2)保证人的权利
(七)付款
付款是汇票的付款人或者承兑人向持票人支 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权利义务的行为。 1、付款的提示 2、付款的方法 3、受托银行的责任 4、付款人的义务

(二)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 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 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金融 机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行为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三)付款人故意压票的法律责任
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其特点有: (1)支票的出票人身份与付款人身份不重合,汇票 的一部分和本票由出票人兼任付款。 (2)支票付款人的资格有限制,只能是银行和其他 金融机构。 (3)支票的付款时间只有见票即付一种形式。 (4)支票更强调出票人的资金储备,而汇票则强调 付款人的信用。 (5)支票的流通时间较短,流通次数多。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有价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 4、票据是金钱证券 5、票据是无因证券 6、票据是返还证券 7、票据要式证券 8、票据是流通证券
(三)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
2、支付功能
3、结算功能 4、信用功能
(四)票据法概述
1、票据法概述 2、我国的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 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 会议修订、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199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 银行于1997年8月21日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 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票据纠 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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