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

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发〔2016〕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完成中央部署的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司法改革任务,保障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正确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我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已于2016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9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 年3 月1 日起施行,请各试点地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6 年2 月25 日

为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民事公益诉讼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人民检察院已经履行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权利义务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被诉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

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提出反诉请求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适用人民陪审制。

当事人申请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决定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或者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申请撤诉的,应予准许。

第十条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或者其他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二、行政公益诉讼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行政

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公益诉讼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人民检察院已经履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的诉前程序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诉讼请求。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权利义务参照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行使职权或者负有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检察院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以及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公益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适用人民陪审制。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人民检察院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十九条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或者其他当事人申请再审且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分别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三、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公开进行。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庭审,并可以通过庭审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裁判文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

件,认为应当提出司法建议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诉讼费用。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四、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积极推进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人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罗书臻

来源:2016年2月29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人接受

了记者的采访,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实施办法》起草的背景、目的和过程。答: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根据《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任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共同参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的《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2015 年工作要

点》,进一步部署了此项改革。2015 年5 月5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2015 年7 月1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授权决定》的实施办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完成中央部署的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司法改革任务,保障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正确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方案》,于2016 年2 月22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9 次会议审议通过。

记者:请介绍一下起草《实施办法》遵循的原则和依据。

答:根据《授权决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试点工作应当稳妥有序,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原则”。为此,在制定《实施办法》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循了以下几项原则:一是认真落实中央的改革部署。将《试点方案》和《授权决定》作为制定本《实施办法》的重要依据。二是遵循相关诉讼制度。按照《授权决定》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试点方案》规定:“严格依法有序推进。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确保改革试点在法律框架和授权范围内开展,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0年2月28日) 案例一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诉袁某某等21人非法 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态资源补偿费专家咨询意见 【要旨】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构成刑事犯罪,也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生态资源受损状况和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借助专家意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公益损害赔偿请求。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6月间,袁某某、杜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及制品11只。经检察机关委托,华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生存委员会穿山甲专家组成员吴诗宝教授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出具了专家意见确认:穿山甲非法贸易行为不仅会影响该物种的保护,还破坏

了生态环境,应当向资源破坏者收取资源破坏补偿费,用于资源恢复和补偿。 【调查和诉讼】 2018年6月28日,袁某某等21人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8年8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公益诉讼部分立案审查,在《法制日报》发布诉前公告,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拟就本案起诉。 经调查核实,21名行为人从事非法买卖穿山甲及制品,具有侵害故意和侵害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条件。2019年1月4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某某等21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针对本案提起了江苏省首例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21名被告人连带承担非法收购、出售11只穿山甲造成的生态资源受损费用合计88万元。21名被告人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均真诚悔罪,自愿缴纳资源补偿费,支付88万资源补偿费及1万元专家咨询费至金坛区财政非税账户。 【典型意义】 本案中21名被告尽管不是直接猎杀者,但其违法行为对于造成生态资源损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可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全文)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全 文) (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当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可能属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案件线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第五条经审查认为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决定立案,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调查核实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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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处理刑事案件工作中按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推诿,也不互相代替。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还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被害人提起自诉案件的审判。 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互相监督,互相约束,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例如,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报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驳回起诉;法院判决后,检察院对有错误的判决可以提起抗诉,法院认为抗诉无理的可以驳回抗诉;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应当转请检察院或者原判法院处理。作

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侦查、审判和刑事执行工作实施监督。另外,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也是制约,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同属于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过去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强调三机关的相互配合,现在立法与实践尽管依然重视互相配合,但互相制约的观念和程序均得到加强。如本法有关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的规定就弱化了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的配合,加强了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制约。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是一个辩证统一的综合体,必须全面贯彻,不能过分偏执于其中某一方面。只有互相制约,才可以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从而保障诉讼的科学性、公正性,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人权,但只制约不配合,有时会放纵犯罪,影响刑事诉讼工作的高效开展,从而无法准确、及时地查清事实真相,抓获罪犯。基于此,三机关之间的理想关系应当是,以互相制约为主,在此前提下强调积极配合。

浅议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推进,民事公益诉讼越来越倍受民众的关注,笔者从公益诉讼的概念入手,重点阐述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和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并对中国当今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作了分析,以及对如何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机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受案范围诉讼时效 一、对于公益诉讼理论界暂无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公益诉讼是指 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梁慧星教授认为:公益诉讼针对的行为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因而与起诉人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公益诉讼可以分为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目前对于我们国家只存在刑事公益诉讼,具体是由检察机关对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诉讼,依法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而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笔者认为也有建立的必要,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带来一系列的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多方面的问题,所引起的民事赔偿和民事责任日益突显,以及人们的环境意识、健康意识的不断加强。尽管公益诉讼是指与起诉人自

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但是当社公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正所谓唇亡齿寒,个人利益在某些程度上也将难保不受侵害, 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个人利益最终也将受到损害,公共利益和 个人利益有必然的天然联系。因此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更加 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 1、公民 公民是社会的基本单位,社会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构成体。社会好比一幢大楼,而公民乃是组成万丈高楼的一块块砖瓦,公民与社会有着本质和密切的天然联系,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也就是说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相加,保障了公共利益的健康,个人利益也必然受益,公共利益出现了病态,个人利益最终也必然受到损害。所以保护公共利益实质上也就是保护社会利益。恩格斯也曾说过:“只有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才能有自己的利益。”【1】基于这种天然的必然的联系,公民完全可以成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题。 给予公民这种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实现法律的社会价值。公民提起公益诉讼可以使损害公共利益者承担法律责任,一方面使公民对违法企业、单位、个人的监督更加有力,另一方面也给有违法动机的企业、单位、个人以警示作用,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因此放宽对公民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限制,赋予公民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权利,无疑有利于以

法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情况报告

近年来,我市法院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精神,坚持司法为民,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司法廉洁,不断提高司法水平。 一、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发展大局 我们始终把法院工作放在全市经济发展大局中去谋划,把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有机结合,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针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我们适时调整工作重点和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以服务“四保”为目标,大力强化各项审判职能,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市中院制定并推行服务大局八项举措,在全市两级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到XX考察时对这八项举措给予了充分肯定,《人民法院报》也在头版头条向全国法院介绍推行。两级法院院领导分别带队深入辖区企业开展调研,以金融危机下企业的生存现状、企业在法院有无诉讼案件、法院如何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为主题,共走访辖区83家大、中型骨干企业,为法院有效的服务企业找准切入点。此外,凡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招商引资等重大案件,实行院领导挂牌督办,并及时向市、县(区)委、人大领导汇报,听取意见和建议,做好协调工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去年,市委、市政府加快实施“保护XX、发展XX、再造一个新XX”战略,对新区建设中出现的纠纷,我们从维护发展大局出发,妥善处理,为新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二、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合法权益 全市法院不断强化司法便民、利民、护民举措,贴近民心、贴近民情、贴近民意,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一是畅通“绿色”通道,提供诉讼便利。以加强“立案窗口”建设为重点,不断完善从接待、咨询、立案到交费的“一站式”服务,推行首问负责制、立案释明制、限时立案移送制。规范接待用语,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浅析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浅析 [摘要]环境公益分为集体公益和多人公益,多人公益实为个人私益之结合,目前司法实务界的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益和私益相结合之特点,以此可将环境公益诉讼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纯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附带民事诉讼、环境公益附带行政诉讼。纯环境公益诉讼依诉讼请求的不同分为排除妨害型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型环境公益诉讼。 [关键词]环境公益;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类型 当下中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提法层出不穷,实务界也有不少的探索和具体的司法活动,首先体现在机构设置上,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先后成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这些新成立的环境法庭,大都宣布且已经受理了部分环境公益诉讼。其次在司法实践方面典型案例数量也不少,对这些案件,有的法院不予受理,有的法院作出判决或者通过调解结案。这些司法实践都是非常有意义的尝试。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理解上的不同,势必影响到这种新型诉讼在我国的开展。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 (一)公益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私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个人所有的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以提起。与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主持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是指不特定多数人所能直接感受、享受的利益,包括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生态利益。公益从主体的构成来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集体利益,即集体公益,一类是多个人的利益,即多人公益。[1] 前者是一种整体利益,它之所以称为公益,是因为它是多数人组成的集体的利益,该利益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利益,是参与到这个整体中的每个成员的共享利益,此种利益不可被集体中的成员所独享。如环境生态公益,它是集体成员整体分享的。后者的主体是一个个体,即享有某种利益的那个集体。它之所以叫做公,是相对于组成这个集体(也可以叫做共同体)的成员的私而言的。这种利益分属于多个人中的各个人。它之所以称为公益,是因为它是多个人的利益。即“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概念,是多的概念。如环境污染中的众多甚至是不特定多数主体所遭受的利益上的损失。集体公益和多人公益都存在“多”,独立的多个人和构成集体的多个成员。但这两种公益在利益与主体的联系上却有明显的不同的。集体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若干问题的简要探讨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若干问题的简要探讨 今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了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文的决定,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刚失去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检察机关而言,其重要性无需多言,在未来的发展中,也是检察机关塑造新形象最主要的发力点。 尽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的固定,但在此之前,包括在2015年7月后的试点期间,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质疑一直存在,今后能否卓有成效地开展此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仍存在不确定因素。下面将以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为主,从四个方面对如何加强公益诉讼工作作简要探讨。 一、关于线索来源和筛选标准 公益诉讼对检察机关之所以意义重大,很大程度上源于其主动出击性。与职务犯罪侦查的对人监督相仿,公益诉讼是对事的监督,都可以视作对法律实施情况主动的监督,因而同样面临开拓案源的难题。《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检察院实施办法》)第1条、第28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相关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应当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该“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因此,尽快建立

两个方面的机制十分必要。 一是内部建立常态化线索移送机制。民行部们与控告申述、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间的线索移送常态化机制。在办理公益诉讼相关领域的刑事案件时,侦监、公诉部门对于可能存在行政不作为、违法作为,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且无法通过追究刑事责任达到公共利益救济目的的,应当作出初步判断,及时移送民行部门。控告申诉部门在接待来信来访、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等过程中发现线索的,也须如此处理。同时,可以预测,通过一定时间的案件办理和检察宣传,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社会影响将不断扩大,大量直接针对行政机关和拥有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权的社会组织的问题反映会以各种形式涌来,要求检察机关以诉讼途径加以监督,因而制定相应的案件分流、处理和移送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是外部建立实质化信息共享渠道。主要是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和通报机制。一方面是对接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与行政机关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的呼声由来已久,一些地区已经迈出第一步,但长期以来其效果受制于平台信息的选择性录入、录入不及时、不完整等因素,突破这些瓶颈非检察一家能力所及。当前,可以以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为契机,及时汇报请示,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等的支持,推动市委办、市政府办以环境保护或市场监管等部门为试点,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由专人负责执法案件全部案卷材料的电子化处理,拓展检察机关线索来源渠道。另一方面是建立与监察委员会的线索互通机制。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在查处

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一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狭义的司法机关就是指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或主要诉讼主体。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负责主持和指挥全部诉讼活动,并对案件作出裁决。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进行调查;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有权审理和裁判一切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有权决定法庭开庭的时间、地点;有权决定法庭辩论的开始和终结;有权决定是否延期审理;有权决定是否调取新的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有权决定宣告判决的地点和方式;有权裁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也有权重判或轻判;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也有权决定维持已生效的裁判,等等。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必须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或剥夺。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法院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一般地说也都是它应尽的职责,应尽的义务。当客观实际和法律要求人民法院应当行使某项诉讼权利时,它必须行使,决不能放弃。如果应该做而未做,应该行使的权利而未行使,这是失职的表现。 第二节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者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就公诉案件而言,人民检察院也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有权依法对贪污、渎职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有权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也有权决定不批准逮捕;有权审查决定提起公诉,也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也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等等。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必须切实予以保障,不得侵犯。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上述权利,也是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办事。 第三节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中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公安机关又是国家的侦查机关,负责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进行刑事诉讼活动。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也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或主要诉讼主体,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仅同样享有重要的和广泛的诉讼权利,承担较多的诉讼义务,而且在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诉讼阶段,公安机关始终处于指挥者和主持者的地位。 在我国,同公安机关性质相同的还有国家安全机关。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它有权进行勘验、搜查、扣押、通缉和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活动;有权采用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传等强制措施;有权根据检察院的批准、决定或法院的决定执行逮捕;有权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有权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意见;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要求等等。

精选2021年区检察院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总结综述事迹特色亮点三篇(最新)

为进一步深化群众对审查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了解,增强人民群众介入掩护公益的信心,拓宽案件线索滥觞,近日,XX县审查院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了掩护公益,我们在行动主题宣传运动,运动由该院民事行政审查部牽头,审查业务部分及其他部分结合举办,在城区和各重点乡镇组织开展公益诉讼宣传运动。 该院通过设立宣传点、咨询合、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等方法,向交往群众宣传掩护公益的重要性和公益诉讼的办案流程、司法依据等相关司法知识,并在宣传手册和海报上颁布举报德律风,勉励人民群众使用司法武器掩护国度好处、社会公共好处和维护自身好处。 同时该院还采取以案释法的方法,结合生态情况和资源掩护、食品药品平安、国有家当掩护、国有土地使用出让等领城的范例案例,宣传破坏生态情况、损害国度好处和社会公共好处的严重危害,获得人民群众的普遍支持。 据悉,宣传期间,该院共发放《公益诉讼宣传手册》2000余册,接收司法咨询50余人,张贴海报100余张,设立宣传展板8块。此次宣传,进一步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的知晓度,为拓宽案件线索滥觞奠定了优越的群众基本,营造了优越的社会气氛。 20xx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对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发展完善,我们始终把监督重点放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环境和生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国有资产等社会热点上。现将我院开展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我院十分重视公益诉讼工作,检察长专题向县委、政法委进行了工作汇报,召开专题党组会研究公益诉讼工作,制定落实开展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成立了检察长为组长的公益诉讼工作领导组。2017年10月24日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支持我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我院采取一把手亲自抓,重要工作直接部署,重大问题直接过问,重要环节直接协调的办法,同时调整增加办案人员两名,加强了公益诉讼工作力量,在装备上,我们还倾向第一线,为公益诉讼办案配有办案车辆,配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等取证装备,为开展公益诉讼专项活动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认真学习,强化宣传 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我们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业务培训,购买办理公益案件书籍,请业务专家授课,不断提高干警业务水平。为进一步学习宣传公益诉讼:1、我们在两微一端、检察周刊等发表信息、稿件7篇;在繁华的涑水大街竖立4*10米的巨型公益诉讼宣传广告牌一块,我院组织专人,投入资金,全市第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分析(最新)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分析(最新) 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中都具有调查核实权。《实施办法》作出的这一规定,为检察机关做好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笔者现就检察机关在民行检察中如何行使调查核实权谈点肤浅的看法。 一、检察机关必须要做好检察建议提出前的调查核实工作,保证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违法行为和不依法履职情况切实符合实际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明确地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中都具有调查核实权,这为检察机关做好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这也是检察机关在民行公益诉讼中必须要行使好的权力,具体来讲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要认真做好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不依法履职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为正确提出检察建议提供可靠的第一手资料。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更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

害等行为,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必须要坚决纠正或提起民行公益诉讼的重要职责,其目的就是要责无旁贷地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但是,检察机关要做好民行公益诉讼工作,尤其是在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违法行为或不依法履职情况要做到既不夸大也不缩小,检察机关就必须要做好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不依法履职的调查核实工作,使之为检察机关实事求是地提出检察建议提供好第一手材料。从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来看,检察机关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是有力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在民行公益诉讼中调查核实情况就显得更加的尤为重要,其理由是因为被调查的单位都是一些懂政策懂法律的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一旦提出的违法行为或不依法履职情况出现与事实不符的纰漏,必然会遭到相关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反感或质询,这不但有损于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而且严重影响民行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检察机关要做好民行公益诉讼工作,必须要切实做好提出检察建议之前的调查核实工作,并且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6条和第33条的规定,深入实地采取各种不同形式切实调查核实好相关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违法行为,以及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相关证据和有关情况,使之为检察机关实事求是地提出检察建议提供确凿证据及其相关真实情况,以此有力保障检察机关在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要求得以全面实现,以此使检察机关以更加强有力的监督手段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的案例

公益诉讼的案例 【篇一:公益诉讼的案例】 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了解到,1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发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的相关典型案例。山东省1个试点工作典型案例和2个诉前程序典型案例被通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后,最高检印发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该《试点方案》规定,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分别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目前,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5件,人民法院均已立案,相关案件正在审理中。 发布会上,最高检还通报了15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诉前程序典型案例。在这些典型案例中,有7个地方环保局和3个地方国土局因怠于履职成为通报对象。另外,最高检还公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5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3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2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1个试点工作典型案例和2个诉前程序典型案例被通报,分别是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提起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山东省莱州市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和青岛市李沧区安监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典型案例 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提起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015年12月16日,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因县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庆云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日前,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某公司污水处理厂厂长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时,发现该公司在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生产,排放大量污水造成环境污染。当地群众多次拨打3612345民生服务热线进行举报,庆云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责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办案机制分析(最新)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办案机制分析(最新) 为了依法保障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创设了中国特色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主体地位确立,检察公益诉讼也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新型的诉讼方式,不同于刑事的公诉,也不同于民事的自诉,不能适用刑事的公诉程序,也不能完全适用民事的诉讼程序。因为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当前尚没有出台一部独立的《公益诉讼法》来确定公益诉讼各方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我们当前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依据为《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于公益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很多情况下,依据上述法律还不能全部解决办案中出现的问题,所以目前急需要解决一些办案机制中出现的问题。 一、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的问题 检察机关原有的反贪渎侦等自侦部门的案件来源大多采取“等”的方式,等待当事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举报上门,然后根据举报材料再组织人手去调查取证。这样的案件来源方式单一,成案率高。但是,这样的案件来源方式并不适合公益诉讼案件,因为公益诉讼案件与原有的自侦案件有着本质的不同。公益诉讼案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

体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原有的反贪渎职案件侵犯的客体一般为特定人或者少数人的利益。面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社会大众大多持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而面对损害特定人利益的,这些特定人必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公益诉讼案件不能靠等,必须主动出击。笔者认为不妨从以下两点去做: (一)加大对公益诉讼的宣传力度。检察机关可以设定一固定“公益诉讼热线电话”,并将该号码及用途通过微信公众号、朋友圈、公共场所的电视公益广告植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大力宣传让社会大众熟知。“公益诉讼热线电话”设定后还应派专人值守,下班后可将电话转接。 (二)加强内部、外部联合互动、内外移送交接。首先,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应加强与内部刑事部门的案件合作、移送,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移送民行部门。其次,检察机关应加强与监察委、公安机关的合作,各设一名联络员负责定期联络,扩大案件线索来源。最后,检察机关与国土部门、环保部门、食药监督部门等行政部门加强联系,以协商联合会签文件,将监督行政部门执法的方式方法、监督人员、联络方式等以文件的形式加以固定,实现检察监督的常态化。 二、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调查取证问题 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不同于批捕和公诉案件,没有现成的侦查材料和证据,所有的证据材料均需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亲自动手去调取。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据相当复杂、相当繁琐、也非常特殊。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8]165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8.11.20 【实施日期】2008.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 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2008年11月20日司发通[2008]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精神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政法[2008]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体制,现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

定人(以下简称鉴定机构、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所属部门直接管理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管理本系统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履行对本系统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审查、年度审验、资格延续与变更注销、颁发鉴定资格证书、系统内部名册编制、技术考核、业务指导管理、队伍建设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备案登记,编制和更新国家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名册并公告。 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备案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按照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安发[2008]20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备案登记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参加备案登记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按照职能分工,统一组织、依法审查合格后,由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编制名册并公告。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省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别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送交备案登记材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直接管理、审查合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材料统一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分送鉴定机构、鉴定人执业所在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备案登记;省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直接管理、审查合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材料送交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送交以下备案登记材料:(1)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所属鉴定机构、鉴定人备案登记的公函。(2)鉴定机构备案登记表一份,包括机构名称、所在省(地市、县)、鉴定机构资格证编号、机构主管机关名称、住所、邮编、电话、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事项),鉴定机构所属鉴定人姓名、性别、技术职务或者技术职

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与裁判

人民法院报/2009年/1月/7日/第005版 法治纵横 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与裁判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章武生 编者按:公益诉讼是近年来法学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也将公益诉讼列为2007年年度重点调研课题,各地法院近年来已陆续裁判了一些公益诉讼案件。但是,我国对于公益诉讼的现有理论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公益诉讼裁判效力及对国家权力格局改变和社会利益再次分配的影响的研究更是薄弱。因此,编辑特组此版,以期提供另一个视角。 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法一般这样界定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当事人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决定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提出诉讼请求。本文仍然在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框架下展开,将诉讼请求在等同于诉讼标的的意义上使用。 一、公益诉讼案件中诉讼请求的公益性 在目前人们讨论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通常由两部分组成:自益部分和公益部分,前者一般是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简称金钱给付请求;后者一般是要求被告在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事项中作为或不作为,简称宣告性或禁止性请求,该请求与原告一般仅有间接利害关系。例如:在喻山澜诉中国工商银行宣武支行及北京分行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执行自定的补卡收费标准,并要求退还原告补卡费69.20元及利息。在该案件的两类诉讼请求中,前一类诉讼请求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受益人是与原告有或可能有同样经历和要求的不特定多数人;而后一项诉讼请求则带有明显的自益性,胜诉与否只关系到原告个人的切身利益。 由于自益性诉讼请求与原告一般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公益性诉讼请求与原告一般最多仅有间接利害关系,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仅保护直接利害关系人,所以,目前诉讼实践中公益性诉讼原告往往只提出了自益性诉讼请求,但是,支持这些诉讼请求的理由明显带有公益性,或者说这些诉讼请求所针对的大都是普遍性的惯例或制度。所以社会舆论往往希望该判决的效力或效果尽量扩张,以达到改变既存的对某一利益群体来说不合理的公共政策的目的。原告所获得的裁判对当时或此后的其他同类案件虽然不具有法定的约束力,但是,如果该裁判的理由充分且得到广泛认可,则必然得到其他裁判者的关注甚至参照、援引,实际上便具有了公益性诉讼请求才可能具有的影响效果。 当然,也有个别案件的诉讼请求仅仅是公益性诉讼请求,其受益人主要是社会公众,可以是任何人,但不必是所有人。例如在四川省阆中市检察院诉阆中市群发骨粉厂环境污染一案中,阆中市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并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改进设备,直至排出的烟尘、噪声、总悬浮颗粒物不超过法定浓度限值标准为止。 无论是从公益诉讼制度本身的设置目的和存在价值来看,还是从自益性请求的个别需求差异和诉辩力量平衡来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应当仅仅包括公益性请求。但在我国目前公益诉讼程序立法空白的情况下,通过一些涉及公共利益政策判断的自益性诉讼请求的提出和裁判,配合公益游说等其他公益性社会活动以及传媒的宣传,来间接实现公益性诉讼请求所要达到的目的,也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值得探索和利用的现实对策。而从科学立法角度来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仅仅是自益性的。 二、公益诉讼请求所涉及的实体法域 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更准确地讲是公益诉讼请求所涉及的实体法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益诉讼的作用空间和社会功能。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分析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分析 摘要:本文对现行民事公益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对管辖分散、多重管辖、行政区划局限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出立法不能适应实践的原因,提出以行政区划结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特点,建立我国集中管辖的设想,以体现民事公益诉讼保障公共利益的司法功能。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集中管辖;环境资源;自然属性 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决定中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作为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任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跨行政区划、专业化、复杂化的特征,以行政区划作为法院管辖的现行制度,难以适应该类案件的受理、审判等诉讼活动,执行也得不到保障,使得审判没有发挥应有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4〕11号文件,①提出对环境资源案件从自然属性出发,结合当地案件数量,探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审理的要求。各地法院以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结合环境案件特点,开展了积极有效的集中管辖尝试,形成了“三审合一”、“四审合一”的模式,②为适应各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奠定了基础。 一、民事公益诉讼集中管辖的价值 对什么是集中管辖,有不同定义:王旭光认为,应由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三大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集中指定某个中级法院或基层法院管辖本行政辖区或跨行政区的案件。③李雷认为,集中管辖就是一定区域内将某类案件集中由特定一家或几家法院统一跨行政区划的一审管辖。④赵卫民认为,集中管辖是将同类案件纳入统一司法审判整体中专门审理,以充分发挥司法整体效能的法院管辖的制度。⑤上述定义包含了这样几层意思:一是集中管辖是指定管辖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与专门管辖有必然的联系;二是有多个跨行政区划的案件管辖地;三是案件由一个或几个审判力量强的特定法院管辖。⑥笔者认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集中管辖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一定区域内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由审判力量强的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的制度。建立集中管辖制度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需要,是完善我国司法管辖制度的有效措施,是使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公益诉讼的影响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公益诉讼的影响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邓忠开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并从当日起开始施行。《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后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内容,但仅有一个条文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以第十三章专章对公益诉讼作了八条规定,解决了受理条件、管辖、原告主体的加入、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交叉、和解与调解、撤诉等问题。 一、关于受理条件 《司法解释》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明确要求起诉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环境污染或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侵权行为及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性,以防止当事人滥诉的现象发生,也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慎态度。 二、关于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几乎照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专门管辖的相关规定,并且为了保证裁判尺度的统一,对公益诉讼实行集中管辖,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就同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三、 关于原告主体的加入 在开庭前,其他可以提起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但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关于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交叉的处理 在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提起侵权之诉的,不受公益诉讼案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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