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管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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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管窥
孙宏涛华东政法学院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知识产权侵权保险/启示
内容提要: 美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分为知识产权执行保险(IP Enforcement Insurance)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IP Infringement Insurance)。该保险所保护的主体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既包括潜在的侵权人也包括潜在的受害人。虽然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具有许多优点,但缔结保险合同的保费过高,同时由于大企业的拖延战术,也大大地削弱了该制度的功效。因此,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应当充分重视和解与诉讼中间裁决的作用,采取正确的措施渡过难关。
20世纪90年代伊始,美国政府在政策上积极推行知识经济思维,集中精力和资金投入高科技领域,大力支持产业界创立知名商业品牌,让知识成为美国未来发展的新动力。美国政府认为,以专利权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是美国知识经济的基础,也是当代美国经济的核心利益之一,因此,有效保护美国知识产权利益是美国对外政策的重要目标。 [1]但是,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言:知识产权是给智慧之火添加利益之油。既然是利益之油,就免不了利益的冲突和争夺。随着知识产权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张,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在这种背景下,许多公司都被卷入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 [2]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费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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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的昂贵,通常情况下,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至少要有30万至50万美元,有的高达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美元。 [3]对于实力雄厚的大公司,漫长的诉讼周期,巨额的诉讼和赔偿费用已经使其疲于应付,对于那些囊中羞涩的小公司而言,遭遇知识产权诉讼无异于灭顶之灾。此时,使用知识产权的公司为了规避可能遭遇的知识产权诉讼风险,迫切需要通过某种手段来分散该风险,在这种背景下,知识产权保险便应运而生。
一、美国知识产权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在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知识产权执行保险(IP Enforcement Insurance)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IP Infringement Insurance)。
[4]前者是第一人保险(first party insurance),即以被保险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为承保标的,以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知识产权的侵犯为保险事故的保险。此种类型的保险被称为“追击”(Pursuit)保险,承保范围是被保险人起诉侵权人时所必须支出的诉讼费用。后者为第三人保险(third party insurance),是以被保险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类型的保险被称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是当被保险人被诉侵权时为其提供法律辩护的资金和被判承担赔偿责任时支付损害赔偿金。 [5]下文中,笔者一一进行介绍。
(一)知识产权侵权保险(IP Infringement Insurance)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上述两种保险中,知识产权侵权保险是较为主要的保险业务,其发展也较早。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由于专利诉讼案件逐渐增加,为了分担知识产权侵权人的风险,开始有人在当时的保险种类中寻求对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提供保障,也就是通过对既有保单条款的解释,将专利侵权诉讼纳入保险事故的范畴。
[6]例如,根据法院的解释,1973年ISO的CGL保单(保险服务事务所拟定的普通商业责任保险)将专利侵权责任保险首次纳入保单的承保范围。该保单规定:凡是发生于被保险人承保期间的广告活动之中的损害是由诽谤,低毁,损誉,侵犯隐私权,侵犯专利权,不正当竞争,或侵犯版权、标题和广告语造成的,保险人都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7]但是因为CGL毕竟不是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设计的保单,所以在保险实务应用上有歪曲保险合同条文文意之嫌,因此法院的判决经常出现反复,被保险人的权利无法得到稳定的保护。例如,在Aqua Queen Mfg. Co., Inc. v. Charter Oak Fire Ins. Co.与Intex Plastics Sales Co. v. United Nat. Ins. Co.案中,加州法院在其判决中持相反的观点,认为CGL 保单中的广告侵权条款只包括来自从事广告宣传的侵权,而不包括在广告实施活动中引发的其他侵权后果。换言之,广告侵权并不包括专利侵权。这是因为专利侵权是侵权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就使用或销售含有专利权人发明的产品,而不是因为侵权人在广告活动中使用含有权利人发明的产品做了广告。 [8]此外,弗吉尼亚州法院也做出了类似的判决。 [9]由此可见,在美国,CGL保单的承保范围是否包括专利侵权已经成为有关保险责任法律规定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10]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科学技术以指数数量级的速度迅猛发展的年代,缺少针对专利侵权诉讼的保险保障对使用专利技术的公司而言是非常棘手的一个问题。 [11]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对专利侵权责任保险的需求,美国国际集团(AIG) 于1994年通过其在匹兹堡的分支机构——国家联合火灾保险公司推出了首张综合性的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单, [12]该保单的销售对象主要是零售商和传统的制造商。其后,美国国际集团通过设在波士顿的列克星敦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专利侵权责任保险服务,其主要面向对象为高科技公司。 [13]
根据危险的种类和情况不同,美国国际集团为卷入诉讼的被保险人提供了每年500万美元的保险金额。这种类型的保单为制造者、使用者和销售者提供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如果上述主体在从事经营过程中,被指控侵权他人的专利权。由保险人代替其应诉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该责任保险单承保的范围包括:
1.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应诉专利侵权指控的诉讼费用;
2.被保险人在应诉中指称原告专利无效而提起反诉的费用;
3.被保险人启动再审程序作为应诉的答辩费用;
4.第三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损害赔偿,但是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提起的或者应诉的宣告式判决不予承保。 [15]
(二)知识产权执行保险(IP Enforcement Insu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