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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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

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的原因

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就是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的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随着社会发展的进程后者取代前者,依次变革的现象。

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是通过人们有意识地进行革命,才能实现的,社会革命是废除旧法,实现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动力。当然,法的发展也不全是通过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形式表现出来。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的法律原因

对于法的变更,无论是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还是同一历史类型内部的变更,其最终原因在于社会基本矛盾,在于法律制度必须适应社会总的经济状况要求的规律。但法律制度的发展又受到其内部各个因素之间关系的影响。

三、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存在着历史联系性

在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由于它所反映的阶级意志不同,存在着本质的差别。但是,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现象,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律制度的相对独立性既表现在法律制度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法律制度与政治、道德、宗教等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相互作用上,也表现在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同类型的法存在着历史联系性、继承性,新的类型的法律制度在取代旧的类型的法律制度时,可以批判地吸收旧法中适合新的社会形态需要的某些因素上。

法的继承性与法的阶级性不是对立的,它们反映的是法的历史类型变更过程中的两个不同方面。既不能因为法的阶级性否定法的继承性,也不能因为法的继承性否定法的阶级性。

四、法律移植

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输出国是这些法律制度因素的母国,具有典型意义。

法律移植、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甚至不同社会形态国家的法律制度,是法律制度发展的一条捷径。目前世界各国虽然社会制度不尽相同,但是往往会遇到相同的社会问题,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在处理相同问题上的法律手段,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节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一、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奴隶制、封建制法律制度)

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即奴隶制和封建制的法律制度。

奴隶制法就是经奴隶制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奴隶制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奴隶制法的特点是: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用极其严厉和残暴的手段保护奴隶主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保留原始公社的残余。

封建制法就是封建制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其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封建地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封建制法的特点是:严格保护封建地主阶级的所有权;维护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确保封建等级特权;严刑峻法,残酷镇压农民的反抗;宗教的戒律和教会法(在西欧)起过很大的作用。

二、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资本主义法萌芽于西欧封建社会的中后期,形成于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建立之后,并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而演变。它对奴隶制法、封建制法有继承性,并为社会主义法提供了某

些可资借鉴的法律形式。

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具有反对封建特权的特征;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主张契约自由;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主张法治原则。

三、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当代资本主义出现了许多与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不同: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对穷人在住房、医药卫生、最低工资标准、失业救济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福利措施,出现了社会立法的新领域,并与福利国家的政策紧密相联;打破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所形成的公法和私法的界限。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除此以外,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中,授权立法、行政立法的作用日益增大,议会立法的中心地位受到削弱;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一些国家还设立了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在刑法和侵权行为法中体现法治精神的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领域逐步让位于严格责任原则,也就是无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危害的结果,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律理论上,也有更加重视法外因素对法、法律过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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