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分析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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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一、这是一条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范,具体只有一项规范。

二、要件:

1、没有合法根据。任何人的任何利益的获得,都应有一定的法律根据。或是直接依据法律,

或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合同。除此之外获得的利益,均应视为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即没有合法根据的利益。

2、取得了不当利益。应该分为积极利益获得和消极利益获得。积极利益获得指的是财产的

绝对数量的增加,或是财产权利的增加。消极利益获得指的是财产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的情况,或是说财产义务的减少。

3、造成他人的损失。同样应该分为积极财产损失和消极财产损失。积极财产损失指的是财

产利益的绝对数量上的减少。消极财产损失指的是财产利益本应该增加而未增加的情况。

4、(隐藏要件)一方受到利益与另一方受到的损失有因果关系。即受益和受损必须基于同

一原因事实。如果两者没有直接的联系的话,认为不能构成利益获得和造成他人损失的要件。

三、法律效果:

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四、评论与评价:

1、《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所剩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收缴”的措辞,我认为很有争议。收缴的意思指的是收归国有。这是一条私法规范,为什么要将这些利益交给国家呢?

2、隐藏要件。“造成”可能是指他人的损失是由于行为人取得不当利益,但有歧义,获得不当利益和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时同一行为吗?

3、受益人是否善意应当予以区分。受益人为善意时,即受益人不知情时,是否仍然应该返还获得的利益。受益人为恶意是,即受益人为知情人时,或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不当得利的规范,是不正常的财产利益的转移,并没有惩罚的目的,受益人的善意与否,应当考虑进去。

4、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利益的返还方式,以及损失的赔偿方式都需要具体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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