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暂行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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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暂行技术条件

(评审稿)

目次

目次 ....................................................................................................................................................................... I 前言 ...................................................................................................................................................................... II 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暂行技术条件 . (1)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3.1 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 (1)

4工作环境及线路使用条件 (1)

4.1 工作环境 (1)

4.2 线路使用条件 (1)

5系统构成 (2)

6技术要求 (2)

6.1 基本要求 (2)

6.2 安全性要求 (2)

6.3 探头 (2)

6.4 仪器 (3)

6.5 检测能力 (3)

6.6 检测软件 (3)

6.7 探头伺服机构 (5)

6.8 走行平台 (5)

7检验方法 (5)

7.1 整机 (5)

7.2 安全性检验 (5)

7.3 探头回波频率及相对误差 (5)

7.4 检测能力 (5)

7.5 检测软件 (6)

7.6 密封性能 (6)

8检验规则 (6)

9铭牌、包装、运输、储存及随机文件 (6)

10质量保证期 (7)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GTS-60(SG)试块 (8)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专用标定线 (10)

前言

本标准性技术文件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性技术文件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单位:。

本标准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

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暂行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的工作环境及线路使用要求、系统构成、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文件适用于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的制造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6.1-1983 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GB/T 13384-2008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268.1-2010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的电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423.38-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R:水试验方法和导则JB/T 10062-1999 超声探伤用探头性能测试方法

TB/T 449-2003 机车车辆车轮轮缘踏面外形

SJ/T 9562.2-1993 BNC型射频同轴连接器质量分等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

可用于对电气化和非电气化铁道线路用43kg/m~75kg/m钢轨同时进行双股钢轨超声波探伤作业,具有A、B型探伤数据显示的多通道超声波探伤设备的整体,其中包括探头、仪器(含电源)、探头伺服机构、走行平台和附属装置等。

4 工作环境及线路使用条件

4.1 工作环境

4.1.1 海拔高度:3500m以下能够正常工作。

4.1.2 环境温度:普通型:-15℃~45℃;低温型:-35℃~45℃。

4.1.3 相对湿度:在90%的湿度下能够正常工作。

4.2 线路使用条件

4.2.1 标准轨距1435mm。

4.2.2 最大超高180mm。

4.2.3 最小曲线半径160m。

4.2.4 最大坡度33‰。

5 系统构成

5.1 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由探头、仪器、探头伺服机构、走行平台及附属装置等组成。

5.2 走行平台由走行轮、车体、传动系统、制动系统、限速系统、止轮器、电源等组成。

5.3 附属装置由安全防护装置、照明系统、仪表、耦合水箱等组成。

6 技术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应能在电气化和非电气化铁道线路上自走行,对43kg/m~75kg/m 钢轨线路同时进行双股钢轨超声波探伤。

6.1.2 探头配置应满足检测钢轨轨头、轨腰(含螺孔)、轨底中部(轨腰投影部位)等部位伤损的需要。

6.1.3 一般单股钢轨应具备不少于9个探头(晶片)同时工作的能力,至少包括:1个轨腰及其延伸部位直探头;2个轨腰及其延伸部位斜探头(35°~45°间的某个角度);6个轨头斜探头(70°或其他有利于探测轨头核伤的角度)。

6.1.4 具有一次波和二次波检测轨头横向裂纹的能力。

6.1.5 整体布局应便于各部件调整和维修。应采用轻量化、模块化设计,单个模块重量不得超过60kg,总重量不超过180kg(不含耦合剂),随乘人员可在8分钟内完成上道组装或拆卸下道。

6.1.6 走行操控与检测系统应能分别操控。

6.1.7 可双向走行、单向检测。

6.1.8 最高走行速度:不小于20km/h。

6.1.9 最高持续检测速度:不小于15km/h。

6.1.10 续航能力:连续检测不少于40km或4h。

6.1.11 里程精度:不大于1‰。

6.1.12 承载:4人。

6.1.13 应配有不小于100L耦合水箱(可扩充容量),水量可直观检查。

6.2 安全性要求

6.2.1 设备限界:非作业状态下符合GB 146.1的有关规定。

6.2.2 应配备安全带、喇叭、照明灯、尾灯、风挡、停车信号灯等安全防护装置。

6.2.3 应有足够的照明,以适应夜间作业的需要。

6.2.4 仪表盘各种仪表应齐全,有速度、电量、警示等信息显示,夜间可视。

6.2.5 探伤仪应有较强的抗干扰能力,能够在电气化线路和电台附近正常工作。探伤仪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T 18268.1-2010第6章(性能判据A)的规定。

6.2.6 探伤仪密封性能应按

7.6试验,探伤仪能正常工作。

6.3 探头

6.3.1 探头外观应无损伤,探头连线应柔韧,接头插接可靠,屏蔽、防水良好。

6.3.2 探头插拔接头应符合SJ/T 9562.2-1993标准的优等品或一等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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