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东北农业大学成栋学院转设为黑龙江工商学院的函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育部关于同意东北农业大学成栋学院转设为黑龙江工商学
院的函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教发函[2015]81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15.04.28
【实施日期】2015.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同意东北农业大学成栋学院转设为黑龙江工商学院的函
(教发函[2015]8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商请将东北农业大学成栋学院转设为黑龙江工商学院的函》(黑政函〔2014〕109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四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东北农业大学成栋学院转设为黑龙江工商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23013300;同时撤销东北农业大学成栋学院的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黑龙江工商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鼓励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7500人。

四、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东北农业大学与哈尔滨祥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终止合作举办东北农业大学成栋学院暨善后事宜处理协议书》,请督促履行,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

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结合优化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布局的需要,引导学校按照办学定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率,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黑龙江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
黑龙江工商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院依法治校、自主办学、科学发展,全面规范学院的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黑龙江工商学院(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College of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第三条学院举办者:学院由哈尔滨祥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举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来祥。

举办者以投入资金、实物和土地使用权参与办学,对学院的办学经费承担保障义务。

第四条学院住所地: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学院路群英街33号。

第五条学院性质和办学形式:学院为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管理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院现阶段的办学层次为本科学历教育,学制为4年。

学院对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文凭,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院以工学、管理学为主要开设学科,开设专业涉及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五个学科门类。

在办学过程中可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专业设置。

第八条学院的登记管理部门是黑龙江省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学院的举办者不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办学宗旨与发展方向
第十条学院以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服务社会为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质,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

第十一条学院以学生技术应用和开发创新能力培养为重点,以学生未来就业岗位需求为导向,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把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人才确立为学院的培养目标。

第十二条学院根据区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以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重点建设与实体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相关的工程、技术、管理类等紧缺专业。

第十三条学院建立和完善以校企合作为主要形式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使行业、企业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全过程,将人才培养与行业、企业生产服务流程和价值创造过程高度融合。

第十四条学院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积极开展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和决策咨询,为行业、产业、企业的技术应用和技术创新提供科技服务。

第十五条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按照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本科生规模至2015年控制在7500人左右,并长期稳定在此规模。

第十六条学院大力充实办学条件,积极积累办学经验,努力提高综合实力,全面发展办学成果,以建设高水平应用技术型大学为目标,不断提高办学层次和水平。

第三章治理结构与机构设置
第一节理事会
第十七条学院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

理事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学院理事会由学院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其中1/3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院理事会由5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

理事长由举办者代表担任。

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学院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

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任期届内理事会不得无故解除理事职务。

第二十条学院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

经1/3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提
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学院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学院院长,决定院长报酬。

(二)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解聘院级其他领导,决定院级其他领导报酬。

(三)审定学院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

(六)决定教职工编制和工资标准。

(七)审定学院财务预算、决算。

(八)审定学院投资、融资等事项。

(九)决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十)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或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学院理事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二)对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三)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四)向社会宣传学院,推荐校外专家学者到学院讲学、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五)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就业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院理事会对所议事项形成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纪要上签名。

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理事会纪要由理事长指定专人存档。

第二节院长
第二十五条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

学院行政工作由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学院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