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且≥21.0米 且≥13.0


筑 次要


朝向

13.0米






朝 向
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D:较低建筑高度。 ③Hd:多、低层建筑高度。 ④旧城区指上坝、河北、西城。新区指姚桥、大兴、多营。
2、 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
小间距按表4—5控制。
类别
积)
宾馆、酒店
0.5
餐饮、娱乐
1.5
办公楼
0.5
商业场所
0.3
体育馆
2.5
影剧院
3
展览馆
0.5
医院
0.5
工业品销售
维修用地
0.5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积) - - 0.4 7.5 20.0 15.0 1.0 1.5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4.0.1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 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规范和 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4.0.2条 建筑间距日照要求
第2.0.4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
限,使用附表二的指标应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功 能、区位及用地情况取值。
第2.0.5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附表二规定的,或加 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 不低于1小时;
(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 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 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
多、低层 桉表4—1中 按表4—1中主要 按表4-1中长
a≤30° 主要朝向相 朝向对长边规定 边相对规定控
对规定控制
控制

按表4—1中 按表4—1中主要 按表4—1中长
主要朝向相 朝向对长边规定 边相对规定的 30°<A<60°
对规定的O. 的O.8倍控制 O.8倍控制
8倍控制
a≥60°
按表4—1中 分别按表4—1中 按表4—1中长
O.8倍控制
O.8倍控制 控制
a≥60°
分别按表4—4 按表4—4中
中次要朝向对 按表4-4中长 主要朝向对
长边、主要朝 边对山墙规定 次要朝向规
向对山墙规定 控制 定控制
控制
注;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 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控制间距按表4-6控制。
表4—5
建筑间夹角
高层与
高层与
多、低层
高层
多、低层 与多、低层
按表4—4中 按表4—4中主 按表4-4中长
a≤30° 主要朝向相 要朝向对长边 边相对规定控
对规定控制 规定控制

按表4—4中 按表4-4叫中主
按表4-4中长
主要朝向相 要朝向对长边
30°<A<60°
边相对规定的
对规定的 规定的O.8倍
第3.0.3条 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
用地分类
绿地率
工业用地 ≥20%,其中产生污染及有害气 体的≥30%
大专学校、医院、疗养 院
≥35%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35%
体育场馆、机关团体、
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宾
≥30%
馆、饭店、金融等
交通枢纽、商业、仓储
≥20%
居住(含商住混合)用地旧城≥25%,新区≥30%
第4.0.6条 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第4.0.7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 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 间距为9.0米。
第4.0.8条 在旧城改造、以及地块周围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临既 成道路、河道等情况下,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 防、采光、通风、城市设计的要求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 际可酌情降低标准确定。

0.5Hg且≥24.0米 次要朝向面


低 长边 低层相对≥7.0
多层对低层 ≥8.0米
宽 高层位于东、 且≥13.O


多层相对≥10. 西、北侧:

多层对多、低层

≥12.0米

1.1Hd且≥15.0米
筑 山墙

≥6.O米
山墙面宽且 ≥10.0米
≥9.0米
主要

朝向


次要朝向面

0.5H且≥24.0米 宽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
第2.0.1条 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详细 规划。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 行。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
第2.0.2条 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规划 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进行管理。
第3.0.2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和人口规模确定,与建
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
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社区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
地;垃圾站等。
规划确定单独设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不低于规划
总建筑面积1%的标准建设社区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
8.0米
邻近四边为长 分别按本表60°<a<90°规定间距Lx、

Ly双向控制
Lx

Ly





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4.0.4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 求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间距控制 1.高层建筑之间,其主要朝向相对的最小间距按表4-l中主要朝 向相对规定的O.8倍执行。 2.多层建筑山墙对长边的最小间距按表4-l中山墙对长边规定执 行。 3.其他情况按第4.O.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 第4.0.5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 1、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4控制。
第五章 建筑退界
第5.0.1条 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 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自来水管等保护带的建筑物,在退让界外按现 状建筑物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符 合本章规定。
第5.0.2条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1及下列规 定控制。
一、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 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3.0.1条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
独开发建设:
一、旧区用地面积0.3公顷。
二、新区用地面积0.7公顷。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
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且确实不妨碍城市
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 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 <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城市规划技术规 范、标准及《雅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雅安市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城 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本市其它各区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农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 关技术规范执行。
多、低层建筑
表4-4
高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低层相

旧城区0.7 对:≥6.0米

HD
多层对低

长边 新区1.0HD

层:≥6.0米

≥6.0米 多层相

对:≥8.0米
山墙 -
6.0米
1.OHd且 ≥13.0米
≥13.0米
≥9.0米 ≥9.0米 次要朝向
高 主要 -
层 朝向
0.3H
面宽
中,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含不少于15平方米的警务室。
物管和社区用房必须在第一批工程竣工前建成,经验收合格后,无
偿交付社区使用。社区居委会位置必须对外开放,便于对外联系,原则
应临街或设置独立通道。
不单独设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住宅小区,应按规划总建筑面积的
0.3%建设社区活动用房,最小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每户建筑面积A(平方 机动车(辆/ 非机动车
米)
户)
(辆/户)
A≥180
1.0
1
90<A<180< SPAN>
0.7
1
60<A<90< SPAN>
0.5
1.5
A<60
0.3
1.5
经济实用房、农迁
0.3
1.5
房、拆迁安置房
二、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机动车(车
自行车(车
位/100m2建筑面 位/100m2建筑面
时。 第4.0.3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l控制。 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按表4-2控制。 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
多、低层建筑
表4-1
高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旧城区0.7H

低层相对≥6.0 高层位于南侧: 新区1.0H
表4-6
高层与
多、低层与多.
高层与多、低层
高层
低层
a≤60° 13.O米
9.0米
6.0米
60°<A< 13.0米
SPAN>≤90°
13.0米
8.0米
邻近四边为 分别按本表60°<A≤90< SPAN>°规定间
长边
距Lx.Ly双向控制
Lx

Ly





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二、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 三、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3.0.6条 每个社区内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万平方米, 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 (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健身活动场所用 地面积按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并且宜结合小区绿地、社区 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3.0.7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 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应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 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 第3.0.8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 车停车场。 一、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且≥13.0米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其中1栋为
≤9层的高

层居住建
筑 次要



筑:10.O
朝向
米 其他≥13.0

朝 向 最 小 间 距 朝 向
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d:多、低层建筑高度。 ③Hg:高层建筑高度。 ④旧城区指上坝、河北、西城。新区指姚桥、大兴、多营。
表4—2
多、低层与 建筑间夹角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 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
第2.0.3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 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 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一确定其兼容范围;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没项 目,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主要朝向对 次要朝向对长 边对山墙规定
次要朝向规 边、主要朝向对 控制
定控制 山墙规定控制
注: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表4-3
高层与高 高层与多、 多、低层与多、

低层
低层
a≤60° 13.0米 9.0米
6.0米
60°< a≤90°
13.0米 13.0米
商业
≤25%
第3.0.4条 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 建设项目(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项目外)临规划道路及主要河道, 应将不小于规定绿地率的30%绿地设置为集中绿地。其中应将不少于规 定集中绿地的50%临规划道路、河道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米,面宽不小于20米。临规划道路、河 道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计算宽度的两倍。小于160平方米可不临 路布置。 二、利用临规划道路、河道集中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其地下 建筑物板顶标高应低于相邻规划道路路面标高0.6米以上。 三、交通枢纽、商业和体育等公共建筑的集中绿地,可结合交通集 散功能及景观设置。 第3.0.5条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 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