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矿业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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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矿业投资环境“阴晴表”

2011-08-05 | 作者:杨贵生 | 来源:国土资源网 | 【大中小】【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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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贵生

矿业投资法律制度概述

《蒙古国矿产法》

《蒙古国矿产法》规定,蒙古国地表和地下自然存在的矿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作为所有者,有权根据该法规定的条件、要求、制度授予他人矿产的勘查、勘探、开采权;国家有权按规定比例参与战略矿产的开发项目。

蒙古国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实行特别许可制度,分别为勘探特别许可和开采特别许可。

特别许可只授予依据蒙古国法律法规建立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向蒙古国纳税的法人,该法人在许可有效期内得保持其法人资格。法律禁止没有特别许可进行矿产勘查、勘探、开采等活动。

同时,一个特别许可只能授予一个法人,可批准的勘探场地面积为25公顷至40万公顷。对勘探特别许可所属的场地,只有该特别许可持有者能申请矿产开采特别许可。

然而据有关报道,2010年4月底,蒙古国政府颁发总统令,无限期停止颁发新的勘探特别许可,声称此举的意图是整顿矿产资源开发。

勘探特别许可的有效期限为3年,可延期两次,每次为3年。开采特别许可的有效期限为30年,根据矿产储量可对其进行延期。

根据《蒙古国矿产法》,在三种情况下可以进行特别许可的转让。然而,2010年4月底,政府颁发总统令,停止转让勘探和开采特

别许可,以防止炒作。

在蒙古国进行矿产资源开采,需要向政府缴纳矿产资源开采费。勘探特别许可持有者把在勘探工作过程中试生产所得产品的种类、数量向技术监督机关登记并获得批准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销售。在这种情况下,与开采特别许可持有者一样交纳矿产资源开采费用。

《蒙古国矿产法》还作出其他特别规定。比如,引入了“有战略意义的矿”,即正在进行或可以进行的生产足以影响国家安全、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或每年产量占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矿。国家大呼拉尔可根据政府报告或自己的提议将某矿纳入有战略意义的矿。

国家与私有法人合作开发国家预算资金进行勘探并确定了其储量的有战略意义的矿时,国家参股最高可达到50%,其比例参照国家投入的资金以开矿合同确定;没有国家预算的参与进行勘探、确定了其储量的有战略意义的矿,国家最高可以持有相当于该矿持有者投入资金34%的股份,比例参照国家将投入的资金额通过开矿合同确定。

对于各种贵重金属、宝石,开采特别许可持有者须交国家化验监督机关确定含量、质量,并登记数量。开采特别许可持有者通过蒙古银行可以出口所开采的贵重金属、宝石,也可以由蒙古银行按照国际市场价格进行收购。对于开采量在400克以上,或形状特别稀少的自然黄金和稀有颜色、形状的宝石,开采者都有义务将其以奖励价卖给蒙古银行国家宝库。

为保证一定时期内经营的稳定,在矿产开采活动的前五年在蒙古国领土上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的开采特别许可持有者可以提出签订投资合同的申请。开采特别许可持有者有义务保障蒙古公民就业。《蒙古国矿产法》还规定,在没有取得自然环境机关书面批准之前,禁止开始进行勘探和开采活动。

其他矿产资源法律

《蒙古国石油法》:蒙古国的石油开发事务均由工业贸易部所属的蒙古国石油管理局负责。1991年,蒙古国颁布了第一部《石油法》和《石油法实施细则》。

根据该法规定,开发石油的技术设施,应具有开采地下石油贮量20%以上的生产能力,并须在蒙古建立和发展石油加工工业。勘测、工作的期限为5年,可延长两次、每次期限为2年。利用油田的年限为自石油管理机构作出决议同意开采石油之日起20年。开采者如果建立加工厂、油气运输管道等新的基础设施,则利用油田的年限经石油管理机构同意可延长两次,每次不超过5年。

《蒙古国核能法》: 2009年8月15日,蒙古国首部《核能法》正式生效,增加了以下几项要求:立即撤销全部现有铀矿勘查和采矿许可证,并要求所有持证者到核管制局注册,以收取相关费用;要求投资者承认该国有权无偿获取即将开发铀矿山的公司51%的股份;建立专门针对铀矿的发证和管理制度,该制度独立于现有矿产和金属资源开发规章和法律框架。中核集团为此受影响较大,其他一些伴生铀矿的矿山也须作相应的调整,开采活动受到一定限制。

《蒙古国有关限制在汇水盆地和林区勘查矿产的法律》:2009年蒙古国议会通过了一部在该国汇水盆地和林区开采矿产的相关法律,旨在减轻因林区和集水区沙金开采活动对环境的损害。该项法律对矿产勘查和采矿权提出了限制条件

《蒙古国暴利税法》:蒙古国暴利税法规定,对金矿和铜矿开采分别征收68%的税款。蒙古国议会已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决定于2011年对铜精矿和黄金制品停征暴利税。

《蒙古国外国投资法》

2008年,蒙古国对《蒙古国外国投资法》进行了修订,旨在提升对外资的吸引力,提高为外国投资者的服务水平,但该修订部分不具有溯及力,即只适用于2008年新法律生效以后注册的投资。

一方面,所有外国投资者必须在蒙古国外国投资和外贸署(FIFTA)注册。此次修订,将外国投资最低资本要求从1000美元提高到10万美元,并规定了准备注册的外国投资者必须符合的一系列要求。但由于在多数领域还缺乏专门知识,相关标准尚处于拟定阶段,蒙古国外国投资和贸易局需要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磋商,借以评估每家公司对投资登记的需求。就如何评价投资、对投资制定哪些确切标准,以及如果登记申请被拒绝投资者如何设法补救等问题,该局尚

未明确规定正当程序。所有外国投资者还必须支付大约8美元的最初规费,之后每年还必须支付大约4美元的延期费。除去这些费用外,外国投资者每年必须通过蒙古国外国投资和外贸署向该国政府提交来年活动报告,而对当地投资者则没有这一要求。

另一方面,在蒙古国的外国投资按下列方式实施:外国投资者单独创办企业、开设分部;外国投资者同蒙古国投资者合办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依据蒙古国法规,以购买蒙古国企业股份、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方式直接进行投资;按照法规和租赁、产品分成合同规定获得的自然资源利用、加工方面的权利;签订营销、管理合同;进行金融租赁和特许经营方式的投资。

此外,投资额符合一定要求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申请,与蒙古国政府签订投资合同,合同期限依投资额确定,为投资者创造稳定的经营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矿业投资环境调查评估

加拿大著名矿业经济和社会调查机构菲舍尔(Fraser)最新出具的矿业公司年度调查报告,涵盖了全球670家矿业公司,显示了全球主要国家或地区吸引矿业投资的政策潜力和矿产潜力的评估结果。

“政策潜力指数”是该机构制定的一个综合指数,用以衡量政府政策对矿产勘探投资的影响,指数得分越高表示其政策对吸引矿产勘查投资越有利。在该项排名统计中,蒙古国从2006年起的得分依次为11.5、19.2、34.5、19,排名依次为62/65、61/68、55/71、67/72。

现行法规和土地限制条件下的矿产潜力指数,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矿业投资环境。在该项排名统计中,蒙古国从2006年起的得分依次为0.15、0.24、0.33、0.42,排名依次为59/65、55/68、58/71、42/72。

“矿产潜力指数”是单纯从矿产资源角度对某区域矿业投资潜力作出的评价。在该项排名统计中,蒙古国从2006年起的得分依次为

0.75、0.80、0.74、0.78,排名依次为22/65、20/68、30/71、19/72。

蒙古国矿产资源丰富,而且正在处于初期开发阶段,投资潜力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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