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 Huainan.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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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老旧小区居住功能,方便居民生活,增强居民幸福感。根据安徽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发挥业主的主体作用通过充分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方案,并由业主自主组织实施。

(二)加强引导,协调服务。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开辟增设电梯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手续办理。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协调服务职能,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动员宣传、政策解释、统筹协调等工作。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做好增设电梯实施过程中的矛盾调处等工作。

(三)落实责任,确保安全。落实申请增设单位(人)主体责任,保证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标准规范要求。落实电梯生产企业责任,督促其对电梯制造、安装质量负责,做好在用电梯跟踪监测和技术服务。落实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单位责任,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电梯使用安全。落实电梯维保

单位责任,督促其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工作。电梯使用单位(人)是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责。

(四)试点先行,统筹推进。结合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小街巷整治、城市景观改造等统筹推进工作。各区(含高新区、经开区)选择具有代表性且条件相对成熟的小区开展试点,发挥示范效应,及时总结经验,探索形成科学简便、行之有效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机制,以点带面推动开展增设电梯工作。在老旧小区整治改造时,对具备增设电梯条件但暂不实施的,要在管线、设备迁移等方面提前预留。要加强宣传,通过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宣传增设电梯的意义、基本要求、办理流程、相关政策等内容,提高社会公众的政策知晓度。

二、实施范围

我市城区范围内,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实施意见。

(一)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以上(含4层)的市区(含高新区、经开区)无电梯住宅;

(二)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

(三)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范围。

三、实施程序

既有住宅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原建筑基础

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增设电梯,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明确实施主体。申请人为增设电梯的建设单位(人)即实施主体,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为社区居委会;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申请人可自行或书面委托业主代表、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开发建设单位、电梯企业、具有电梯安装的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等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工程报建、设备采购、施工安装等工作。

申请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委托书。授权委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二)协商达成意见。增设电梯所在楼栋或单元全体业主要进行沟通协商,就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事项、建设内容及费用预算、电梯使用管理、电梯维护保养方案及费用预算、费用筹集和分摊比例等依法达成一致意见,签署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协议。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

业主的同意后,可以向所在辖区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本幢或本单元增设电梯申请。增设电梯后业主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音等直接影响的,应当征得该部分业主的书面同意。

(三)提出书面申请。实施主体向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建申请。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主体、业主委员会代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等进行协商,进一步统一意见。

(四)设计方案制定和公示。实施主体或委托代理单位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施工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后期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并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的,社区居委会盖章备案;有异议的,所在社区居委会应主动出面调解,帮助业主协调有关事宜。调解成功的,社区居委会予以盖章备案。

(五)办理审查备案手续。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市场监管(特种设备)、消防、城管、环保等部门以及有关管线单位对增加电梯协议和相关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六)施工及竣工验收后办理移交。增设电梯施工前,土建部分(即不含特种设备采购安装)造价或面积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法规规定限额的,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并纳

入监管。电梯安装施工方须将拟施工时间、地点、内容及联合审查意见等情况,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管(特种设备)部门,并到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

电梯安装过程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增设电梯施工完成后,实施主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施工安装企业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实施主体移交《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实施主体应当及时将建设工程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并投入使用。

实施主体要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辖区市场监管(特种设备)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电梯使用人发生变化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督促电梯所有权人落实变更手续。

四、审查和监管

(一)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实施主体委托专业机构对住宅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经检测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增设电梯。

(二)专项设计和审查。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并按施工图审查制度规定,委托审查机构进行专项审查后,报区建设主管

部门备案。专项设计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电梯管理等相关标准规范。

小区内增设电梯应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并保持房屋外立面美观整洁,做到通风、透光、无障碍。根据房屋状况,采用独立结构设计,确保增设部分和楼本体各自独立、安全可靠。

(三) 电梯使用管理。电梯使用单位(人)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使用管理;未实施物业服务的,业主应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对电梯进行使用管理;未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

五、职责划分

市政府成立淮南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制定、编制电梯增设技术导则、指导协调、督查检查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具体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矛盾协调和方案审核备案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消防、财政、城管、环保、公积金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服务。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协调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等运营单位,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要对增设电梯有关事项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资金筹措。增设电梯及电梯维护管理所需资金由相关业主自筹。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应由本户承担的增设电梯建设费用。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业主监督,如业主对资金使用情况有异议,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

(三)财政奖补。市、区(含高新区、经开区)财政对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采取事后补助的形式,按15万元/台予以补贴(资金直接补贴给业主),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四)增设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需重新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五)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可统一公布本市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可提供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专业机构名录,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七、相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要求。

(二)规划要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实用为主,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遵循绿化树木严格保护原则,减少占用现有绿化,减少对周围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凤台县、寿县参照执行。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2019原文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2019原文 会议指出,中国的城市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世界历史上最大,最快的城市化进程。在城市的壮观发展中取得了显著成就。城市发展带动了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重要引擎。城市是中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活动的中心,在党和国家的总体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我们应该深刻理解城市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会议强调,当前和今后时期中国城市工作的指导原则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三,四,五次全体会议精神,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行创新,协调,发展,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按照规律,转型的城市发展模式,完善城市管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努力解决城市疾病,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城市竞争力等突出问题,构建和谐宜居,朝气蓬勃的城市。拥有自己的现代城市特色,提高新型城市化水平,我们将与中国一起走上城市发展之路这些特征。 会议指出,城市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做好城市工作,要顺应城市工作新形势、改革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这是我们做好城市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要坚持集约发展,框定总量、限定容

量、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立足国情,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在统筹上下功夫,在重点上求突破,着力提高城市发展持续性、宜居性。 第一,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城市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有其自身规律。城市和经济发展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城市发展是农村人口向城市集聚、农业用地按相应规模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过程,人口和用地要匹配,城市规模要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必须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端正城市发展指导思想,切实做好城市工作。 第二,统筹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提高城市工作全局性。要在《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基础上,结合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等战略,明确我国城市发展空间布局、功能定位。要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实现紧凑集约、高效绿色发展。要优化提升东部城市群,在中西部地区培育发展一批城市群、区域性中心城市,促进边疆中心城市、口岸城市联动发展,让中西部地区广大群众在家门口也能分享城镇化成果。各城市要结合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明确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强化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产业协作协同,逐步形成横向错位发展、纵向分工协作的发展格局。要加强创新合作机制建设,构建开放高效的创新资源共享网络,以协同创新牵引城市协同发展。我国城镇化

成都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解读

成都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住环境的改善,我市居民对大量修建已久且未设电梯的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呼声愈来愈强烈,每年我市相关部门都会收到此类提案,四川省建设厅也在今年5月出台了《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提高既有住宅的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的生活,我委制定了本《办法》。 二、哪类住宅可纳入《办法》管理? 《办法》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产权且未设电梯的4层及以上的多层住宅,适用本《办法》。 三、增设电梯所需资金采取哪几种方式筹集? 《办法》指出可采取三种资金筹集方式:(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二)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依法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什么流程? 《办法》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业主协商并开展评估;第二步,公示公证;第三步,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申请施工许可;第五步,施工并竣工验收。

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开展评估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现行国家、地方标准,对增设电梯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为是否满足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单位对该住宅进行安全性鉴定。 六、《办法》为什么要求公示? 《办法》主要是为了使利益人及利益相关人达成完全一致意见,使增设电梯事项充分接受社会的监督,从而做到公开、透明、民主。 七、为什么《办法》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同时应当经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本小区总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小区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一致同意? 《办法》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同时也是为了让住户尽量协商解决,和谐居住。八、既有建筑增设的电梯如何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办理手续?多长时间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办法》规定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施工之前,电梯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施工告知,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九、既有建筑增设的电梯是否办理产权?

关于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版】

关于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切实改善和服务民生,加快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问题为导向,以房屋使用安全为前提,以满足广大居民尤其是老年居民便利出行为目标,积极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补足民生短板,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业主主体,社区主导。发挥住宅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由业主决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工作。

(二)政府引导,试点带动。发挥政府引导推动作用,通过财政补助调动业主积极性。采取“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工作方式,通过试点效应,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加装电梯工作,使加装电梯工作真正落地,惠及民生。 (三)部门联动,简化审批。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加强联动,化繁为简,简化电梯加装报批验收程序,真正方便广大业主办理电梯加装手续。 (四)统筹兼顾,安全第一。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因地制宜形成合理可行的电梯加装方案;改造过程中始终要把房屋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三、明确责任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安装行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以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由本单元、本幢业主作为申请人,申请人负责统一意见、组织方案制定、项目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授权

高层建筑电梯的防火要求及安全措施(新版)

Safety is the goal, prevention is the means, and achieving or realizing the goal of safety i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safety preven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高层建筑电梯的防火要求及安全 措施(新版)

高层建筑电梯的防火要求及安全措施(新版)导语: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显而易见,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的基本内涵。 在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电梯使用已日益普遍。目前,不仅高层建筑安装了电梯,方便用户乘用,而且广州市大多数低层住宅也都已经安装了电梯,方便老年人上下楼,甚至2~3层楼也安装有电梯,这体现了方便、舒适、和谐的生活质量。随着生活水平提高,用火、用电、用油、用天然气日益增多,引发火灾的因素也在增加。与电梯有关的火灾事故也频有发生,后果十分严重。 1火灾蔓延路径 1.1建筑内房间起火后,室内烟气流量增加,烟火从门窗向室外和走廊蔓延扩散,高温烟气碰到顶棚后,就沿水平方向流动,并通过楼板孔洞、各种竖井管道向上迅速蔓延,很快达到建筑最高层,产生的烟囱效应加速火灾蔓延的速度。楼房起火时烟火的竖向速度比人们的疏散速度快得多。如东京市在一幢6层楼进行的火灾试验表明,在3层房间点火2min后室内喷出烟火,距起火点30m远的楼梯间第3min充满烟气,第5~7min上面3层楼全是烟气。由于着火层室温上升,在建筑物上层

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2010) 本文提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 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闽建房[2010]24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根据省政 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0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既有住宅,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电梯。对于城市规划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二、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 三、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 (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 (二)相关业主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在经专有部分占该梯位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 业主同意时,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 四、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内容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内容 会议指出,我国城市发展已经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镇化进程,城市发展波澜壮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城市发展带动了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成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引擎。城市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活动的中心,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们要深刻认识城市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中的重要作用。 会议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城市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依法治市,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着力解决城市病等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城市竞争力,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 会议指出,城市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做好城市工作,要顺应城市工作新形势、改革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这是我们做好城市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要坚持集约发展,框定总量、限定容量、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立足国情,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在统筹上下功夫,在重点上求突破,着力提高城市发展持续性、宜居性。 第一,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城市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有其自身规律。城市和经济发展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城市发展是农村人口向城市集聚、农业用地按相应规模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过程,人口和用地要匹配,城市规模要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必须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端正城市发展指导思想,切实做好城市工作。 第二,统筹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提高城市工作全局性。要在《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基础上,结合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等战略,明确我国城市发展空间布局、功能定位。要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实现紧凑集约、高效绿色发展。要优化提升东部城市群,在中西部地区培育发展一批城市群、区域性中心城市,促进边疆中心城市、口岸城市联动发展,让中西部地区广大群众在家门口也能分享城镇化成果。各城市要结合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明确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强化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产业协作协同,逐步形成横向错位发展、纵向分工协作的发展格局。要加强创新合作机制建设,构建开放高效的创新资源共享网络,以协同创新牵引城市协同发展。我国城镇化必须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城市工作必须同“三农”工作一起推动,形成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

潮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试行)

潮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产权、已建成投入使用的5层及5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但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既有住宅分单元增设电梯的,其总面积和总户数按照该单元独立计算。 第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兼顾各方、保障安全”原则,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 2 —

第五条 规划、住建、质监、消防等职能部门应本着简化程序、服务群众的工作方针,依法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全体业主充分协商。增设电梯的意向和设计方案(包括建筑结构及设计图纸)应当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由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公示,征询全体业主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限内,业主如有不同意见,可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反映;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发生争议的业主可将有关争议请求向所属居民委员会申请调解。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协调和调解。 第七条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共同以书面形式达成以下事项解决方案: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二)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主体、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和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 (三)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进行充分协商,并对争议问题提出解决措施的方案。 — 3 —

电梯设置规范

电梯设置规范

1.1层数和使用功能 *《住宅设计规范》4.1.6: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必须设置电梯。 注:室外设计地面起计,包括底层商店、架空、跃层、中间层。 4.1.7: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不应少于2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1.8:宜每层设站,不设站的层数不宜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4.1.9:侯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梯中最大轿箱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4.1.4:老年人建筑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4.6: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电梯速度直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并内装电视监控系统。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4: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门诊、病房楼应设,且不少于2台,病房楼高度超过24m,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6: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挽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3.1.2疗养院建筑不宜超过四层,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3.1.8:电梯 一、二级旅馆3层及以上台数计算确定 三级旅馆4层及以上服务梯据等级和需要四级旅馆6层及以上服务梯据等级和需要 五、六级旅馆7层及以上(乘客梯与服务梯可合用)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3.1.3: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以上,大、中型馆内2层或以上的陈列室宜设客货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藏品库应设载货电梯。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4.2.10:二层及二层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法律问题辨析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法律问题辨析 由地方政府推动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始于2008年广东省,之后,全国一些大中城市相继推行。这项涉及千家万户的新事物自始即成为社会关注和热议的话题。由于客观上存在着低层业主与高层业主的利益冲突,更由于某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范性文件有悖于相关法律、法规,激化了矛盾,出现了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被打恐吓电话、被堵门锁、被丢垃圾等违法行为,有的地方还发生了肢体冲突、打斗等严重事件。同时,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实施,引起了利益受损群体对政府的信任危机,有的已将政府有关部门诉至法院,有的上书人大,要求审查、撤销这种规范性文件。近年来这种矛盾、冲突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影响了社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探究这种矛盾、冲突的根源,寻求化解之道,成为政府与社会不能回避的严重问题。 一、矛盾的根源 1.低层业主利益受损与高层业主利益增加的事实 没有预留电梯井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改变了原规划设计,占用业主共有的公共用地安装外挂式电梯,改变了建筑物结构或外型,势必对相邻住宅尤其是底层住宅的日照、采

光、通风、安静等居住的必备条件造成不利甚或严重的影响,住宅物业价值也随之受损。而高层住宅增设电梯后,业主出行方便了,其住宅物业也随之增值。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这种利益的冲突成为引致低层业主与高层业主矛盾的内因。 2.业主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双重多数决”表决规则 某些地方政府针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就建筑区划内可否占用业主的共有土地增设电梯确立了“双重多数决”的表决规则:本栋(单元)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这个表决规则事实上将多数业主的意志强加给了少数业主。正是这类规范性文件确立的这种表决规则成为催生、激化低层业主与高层业主矛盾的重要外因,也成为利益受损群体对相关地方政府严重不满的主要原因。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能否适用“双重多数决”表决规则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确立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三种: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各地方政府出台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之规范性文件,对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都明确规定应征得该部分业主同意。对此,各方均无异议。对增设电梯

2015年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解读参考答案

2015年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解读参考答案

试卷名称:2015年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解读 考试人员:Zj 提交日期:2016-07-13 考试用时:7分钟47秒 考试得分:未评分试题:0 答对试题数:正确率: 单选题:多选题: 判断题:问答题: 1 政府要创新城市治理方式,尊重市民对城市发展决策的(),鼓励企业和市民通 过各种方式参与城市建设、管理,真正实现城市共治共管、共建共享。(分值:4.0/ 得分:4.0) A.知情权 B.参与权 C.监督权 D.ABC均对 2 城市工作要坚持协调协同,尽最大可能推动政府、社会、市民同心同向行动,使() 同向发力。(分值:4.0/得分:4.0) A.政府有形之手 B.市场无形之手 C.市民勤劳之手 D.ABC均对 3 我国要以()为主体形态,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实现紧凑集约、高效绿色发 展。(分值:4.0/得分:4.0) A.城市带 B.城市群 C.城市圈 D.中心城市 4 未来我国()城市将会迎来发展的高潮期。(分值:4.0/得分:4.0)

C.城郊 D.城乡 9 要(),在中西部地区培育发展一批城市群、区域性中心城市,促进边疆中心城 市、口岸城市联动发展。(分值:4.0/得分:4.0) A.优化完善东部城市群 B.大力优化东部城市群 C.优化提升东部城市群 D.积极完善东部城市群 10 城市发展需要依靠()驱动,增强城市持续发展能力。(分值:4.0/得分:4.0)

A.改革、科技和文化 B.改革和文化 C.科技和文化 D.改革和科技 11 城市工作要坚持集约发展,(),立足国情,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分值:6.0/得分:6.0) A.框定总量 B.限定容量 C.盘活存量 D.做优增量 E.提高质量 12 城市工作面临的主要任务是要做好五大统筹,即()。(分值:6.0/得分:6.0) A.统筹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提高城市工作全局性 B.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提高城市工作的系统性 C.统筹改革、科技、文化三大动力,提高城市发展持续性 D.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布局,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 E.统筹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提高各方推动城市发展的积极性 13 城市工作的根本依据是贯彻()的发展理念。(分值:6.0/得分:6.0) A.创新 B.协调 C.绿色 D.开放

上海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1

上海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 (试行)

编制说明 为规范和指导上海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工作,特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牵头组织,会同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共同开展,由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编制,经市建交委科技委组织的专家评审会和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本导则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本导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总平面、建筑、结构、机电设备等五部分内容,并附条文说明及加装电梯推荐方案图。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导则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与数据,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石门二路258 号;邮编:),以供今后修订参考。 导则编制单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导则主要起草人:李承铭李军邓康年金骞曹贤林李进军 岳建勇赵郁朱家真杨钦傅彬侯胜男

目次 1 总则 (1) 2 总平面 (1) 3 建筑 (1) 4 结构 (3) 5 机电设备 (3) 6 其他 (4) 附表1:既有住宅常见户型加装电梯示意 (5) 附表2:既有住宅其它户型加装电梯示意 (7) 条文说明 (12) 加装电梯推荐方案图(方案一、方案二) (14)

1 总则 1.0.1为规范和指导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工作,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含底层为商业用房,上部6层为住宅的7层既有住宅)的加装电梯工程设计。 1.0.3 设计依据 1、既有多层住宅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 2、设计应符合的前期条件: 1)方案阶段:项目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关于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须满足的前期条件。 2)施工图阶段:方案设计已通过规划、消防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审核。 3、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其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 设计原则 1、应遵循安全、节能、环保、经济等原则,同时便于施工、安装和运营维护。 2、尽量减少对住宅现有使用功能和周边环境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影响。 2 总平面 2.0.1加装电梯后小区道路宽度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当原小区道路宽度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时,不得再减小道路宽度。 2.0.2加装电梯后消防车道宽度须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当原消防车道宽度不满足现行规范要求时,不得再降低其宽度。 2.0.3加装电梯应尽量减少和避免对小区地下总体管线的影响。 2.0.4方案设计应包含设计说明和总平面图,设计说明中须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的新增建筑面积进行表述,总平面图中需明确该住宅与相邻建筑的总体关系。 3 建筑 3.0.1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5m,有条件时深度可放大至1.8m。底层候梯厅宜有不

高层住宅电梯设置标准选择依据标准 (转载)

高层住宅电梯设置标准选择依据标准(转载) 老王书院收藏于2011-09-13 阅读数:公众公开原文来源 转藏到我的图书馆 郭丽平 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一个高层住宅项目都会遇到电梯的设置标准问题。在工作中经常要问:这栋楼应设置几台电梯? 电梯的载重量多少?速度多少?怎样的配置才是与本楼最匹配的? 二、电梯选型的参考因素 电梯是高层住宅中极为重要的机电设备之一,它是高层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电梯设备不但费用昂贵(约占建筑基建总投资的9%左右);而且电梯交通系统的设计是否合理还将直接影响建筑的使用安全和经营服务质量以及经济效益,因此,对电梯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电梯设计中应该从建筑物和交通设施的关系、建筑物内人员分布、楼内相互间的客流情况和客流高峰期间的电梯使用状况等角度来考虑,并反复进行电梯运输系统的交通计算,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及等级来加以评价,从而得出最佳的结果,确定所需电梯的台数、配置方式、服务方式以及电梯的额定荷载、额定速度和控制方式等等。 三、电梯配置的相关规范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规定: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认为一台电梯服务60-90户是适宜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规定:在方案阶段,住宅可按下表初步确定电梯数量、额定容量及速度。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其电梯数不应少于2台。每层住40人、层数为24层以上时,应设3台电梯;每层住40人、层数为35层以上时,应设4台电梯。 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电梯数量应经计算确定。电梯的服务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乘客平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单元相关业主经过友好协商,就本单元增设电梯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坐落:本单元相关业主同意在本单元(区 街道社区小区幢(号)单元)增设载客电梯一部。 二、产权归属: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申请人:本单元相关业主同意选择以下第种方式组织实施。 (一)自行实施:业主民主推选出为本单元增设电梯项目总负责人。 (二)委托实施:本单元相关业主经过友好协商,现委托代为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 四、业主、电梯项目负责人或第三方代理主要职责: (一)业主主要职责: (二)电梯项目负责人或代理人主要职责: 五、电梯使用管理:按照《AA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本单元相关业主协商,确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确定业主个人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应当提供全体业主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的业主应签订电梯安全管理承诺书。(附件1:个人声明与承诺、个人申请作为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单位告知书)。 六、资金分摊比例:业主承担的建设资金部分和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按下列办法分摊: 1、电梯建设总资金暂以万元估算,各住户的分摊比例按以下办法执行,在完成项目结算后按比例多退少补:

2、每年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以万元估算,各用户分摊比例按照以下办法执行,结余部分纳入下一年度电梯运行维护费用。 3、财政补贴资金优先用于增设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七、电梯投入使用后,除协议提到的有关事项外,其他凡涉及本梯使用的相关事宜,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意见》执行。不尽事宜由业主自行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项目总负责人或第三方代理一份,所属街道办事处一份。本协议书复印至每位业主一份。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签约日期年月日。 十、其他约定: 十一、本单元业主(产权人)签名: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最新版】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完善我县既有多层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坚持“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既要发挥政府的协调服务职能,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良好氛围, 更要发挥住宅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 依法通过民主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改造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松阳县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既有住宅。既有住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中请加装电梯:

(一)具有合法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无电梯住宅; (二)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三)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 三、组织实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建设局)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牵头部门。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 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 申请人可自行实施,也可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或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为实施。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签订协议。加装电梯的服务范围内产权所有人应当自主或者委托社区组织主持,依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就加装电梯方案、资金分摊意见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本小区、木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而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总人数

(整理)高层住宅电梯设置标准选择依据标准

高层住宅电梯设置标准选择依据标准 ( 摘自郭丽平,@地产智库整理) 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一个高层住宅项目都会遇到电梯的设置标准问题。在工作中经常要问:这栋楼应设置几台电梯?电梯的载重量多少?速度多少?怎样的配置才是与本楼最匹配的? 二、电梯选型的参考因素 电梯是高层住宅中极为重要的机电设备之一,它是高层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电梯设备不但费用昂贵(约占建筑基建总投资的9%左右);而且电梯交通系统的设计是否合理还将直接影响建筑的使用安全和经营服务质量以及经济效益,因此,对电梯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电梯设计中应该从建筑物和交通设施的关系、建筑物内人员分布、楼内相互间的客流情况和客流高峰期间的电梯使用状况等角度来考虑,并反复进行电梯运输系统的交通计算,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及等级来加以评价,从而得出最佳的结果,确定所需电梯的台数、配置方式、服务方式以及电梯的额定荷载、额定速度和控制方式等等。 三、电梯配置的相关规范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规定: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认为一台电梯服务60-90户是适宜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 计算确定。 《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规定:在方案阶段,住宅可按下表初步确定电梯数量、额定容量及速度。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其电梯数不应少于2台。每层住40人、层数为24层以上时,应设3台电梯;每层住40人、层数为35层以上时,应设4台电梯。 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电梯数量应经计算确定。电梯的服务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乘客平均等候时间不宜超过120秒,发梯间隔时间不宜超过60秒。

成都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附件 成都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产权且未设电梯的4层及以上的多层住宅。 第三条规划、建设、房管、质监、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由各区(市)县规划、建设、房管、质监、消防等部门办理。各区(市)县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优化审批流程要求,采取并联审批、集中审批方式支持加快办理。 第五条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二)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依法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六条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可以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也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所在街道办事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主要程序 第一步:业主协商并开展评估;第二步:公示公证;第三步: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申请施工许可;第五步:施工并竣工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现行国家、地方标准,对增设电梯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为是否满足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单位对该住宅进行安全性鉴定。

遵义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暂行)

遵义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且未设电梯的4层及以上的房屋。 第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由各县(市、区)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办理,相关部门应按照优化流程的要求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既有住宅,不得增设电梯: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的; (二)达不到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或影响消防安全的; (三)增设电梯将使其与毗邻住宅的通风、采光、通行标准等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要求的; (四)房屋结构安全达不到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房屋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可以同意增设电梯的房屋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也可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所在社区、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所需资金可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房屋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二)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主要程序: (一)业主协商; (二)公示; (三)申请房屋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委托对房屋增设电梯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办理施工报备; (五)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监督意见; (六)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标准,对增设电梯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是否满足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评估和设计原则上由该多层房屋的原建设设计单位承担,原建设设计单位承担有困难的,可委托相应资质的其他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房屋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既有住宅分单元增设电梯的,应当经该房屋单元或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住宅设计规范中有关电梯要求的-说明

住宅设计规范中有关电梯要求的说明 该帖被浏览了1379次| 回复了6次 4.1 楼梯和电梯 4.1.1 目前国内住宅楼梯间绝大多数是靠外墙布置的,这有利于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排烟,也有利于节约能源,符合使用及防火疏散的要求。高层住宅的楼梯间当受平面布置限制不能直接对外开窗时,则须设防烟楼梯间,采用人工照明和机械通风排烟措施,以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 4.1.2 梯段最小净宽是根据使用要求、模数标准、防火规范的规定等综合因素加以确定的。要说明的一点是将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梯段最小净宽定为1m ,原因是:①过去,为满足防火规范规定的楼梯段最小宽度为1.10m,一般采用2.70m 或2.60m(不符合3模)开间楼梯间,目前单元式住宅都趋向一梯二套,服务套数少,相应楼梯间面积也可减少,如采用2.40m开间楼梯间,每套可增加1m2左右使用面积,而砖混住宅2.40m开间楼梯间,楼梯宽度只能做到1m左右;②2.40m开间符合3模,与3模其它参数能协调成系列,在平面布置中不出现半模数,与3.60m等参数可组成扩大模数系列,有利于减少构件,也有利于工业化制作,平面布置也比较适用、灵活;③从各地调查中看,采用2.40m开间楼梯间很普遍,据分析,只要保证楼梯平台宽度能搬运家具,2.40m是能符合使用要求的;④参照国内外有关规范,前苏联规定不小于1.05m,台湾省规定不小于0.90m,经与公安部协调,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了“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净宽可不小于1m”,但七层和七层以上单元式住宅或所有走廊式、塔式住宅楼梯梯段最小净宽应为1.10m。 4.1.3 原规范规定楼梯踏步宽度不小于0.25m,高度不大于0.18m,其坡度为37.75°而偏陡,与国外标准相差很大,居民上下楼颇感费力,尤其是老年人。现将踏步宽度修改为不小于0.26m,高度不大于0.175m,坡度为33.94°,接近舒适性标准,在设计中也能做到。按层高2.80m计,正好设16步,面积增加也 不多。 4.1.4 实际调查中,楼梯平台的宽度是影响搬运家具的主要因素,本条比原规范中规定的平台最小宽度1.10m增加了0.10m,为1.20m,如平台上有暖气片、配电箱等凸出物时,平台宽度应以凸出面起算(图4.1.4 1),垃圾道不宜占用平台(图4.1.4 2)。调查中发现有的住宅入口楼梯平台的垂直高度在1.90m左右,过人碰头,很不安全。1954年《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不小于2m。根据我国青年人体有普遍增高的趋势,维持这个高度是必要的。 规定入口处地坪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差不应小于0.10m,第一考虑到建筑物本身的沉陷;第二为了保证不使雨水侵入室内。当住宅建筑带有半地下室、地下室时, 应严防雨水倒灌。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解读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解读 一、试点区域 威海市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的城市建成区 二、试点对象 试点区域内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列入未来10年内房屋征收、拆除计划,且符合增设电梯实施条件的住宅。 三、实施条件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由业主自愿申请并与相关业主充分协商,征得拟增设电梯建筑中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其中应征得增设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书面同意;征得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书面同意。 2. 既有住宅建筑坚固安全,增设电梯后应满足结构安全和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经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加装技术方案,必要时要根据设计单位意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结构取样检测。 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符合城乡规划、建筑和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电梯拟设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方案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已经制定电梯加装、管理、维修、保养、更新方案,增设电梯工程费用预算和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含电费、维修费、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等)分担方案,加装电梯的施工安全责任和运行管理安全责任落实方案等方案。 四、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幢或单元为单位。凡属公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其房屋经营管理单位为实施主体;凡属私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其拟增设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为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可以推选不超过5名代表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人,具体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 六、实施程序 1.签订协议。拟增设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应当就以下事宜达成书面协议: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2)电梯涉电费用、用电管理人及电费缴纳主体、维修保养费用、定期检验费用、大修费用分担方案及维保方式等; 2.规划审批。实施主体或代理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报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报批时应一并提交实施主体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业主关于增设电梯达成的书面协议和书面同意。建筑设计方案经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

2017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解读

2017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解读 强化国家指导标准和地方实施标准执行,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解读,欢迎参考~ 2017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解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七大要点 时隔37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再度在北京召开,正如公报背景所阐述的,我国在经历了大规模扩张、快速度建设的城镇化进程以后,取得了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城市病,水系污染、城市安全等问题。就是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城市发展的模式,需要适应新的形势,做出相应的改变。 我们对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公报做了解读,梳理出其中的七大要点。 一是强调城市工作要尊重城市发展的系统性和规律性。 城市是一个系统工程,这意味着以后的城市工作,不仅仅是住建局、规划部门或国土部门一家的事,需要财政、产业、管理等多个部门的协作协同。而城市领域的改革,也需要多部门协同,以人口市民化为例,不仅需要进行户籍改革,还需要推进土地、财政、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多个领域的配套改革。除了系统性之外,城市的发展自有其规律,人口的流向、空间的布局、产业的选择,并不是

能纸上画画能够规划出来的东西,而是由市场选择规律决定。由此,未来的城市规划,是融合了经济、产业、空间、社会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的综合规划,需要更加的客观科学,才能一张蓝图干到底。 二是更加尊重人本和自然。 “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人民城市为人民”、“公众参与”等字眼,不断出现在行文中,也意味着未来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都需更加的人性化。与人性化相呼应的是尊重自然,2013年底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曾提出“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这样诗意的文字,此次公报也提出了城市建设要“以自然为美”,城市里面也需要再现“绿水青山”,看得见“好山好水好风光”,少了原有的改天换地、挖山填湖的气魄,而只有与自然相和谐的城市才更加宜居。所以类似于云南提出的城镇上山、园区上山等大幅改造自然地理地形的城市建设,已经迫切需要改变了。 三是城市的规模控制至关重要。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有机的生命体,并非可以无限的扩张或成长。北京上海等超级城市,如今深陷雾霾围城、人口膨胀和交通拥堵等城市病痛,就是城市无序扩张的恶果,如今要以业控人、产业疏解,已是亡羊补牢之举。正确的城市规模界定,需要综合测算城市的土地空间、水电气资源、以及产业支撑等多个要素,而非一昧的做多人口规模,以获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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