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讲解: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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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讲解:受贿罪

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次日,丁某来到乙银行办事处。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关照。法律教育网

张某在审查丁某提交的贷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怀疑,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此时,丁某通过朱某催促张某,张某遂打电话询问查询事宜。甲银行储蓄科长答应抓紧办理,但张某未等回函,就为丁某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朱某审批。后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

朱某审批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并当场给朱某10万元好处费。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同意批给丁某100万元贷款。丁某获得贷款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5万元,张某予以收受。丁某将贷款全部投入电器厂经营,结果亏损殆尽,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检察机关将本案起诉至法院。

问题:对丁某、朱某和张某的行为进行分析

1.丁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应为骗取贷款罪),行贿罪。其中:(1)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凭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2)伪造金融凭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

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3)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按

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综上,丁某构

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2.朱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3.张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解析:

1.丁某:

(1)丁某伪造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根据《刑法》第280条

第2款的规定,触犯了伪造公司印章罪(司法部公布答案“伪造企业

印章罪”不准确)。中国的商业银行目前符合《公司法》所确认的有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模式。

(2)丁某伪造银行存单,触犯了刑法第177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司法部公布答案中的“伪造金融凭证罪”有误)。

(3)丁某利用伪造的印章制作假的银行存单,伪造企业印章罪与

伪造金融票证罪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是牵连犯,应当从一重

处理,以伪造金融票证罪一罪处理。

(4)司法部答案认为,丁某利用假存单进行贷款担保的行为构成

贷款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的法条竞合。首先,法条竞合的

一般处理原则是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只有在同一法律中普通条款的

法定刑明显重于特别条款的法定刑,并且法律没有禁止使用普通条

款时,才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在题目中,贷款诈骗罪与金融

凭证诈骗罪之间应该是想象竞合犯的关系。第二,贷款诈骗罪和金

融凭证诈骗罪都是目的犯,必须有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即

具有将贷款或者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骗取的钱财占为己有或者

使第三者不法所有,而没有归还的意图。在题目所给的案例中,银

行工作人员朱某在审批贷款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

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

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只是后来由于经营亏损,才

导致无法还款。丁某在贷款时并没有体现出自己的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认定为诈骗型犯罪显然说服力不足。如果依据“朱某见丁

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同意批给丁某100万元贷款”这一

情节,将朱某作为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的话,那么“朱某见丁某

信誓旦旦”这句话中表达的朱某对丁某还款诚意的信任就无法理解了。很显然朱某是希望丁某按期还款的。所以丁某的金融凭证诈骗

罪不应该成立。朱某也不应该是此罪的共犯。

(5)丁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朱某10万元好处费,给张某5万元好处费,根据《刑法》第389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综上,对丁某应该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和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2、朱某:

(1)收受丁某钱财为丁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刑法》第358

条规定的受贿罪。

(2)明知丁某的贷款条件不符,而违法发放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符合《刑法》第186条所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

综上,对朱某应该以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实行数罪并罚。

3、张某:

(1)张某为了某牟取利益后,收受了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符合《刑法》第385条的受贿罪。

(2)张某发现作为贷款抵押的存折有异,未等甲银行的调查回函

就为丁某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朱某审批。张某由于严重不负

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符合《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有观点认为对张某应定违法发

放贷款罪?但是目前将违法发放贷款罪看作是故意犯罪为宜,如果认

为此罪是过失犯罪(尤其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那么就

会面临故意实施本罪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题目中张某只是发现存

折可疑,并且也打电话询问甲银行,但是“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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