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答辩书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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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答辩书

答辩人名称: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

地(住)址:广州市xx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 XXX 电话:XXXXXX

因XXXX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一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人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是广州市xx区XXX镇内之合法注册经营的企业。

答辩人于本月18日收到贵会寄达的我司原雇员XXX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为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就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之“仲裁请求”进行答复:

一、答辩人与申请人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答辩人与申请人解除双方之劳动合同,是在申请人的试用期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代通知金。

申请人从2010年11月6日参加南方人才招聘会应聘于答辩人“销售总监”职位,并签署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两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两年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为两个月。双方签署《劳动合同》之“其他约定条款”上,也明确了“乙方(申请人)在合同期头两个月内

工资为陆仟元/月,从第三个月始为每月八千元。在双方签署之《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报酬“中,也再次明确了x先生的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后的工资。

以上证据可以证明答辩人与申请人签署的两年期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并在《合同》内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并明确了试用期和合同期之待遇。

此外,申请人在我司工作期间,2010年12月1日至31日工资收入6000元之个人所得税未从其工资中扣减。我司核算其应徼个人所得税447.69元(附件一),此笔费用应由申请人补交。

二、答辩人与申请人解除双方试用期劳动合同无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两个月试用期,申请人的试用期应该在2011年1月19日届满。于是答辩人在2010年12月30日组织了销售部6名不同职位 / 岗位员工(工作职能与申请人工作密切相关的员工),根据公司与申请人签署的《总监职责》和《销售计划书》的要求(附件二、三),对其工作进行360度试用期内绩效评估(绩效考核的一个工具)。非常遗憾的是,无论是申请人的直属上司,还是答辩人其他与其工作相关密切的员工,对其工作表现及工作绩效均表示不满意。以100分为满分的评卷中,最高分数只有47分,最低为33分,平均分数为40分(见附件四)。答辩人在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之前,对其进行的绩效考评证明申请人在试用期的工作绩效未能达到答辩人的要求,申请人也不符合答辩人在招用劳动者时,在招聘海报中对该岗位工作职能的描述的录用条件(附件五)。

就申请人试用期绩效评估结果,答辩人管理层还专门进行讨论,然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鉴于申请人在试用期内工作绩效未能达到公司录用条件要求,决定解除公司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试用期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答辩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赔偿。

答辩人认为:中国社会在发展,法律对劳动者与企业都是平等公正的。我们是一家在贵会区域内合法经营的企业,我们非常愿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时刻关心劳动者的健康成长。因为没有劳动者的贡献和付出,就没有企业的成长!在不考虑试用期的情况下,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给予了很严格的限制,这种严格限制导致用人单位承担了极大的用人风险,这种风险的现实原因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常规的审查手段并不足以帮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准确、全面的评估。而这种风险的法律原因是,双方劳动关系一旦建立,不管该劳动者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都不能随便消灭劳动关系。这就不仅仅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在市场竞争中的消极影响,而且还将导致用人单位产生用工恐惧,不利于营造良好、合理的经营环境,最终不利于促进就业。并且,过于严格的限制导致严重的失衡,将用人风险完全转嫁到用人单位一方,这对于用人单位也是不公平的。因此,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的用人风险,是法律理所当然的考虑。

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就是一个能够帮助用人单位降低用人风险的制度。它是在充分考虑到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前,难以对劳动者作出全面、准确评估的前提下,给予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

对劳动者继续进行考察、评估的机会,一旦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发现劳动者不符合要求,允许用人单位在无需提前通知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消灭劳动关系,从而可以避免强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带来的不利后果。

正因为如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法定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应当作狭义的理解,而应当作宽泛的理解。因为,一名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所表现出来的综合能力和素质,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综合要求,不应由第三人加以评判,只能由想要通过劳动者合格甚至出色的劳动获取最大效益的用人单位来加以评判。而且,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要求,绝不只是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简单指标,而是包含了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忠诚度、劳动者的合作和团队精神、劳动者的个人品行和文明素养等综合指标。基于对法律的这样一种理解, 答辩人关于申请人不符合其公司录用条件的评价,是一个不应当被随便否定的评价。为此,做为用人单位,在本案中我们也充分运用了法律,维护公司的正常运作,以保证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

综上所述,为了让贵会更清楚了解答辩人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申请人合同解除问题,答辩人在此提供了详尽的资料,以配合贵会公正、公平的裁决:申请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其仲裁请求不予采信!并请贵会就这个案件中,申请人没有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给答辩人造成滋扰和名誉损害;给国家劳动部门造成不必要的工作负担,浪费纳税人和国家人力物力,其行为应受到谴责并公开道歉!我们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此致

广州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广州市XXX限公司

2011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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