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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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范围/ 对象) 法益
森林面积:主要包括郁闭度0 . 2 以上的 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 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 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2004年 版)
(1)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2)铁路、公路和城市园林的林木
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 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
一、破坏森林、林木案件法律适用
●森林法的性质-------环境资源法范畴 (一)立法目的对执法的影响 1.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2.加快国土绿化 3.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的作用 4.提供林产品,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5.生物多样性保护
2.盗伐、滥伐林木行为 ●盗伐、滥伐的含义 ●与毁林行为的区别 ●与破坏生产经营行为的区别 ●与毁坏公私财物的区别
(二)林权管理对执法的影响
《森林法》第3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 或者使用权。
1.权利归属对案件性质的影响
林权概念的混合性:法学概念?法律概念? 林权权益的集合性:林地,林木,林下经营等等? 林权性质的双重性:公权,私权?
《森林法第27条》
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 者其他林木的
2.林权争议处置对案件性质的影响
争议的林木、林地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应当 保持现状,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新一轮的《森林法》修订草案 : “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毁林行为与盗伐、滥伐林木行为
1.毁林行为--
《森林法》第44条第1款:(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 的行为)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的通知 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0日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 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1)依法赔偿损失 2)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补种毁坏株数1-3倍的树木 4)处毁坏林木价值1-5的罚款。
森林面积:主要包括郁闭度0 . 2 以上的 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 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 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2004年 版)
(1)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2)铁路、公路和城市园林的林木
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 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
一、破坏森林、林木案件法律适用
●森林法的性质-------环境资源法范畴 (一)立法目的对执法的影响 1.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2.加快国土绿化 3.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的作用 4.提供林产品,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5.生物多样性保护
2.盗伐、滥伐林木行为 ●盗伐、滥伐的含义 ●与毁林行为的区别 ●与破坏生产经营行为的区别 ●与毁坏公私财物的区别
(二)林权管理对执法的影响
《森林法》第3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 或者使用权。
1.权利归属对案件性质的影响
林权概念的混合性:法学概念?法律概念? 林权权益的集合性:林地,林木,林下经营等等? 林权性质的双重性:公权,私权?
《森林法第27条》
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 者其他林木的
2.林权争议处置对案件性质的影响
争议的林木、林地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应当 保持现状,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新一轮的《森林法》修订草案 : “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毁林行为与盗伐、滥伐林木行为
1.毁林行为--
《森林法》第44条第1款:(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 的行为)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的通知 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0日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 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1)依法赔偿损失 2)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补种毁坏株数1-3倍的树木 4)处毁坏林木价值1-5的罚款。