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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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以加强环保现场监管力度、遏制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的,清理整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伍,改革和创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体制,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完善执法运行机制,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廉洁高效、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伍,促进我省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改革的原则是:
(一)精简、统一、效能。
以职能转变为核心,整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能,理顺关系,实现权责一致和执法重心下移;调整归并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减少多层、多头执法现象;优化人员结构,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完善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立,明确其性质、地位和职责;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提高环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三)整体运作、协调推进。
将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省、市、县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上下联动,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分级实施。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整合职能,理顺关系。
清理、整合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队伍)、事业单位的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海洋环境、辐射环境、放射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排污费核定征收等职能,交由各级环境保
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其主要职责是:
省级:①指导、监督、协调全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②组织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排污单位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③负责全省重大跨省或跨市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调查处理,承办重大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④负责对省管权限内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治理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⑤指导、协调全省排污申报核定以及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并进行稽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省管权限内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市级:①负责指导、监督、协调下级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②依法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③负责跨县(市、区)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以及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④负责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治理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⑤负责排污申报核定以及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①依法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②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纠纷以及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③负责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治理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④负责排污申报核定以及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二)整合机构,调整体制。
在整合行政执法职能的基础上,清理、归并和调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力量,设置省、市、县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东江流域专设流域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作为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分支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协调东江流域和东深供水工程水污染防治工作以及东江流域重大或跨市的水污染事故和纠纷的调查处理。
省、市、县(市、区)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分别为省、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辖区内的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实行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它内设机构及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执法职能,原承担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事业单位改革进行
职能调整、整合或撤销。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应结合本方案的精神进行调整并重新修订“三定”规定。
(三)规范管理,强化监督。
1、规范执法机构设置。
各级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名称分别规范为“环境监察处、科、股”,同时,省级加挂“环境监察分局”牌子,正处级建制,分局局长可由副厅级干部担任;地级市加挂“环境监察分局”牌子,正科级建制,分局局长可由副处级干部担任;县(市、区)加挂“环境监察分局”牌子,正股级建制,分局局长可由副科级干部担任。
东江流域专设流域综合执法机构,名称规范为“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东江监察局”,副处级建制。
广州、深圳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决定。
2、重新核定人员编制。
全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
省环保局环境监察处(环境监察分局)人员编制由省编办另行核定;各地级以上市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程序提出本市行政执法人员编制方案,报省编委审批,由省编委重新核定并分配下达总额,分级管理。
实行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后,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收回相应机构原用于执法的行政或事业编制。
3、严格执法经费管理。
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行政执法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收费及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
4、加强执法机构建设。
合理设置执法岗位,优化执法人员结构,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按国家有关政策,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5、完善执法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程序,促进执法公开、公正。
三、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全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由省编办、省环保局负责指导,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改革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加强协调,统筹安排,周密部署。
(二)精心组织,有序推进。
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于2006年4月起组织实施,2006年底检查验收。
省级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由省环保局提出,报省编委审批。
市、县级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案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